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931-2005 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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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S 2 7 . 1 0 0 F 2 0 备案号:1 5 3 29 - 2 0 0 5 DL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行 业 标 准 DL 1 T 9 31一2 0 05 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 考核规则 T h e r u le o f p h y s i c o - c h e m i c a l p e r s o n n e l q u a l i f ic a t i o n i n e l e c t r i c p o w e r i n d u s t r y 2 0 0 5 - 0 2 - 1 4发布2 0 0 5 - 0 6 - 0 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 布 】 月J /T9 3 1一 2 0 0 5 目次 前言 , 价 . , . . , . - . 1 范围 ,. . 价 . . . . . 卜 . . . . , 卜- 卜 卜 . 2 资格等级 . - . 价 . , , . . . . . . 价 . 一 3 考核机构 , , 价 . 。 ,. , . , 二 4 报考程序与条件 . . . . . , . ,. . , . . . - . .一 ,. 5 资格鉴定考试, , . , 价 . . . 一 , ., . . . 6 证书 , , 价 价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7 证书的管理

3、, 卜 . 卜 . . . . , . . 卜 . 卜 . . 1 . 卜 , . . . . . - . . . . 一 8 档案 . , , , , 一 附录 A ( 规范性附录)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 . . . . , -. . . . , . . 2 . , , . 一 卜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5 . 卜 . . . , . . 5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7 DL/ T9 3

4、 1一 2 0 0 5 H it舀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下达 2 0 0 1 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 电力 2 0 0 2 9 7 3 号文) 安排制订的。 根据原电力部 D L 6 1 2 -1 9 9 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 D L 6 4 7 一 一 2 0 0 4 电力工业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为了提高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素质,电力行业 相关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理化检验结果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检验人员的能力。本标准制定的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程序,用以鉴 定检验人员的能力和资格。 从而使检验人员具有从事相应的实

5、际 检验、制订检验计划、 检验工作管理、 监督或评估等工作所需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操作技术。 本标准中附录 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站金属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电 热工 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耀君、范长信。 DL/ T9 3 1一 2 0 0 5 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 考核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和认证的程序, 适用于考核机构对从事下列检验的人 员进行资格鉴定和认证: a ) 金相检验; b )力学性能检验; c ) 光谱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凡从事电力设备安装、检修、

6、修造、监检的理化检验人员。 2 资格等级 2 . 1 分级 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的 级别分为:金相I 级 ( 初级) 、H 级 ( 中级) 、m级 ( 高 级) ;力学性能I 级 ( 初级) 、I I 级 ( 中级) 、I I I 级 ( 高级) ;光谱 I I( 中级) 、I I I 级 ( 高级) 。 2 . 2 I级 I 级检验人员有资 格按照检验指导书, 在I I 级或i n 级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理化检验操作, 包括: a )调整检验设备; b ) 按照标准实施检验; e ) 记录结果。 2 . 3 II级 I I 级人员有资格按所制定的或经认可的工艺规程, 执行和指导理化检验工作, 包

7、括: a )解释检验方法的适用范围; b ) 按照相关检验法规、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规程,制定具体工 作的 检验指导书: c )安装仪器设备并验证其调整情况; d )执行检验: e )按照适用的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件,解释并评定检验结果: f )指导 I 级及以下人员的工作; 9 )组织编写检验报告。 2 . 4 II I 级 m级人员 可指导完成各种有资格进行的理化检验工作, 包括: a )制定和批准检验技术和工艺规程: b ) 解释相关检验法规、 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规程; c )确定用于非标准检验工作的特殊丰 恕 验方法、技术和工艺规程; d ) 执行检验; e )解释和评定检验结果; f

8、 )指导 1 1 级及以下人员的工作。 DL/ T9 3 1一 2 0 0 5 3 考核机构 3 . 1 考核管理机构 考核工作由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电力锅监委)负责,并授权电力 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 ( 以下简称资格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 3 . 2 资格考核委员会 3 . 2 . 1 资格考核委员会分为全国和地区两级。 全国资格考核委员会负责 I 级、I I 级、I I I 级检验人员的培 训考核工作。地区资格考核委员会负责 I 级、I I 级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3 . 2 . 2 全国资格考核委员 会成员由电力锅监委聘请,最多4 0 人组成

9、, 其中 至少 有6 0 %的 成员 应持有有 效的m级证书。全国资格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 3 -5 人。 3 . 2 . 3 地区资格考核委员 会本着自 愿组合的原则由 大区内 各单位协商组成, 报电力 锅监委批准。 地区资 格考核委员会接受全国资格考核委员会的指导。 3 . 2 . 4 资格考核委员会主要工作包括: a )实施考核工作的质量控制程 序,建立和维护考试的 技术标准: b ) 实施和监督资 格鉴定考试: c )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 d ) 办理证书制作、寄发工作; e )保存资格鉴定和考试记录及档案。 4 报考程序与条件 4 . 1 报考程序 4 . 1 .

