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标准]-SNT 1047-2002 出口冻兔副产品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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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冻兔副产品检验规 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frozen rabbit offals for export SN/T10472002 前 言 本检验规程是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制定的。本检验规程对出 口冻兔副产品的技术要求、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检验有效期、不合格品的处置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忘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

2、定了出口冻兔副产品的技术要求、抽样、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以健康家兔的内脏、头、爪、骨骼、碎肉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冻兔副产品的出口检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 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N/T 04181995出口冻家兔肉检验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检验批 在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的单位包装的集合组成一个检验批。 3.2 检验依据 指进口国卫生要求和针对本检验批冻兔副产品的出口贸易合同、信用证等。 4技术要求

3、 4.1 原料验收 4.1.1 活兔进厂必须具有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畜禽运输检疫证明)、畜禽运输车辆消毒证明和家兔饲养用药记录。 4.1.2 原料验收兽医必须认真核对证单,发现货证不符或单证不符时,不得收购。 4.1.3 验收原料兔时,兽医必须对原料兔进行群体观察,发现死兔或可疑传染病兔时,按国家有关动物检疫、防疫法规处理。 4.2 宰前检验 4.2.1 验收合格的家兔应按产地分别存入待宰圈待宰,并使其停食饮水12 h24 h,宰前3 h停止饮水。 4.2.2 宰前兽医应定期对待宰兔进行检疫,发现可疑传染病兔时,按国家有关动物检疫、防疫法规处理。 4.2.3 对确认健康的家兔

4、群,由宰前兽医签发准宰通知单。屠宰车间凭单屠宰。 4.3 宰后检验 4.3.1 按SNT 04181995中5.2进行。 4.3.2 宰后检验发现病兔时,按国家有关动物检疫、防疫法规处理。 4.3.3 宰后检验后道检验工序发现可疑传染病兔时,对与前道已经离体的头爪、内脏混合的或被其污染的其他兔副产品,按可疑传染病兔处理。 4.4 屠宰加工 4.4.1家兔宰杀前应进行充分、适当的电麻。 4.4.2 宰杀部位应准确,放血充分。 4.4.3 兔副产品应在专门的加工车间内加工,车间内应有足够的加工用水。 4.4.4 兔副产品在车间内不得积压,从离体到入急冻库不得超过2 h。 4.4.5 急冻库温度-2

5、8以下,产品中心温度在36 h内达到-15以下后方可转入冷藏库。4.4.6冷藏库温度-18以下,保持稳定。 4.4.7 非人类食用的冻兔副产品允许二次冷冻,在解冻、再加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其鲜度。解冻至个体能分离时起2 h内必须入库。 4.5 一般加工、质量要求 所有用于出口的兔副产品,其原料必须采自安全非疫区、经兽医宰前宰后检验认为健康的家兔;品质新鲜。 4.5.1 冻兔头(糜):去耳、去皮,剪净眼毛、口腔毛,修除局部伤斑、淤血或病灶,洗净沥干(打碎),包装后冷冻。 4.5.2 冻兔耳:从耳根部割下兔耳,烫毛、去毛,洗净沥干,包装后冷冻。 4.5.3 冻兔爪:加工出口兔肉锯下的兔爪经烫毛、去毛、

6、洗净沥干、包装后冷冻。 4.5.4 冻兔骨架:将加工去骨兔肉时剔下的、未受污染的脊椎、肋骨和腿骨适当压缩或打断,包装后冷冻。 4.5.5 冻兔碎肉:选用加工去骨兔肉、整兔时剔下的、未受污染的碎肉及血脖肉,允许带有软骨、碎骨及少量淤血,不允许带肩胛骨和腹腔脂肪,包 装后冷冻。 4.5.6 冻兔肝:摘除胆囊,修除局部病变、寄生虫病灶和结节,剔除有整体性病变或出血点的兔肝和明显的脂肪肝,允许带不完整的肝叶。擦净血污 后包装冷冻。 4.5.7 冻兔肾:选用外形完整、无病变的兔肾,剥去脂肪,剪去输尿管(允许带肾包膜),擦净血污,包装后冷冻。 4.5.8 冻兔肚:去除胃网膜、分别从胃贲门和幽门处剪掉食道和

