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DB13 T 1189-2010 工业企业合同能源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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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 010 F 00 D B 1 3 卜 r J 丬 、 竺 , 冫 刊省地方标准 DB 13/T 1189-2010 工 业 企 业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The energy m anagem ent contract of industry 2010-02-08发布2010-02-23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13/T 1189-2010 前 灬岛 曰 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 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2、 专 利 的 责 任 。 本 标 准 由 秦 皇 岛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秦 皇 岛 首 秦 金 属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 本 标 准 土 要 起 草 人 : 王 洪 志 、 张 立 伟 、 王 晓 东 、 葛 红 、 袁 冰 。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DB13/T 1189-2010 工 业 企 业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类 型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的 基 本 程 序 和 合 同 变 更 要 求 。 本 标 准 适

3、 用 于 以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方 式 开 展 节 能 项 目 的 L 业 企 业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1999 15】 号 3术语和定义 下

4、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energy m anagem ent com pany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EM Co)又 称 能 源 管 理 公 司 , 是 一 种 基 于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机 制 运 作 的 、 以 赢 利 为 目 的 的 专 业 化 公 司 。 3. 2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energy m anagem ent contract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是 E M C 。 通 过 与 企 业 签 订 节 能 服 务 合 同 , 为 企 业 提 供 能 源 审 计 、 项 目 设 计 、 项

5、 目 融 资 、 设 备 采 购 、 工 程 施 二 、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 人 员 培 训 、 节 能 量 确 认 和 保 证 等 一 整 套 的 节 能 服 务 , 并 从 企 业 进 行 节 能 改 造 后 获 得 的 节 能 效 益 中 收 回 投 资 并 取 得 利 润 的 一 种 商 业 运 作 模 式 。 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类 4. 1节 能 效 益 分 享 型 : 对 于 节 能 项 目 , 由 EM C 。 提 供 项 日 的 资 金 , 并 由 EM C 。 提 供 项 目 的 全 过 程 服 务 , 在 EM C 。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合 同 中 规 定

6、 节 能 指 标 及 检 测 和 确 认 节 能 量 的 方 法 , 合 同 期 内 EM C 。 和 企 业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分 享 节 能 收 益 , 合 同 结 束 后 设 备 和 节 能 效 益 全 部 归 企 业 所 有 。 4.2节 能 量 ( 或 节 能 率 ) 保 证 型 : 对 于 节 能 项 目 , 由 企 业 提 供 全 部 或 部 分 项 目 资 金 , 由 EM C。 提 供 项 目 的 全 过 程 服 务 , 在 EM C o与 企 业 之 间 的 合 同 中 规 定 节 能 指 标 及 检 测 和 确 认 节 能 量 ( 或 节 能 率 ) 的 方 法 ,

7、 合 同 明 确 规 定 , 如 果 在 合 同 期 项 目 没 有 达 到 承 诺 的 节 能 量 , 由 EM C 。 赔 付 全 部 未 达 到 的 节 能 量 的 DB13/T 1189-2010 经 济 损 失 ; 如 果 节 能 量 超 过 承 诺 的 节 能 量 , E M C 。 与 企 业 按 照 约 定 的 比 例 分 享 超 过 部 分 的 节 能 效 益 。 企 业 需 要 向 E M C 。 支 付 服 务 费 和 E M C 。 所 投 入 的 资 金 。 4.3能 源 服 务 托 管 型 : 对 于 节 能 项 目 ,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指 标 , EM C

8、o自 筹 资 金 为 企 业 管 理 和 改 造 能 源 系 统 , 承 包 能 源 费 用 , 合 同 规 定 能 源 服 务 质 量 指 标 及 其 确 认 方 法 , 不 达 标 时 , E M C 。 按 照 合 同 给 予 赔 偿 。 E M C 。 的 主 要 经 济 来 源 来 自 能 源 费 用 的 节 约 , 企 业 的 经 济 效 益 来 自 于 能 源 费 用 ( 承 包 额 ) 的 减 少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基 本 程 序 商 务 谈 判 确 定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企 业 通 过 各 种 渠 道 确 定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 重 点 挑 选 在 节

9、 能 改 造 方 面 具 有 成 功 案 例 、 技 术 先 进 并 且 形 象 好 、 声 誉 高 的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 企 业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 可 以 采 取 由 一 家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承 包 , 组 织 其 它 节 能 单 位 进 行 节 能 改 造 的 方 式 , 也 可 以 采 取 组 织 多 个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调 研 同 一 个 节 能 项 目 , 选 取 最 佳 节 能 方 案 的 方 式 。 调 研 节 能 潜 力 企 业 与 E M C 。 就 企 业 自 身 能 源 利 用 情 况 、 所 使 用 的 耗 能 设 备 类 型 、 所

