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材料、心得体会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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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材料、心得体会7篇篇一,共七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研讨发言材料一、“以史为婴”从历史案例中汲取教训“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回顾历史长河,诸多因权力滥用、贪腐堕落导致国家与人民利益受损的案例令人痛心疾首。例如和珅,凭借自己的官职权力大肆敛财、贪污受贿,致使清朝官场腐败之风盛行,国家财政陷入困境,百姓生活苦不堪言。在现代社会,国有企业领域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如XX公司的管理人员XX,在负责企业物资采购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巨额贿赂,在采购过程中故意抬高采购价格、降低采购质量标准,为个人谋取私利,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产品质量下降

2、企业市场竞争力严重受损,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案例警示着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一旦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将手中的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必然会给国家、企业和人民带来严重的危害。二、“高悬利剑”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犹如一把“正义之剑”,高悬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头顶,时刻警示着我们要坚守廉洁底线,规范权力运行。该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为杳处违规违纪行为提供了有力依据,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防火墙”,是保障

3、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压舱石”。三、“防微杜铲将条例融入日常工作“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镜,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我们要从点滴小事做起,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微腐败”。在业务决策、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要坚持原则,严守纪律,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要加强对身边同事的监督和提醒,相互督促,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四、“砥砺前行”以条例为指引推动企业发展“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将条例的要求转化

4、为推动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在工作中,要勇于担当作为,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以实际行动践行条例精神,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使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廉洁自律,勤奋工作,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篇二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交流发言材料产守“处分条例”,铸就国企辉煌“国之兴,在于企;企之盛,在于管。”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职业操守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

5、衰成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有力的约束。“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国有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一些看似细微的违规行为,如虚报业绩、滥用职权等,若不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可能会逐渐演变成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任何可能违反条例的行为都要保持高度的警觉。“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我们要以那些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为榜样,学习他们的敬业精神和廉洁品质;同时,也要从那些因违反条例而受到惩处的案例中吸取教训,反思自身存

6、在的问题,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进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就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和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不断探索创新学习和宣传的方式方法,让条例深入人心;同时,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为实现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7、关于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个人心得体会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5月280,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条例共7章52条,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打造忠诚干净有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

8、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总体来看,作为统一规范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提升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法规,通过学习条例,有三点体会。一、与其他法律法规一脉相承,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第一,在适用对象上,条例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三类公职人员。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第二,在处分类型和程序等方面

9、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时间,如第七条将处分的种类具体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并在第八条规定了每项处分对应的时间,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具体实施提供补充,确保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第三,在违法行为及处分上,条例重点梳理、归集分布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国有企业人员的相关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的违法违纪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劫,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

10、违法情形,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分类阐述,并明确相应处分,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标明禁区、划好红线。二、通过程序的规范化、适用条件的明确化和特殊情况的灵活化,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一,处分程序规范化。条例详细规定处分的具体操作程序,复核、申诉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确保处分工作的有序进行,既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权力被滥用。第二,适用条件明确化。条例在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以逐条列举方式对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等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处分标准,明确了哪些行为将受到何种程度的处分,这有助于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和执行相应处分措施。第三,特殊情况灵活化

11、在坚持规范性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情况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处分,允许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若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三、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并行,管造干事创业好环境。条例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为管理人员明确底线红线的同时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第一,在处分原则方面,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

12、益第二,在处分适用方面,条例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第三,在处分程序方面,条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规定处分程序,并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第四,在处分结果方面,若对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请:若处分有误,需及时纠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若对处

13、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或申诉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求个人利益无可厚非,但必须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条例中对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行为的严厉处分,就是要告诫管理人员,不能为了一时的私利而损害企业和国家的长远利益。比如,

14、某些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首先对自己严格要求,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要对下属员工进行教育和引导,让他们也明白条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只有形成从上到下都尊重条例、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企业才能健康发展。“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考察和评价,不能仅仅看一时的业绩,更要看其长期以来是否严格遵守条例。对于那些始终坚守条例底线、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那些违反条例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惩处。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要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

