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标准]-SBT10017-19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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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B/T 100171999 前 言 本标准是对 SB/T 100171992食用冰的修订。 本标准与 SB/T 100171992 主要差异如下: 1. SB/T 100171992 无原料要求,本标准增加了原料要求。 2.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 年第 43 号令对净含量的负偏差规定作了补充。 3. 将 SB/T 100081992冷冻饮品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合并到本标准,对抽样方法、判定规则、标志、标签作了修改,使之更符合生产 实际。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SB/T 100171992。 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消费品流通司归口。 本标准

2、由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上海吉祥食品厂、上 海市食品研究所、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上海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上 海市食品工业研究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葛俊杰、汪国钧、薛简、朱可承、巢强国、孟瑾、李孝宁、 陈岩。 本标准于 1992 年 8 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前 言 本标准是对 SB/T 100171992食用冰的修订。 本标准与 SB/T 100171992 主要差异如下: 1. SB/T 100171992 无原料要求,本标准增加了原料要求。 2.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 年第 43 号令

3、对净含量的负偏差规定作了补充。 3. 将 SB/T 100081992冷冻饮品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合并到本标准,对抽样方法、判定规则、标志、标签作了修改,使之更符合生产 实际。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SB/T 100171992。 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消费品流通司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上海吉祥食品厂、上 海市食品研究所、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上海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上 海市食品工业研究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葛俊杰、汪国钧、薛简、朱可承、巢强国、孟瑾、李孝宁、 陈岩。 本标准于

4、 1992 年 8 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家国内贸易局 19990601 批准 19990801 实施 SB/T 10017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食用冰 Edible ice SB/T 10017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冰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化生产的定型包装食用冰。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 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 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

5、性。 GB 2759.11996 冷冻饮品卫生标准 GB 4789.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2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清凉饮料检验 GB/T 5009.1119

6、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1996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488019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43 号(199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主要原料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32 外观、感官特性 外观、感官特性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食用冰 Edible ice SB/T 10017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

7、用冰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化生产的定型包装食用冰。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 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 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59.11996 冷冻饮品卫生标准 GB 4789.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

8、门氏菌检验 GB 4789.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2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清凉饮料检验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1996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488019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国家技术监督

9、局令第 43 号(199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主要原料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32 外观、感官特性 外观、感官特性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国家国内贸易局 19990601 批准 19990801 实施 国家国内贸易局 19990601 批准 19990801 实施 SB/T 100171999 项 目 要 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略透明 色 泽 略透明 形 态 形态完整 形 态 形态完整 组 织 冻结坚实,无气孔 组 织 冻结坚实,无气孔 滋味气味 纯正,无异味 滋味气味 纯正,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杂质 杂 质 无肉

10、眼可见的杂质 单件包装 完整,不破损 单件包装 完整,不破损 33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 34 卫生指标 砷、铅、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的限量应符合 GB 2759.1 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单件包装、感官要求: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先检查包装质 量,然后剥开包装纸检查各项感官特性。 4 2 净含量: 用感量为 1 g 的天平先称量单件包装产品的总量, 再称量包装纸, 计算两次称量差。 43 砷、铅、铜:分别按 GB/T 5009.11、GB/T 5009.12 和 GB/T 5009.13 规定 的方法测定。 44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11、分别按 GB 4789.2 和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45 致病菌:按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和 GB 4789.11 规定的方 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成品出厂前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 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感官特性、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2 型式检验 5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

12、量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正常生产时,定期和积累一定产量后,应进行周期型式检验。 5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4 抽样方法和数量 541 外观、感官特性、理化检验在成品库按批随机分散均匀抽样,抽样单 位以箱计。抽查箱数按式(1)计算,但不应少于 3 箱(含 3 箱) 。 33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 34 卫生指标 砷、铅、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的限量应符合 GB 2759.1 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单件包装、感官要求: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先检查包装质 量,然后剥开

13、包装纸检查各项感官特性。 4 2 净含量: 用感量为 1 g 的天平先称量单件包装产品的总量, 再称量包装纸, 计算两次称量差。 43 砷、铅、铜:分别按 GB/T 5009.11、GB/T 5009.12 和 GB/T 5009.13 规定 的方法测定。 44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分别按 GB 4789.2 和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45 致病菌:按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和 GB 4789.11 规定的方 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成品出厂前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 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

