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20XX年10月下旬标准综合授信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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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年 10 月下旬标准综合授信合同1 特征码 tjlEbkLdNfYiLbgIpGnQ 合同编号:( )银授字第_号 授信人:_银行(下简称“甲方” ) 住所:_ 邮编:_ 电话:_ 传真:_ 法定代表人:_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受信人:_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 ) 住所:_ 邮编:_ 电话:_ 传真:_ 法定代表人:_ 开户银行及账号:_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于_年_月_日在 第 2 页 _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 1 条

2、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 效期间内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元整(含美元_)的 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使用上 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用于 下列授信业务的额度暂定为 (1)贷款:人民币_元(或美元_元) (2)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_元; (3)银行保函:人民币_元; (4)国际贸易融资:人民币_(美元_) 。 第 2 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授信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 请办理的人民币及外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 票、银行保函以及国际贸易融资(如信用证、押汇等) 。乙方在 授信额度内申请办理其他业务须经甲方书面认可。上述各项授

3、 信业务所用额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相互调剂使用,但各项业 务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_元整(其中包括美元 _) 。 第二章 授信期间 第 3 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_年, 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 _日,但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应受相关借款合同的约 第 3 页 定。 第 4 条 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不 定期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六章述明的情形,甲方有权调整授 信期间。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 5 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乙方可 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度。 (1)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 a本合同项下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

4、请 开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 种类的保函。 b在本合同规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有权在保函授信额度 内向甲方提出开具保函的申请。乙方要求甲方开具保函时,应 按照规定的格式逐笔填制_银行保函申请表(代保 证书) (下简称“保函申请表 ”,格式见附件 2)并与甲方 书面要求的有关资料一起提交甲方。 c甲方对乙方使用保函授信额度的项目或交易的真实性、 有效性和合法性不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 d在具体办理每笔保函业务时,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交的 保函申请表并出具保函后,即将保函授信项目纳入本协议 项下的授信额度统一管理。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为乙方已 出具的但尚未结清的保函统一纳

5、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 第 4 页 e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其申请的保函所涉及的业务的相 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合同、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其 他背景材料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f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保函审批程序,对乙方的保函申请 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甲方出具保函正本一式一份:如果 审核未获通过,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或其下属公司,并将申请 材料退还乙方。 g对于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 ,以甲方按季向乙方提供的保函余额明细表作为依据。 (2)免保开证额度的使用 a乙方每次使用此免保开证额度时,须逐笔填制开证申 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并提交开证所需的其他材料, 由甲方审核同意后及时

6、对外开证。 b甲方接到受益人、出口方银行或者其他当事人提交的单 据,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承办付 款或承兑工作。 c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后,必须 在甲方收到单据之日后六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办理付款、 第 5 页 承兑或拒付手续。如果乙方同意付款或承兑,应在进口信用 证单据通知书上做好有效签章,并注明相应付款账户的账号。 如果乙方未按本条规定时间办理付款、承兑手续,视为乙方同 意办理付款、承兑。 d乙方有义务在甲方依照相关信用证的约定支付该笔款项 之前,向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加其他应付费用。如对外 拒付,则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乙方应不迟于距甲方支付二

7、个 工作日之前将款项划入其在甲方的付款账户;如乙方是以人民 币买汇付款,须提前办妥一切买汇手续。 e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人民币贷款额度除外)限于乙方 主营并且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业务。在本合同生 效前已经发生的甲方已经对外支付但乙方尚未清偿的信用证款 项纳入本合同的授信额度。 (3)保函垫款或信用证垫款 a如果发生保函受益人要求甲方履行保函授信项目下的付 款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其他分支机构开 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以向保函受益人偿付,但甲方在扣 划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b如果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存款不足以偿付保函受益 人索偿的款项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

8、达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存入上述账户,并由甲方直接扣划; 和或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 第 6 页 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果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 30 个 工作日将相应存款存入账户或者相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并有权终 止本合同。 c对甲方垫付的任何保函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利息。 除此以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日,应按垫付金额 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d乙方保证对甲方为其开出的信用证按期履约付款。若乙 方违反本约定,使甲方发生垫款,则甲方在相关信用证项下的 垫款构成乙方对甲方一项单独的债务。如垫

9、款币种非人民币, 则甲方有权自主以该币种在垫款发生当日的银行卖出价折合成 人民币作为该笔债务的本金,乙方保证对此不提出异议。乙方 除有义务向甲方偿还垫款金额外,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自垫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垫款数额每日万 分之二点一逐日计算。 e如自甲方垫付信用证款之日起逾 30 日,乙方仍未按前 款约定向甲方清偿垫付金额及逾期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 前清偿本合同额度项下的全部债务,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f如信用证发生甲方垫款,甲方以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作 为抵押物,乙方负责补偿甲方因货物滞留所垫付或支付的一切 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海关所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