10、 采 用 的 生 产 I一 二 艺 等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初 步 交 流 。 同 时 , 通 过 企 业 内 部 各 单 位 之 间 的 协 调 , 安 排 EM C o对 企 业 现 有 的 耗 能 设 备 及 其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全 方 面 调 研 , 调 研 内 容 主 要 有 生 产 运 行 及 操 作 状 况 、 设 备 的 额 定 参 数 及 数 量 等 。 由 E M C 。 挖 掘 企 业 可 能 存 在 的 节 能 潜 力 。 确 定 节 能 项 目 , 估 算 节 能 量 在 对 节 能 潜 力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经 双 方 沟 通 后 确 定 要

11、做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节 能 项 目 , 并 组 织 EM Co查 阅 相 关 的 历 史 数 据 记 录 及 相 应 台 帐 等 , 估 算 项 目 潜 在 的 节 能 量 。 节 能 项 目 主 要 有 两 个 要 素 , 即 节 能 效 果 和 运 行 情 况 。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控 制 的 变 化 因 素 是 改 造 效 果 , 企 业 控 制 的 变 化 因 素 是 设 施 的 运 行 情 况 , 同 时 双 方 均 可 控 制 的 可 变 因 素 是 设 备 维 护 , 但 双 方 不 能 控 制 的 外 部 可 变 因 素 是 天 气 、 能 源 价 格 、 自 然

12、 公 害 等 。 在 估 算 节 能 量 时 , 在 双 方 确 定 可 控 部 分 节 能 量 的 同 时 , 应 充 分 考 虑 不 可 控 制 部 分 对 节 能 量 造 成 的 影 响 。 4提交节能项目建议书 由 E M C 。 起 草 并 向 企 业 提 交 一 份 节 能 项 目 建 议 书 , 描 述 所 建 议 的 节 能 项 目 概 况 和 估 算 的 节 能 量 。 企 业 对 所 提 交 的 节 能 项 目 建 议 书 进 行 审 核 , 并 确 定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 若 项 目 可 行 , 则 对 项 目 建 议 书 中 需 修 改 完 善 的 内 容 要

13、求 E M C 。 按 时 限 完 成 。 5. 1. 5确定节 能量 (率 )测 算方式 要 求 E M C 。 对 企 业 的 用 能 设 备 或 生 产 艺 进 行 详 细 的 调 研 , 通 常 按 以 卜 次 序 进 行 测 算 : a)双 方 选 择 符 合 项 目 适 用 的 测 量 方 法 , 确 定 是 否 要 在 改 造 后 状 况 中 或 者 特 定 条 件 状 况 中 加 入 调 整 复目; b )收 集 基 准 年 能 耗 及 运 行 有 关 的 数 据 , 并 按 照 将 来 可 以 评 估 的 方 式 记 录 ; c)设计节能项目的测量方案和认证方案; d )最

14、终 分 析 相 应 的 能 耗 数 据 , 在 双 方 确 定 节 能 量 ( 率 ) 测 量 方 式 的 基 础 上 , 对 项 目 建 议 书 的 节 能 量 进 行 更 加 精 确 的 分 析 。 DB13/T 1189-2010 5. 1. 6确定节能效益收益期 确 定 节 能 效 益 收 益 期 如 下 : 项 目 节 能 量 确 定 后 , 通 过 双 方 协 商 , 对 节 能 效 益 收 益 期 进 行 确 定 , 确 定 前 要 求 E M C 。 提 出 该 项 目 的 投 资 概 算 及 设 备 详 单 等 , 确 定 节 能 效 益 收 益 期 时 主 要 考 虑 E

15、M C 。 的 投 资 费 用 、 融 资 费 用 及 所 得 效 益 等 方 面 。 在 确 定 节 能 效 益 收 益 期 时 , 应 考 虑 参 与 各 方 的 利 益 。 各 效 益 分 配 主 体 是 以 所 参 与 的 项 目 是 否 盈 利 为 首 要 原 则 , 要 求 利 益 分 配 合 理 , 参 与 分 配 的 要 素 合 理 , 分 配 比 例 才 能 合 理 , 应 尽 量 使 各 成 员 最 后 的 实 际 分 配 结 果 与 其 预 期 利 益 相 互 一 致 。 总 体 上 效 益 分 享 的 根 本 原 则 为 “ 风 险 共 担 , 效 益 共 享 , 多