7、十二指 肠,从胃小弯处剪开后洗净胃内容物。剔除有病变的兔胃。将胃粘膜向外,用人工或机器 洗净粘液、沥干,包装后冷冻。 4.5.9 冻兔心肺:选用带食道气管的心肺,心肺尽量连成一体。若有少量分散的心肺,须保证一心一肺。修除局部病变,沥净心肺余血,或用专门的 甩干机低速甩干,保证冷冻后基本无血冰。 4.5.10 冻兔肠:用剪刀剪开大肠,冲洗,用手挤出小肠内容物,剔除有病变的兔肠,流水冲洗干净、擦干,包装后冷冻。 5抽样 5. 1抽样条件 5.1.1 报验货物应堆垛整齐、批次清楚。 5.1.2 审查报验单位提供的该批产品的有效合格证单,并清点货物数量,确保货证相符。 5.2 抽样方案 每个检验批以1

8、00箱为基数抽取3箱,超过100箱的,每增100箱增抽1箱,不足100箱的按100箱计。 感官检验后认为有必要解冻检验的,至少应解冻2个最小包装。 5.3 抽样方法 按抽样方案规定的数量,在货垛的上中下、前后、左右不同部位抽取代表性样品。 6 检验 6.1 检验场所 检验场所必须光线充足,温度适宜,清洁干燥,无异味。 6.2 主要检验设备和用具 6.2.1 操作台 平整光滑,易于清洗消毒,耐腐蚀,无异味。 6.2.2 温度计 温度计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有关规定,测温范围50,分度值不大于0.5;卫生无异味。 6.2.3 钻 钻头应易清洗,耐腐蚀,卫生无异味;钻头直径略大于温度计探头直径。 6.2

9、.4衡器 经国家计量部门鉴定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低于被衡样品质量的5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高于被衡样品 质量的10倍。衡器感量不大于50 g。 6.2.5 检验盘 采用白瓷盘或不锈钢盘,清洁卫生无异味。 6.3 检验方法 6.3.1 兽医卫生 审查与本规程4.14.4条文有关的各种证单和记录,并与有关技术要求对照。 6.3.2 温度检验 将抽取的样品放在020检验场所内,打开纸箱后立即用钻头钻至冻块几何中心并迅速将温度计探头插入,待温度计读数稳定后读数。 6.3.3 质量检验 将抽取的所有样品带包装直接称量,得样品总毛重;再称10套内外包装的质量取其平均值,得

10、平均皮重。 按式(1)计算: ( 1 ) 式中:W样品平均净重; W1样品总毛重; W2样品平均皮重; N所抽样品的个数。 6.3.4 感官检验 用目测、手触、鼻嗅等方法对样品的包装状况、冷冻状况、品质、规格、卫生状况等进行检验。必要时可进行解冻检验。 各项感官检验的内容包括: 6.3.4.1 包装检验:审查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检查包装标记、内外包装的强度、破损、污染情况等。 6.3.4.2 冷冻状况检验:检查有无冰霜、血冰、急冻不良等现象。 6.3.4.3 品质检验:检查色泽、气味、组织状态;观察有无风干、氧化、变质等现象。 6.3.4.4 规格检验:检查其切割部位、组成、包装形

11、式等。 6.3.4.5 卫生状况检验:检查有无病变、淤血、外伤、污染(包括血污、泥污、油污、粪污、毛污和其他杂质污染)等现象。 6.3.4.6 解冻检验:将准备解冻的样品放在检验盘中,置室温下自然解冻。解冻后对其品质、规格、卫生状况等进行详细检验。 6.3.5 其他项目检验 检验依据有特殊要求时,按检验依据要求检验。 7 检验结果的判定 将以上检验结果对照检验依据的有关质量条款和本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综合判定,检验依据有特殊规定的以检验依据为准。 8 不合格批的处置 8.1 凡由于兽医卫生和其他安全卫生原因判为不合格的,不得申请重新检验。 8.2 由于其他原因判为不合格的,可在返工整理的基础上重新检验,但只限一次。 9 检验有效期 检验有效期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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