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标准]-SN0112-19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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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正反 绒面革检验规 程 Rule for inspection of upper and side leather for import SNT0 11 2 92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进口正反绒面革抽验方法、检验程序、质量要求和物理化学性能测试。 本规程适用于进口牛、羊、猪正反绒面革检验。 2检验依据 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样品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按本规程检验。 3定义 3.1正面绒革(司会革):牛、羊、猪革,通过加工粒面磨起绒面的革,称为正绒面革。 3.2反面绒革(反司会革):牛、羊、猪革,通过加工在肉面磨起绒面的革,称为反绒面革。 4引用标

2、准 GB 4689.l一4689.19皮革成品物理化学性能试验方法 5抽样 5.1数量 抽样数量,按到货明细单或发票为批,每批件(包、盘、捆)数不低于3件。 100件以下抽取10件,超过100件的超过部分,按每增加20件增抽1件,不足20件的按20件计算。 等级、规格、数量发现异常现象应酌情增加抽样数量。 物理化学检验抽验数量,参照GB 4689.3有关规定,在感官检验抽样数量中抽取。 抽取样品的包装必须完整。 5.2方法 5.2.1不同等级、规格应分别抽取。 5.2.2按装箱单顺序号的间隔件号抽取。 5.2.3物理化学检验,参照GB 4689.14689.19有关规定进行。 5.3要求 凡对

3、外索赔出证,除保留抽验的样品(照片)外,还应保留到货各等级10原包装货物,直至索赔终止。 6检验 6.1准备 6.1.1物理化学检验项目、仪器和工具,按GB 4689.14689.19有关规定进行。 6.1.2感官检验仪器和工具 量革机、量革板(尺)、皮革测厚仪、检验台、熨皮机。 6.2条件 6.2.1感官检验场地,自然光线充足适宜,避免阳光直射,应有足够的堆放场地。 6.2.2物理化学检验室,按GB 4689.2有关规定进行。 6.3感官检验 6.3.1步骤 先看绒面,后看革里(或面),测量厚度,丈量面积,综合评定等级。 6.3.2方法 6.3.2.1将抽取的样品绒面朝上,颈部朝前或左右均可

4、,平铺在检验台上。 6.3.2.2两手持皮的下半部,适当提起目视,先集中主要部位,由臀部或背革部向颈部、腹部移动,检查绒面粗细、颜色、厚薄、绒毛是否均匀,有 无露底、粗绒、磨焦、油腻感等伤残缺陷;最后用手摸捏革身,鉴别柔软、丰满程度。 6.3.2.3感官测试绒毛和色花:用手指在绒面纵横方向往返几次摸试,在不同角度的光线下,目测绒面呈现统一的丝光感,同时鉴别绒毛的细致、均 匀、紧密、颜色一致等。 6.3.3质量要求 6.3.3.1革身柔软丰满、细致光滑、薄厚均匀,绒毛细致、紧密,富有丝光感,无油腻感,不脱色、不露底、颜色基本一致,革里平整,皮形基本完 整。 6.3.3.2等级规定如下表。 注:严

5、重血线、虫蚀、霉烂变质不许存在。 6.3.3.3允许降级率5,若超过5应再扩大抽样数量,两次结果加权平均,仍超过5视为不合格。 6.3.3.4等级升降应互相抵补。 6.3.4厚度测定 适用于测定皮革成品分类分级时的厚度,其皮革成品厚度的测试方法参照GB 4691皮革成品厚度的测定有关规定进行。 6.3.5面积测量和计算 6.3.5.1用校准量革机,逐张(片)测量面积。 6.3.5.2用校准量革板(尺)手工测量,采取长乘宽抵补法计算面积。 6.3.5.3要求 a.允许面积短少4,超过者需扩大测量,二次丈量结果,加权平均仍超过4者视为不合格。 b.由于包装、运输所致造成革身皱折,通过测量面积短少时

6、必须用校准熨革机将革熨平,再测量面积,仍超过4者视为不合格。 6.4物理化学性能检验 6.4.1抗张强度和伸长的测定 适用于各类型革皮的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检验,其测试参照GB 4689.5有关规定进行。 6.4.2撕裂力的测定 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革皮,其撕裂力的测试参照GB 4689.6有关规定进行。 6.4.3收缩温度的测定 测试收缩温度,参照GB 4689.8有关规定进行。 6.4.4氧化铬(Cr2O3)的测定 适用于各种含有铬盐的皮革检验,测量氧化铬含量的定义即皮革中所测得铬化合物的量和计算三氧化二铬的量,参照GB 4689.15有关规定进行。 项目 一级皮 二级皮 三级皮 四级皮 主要部

7、位缺陷(不超过) 5%10%15%20% 全皮利用率(不低于) 90%80%65%50% 6.4.5 pH值的测定 测量方法参照GB 4689.19有关规定进行。 6.5主要伤残鉴定 6.5.1露底:绒面革底绒不紧密,目测可以看底层显光亮现象或毛绒秃凹,露出底面颜色者称为露底。 6.5.2僵硬:鞣制不佳,用手揉搓革身,无弹性者称为僵硬。 6.5.3粗绒;指绒面革局部绒毛粗糙不均。 6.5.4绒毛不匀:绒面革局部毛绒长短不均,丝光感有明显差异者。 6.5.5色花:目测距革50cm,革身主要部位与次要部位有明显颜色差异者。 6.5.6厚薄不匀:由于片皮、削匀等操作不良所造成的。 6.5.7烙印:系

8、原料皮所致,用烧红的金属标记,烙在皮板上,制革后革面仍留有痕迹者称为烙印伤。 6.5.8刀伤;因剥皮等不慎造成的伤残,制革后仍留有痕迹,深入革厚13为描刀,深入革厚23为刀洞。 6.5.9血线:系原料皮所致,屠宰时放血不良或机械伤致死未及时放血致使血管内血液凝固形成网状细管,制革后仍留有痕迹形成网状,严重者呈网 沟状,影响使用。 6.6缺陷测量和面积计算 6.6.1线型缺陷:可按线型的长短来测量缺陷,如擦伤、描刀等。 6.6.2面型缺陷:可按面型面积大小来测量缺陷,如龟纹、伤疤、菌伤、破洞、烙印和聚集的虻眼(底)、虱叮、癣癞等伤残。 6.6.3聚集型缺陷:多种缺陷彼此相距不超过7cm所形成的较

9、大面积缺陷。如分散的虻眼、虱叮和两种以上的缺陷邻聚在一起的。 6.6.4凡计量伤残面积(包括重复的缺陷)只计算一项较大的伤残。 6.6.5线型缺陷面积:按缺陷长度乘2cm计算,如线型曲折不便按此计算时,则按包括此线型的最小矩形面积计算。 6.6.6面型缺陷面积:缺陷的宽度在2cm以上者,按实际面积计算,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缺陷相距不超过5cm者划为一项面型缺陷,如相距大于5cm者应 分别计算。 6.6.7两处缺陷相距羊革3cm、牛革5cm,按一处计算缺陷。 6.6.8聚集型缺陷面积:按包括此缺陷范围最小矩形面积的l2计算。当计算线型与线型或面型与线型交叉而成的聚集型缺陷面积时,其交叉部位彼 此相距7cm以内者,按聚集型缺陷面积计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金城、熊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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