14、感官特性、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2 型式检验 5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正常生产时,定期和积累一定产量后,应进行周期型式检验。 5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4 抽样方法和数量 541 外观、感官特性、理化检验在成品库按批随机分散均匀抽样,抽样单 位以箱计。抽查箱数按式(1)计算,但不应少

15、于 3 箱(含 3 箱) 。 10 N S = (1) (1) 国家国内贸易局 19990601 批准 19990801 实施 SB/T 100171999 式中: 式中:S抽样箱数; 抽样箱数; N被检产品实际箱数。 每箱抽取的件数(最小包装)按式(2)计算,但不得小于 12 件。 被检产品实际箱数。 每箱抽取的件数(最小包装)按式(2)计算,但不得小于 12 件。 2 1 1 N S = (2) 式中: (2) 式中:S1取样件数; 取样件数; N1每箱中的件数。 抽取的样品全部用于单件包装检验;从其中取 1/2 用于外观和感官特性检 验,1/2 用于净含量检验。 542 卫生检验抽样 按

16、 GB 4789.1 和 GB 4789.21 规定的数量抽取。 55 判定规则 55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验 5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55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除外)不符合本标准, 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5513 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中的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 复验。 55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验 5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55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 3 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除外)不 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 过 3 项

17、不符合本标准,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 5523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不应复验。 6 标志、标签 62 外包装箱应标明: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商标、产品名称、件数、 “小心 轻放” 、 “冷冻贮藏” 、生产日期。 62 单件包装标签标志 621 应按 GB 7718 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g) 、制造者 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藏条件、产品标准号。 622 按 GB 7718 的规定,使用“新创名称” 、 “奇特名称” 、“牌号名称”或 “商标名称”时,应同时注明表明产品属性的名称。不得只标注外文缩写名称、 代号名称或汉语拼单名

18、称。 7 包装 71 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72 包装箱应严密、整齐,不得破损。 8 运输 8 1 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 短途运输可以使用冷藏车或有保温设施的车辆, 长途运输应使用机械制冷运输车。 每箱中的件数。 抽取的样品全部用于单件包装检验;从其中取 1/2 用于外观和感官特性检 验,1/2 用于净含量检验。 542 卫生检验抽样 按 GB 4789.1 和 GB 4789.21 规定的数量抽取。 55 判定规则 55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验 5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55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除外)不符合本标准, 可以加倍抽

19、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5513 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中的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 复验。 55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验 5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55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 3 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除外)不 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 过 3 项不符合本标准,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 5523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不应复验。 6 标志、标签 62 外包装箱应标明: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商标、产品名称、件数、 “小心 轻放” 、 “冷冻贮藏” 、

20、生产日期。 62 单件包装标签标志 621 应按 GB 7718 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g) 、制造者 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藏条件、产品标准号。 622 按 GB 7718 的规定,使用“新创名称” 、 “奇特名称” 、“牌号名称”或 “商标名称”时,应同时注明表明产品属性的名称。不得只标注外文缩写名称、 代号名称或汉语拼单名称。 7 包装 71 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72 包装箱应严密、整齐,不得破损。 8 运输 8 1 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 短途运输可以使用冷藏车或有保温设施的车辆, 长途运输应使用机械制冷运输车。 国家国内贸易局 19990

21、601 批准 19990801 实施 SB/T 100171999 82 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止挤压、曝晒、雨淋。 装卸时轻搬、轻放。 9 贮存 91 产品应贮存在12以下的专用冷库内,冷库应定期清扫、消毒。 92 产品应使用垛垫堆码,离墙不应低于 20 cm,堆码高度不宜超过 2 m。 93 符合上述贮存条件时,产品的保质期不低于 10 个月。 82 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止挤压、曝晒、雨淋。 装卸时轻搬、轻放。 9 贮存 91 产品应贮存在12以下的专用冷库内,冷库应定期清扫、消毒。 92 产品应使用垛垫堆码,离墙不应低于 20 cm,堆码高度不宜超过 2 m。 93 符合上述贮存条件时,产品的保质期不低于 10 个月。 国家国内贸易局 19990601 批准 19990801 实施 国家国内贸易局 19990601 批准 199908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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