16、劳 多 得 ” , 具 体 有 以 一 下 几 点 : a)平等原则; b)公平兼顾效益原则; c)互利原则; d)协商、共同发展原则; e)利益与风险匹配原则; 0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g)公 开 透 明 化 利 益 的 分 配 过 程 以 及 信 息 披 露 ; h)各 成 员 充 分 参 与 原 则 。 5.1.7编制合同 由 EM C 。 根 据 节 能 项 目 建 议 书 及 其 它 事 先 确 定 的 事 宜 ,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编 制 制 定 节 能 服 务 合 同 。 合 同 内 容 应 包 括 : 项

17、目 可 实 现 的 节 能 量 , 企 业 和 EM C o双 方 的 责 , 节 能 量 及 节 能 效 益 的 计 算 方 法 、 投 资 概 算 及 设 备 详 单 等 。 同 时 要 求 E M C 。 提 供 一 份 项 目 具 体 的 卜 程 厂 进 度 计 划 表 。 任施 5. 1. 8签订合同 企 业 对 EM C o提 交 的 合 同 进 行 审 核 , 若 对 合 同 条 款 无 异 议 , 则 双 方 正 式 签 订 节 能 服 务 合 同 。 5. 2合同实施 5.2. 1对设备耗能进行测算 由 企 业 和 EM C 。 共 同 对 要 改 造 的 耗 能 设 备 进

18、 行 监 测 , 双 方 对 节 能 改 造 前 的 运 行 数 据 进 行 核 实 确 认 , 以 建 立 节 能 项 目 的 能 耗 “ 基 准 线 ” 。 为 避 免 争 议 , 可 由 第 三 方 中 立 机 构 对 能 耗 基 准 确 定 、 测 试 和 验 证 方 案 等 一 1几 作 进 行 监 督 审 核 。 5.2.2确定项目中新上的计量器具 由 企 业 和 EM C 。 共 同 对 项 目 中 新 上 的 计 量 器 具 型 号 等 进 行 确 定 , 对 涉 及 到 与 效 益 分 享 相 关 的 计 量 必 须 具 有 合 格 证 和 鉴 定 证 书 。 计 量 器 具

19、 的 配 备 与 管 理 应 符 合 G B 17167的 要 求 。 5. 2.3工程设计 组 织 EM C 。 进 行 节 能 项 目 所 需 要 的 I几 程 设 计 L作 , 并 向 企 业 提 供 进 度 安 排 。 5.2.4项目建设和调试 要 求 E M C 。 按 照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作 进 度 表 , 开 二 建 设 项 目 并 安 装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节 能 设 备 , 对 节 能 设 备 进 行 调 试 投 运 , 确 保 对 工 程 质 量 的 控 制 , 对 所 安 装 的 设 备 做 详 细 的 记 录 。 DB13/T 1189-2010 5.

20、2.5项目验收 要 求 EM C 。 确 保 所 有 的 更 新 改 造 设 备 按 预 期 目 标 运 行 , 培 训 相 关 人 员 对 新 设 备 进 行 管 理 和 操 作 , 向 企 业 提 交 记 载 所 作 设 备 变 更 的 参 考 资 料 , 并 提 供 有 关 新 设 备 的 详 细 资 料 。 5.2.6确定节能量 根 据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节 能 量 测 算 方 法 , 通 过 设 计 、 安 装 、 调 试 设 备 修 正 运 行 程 序 , 收 集 改 造 后 的 能 耗 和 运 行 数 据 , 数 据 种 类 与 基 准 年 以 及 测 量 和 认 证 方

21、案 中 的 规 定 一 致 , 根 据 测 量 和 认 证 方 案 计 算 和 报 告 节 能 量 。 企 业 与 E M C 。 应 对 测 算 过 程 中 数 据 签 字 确 认 。 监 测 工 作 要 求 可 以 是 间 隔 的 、 一 次 性 的 或 是 连 续 性 的。 5.2. 7项目维护 按 照 合 同 的 条 款 , EM Co在 项 目 合 同 期 内 , 向 企 业 提 供 所 安 装 设 备 的 无 偿 维 护 服 务 。 此 外 EM C。 应 与 企 业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 以 便 对 所 安 装 设 备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快 速 诊 断 和

