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GB11652-19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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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标 准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 B 1 1 6 5 2 一 8 9 T e c h n o l o g y r e g u l a t i o n s f o r t h e w o r k i n g s a f e o f f i r e wo r k s a n d f i r e r a c k e r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烟花爆竹企业在生产和贮运过程中的劳动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含引火线厂、 烟火药厂) , 也适应于厂外加工。 术语 烟花爆竹以烟火药为原料, 经过工艺制作而形成的娱乐产品。 2 。 5

2、2 . 6 亮珠- 一 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 通过机械或手工制作而能产生色光效应的单个形体。 工房 适用于烟火药制造作业的建筑物。 中转库一 一 在生产过程中, 烟火药及原材料暂时搁置保管的场所。 定员- 一 在单间中同时进行作业时, 规定的员工数。 停滞量暂时搁置时, 允许存放的最大量 ,IC乙7J叼 :. 六艺内乙弓乙八乙 2 . 了 组合烟花由燃放时产生多种欣赏效果的半成品组成一个整体的产品。 2 . 8 烟火药- 一 是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的混合物, 燃烧( 爆炸) 时能产生声、 气、 光、 色、 烟等效果。 2 . 9 黑火药指用硝酸钾、 木炭、 硫磺等物质制成的烟火药。 3 烟

3、火药制造 3 . 1 原料准备 3 . 1 . 1 烟火药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烟火药原料质量标准, 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进厂后应经过化验和 工艺鉴定后, 方可使用。 3 . 1 . 2 在备料和使用过程中不得混入对药物增加感度的物质。 3 . 1 . 3 出厂期超过一年的原材料, 必须重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 . 2 粉碎、 筛选 3 . 2 . 1 粉碎应在单独工房进行。 粉碎前后应筛选掉机械杂质, 筛选时不得使用铁质等产生火花的工具 3 . 2 . 2 粉碎易姗易爆物料时, 必须在有安全防护墙的隔离保护下进行。 3 . 2 . 3 黑火药所用原材料一般可采用单料粉碎, 但应尽量把木炭和硫

4、磺两种原料混合粉碎。 3 . 2 . 4 烟火药所用的原材料只能分机单独进行粉碎。感度高的物料应专机粉碎 3 . 2 . 5 机械粉碎物料应注意的事项: a . 粉碎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并认真清扫粉尘。 b . 必须远距离操作; 人员 未离开机房, 严禁开机 c . 进出料时, 必须停机断电。 d . 添料和出料, 应停机 1 0 m i n , 散热后进行。 国家技术监督局1 9 8 9 一 1 0 一 1 2 批准 1 9 9 0 - 0 4 一 0 1 实施 G B 1 1 6 5 2 一 8 9 e。 3 . 2 . 6 3 . 2 . 7 3 . 3 3 . 3 . 1 3 .

5、3 . 2 注意通风散热, 防止粉尘浓度超标。 用湿法粉碎时, 严禁物料泡沫外溢。 粉碎的物料包装后, 应立即贴上品名和标签。 配制与混合 烟火药各成分的干法混合, 宜采用木转鼓、 纸转鼓或导电橡胶转鼓等设备。 手卫混合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 采用导电橡胶工作台或木质工作台、 操作工具, 用铜网筛和有韧 性拉力强度大的纸张。严禁在物料库和其他操作工房进行配料。 3 . 3 . 3 黑火药在进行多元球磨混合时, 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 远距离操作并有防爆设施。 3 . 3 . 4 含叙酸盐等高感度药剂的配制, 必须有专用工房和使用专用工具, 应有防护设施。 其工房工具如 需改作它用时, 应重新清洗干

6、净方可使用。 3 . 3 . 5 湿法配制含铝或铝镁合金粉等烟火药剂时, 应及时做好散热处理。 3 . 4 压药与 造粒 3 . 4 . 1 机械压药与 造粒工房, 每间定机一台; 手工压药造粒, 定员不得超过三人。 3 . 4 . 2 机器造粒运转时, 药物温升不得超过 2 0。 3 . 4 . 3 在造粒时, 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工房内。 3 . 4 . 4 操作人员如发现机器在运转时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关闭电源, 停机寻找原因。 3 . 4 . 5 烟火药造粒采用干法机械生产时, 应有防爆墙( 板) 隔离才能进行操作。 3 . 4 . 6 手工造粒时, 应采用湿法生产, 每间工房药物