10、1 申请 4 . 1 . 1 . 1 理化检验人员报考申请分为取证考核申请 ( 初试)和换证考核申请 ( 复试)两种。 4 . 1 . 1 . 2 初试 ( 和复试) 报考各级资格认证的人员,由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 请表 ( 见附录 在单位审批后报资格考核委员会。 4 . 1 . 1 . 3 考试作弊人员1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 请。 4 . 2 实践经历要求 4 . 2 . 1 认证申请人员的实践经历 报考人在提出各级资格认证申请前必须具有表 1 和表 2 规定的本专业实践经历最低要求, 机构提供单位证明文件。 表 1 I 级和II级人员的实践经历最低要求 A) ,经所 并向考核 理化检验方

11、法 实践经验 I 级I I 级 金相检验 1 2 2 4 力学性能检验 1 2 2 4 光谱检验 6 1 2 表 2 II I 级人员的实践经历最低要求 报考情况 学历 实践经历 持1 1 级资格证书,报考I I I 级 国家认可的理科或工科大专 ( 学院) ,或大 学本科毕业,具有检验相关专业颁发的学位 3 6 国家认可的理科或工科大专 ( 学院) ,或大 学本科毕业, 具有非检验相关专业颁发的学位 4 8 DL/T9 3 1一 2 0 0 5 4 . 2 . 2 实践经历时间的计算 a )对于I I 级 ( II I 级)人员实践经历时间,是指成为 I 级 ( I I 级)人员后的理化检验

12、工作时间。如 果该人员直接报考1 1 级而没有 I 级人员的经历,则实践经历应为对 I 级和1 1 级所要求时间的总 和 。 b )若报考人同时从事本标准所涉及的两种 ( 如金相和力学性能) 检验,则 要求的实践经历时间 按 两个专业的要求时间总和减少 2 0 %. 5 资格鉴定考试 5 . 1 资格鉴定考试内容 资格鉴定考试内容应包括电 力行业理化检验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及实际 操作知识。 5 . 2 I 级和II 级人员考试内 容及评分 5 . 2 . 1 基础理论考试 基础理论考试内容应要求报考人员至少做出表 3 所示试题的最低数量。 表 3 基础理论考试要求试题的最低数量 理化

13、检验方法 试题数 I 级1 1 级 金相检验 3 0 3 0 力学性能检验2 0 2 0 光谱检验 2 02 0 5 . 2 . 2 专业知识考试 专业知识考试的内容 应要求报考人员至少做出 表4 所示 试题的最低数量。 表 4 专业考试要求试题的最低数量 理化检验方法 试题数 I 级1 1 级 金相检验2 0 2 0 力学性能检验2 0 1 5 光谱检验 2 01 5 5 . 2 . 3 实际操作考试 5 . 2 . 3 . 1 被检验试样的 类型或数量应满足相应级别、理化检验方 法的要求。 5 . 2 . 3 . 2 报考 I 级的人员应按主考人提供的理化检验指导书进行操作。 5 . 2

14、. 3 . 3 报考I I 级的人员应选择所申请方法的理化检验技术, 独立完成操作, 并 应至少草拟一份适于I 级人员的理化检验指导书。 5 . 2 . 4 I 级和II 级资格鉴定考试的评分 5 . 2 . 4 . 1 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三个考试科目 应分 别评分。 5 . 2 . 4 . 2 实际操作考试的评分应根据表5中的 1 -4项,按照级别采用所推荐的加权系数。 DL/T9 3 1一 2 0 0 5 表5 实际操作考试评分的科 目和加权系数 项科目 加权系数 I 级1 1 级 1 设备的功能选择及验证 2 01 0 2 试样检验操作 ( a )检验技术的选择和操作条件的

15、确定 ( 1 1 级) ( b )试样的准备 ( 表面状况)和目测检验 ( c )设备的调整 ( d )检验的进行 ( e )检验后的操作 3 52 0 3 结果和报告,n级人员须进行必要的分析 4 55 5 4 11 级人员要为 I 级人员写出指导书1 5 5 . 2 . 4 . 3 采用综合评分法作为评分准则。报考人的每门考试至少应获得 7 0分,且其综合评分应达到8 0 分。综合评分N应按下式计算 N = 0 . 2 5 n g + 0 . 2 5 n , + 0 . 5 0 n p 式中: n g 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的 分数; 。 : 专业知识考试的分数: n p 实际 操作考试的分数。

16、 5 . 3 I II 级人员考试内容及评分 5 . 3 . 1 基础知识考试 基础理论考试应为笔试,考试的最低要求示于表 6 . 表 6 基础考试的.低要求 科目”. . 1 分数1 材料科学及检验方法知识 选择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至少四种检验和分析方法( 如金相专业可选 择宏观检验、微观检验、电子显微镜检验、彩色金相检验、定量金相检 验等)的相当于n级要求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每种检验方法 1 5( 共6 0 ) 5 . 3 . 2 分析能力考试 5 . 3 . 2 . 1 报考金相和力学性能检验I I I 级资格的人员,应提供在国家二级及以上学术期刊 ( 会议)上发表 论文的证明,并提