22、 处 理 , 同 时 继 续 优 化 和 改 进 所 安 装 设 备 的 运 行 性 能 , 以 提 高 项 目 的 节 能 量 及 其 效 益 。 5.2.8效益回收 节 能 项 目 正 常 投 运 后 , 由 双 方 确 定 开 始 分 享 节 能 效 益 的 时 间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分 享 期 , 分 享 项 目 产 出 的 节 能 效 益 。 6合同变更 6. 1对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的 修 改 , 必 须 经 企 业 及 EM C 。 双 方 签 署 书 面 协 议 才 能 生 效 。 6.2由 于 企 业 因 工 艺 变 更 、 或 因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23、 力 ,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可 提 前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 如 果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不 足 以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企 业 及 EM C 。 双 方 应 根 据 其 对 合 同 履 行 的 影 响 程 度 确 定 延 期 履 行 或 部 分 免 除 责 任 。 6.3由 于 一 方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导 致 项 目 无 法 进 展 或 与 项 目 实 施 前 相 比 根 本 不 能 达 到 节 能 的 目 的 , 另 一 方 有 权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 6 .4 因 履 行 合 同 时 发 生 的

24、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由 仲 裁 机 构 进 行 解 决。 DB13汀百189-2010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参 考 合 同 A. 1合同能源管理参考合同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参 考 合 同 范 本 如 下 : 签 约 双 方 : 甲方: ( 用 户 单 位 ) 乙方(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 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1总则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与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25、原 则 , 就 由 乙 方 按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 服 务 模 式 向 甲 方 提 供 项 目 节 能 服 务 一 事 , 经 过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特 订 立 本 节 能 服 务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 ” ) 2项 目 的 名 称 、 内 容 和 目 的 2.1项 目 名 称 : 2.2项 目 内 容 : 2.3项目目的: 节 能 服 务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 项 目 ” ) 。 3合 同 的 起 始 日 与 期 限 、 项 目 的 验 收 3 . 1 本 合 同 以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为 合 同 起 始 日 。 合 同 生 效 后 ,

26、 乙 方 开 始 项 目 的 设 计 、 设 备 的 采 购 、 安 装 及 调 试 。 设 备 的 安 装 调 试 期 为 个 工 作 日 。 3.2项 目 安 装 、 调 试 完 成 后 个 f作 日 内 , 由 甲 方 按 改 造 方 案 检 查 安 装 情 况 ; 安 装 检 查 合 格 后 , 试 运 行 小 时 , 试 运 行 期 间 可 对 设 备 进 行 调 试 。 试 运 行 结 束 后 无 异 常 发 生 , 甲 方 应 签 署 试 运 行 正 常 的 项 目 验 收 证 明 文 件 。 3.3测 定 并 分 享 节 能 效 益 的 起 始 日 为 设 备 试 运 行 正

27、常 、 甲 方 签 收 项 目 验 收 证 明 文 件 的 次 日 , 效 益 分 享 期 双 方 约 定 为 个 月 。 合 同 有 效 期 为 合 同 起 始 日 至 效 益 分 享 期 满 为 卜 。 4效益分享的方式 DB13/T 1189-2010 4. 人 民 币 乙 方 预 测 效 益 分 享 期 内 项 目 总 节 能 量 为, 总 节 能 效 益 按 双 方 约 定 能 源 价 格 约 为 万 元 。 4.2效 益 分 享 期 内 , 甲 方 与 乙 方 按 照 ( 附 件5)规 定 的 方 式 和 进 度 分 享 节 能 效 益 。 4. 3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当节

28、能量测定数据偏差达到时,双方应共 同 参 与 、 调 整 计 算 能 耗 基 准 。 4. 4如 果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造 成 节 能 量 小 于 预 测 的 合 理 值 , 双 方 应 共 同 分 析 原 因 ,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效 益 降 低 的 损 失 。 4.5其他补充条款 5甲方的义务 除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外 , 甲 方 还 应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5. 1 6乙方的义务 除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外 , 乙 方 还 应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6. 1 7所有权 7.1本 合 同 项 目 ( 指 乙 方 投 入 的

29、 设 备 和 设 施 , 一 卜 同 ) 的 所 有 权 归 属 如 下 : 7.1.1 7.2项 目 的 所 有 权 由 乙 方 移 交 给 甲 方 时 , 应 同 时 移 交 项 目 的 技 术 资 料 。 8项目验收 项 目 安 装 、 8.1 调 试 完 成 后 , 按 照 以 一 F 方 式 进 行 验 收 : 9违约责任 9. 1甲 方 违 约 应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 9.1.1二二; DB13/T 1189-2010 9.2乙 方 违 约 应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 9.2. 1 9.3违约的补救 9.3. 1甲 方 违 约 补 救 : 9.3.2乙 方 违 约 补