7、停滞量不得超过 5 k g , 3 . 4 . 7 湿法制成的亮珠必须摊开放置, 摊开厚度不得超过 1 . 5 c m亮珠直径超过 1 c m时, 其摊开厚度 不得超过亮珠直径的2 倍) 。 3 . 4 . 8 粘合剂的酸碱度p H值应为6 - 9 , 3 . 4 . 9 亮珠的筛选分级必须在未干之前进行, 每次药量不得超过3 k g , 3 . 5 药物干燥 3 . 5 . 1 严禁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 烘房温度不得超过6 0 0C , 被烘干的药层厚度不得超过1 . 5 c m , 3 . 5 . 2 药物在干燥时, 不得去翻动和收取, 必须冷却至室温时才能人库收藏。 未千燥的药物严禁堆放

8、和人库。 3 . 5 . 3 干燥后的药物, 水分含量不得高于 1 . 5%。 4 产品制作 4 . 1 领药限量 4 . 1 . 1 各种产品装、 筑药的领量不得超过表 I 限量。 4 . 1 . 2 未列入表1 中的烟火药, 干药每人每次限量领 1 k g ; 含水率在5 %-1 5 %以内限领3 k g , 4 . 1 . 3 每次需装填药的半成品数量其总药量不得超过表 1 限额。 4 . 1 . 4 从丰 药物操作, 药物的停滞量和可能同时存放的火药类药料不得超过其限量, 以填充增量为目 的的原材料不作药料计算( 如锯木屑、 砂子、 稻糠壳、 棉籽等) 。 车2 装药与筑药 4 . 2

9、 . 1 装药与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 工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 . 5 m , 装、 筑含高感度烟火药时, 应在 有防护墙( 堤) 的工房内进行, 每间定员一人。 装、 筑不含高感度烟火药时, 每间工房定员不得超过二人。 4 . 2 . 2 每次限量药物用完后, 应及时将半成品送人中转库或指定地点。 4 . 2 . 3 筑药工作台应靠近窗口, 台高应略高于窗台。 4 . 2 . 4 筑药工具应采用木、 铜、 铝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质, 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工作台上应垫以接地 导电橡胶板。 G B 1 1 6 5 2 一 8 9 表 1 装、 筑产品时药物领料配制方法及限量 序号名称氧化剂还原剂

10、配制方法 限量, k g 装药筑药 1 黑火药硝酸盐木炭、 硫磺 干法 53 2 含抓酸盐 的黑火药 硝酸盐 氮酸盐 木炭、 硫磺、 铝粉等 干法 1 3 爆炸音剂抓酸钾硫磺、 铝粉等 干法 0 . 5 4 含高抓酸盐 的烟火药 高氯酸钾 木炭、 铝粉、 铝镁合金粉、 钱粉等 干法 1 . 5 5苗音剂高氯酸钾 苯甲酸氢钾、 苯二甲酸氢钾等 干法 1 . 50 2 5 6 烟幕剂 氯酸盐 高氯酸盐 成烟物干法 3 4 . 2 . 5 机械筑药时, 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 橡胶板。 4 . 2 . 6 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员许可, 不得改变作业方法。 4 . 3 钻孔与割切 4 . 3 . 1 有

11、药半成品的钻孔和割切, 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 4 . 3 . 2 所使用的钻切工具, 要求韧口锋利。 使用时应涂蜡擦油或交替使用, 工具不合要求时不得强行操 作。 4 . 4 封口、 措筒标 4 . 4 . 1 操作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 m 2 , 操作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 1 . 2 m , 4 . 4 . 2 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人均不应超过装填压药工序限量的2 倍。 4 . 4 . 3 操作工在完成一次限量的半成品加工送交后, 才能领取下次的半成品。 4 . 4 . 4 半成品封口 必须牢实. 严防 药物外泄。 4 . 5 产品 组装 4 . 5 . 1 丰 七 花弹 4 . 5

12、. 1 . 1 装填药料的每间工房不得超过二人操作, 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 . 5 m , 装填药料时, 只能 轻轻按压, 不许进行强烈冲击。 4 . 5 . 1 . 2 每人每次装球限量, 按表2 进行。 表 2 球径 , c m币2 5 4 . 5 . 1 . 3 每人每次装填数, 个 效果药、 哨声药、 发射药和爆炸药应按表2 规定数所需药量领用。 4 . 5 - 1 . 4 在安装外导火索和发射药盒时, 不许有药粉外泄。 4 . 5 . 2 组合烟花 4 . 5 . 2 . 1 组装组合烟花, 仅限于各种效果的半成品准备好后进行。 若需装筑药物时应按4 . 2 规定进行。 4 . 5