17、供能够证明其能力的答辩用论文。 5 . 3 . 2 . 2 分析能力考试包括论文水平评价 ( 表7 中A I - A 5 ) 和答辩口 试 ( 表7 中B 1 - B 4 ) 两部分, 其 目的是评价和考核报考人的主要检验方法的掌握程度及分析水平。 表 7 分析能力考试评分科目和加权系数 代号科目分数 A 1 立论正确 2 0 A 2数据可信2 0 A 3照片质量2 0 DL/ T9 3 1 一 2 0 0 5 表 7( 续 ) 代号科目分数 A4 结论正确2 0 A5难易程度2 0 B 1 主述清楚、明了 2 0 B2 是否深刻理解与所申请检验项目有关的i f 级知识 2 0 B 3 检验方

18、法的灵活应用水平,包括涉及的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件 2 0 B4 分析结论的正确性 4 0 5 . 3 . 3 实际操作考试 报考光谱检验I II 级的人员应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5 . 3 . 4 m级资格鉴定考试的评分 a ) 采用最低评分法作为评分准则。 报考人基础知识考试至少应取得7 0 分, 光谱实际操作考试至少 为 8 0分。 b )报考人的分析能力考试每部分的分数都至少为7 0 分,且平均分数至少为 8 0 分。 5 . 4 考试的执行 5 . 4 . 1 考试时,报考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准考证, 并遵守 考试规则。 5 . 4 . 2 考试应由主考人负责,由经授权的监考人进行监考

19、。 5 . 4 . 3 主考人应负责按照本标准进行考试评分。 5 . 4 . 4 考试科目 中两项及以 上不合格 者应按报考的程序重新申 请。 5 . 5 补考 5 . 5 . 1 考试科 目中一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合格分数,且差额不超过 5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5 . 5 . 2 补考仍不合格者,则应按报考的 程序重新申请报考。 并在考核委员会下一次考核中安排补考。 6证 书 6 . 1 证书的颁发 理化检验人员资 格证书由电力锅监委统一印 制,由资格考核委员会颁发, 在电 力行业通用。 6 . 2 证书的内容 证书应至少含有以下内容: a )姓名: b ) 证书颁发日 期; c )证书有效

20、日 期: d )考试类别; 。 )理化检验方法; f )获得的资格级别; 9 ) 国内 统一证书 编号: h )被认证人的照片; i )认证机构钢印。 了 证书的管理 7 . 1 资格证书的管理 电力锅监委对持证人员的检验工作质量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视情节轻重给予 DL/ T9 3 1一 2 0 0 5 通报批评或吊销资格证书。被吊销资格证书者,两年内不允许参加资格考核。 a )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 b )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造成质量事故; c )严重漏检或误判。 7 . 2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 从 证书所指明 的证书颁发日 期开始,有效期4 年。 7 . 3 资格证书的延期

21、 资 格证书一般不予延期。 如有特殊情况可向 全国资格考核委员会提出申 请, 经批准后应提供从事检 验工作 未有中断的证明和技术资 料,资格考核委员会可对该证书延长1 年的有效期。 7 . 4 复试 7 . 4 . 1 有效期满后, 如继续从事 持证项目 的理化检验工作, 应当 在有效期 满前半年内向资格考核委员会 提出复试申请。 7 . 4 . 2 复试程序 各级人员复试程序包括: a ) 提交持证期间的专 业检验技术总结报告、 工作经历及独立或合作撰写的 专业技术论文 ( 技术报 告) ,并经单位证明。 b )1 级和n级:笔试或实际操作考试。 c ) I II 级:笔试, 包括 理论基础

22、、专业知识和检验方法等考题。 7 . 4 . 3 如果该人员在复 试中未能达到8 0 分,应重新申 请。 8 档案 资格考核委员会应长期保存以下资料: a )按级别、检验方法分类的持证人员名册。 b ) 档案 应包括: 1 )申 请书。 2 ) 考试资 料, 包括全部考题和答案、 试样的 说明、 记录、检验结果、书面工艺规程; 理化检验 指导书,成绩单。 3 )延期证明 文件。 4 ) 检验证书 注销及检验人员受处罚的原因和详细情况。 c )未通过认证的每一报考人的个人档案,保存期为从申请日期开始后的3 年。 DL / T 9 3 1一2 0 0 5 附录A ( 规范性附录) 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 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编号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 照片)工作单位职称 电话传真E m a i l 通 讯 地 址邮编 最高学历起止时间毕业学校专业备注 理化检验 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工作部门专业备注 资格专业级别取证时间备注 原有证书 申请 所附 材料 类型 1资格证明 2 从事理化检验工作实践经历证明,奖惩记录 3 专题技术总结 4 审 核 意 见 报考人所在单位意见: ( 章) 签发 年月日 注:请在材料类型上打勾,并写明专题技术总结 ( 论文)名称,另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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