75676 杀菌器 标准 QB T 1702.8-19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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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 B / T 1 7 0 2 . 8 - 1 9 9 3 杀菌器 主题 内容与适用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G T 6 L 6型杀菌器的产品分类、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 本标准适用于G T 1 1 B 1 型番茄酱成套设备中的杀菌器。 2 引用标准 G B 1 5 0 钢制压力容器 G B / T 1 4 2 5 3 轻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J B / T 3 0 2 铸件缺陷名称分类 Q B / T 3 1 1 番茄酱罐头 Q B / T 1 5 8 8 . 1 轻工机械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 B / T 1 5 8 8

2、 . 2 轻工机械 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Q B / T 1 5 8 8 . 3 轻工机械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Q B / T 1 5 8 8 . 4 轻工机械 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Q B / T 1 7 0 2 . 1 1 2 t / d 番茄酱成套设备 3 产品分类 3 . 1 产品型式 本产品是卧式列管式加热器。 3 . 2 产品型号 GT 6 1 . 6 设备品种代号( 杀菌) 设备设计顺序号 设备类别代号( 物料加工) 设备专业代号( 罐头机械) 注: 产品型号由轻工业部杭州轻工机械设计研究所统一归口颁发。 3 . 3 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表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1 9 9

3、3 - 0 3 - 2 8 批准 3 3 6 1 9 9 3 - 1 0 - 0 1 实施 Q B / T 1 7 0 2 . 8 -1 9 9 3 表 1 项目 单位 数值 处理能力t / h 1 . 5 单位耗汽量 k g / k g 处理量(0 . 1 进料温度亡 6 0 - - 6 6 出料温度 9 0- 9 5 使用蒸汽压力MP. 0 . 0 6 - - 0 . 0 8 技术要求 4 . 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同时亦应符合 Q B / T 1 7 0 2 . 1 的要求。 4 . 2 所有外购件和原材料应有供货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或质量保

4、证书, 如无合格证或质保书, 制造厂应 对外购件和原材料进行检验, 合格的才能采用。 4 . 3 整机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G B / T 1 4 2 5 3 的有关规定。 4 . 4 经杀菌后物料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Q B / T 3 1 1 的有关规定。 4 . 5 铸件不应有J B / T 3 0 2 所规定的影响铸件强度等性能的各种缺陷, 铸件的外表和内腔的型砂、 毛 刺、 浇冒口等清除干净。 4 . 6 与物料接触的部分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产品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管道应尽量减 少弯曲, 不得有盲端, 不得有直角。 4 . 7 与物料接触的表面, 表面粗糙度R 。 值不得大于

5、3 . 2 f m , 不得有明显的凹凸不平, 划痕等缺陷。 4 . 8 除特殊规定外, 零部件和产品的焊接应符合 Q B / T 1 5 8 8 . 1 的有关规定。 4 . 9 零件的机械加工应符合Q B / T 1 5 8 8 . 2 的有关规定。 4 . 1 0 产品的装配应符合 Q B / T 1 5 8 8 . 3 的有关规定。 4 . 1 1 油漆应符合Q B / T 1 5 8 8 . 4 的规定。 4 . 1 2 杀菌器应进行压力试验, 试验压力为0 . 1 5 MP a . 5 试验方法 5 . 1 用冷凝水称重法测出单位时间耗汽量, 然后与单位时间的处理能力相比, 应符合

6、表 1 的规定。 5 . 2 微生物指标在用户化验室中试验测定, 应符合 4 . 4 条的规定。 53 处理能力 用分度值为。 . 1 s 的秒表, 测出处理 1 t 物料所需的时间, 然后换算为 1 h的处理能力,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5 . 4 压力试验 按 G B 1 5 0中第 1 0 . 9 . 4 条的规定进行, 试验压力为0 . 1 5 MP a , 目测无渗漏。 5 . 5 其他项目 用目 测、 手摸、 粗糙度样板等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 . 1 出厂检验 6 . 1 . 1 检验必须在机器出厂前进行。 6 . 1 . 2 每批产品应逐台按

7、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 技术文件和4 . 1 -4 . 1 2 条的要求, 对产品的制 造、 装配、 外观等进行检验。 Q B / T 1 7 0 2 . 8 - 1 9 9 3 6 . 1 . 3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并附有证明机器质量合格的文件。 6 . 2 型式检验 6 . 2 .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 新产品试制完成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 .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d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 e . 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6 . 2 . 26 . 2 .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 检验项目应符合 3 . 3 条、 第4 章的规定; 型 式检验在使用单位进行。 6 . 2 . 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如不合格, 则应加倍抽检, 如仍不合格, 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按 Q B / T 1 7 0 2 . 1 第 8 章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前卫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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