13、 - 2 . 2 每次组装定量不应大于表3 的规定。 表 3 药量, k g G2 3 0 提3 0 部门 4 . 8 燃放试验 4 . 8 . 1 燃放试验要在规定场所进行, 场地应符合表5 要求。 GB 1 1 6 5 ? 一 8 9 表 5 大火箭类 5 0 0 地面烟花 01 0- 平 七 花弹 高空烟花小型试验 1 0 01 0 0 02 0 0 5 0 : . : . : 燃放试验时应注意风向风速, 对熄引、 瞎火及未烧完的试验物应慎重处理。 燃放试验后的场地, 残留物应进行清扫和妥善处理。 5 包装、 运输与贮存 51 包装 5 - 1 . 1 盛装烟火药原料的包装容器, 必须使

14、用不与内装物起化学作用的材料制作的防潮加盖容器 5 - 1 . 2 粉碎后的抓酸钾应用小纸袋盛装, 每袋重量不得超过一次配合量, 放置在有盖的木质容器内。 5 . 1 . 3 成品包装工序的最大停滞量, 应按产品总量中所含药量计算。不得超过各种装、 筑、 压药工序所 规定药徽的2 倍。 5 . 1 . 4 包装车间操作人员密度, 人均面积不得少于2 m , , 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少于 1 . 2 m, 5 . 1 . 5 内包装与外包装容器的间隙可用纸和不产生静电的材料填充, 使内装物在运输中不致摇晃和相 互碰击。 5 . 2 运输 52 . 1 搬运烟火药的运输车辆, 应使用汽车、 板车、 手

15、推车, 不许使用三轮车和畜力车, 禁止使用翻斗车 和各种挂车。运输时, 遮盖要严密。 5 . 2 . 2 手推车、 板车的轮盘必须是橡胶制品, 应以低速行驶, 机动车的速度不得超过1 0 k m / h 5 . 2 . 3 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 必须有防火花装置。 52 . 4 装卸作业中, 只许单件搬运, 不得碰撞、 拖拉、 摩擦、 翻滚和剧烈振动, 不许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 5 . 2 . 5 运输中不得强行抢道, 车距应不少于2 0 m , 烟火药装车堆码应不超过车箱高度。 5 . 2 . 6 厂区不在 处, 厂区之间原材料、 半成品的运输应遵守厂外危险品 运输规定。 5 . 3 贮存

16、 5 . 3 . 1 烟花爆竹企业, 可按表6 设置仓库 表 6 序号 2 4 一 名称化 I . 原料 黑火药 纸 张 r f - 旦 名称半成品 成品成箱 5 . 3 - 2 5 . 3 . 3 于 2 m 5 . 3 . 4 入库的原材料、 半成品应贴有明显的标签, 包括名称、 产地、 其 他 出厂日期、 危险等级和重量等 库墙与堆垛之间、 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距作为通道和通风巷, 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少 烟火 药、 半成品、 成品堆垛高度按照表7 规定。 表 7 妙 高度 成品与 半成品 簇 1 . 5 M A A 乓 1 成箱成品货架离地面 (2 . 5 0 3 5 . 3 .

17、5 库房内本地板、 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 钉头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 m m以上, 钉孔要用油灰填 实。 GB 1 1 6 5 2 一 8 9 5 . 3 . 6 无地板的仓库, 地面要设置3 0 c m高的垛架, 铺以防潮材料。 5 . 3 . 7 木质包装严禁在库房内进行拆箱、 钉箱和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5 . 3 . 8 库房内应有浏温、 测湿计, 每天进行检查登记, 作好防潮、 降温、 通风处理。 5 . 3 . 9 库房区内应分别设置相应的消防栓、 水池、 灭火器材等消防工具。 5 . 3 . 1 0 烟火药化工原材料应按表8 分类贮存。 表 8 作用序号 原料名称 氧化剂 t

18、 氛酸钾 z 高氯酸钾、 硝酸钾、 硝酸钡、 硝酸惚、 氧化铅 可燃物 着色剂 3 木炭 4 硫 、 硫 化 锑、 漆 片 、 酚 醛 树 脂_ 5 铝粉、 铁粉、 性粉、 镁铝合金粉 6桩式破,翎、 暇酸恤、 草胶钠、 氧化铜、 氟硅酸钠 特殊效 应物质 7 苯甲酸钾( 钠) 、 苯二甲酸氢钾、 成烟物 含 氯 有机物 8 六氮乙 烷、 聚扳乙烯 溶剂 9 汽油、 香蕉水、 酒精 5 . 3 . 1 1 烟火药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应符合表9 要求 表 9 名称性质 贮存条件 氧酸钾 高氯酸钾 强氧化剂 专库贮存, 不得与有机物、 易燃、 易 爆物、 硫、 磷、 酸类等共同 存放 硫磺 二