15、条例为指引,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篇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学习心得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此言虽简,却深蕴治理之理。于国家,法则为维系秩序之锚;于企业,规章则为规范行为之绳。今日所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简称条例),正是国有企业管理之律令,其严肃性与必要性,犹如明镜高悬,昭示着规则的力量。条例颁布,意在引导国企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规范职业操守,提升管理水平。其中,“廉洁从业”一章尤为引人瞩目,犹如古代土人之”清白家风”,提醒我们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保持内心的清明,不为五斗米折腰。学习条例,我联想到了古人的一句话:“君子爱财,取之有

16、道。”这不仅是对个人品德的要求,更是对国企管理人员职业素养的考验。作为国有资产的守护者,我们必须严守法纪,防止任何形式的贪污腐败。只有如此,才能做到管理公正,用权为公,取信于民。此外,条例中对管理人员的“忠诚勤勉”要求,同样让我深有感触。忠诚,自古便是土人立身之本,如出师表所言:“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勤勉,则是成就事业之基,古人云:”业精于勤,荒于嬉。”作为国企的管理人员,我们肩负着国家和人民的重托,更应以忠诚为信仰,以勤勉为行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学习条例,我深感责任重大。这不仅是一次法规的学习,更是一次精神的洗礼,一次理想的追问。我将以条例为镜,正心正身,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在今后的工

17、作中,我将坚守职业操守,廉洁从业,忠诚勤勉,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古人云:”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之路,任重而道远。我坚信,只要我们每一位国企管理人员都能深入学习,严格遵守,必将能在国有企业的广阔舞台上,书写出属于我们自己的精彩篇章。篇六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心得感悟(交流发言)贯彻条例,勇担使命促发,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是加强国有企业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的重要举措。通过深入学习这一条例,我更加明确了自身的责任和使命,也深刻认识到必须以高度的自觉和坚决的行动来贯彻落实。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顶梁柱,国有企业的发展关系

18、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和战略安全。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应当“胸怀大局”,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来推动企业的发展。条例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南和严格的约束,确保我们在履职过程中不偏离正道、不触碰红线。在政治纪律方面,我们必须“立场坚定”,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例如,在企业的重大决策中,要充分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不能“自行其是“独断专行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时,管理人员忽视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盲目跟风投资,导致项目失败,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一案例警示我们,政治纪律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必须时刻牢记在心。廉洁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立身之本”。在现实中,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19、因贪污受贿而“身败名裂比如,某国有企业的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取私利,严重违反了廉洁纪律,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应当以此为戒,做到“清正廉洁公私分明”,坚决杜绝利用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勤勉敬业”“认真负贲某国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麻痹大意”,导致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给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带来巨大损失。这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严谨细致,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能“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学习条例的目的在于践行。我们要将条例的要求融入到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严谨的态度,为国有企

20、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让每一位员工都自觉遵守条例,共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篇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对照条例要求及时改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未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份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

21、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几点主要心得体会。一是条例强化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凸显了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遵循的政治原则,旨在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与具体行为始终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在处分的种类和期间上,条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的国企版然而,条例在有关处分机关方面进行特别规定,”任免机关、单位”根据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主管组织人事的行政机关、国资监管机关以及受处分主体的上级单位等,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相比存在较为明显差异。二是在处分程序上彰显合规要义。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

22、序性要求,详细阐述了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并严格规范了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以确保被调查人充分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请求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对于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并合理使用受过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处分程序,包括复核申诉和纠正纠偏等制度,以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是公职人员,又是企业管理者,同时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劳动者”,受到多方面监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先行政后劳动的管理模式,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确定管理效力顺序,即先进行行政管理,再进行劳动管理。例如,在面对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应先给予降级或降职等行政处分,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则应先给予开除处分,再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条例在处分的适用上,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在强化国企管理人员监督问责的同时,强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无意过失,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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