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篇在关于开展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研讨发言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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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八篇在关于开展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研讨发言提纲第1篇,共8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国有企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深感这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为它不仅是对我们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噢。在学习这份条例的过程中,我有了以下几点深刻体会。第一,条例的出台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过去,国有企业的管理相对较为宽松,管理人员的行为缺乏明确规范,导致一些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规定了处分措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行为指南。这使我们能够在工作

2、中更加规范地行事,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第二,条例的实施将提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条例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遵守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这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第三,条例的出台有助于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条例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使我们在工作中更加小心谨慎,时刻提醒自己不能触碰红线。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举报和调查程序,使违纪违法行为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企业环境,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3、第四,条例的实施也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肩负着国有企业的繁荣和发展,承教着国家和人民的期望。条例的出台,要求我们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时刻保持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感。我们应该把这份责任感转化为工作的动力,努力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在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感自己的责任重大。我将以此为契机,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时刻保持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感,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我也将积极参与条例的推广和落实,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企业环境而努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对我们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我们应该以此为动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

4、时刻保持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感,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参与条例的推广和落实,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企业环境而努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规范化管理下,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第2篇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在国有企业的发展洪流中,我们作为管理人员,身负重任,犹如引领航向的舵手。今天,我们齐聚一堂,共同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不仅是对法规的尊重,更是对我们自身职责的庄重承诺。国有资产是国家繁荣昌盛的基石,国有企业则是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犹如一道坚固的防线,捍卫着国有资产的安全,规范着我们的行

5、为准则。“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只有遵循这一明确的规范,我们才能确保国有企业在健康、稳定的轨道上运行。回首历史长河,诸多因贪腐而导致王朝衰败、企业没落的案例令人痛心疾首。“和珅跌倒,嘉庆吃饱”,清朝和珅贪污受贿,富可敌国,最终却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这深刻地警示着我们,贪婪的欲望如同洪水猛兽,一旦泛滥,必将带来灭顶之灾。再看今朝,在我们的现实工作中,也不乏因违反相关规定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例。比如,某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在项目招标中,收受贿赂,违规操作,致使工程质量低劣,企业声誉受损。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更是触犯了法律底线。“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应当

6、以清正廉洁为本,秉持正直之道,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要时刻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公私分明,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国有企业的发展道路上,我们面临着诸多挑战和诱惑。但只要我们坚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就一定能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为国家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让我们携手共进,以条例为镜,正衣冠、明得失,为国有企业创造更加辉煌的明天!谢谢大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深入学习和分析这一条例,对

7、于提升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理解条例对规范管理的重要性。条例为国有企业的运营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标准,有助于避免管理混乱和决策失误。比如,在人事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能够保证人才选拔的公平公正。某国有企业曾因违规提拔干部,导致内部矛盾激化,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二是认识条例对风险防控的作用。条例明确了各种违规行为及其后果,有助于提前防范风险。在财务管理领域,严禁虚报账目、私设小金库等行为,能够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曾经有国有企业因财务违规,陷入资金困境。三是落实条例推动企业发展。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将条例的要求融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二要加强培训教育,确保管理人员熟

8、悉并遵守条例。三要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严肃处理。总之,我们要充分运用条例,实现国有企业的依规管理和稳健前行。第4篇以嘉例为纲,推动国企健康发展“国有资产,国之命脉;国企管理,责任千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条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规范国企管理人员行为的重要依据。“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在国有企业的运营中,一个错误的决策、一次违规的操作,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和长远发展。因此,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确保每一个决策和行动都合法合规。“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国企管理人员要做到清正廉洁,摒弃私欲,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在

9、面对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违规行为时,要坚守底线,不为所动。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管理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勤奋工作,善于思考。在遵循条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同时,要加强对下属员工的教育和培训让条例的精神深入人心,形成全员遵守的良好氛围。“积水成渊,蛟龙生焉。企业要注重制度建设,将条例的要求融入到各项规章制度中,形成长效机制。通过完善内部审计、风险防控等制度,加强对企业运营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长风破浪

10、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国有企业面临着诸多机遇和挑战。我们要以条例为纲,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的浪潮中勇立潮头,实现高质量发展。第5篇学条例,守初心践使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学习这一条例,我对自身的责任和使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掌舵者”和“领航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守初心,践行使命。条例的出

11、台,为我们提供了行为准则和规范,使我们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治、组织、廉洁、工作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明察秋亳”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这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一丝不苟”“谨小慎微“,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在政治纪律方面,我们要“忠心耿耿”,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能“心怀鬼胎”“背道而驰”。要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确保国有企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廉洁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生命线”。我们要“廉洁奉公”“

12、两袖清风”,坚决抵制各种诱惑,不能“见利忘义贪赃枉法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公私分明”“清正廉洁1.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能“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价值观,以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知之非难,行之不易。”学习条例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我们要将条例的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整改。要以条例为镜,时刻警醒自己,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总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工作的指南和准则,我们

13、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以实际行动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添砖加瓦。第6篇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I.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刑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2,明确适用对象的危囹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

14、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3.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通.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4,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5.左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

15、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贵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

16、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等。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

17、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10条。条例第7条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条例第8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条例第9条规定了并罚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

18、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条例第10条明确了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法律后果,即“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条例第11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

19、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脸、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情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

20、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了从重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处分期的后果,具体如下:(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

21、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三)己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

22、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章为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共9条,主要列举了53条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和适用的处分。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

23、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

24、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

25、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

26、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趣过规定的标准、范围:(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

27、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

28、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

29、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根据条例第24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披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

30、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

31、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

32、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为处分的程序,共12条。第五章为复核、申诉,共8条。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一)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

33、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特别规定适用、溯及力和生效时间。第7篇奉公守决,护航国企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

34、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具有深远的意义。深入学习和剖析这一条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其内涵,从而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来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条例正是这样一部“家规”,它详细规定了各种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措施,为国有企业的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例如,在政治纪律方面,严禁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曾经有某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最终受到了严肃处理。这一案例提醒我们,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形象。廉洁纪律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

35、现实中,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利欲熏心”,陷入贪污腐败的泥潭。比如,某国有企业的工程负责人,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收受投标人的贿赂,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这警示我们,必须坚守廉洁底线,“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利益所惑”,做到“清正廉洁,一尘不染工作纪律要求我们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作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消极怠工”,对工作任务“推三阻四”,导致企业发展受阻。某国有企业的研发部门负责人,对新产品研发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这告诫我们,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企业创造价值。“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

36、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我们要以条例为镜,以过往的案例为鉴,时刻警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同时,企业要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要牢记使命,奉公守法,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第8篇“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深入研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我对此有了更为深刻的体悟。这部条例犹如一盏明灯,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指明了方向,也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筑牢了防线。条例的出台,恰如“未雨绸缪”,具有重大的

37、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中流砥柱”,肩负着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使命。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个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欲熏心、见利忘义,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形象。条例的颁布实施,犹如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在那些心怀不轨的管理人员头上,时刻警示他们要坚守底线、廉洁奉公,否则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在研读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条例内容丰富、规定明确,“条分缕析”地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界定,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行为准则。从“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每一项违规行为都被精准

38、描述;从“警告”“记过”到“降级”撤职开除”,每一种处分措施都有明确依据。这让我们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能够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每一位管理人员的辛勤付出和廉洁自律。我们要以条例为镜,时刻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防微杜渐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让每一位管理人员都“入脑入心”,真正将条例的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同时,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迁就。“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遵循,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相信,在条例的保驾护航下,国有企业一定能够“乘风破浪”“行稳致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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