30、救 :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10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 方 应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和 职 责 , 达 到 以 下 服 务 标 准 : 10. 1 n项目风险及责任划分 11. 1对 设 备 的 改 进 应 通 过的 方 式 进 行 , 否 则 应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 11. 1. 11. 2对设备的改动应通过 责 任 : 11.2. 1 的 方 式 进 行 , 否 则 应 承 担 以 下 11. 3上 述 设 备 的 改 进 、 改 动 完 成 后 , 双 方 应 于 当 日 签 署 书 面 文 件 予 以 认 可 。 11.4设 备 的 损 坏 或 丢 失

31、 , 应 根 据 以 下 方 式 划 分 责 任 : 11.4. 1 11.5设 备 停 止 运 行 关 闭 , 应 根 据 以 下 方 式 划 分 责 任 : 11.5. 1 11.6甲 方 自 有 设 备 的 使 用 和 更 改 , 应 根 据 以 下 方 式 划 分 责 任 : 11.6. 1 11. 7如 发 生 本 章 规 定 的 情 况 影 响 项 目 的 正 常 运 行 , 双 方 根 据 以 下 方 式 调 整 效 益 分 享 : 11.7.1 DB13/T 1189-2010 12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和 终 止 12. 1对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的 修 改

32、 , 必 须 经 甲 、 乙 双 方 签 署 书 面 合 同 才 能 生 效 。 1 2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可 以 提 前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 如 果 不 可 抗 力 足 以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甲 、 乙 双 方 应 根 据 其 对 合 同 履 行 的 影 响 程 度 确 定 延 期 履 行 或 者 部 分 免 除 责 任 。 12.3由 于 一 方 不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导 致 项 目 无 法 进 展 , 另 一 方 有 权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 12.4本 合 同 最

33、后 签 字 之 后 满 天 未 实 际 履 行 , 任 何 一 方 可 终 止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 13合 同 项 下 的 权 力 、 义 务 的 转 让 13. 1甲 方 在 转 让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权 力 和 义 务 之 前 ,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3. 1. 1 13.2乙 方 在 转 让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权 力 和 义 务 之 前 ,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3.2.1 14侵权和赔偿 14. 1因 乙 方 或 乙 方 所 聘 人 员 的 故 意 和 过 失 而 导 致 甲 方 的 任 何 财 产 损 害 或 人 身 损 害 , 根 据

34、以 卜 方 式 进 行 赔 偿 : 14.1.1 14.2因 甲 方 或 甲 方 所 聘 人 员 的 故 意 或 过 失 而 导 致 乙 方 的 任 何 财 产 损 害 和 人 身 伤 害 , 根 据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赔 偿 : 14.2.1 巧保密条款 双 方 对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文 件 、 资 料 、 商 业 运 行 模 式 、 方 案 设 计 、 新 产 品 设 计 及 本 合 同 有 关 内 容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 除 非 中 国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规 定 或 合 同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向 他 方 以

35、任 何 形 式 透 露 与 项 目 相 关 的 文 件 、 资 料 、 商 业 运 行 模 式 、 方 案 设 计 、 新 产 品 设 计 及 本 合 同 有 关 内 容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15. 1 16不可抗力 DB13厅1189-2010 16. 1不 可 抗 力 指 战 争 、 暴 乱 、 火 灾 、 地 震 、 火 山 爆 发 、 台 风 及 等 不 能 预 见 或 者 本 合 同 双 方 共 同 认 可 的 事 件 。 16. 2如 果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受 不 可 抗 力 阻 扰 而 不 能 执 行 本 合 同 时 ,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36、故 后 , 根 据 以 F 约 定 给 予 免 责 : 16.2.1 17争议的解决 17.1因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 解 释 、 违 约 、 终 止 、 中 止 、 效 力 等 引 起 的 任 何 争 议 、 纠 纷 , 本 合 同 各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17. 2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7. 2.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7.2.2向 ( 甲 方 乙 方 )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17.2. 3 18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8. 1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人 签 字 盖

37、 章 后 正 式 生 效 ; 18.2本 合 同 的 订 立 、 履 行 和 解 释 , 应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应 遵 守 行 业 惯 例 。 18.3甲 、 乙 双 方 用 电 报 、 电 传 、 电 话 、 传 真 发 送 通 知 时 , 凡 涉 及 各 方 权 利 、 义 务 的 , 应 随 之 以 书 面 信 件 通 过 特 快 专 递 通 知 对 方 。 本 合 同 中 所 列 的 地 址 即 为 甲 、 乙 双 方 的 收 件 地 址 。 18.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本 合 同 由 双 方 代 表 于 年 月 日 于 签 订 。 甲 方 (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通 讯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开 户 行 : 银 行 账 号 : 乙 方 (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通 讯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开 户 行 : 银 行 账 号 : 0 - 0 刊 6 8 一一卜门一山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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