10、消费税等; 第 7 页 第二、因逾期申报和缴纳关税所征收的滞报金以及海关收取的 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因逾期提货所发生的仓储费、保管费等;第四,其他相 关费用。 (4)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的使用 a乙方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 基础,并提供每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合同正本和合同当事人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乙方在申请开立每笔银行承兑汇票前须向甲方提交承兑 申请书,并附该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 乙方公章。 c每笔汇票开出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兑手续费,手 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d汇票到期日前 2 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将应付票款足额 交付甲方。 e甲方

11、对乙方的每笔承兑申请进行审查,如乙方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或购销合同中存在不利条款或者购销合同没有真实的 交易基础,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出承兑汇票,并终止剩余额 度的使用。 f承兑汇票到期日,甲方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 之前乙方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方对不足部分自票据到期日 起转作逾期贷款。乙方除应支付逾期贷款利息外,还应支付违 第 8 页 约金,违约金每日按逾期贷款万分之四计。同时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并终止本合同项下所有 剩余额度的使用。 g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出票人和持票人双 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其他授信额度的使用 在本合同约定

12、的授信期间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 面申请使用 其他授信额度。该书面申请应载明授信类别、使用期限、使用 金额等。甲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乙方再签 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 第 6 条 乙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余额(即使用中尚未归 还的累计本金数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第 1 条约定 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内,乙方对已归还的授信额度可循环 使用,授信期间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届满后自动取 消。 第 7 条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第 4 条约定的授信期间内申请 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项目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 第 9 页 间的截止日,该截止日包括调整后授信期间的

13、截止日。每笔授 信项目的使用期限依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 8 条 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国际贸 易融资等业务中甲方应计收的费用,票据贴现的贴现率,贷款 和进出口押汇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等,除非在本合同 中已有约定,否则均由甲方与乙方在每项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 或协议中依法约定。 第 9 条 甲方与乙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 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合同或协议为准,但乙方一起对本 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和 一切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得因此无效或得以解除。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 10 条 如果乙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14、 甲方应批准申请并按所签的合同或协议及时履行。 第 11 条 除有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情形外,甲方不得随意对 授信期间和最高授信额度作出不利于乙方的调整。 第 12 条 对乙方在本协议及具体协议项下的到期未付应付 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及甲方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 户中扣款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或其下属公司的同意,并且甲方 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 13 条 对于授信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 第 10 页 或协议的约定。 第 14 条 在授信期间内按甲方要求不定期报送真实的财务 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 第 15 条 在授信期间内,

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他人 债务提供担保。 第 16 条 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采取兼 并、收购、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 包、租赁等改变企业经营权活动,或进行改变企业组织机构、 经营方式的活动,或者增减注册资本、股权和重大投资改变等 情形。 第 17 条 如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住所地、营业地更换,应 在更换或改变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 18 条 按时偿还授信资金的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 还款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甲方业务计价货币相同。当甲方依据 本协议及具体协议的约定主动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业务计 价货币不同,则按结算当日甲方公布的汇率折价计算

16、。 第 19 条 如甲方依照本协议及具体协议之约定扣款时,乙 方承诺甲方享有本协议第 13 条所约定的权利,而无须事先征得 乙方的同意,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如果甲方依据本合同所开立的银行保函、信用证、银行承 兑汇票等产品对外支付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偿还,并且放弃 一切抗辩权。 第 11 页 第六章 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 20 条 如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构成乙方违约 (1)乙方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甲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或每笔具体授信项目合同或协议的本 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2)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 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3)乙方没有

17、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 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规定,且 已对甲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并在接到甲方 书面通知后没有采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 (4)乙方作为当事人不能或表示不能偿还与第三方签订的 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债务; (5)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规定的义务,且已对 甲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6)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资不抵债; (7)发生据甲方合理的判断可能会实质性危及、损害甲方 权益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件,如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 力变得明显不足,与乙方经营相关的市场情况或国家政策发生 重大变化并将对乙

18、方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 第 21 条 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 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 第 12 页 部措施 (1)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 要求乙方立即清偿; (2)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保证、抵押和质押; (4)采取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其他措施。 第七章 担保 第 22 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 _公司将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_最高额保证合同 , (下简

19、称“保证合同” ) 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 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 23 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 盖公章后成立,与担保合同同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乙 第 13 页 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 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章 争议和解决 第 24 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首先由 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在北京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章 附则 第 25 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每份法 律效力同等。 第 26 条 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 的合同或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甲方:(公章)_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 乙方:(公章)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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