19、级易嫩物与氧化剂应严格分开, 并防止受潮 铝粉 铝镁合金粉 高能可嫌物 装在密封金属桶内, 与氧化剂、 酸、 碱隔离存放, 通风防潮 金属钦粉 ( 海棉钦粉) 高能可樵物 防止受热, 与 易燃物、 氧化剂、 酸类隔离贮存 禁可燃有机物 与氧化剂隔离存放 1 Z 硅酸钠无机有毒物 密封盛装, 应千操防潮, 严禁与金属易蜷物存放, 与苯酸钠、 碳酸键分开存放 k 酸钠有机有毒物 密封盛装, 存放于通风阴凉处 硝酸 强酸 强氧化剂 装于密封耐酸容器内, 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 应与松节 油、 苦味酸盐、 雷酸盐、 抓酸盐、 金屑粉末、 可燃物分开存放 木炭易燃物 单独存入阴凉千燥的仓库, 新制的木炭

20、在炭化后6 -8 天以 内不得入库贮存 黑 火药 烟 火药 易燃易爆物 贮入阴凉、 干操仓库 礼花弹 烟花爆竹 易燃易爆物 应贮入单独通风仓库 引线 易燃易爆物 应贮入单独通风仓库 5 . 3 . 1 2 烟火药原材料和烟花爆竹产品的相应灭火物质参照附录A ( 参考件) 。 G B 1 1 6 5 2 一 8 9 6 设备与维修 6 . 1 设备 6 . 1 . 1 新的制药设备必须打磨平整光洁方可投入使用。 6 . 1 . 2 工房所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 爆要求; 制药设备的动力部分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密封防 爆电 机。 6 . 1 . 3 凡接触药物的机械传动部分, 严禁采用金属搭扣皮带和

21、不宜采用平板皮带或万能皮带, 应采用 三角皮带或齿轮减速箱, 必须经常添加润滑油。 6 . 1 . 4 带电的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设施, 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 0 6 2 0 6 . 1 . 5 进行二元或三元黑火药混合的球磨机禁止使用 铁制部件, 只 许用 黄铜、 杂木、 楠竹和皮革及导电 橡胶制成, 穿过转鼓的铁轴必须紧紧包以皮革。 6 . 1 . 6 不许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的电气设施。 6 . 1 . 7 粉碎设备必须是专机专用。 6 . 1 . 8 制药工房的机械设备安装位置, 应不影响操作人员的安全出入。 6 . 2 维修 6 . 2 . 1 与药物接触的机械设备、 器具, 应

22、对其性能经常进行检查, 禁止带病设备运行。 6 . 2 . 2 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 必须将工房内的药物搬走, 清除设备上的药尘. 将设备拆除移至修 配车间进行修理。 6 . 2 . 3 机械设备, 应有专人负责口 常维修保养, 非设备专管人员不得擅自 装拆移动。 了 防护用品 7 . 1 工厂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 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并执行检查和使用制度。 严禁穿戴化 纤织品的防护用品 了 , 2 从书制药、 装、 筑药等高粉尘工序的操作人员其防护用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7 - 2 . 1 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应符合G B 2 6 2 6 -8 1 Q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

23、 罩 的要求。 了 , 2 . 2 穿戴紧口 长袖长裤工作服、 拖帽、 布袜, 尽量减少身体的裸露部分, 衣着简单易 脱。 7 . 2 . 3 防护用品必须由防静电材质制成。 7 . 2 . 4 用于配制氯酸盐等危险药物的专用工作服, 不能在从事其他作业时穿用。 8 人员要求 8 . 1 对新进厂和变换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取得操作合格证后, 才能上岗生产 8 . 2 严禁穿戴硬底、 钉底鞋和不防静电 积累、 易燃的化纤衣物, 不准带有钢铁制品的钮扣、 发夹、 刀剪、 锁链等进入危险生产区。 8 . 3 从书 粉尘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保健检查。 患职业禁忌症者. 不得安排从事有

24、禁忌的作业, 不得安排 未满于 八周岁的人员 和残疾人员从事制药、 配料及筑压药工序的作业。 8 . 4 严禁洒后上班 8 . 5 作业时不许离岗串岗, 不得穿戴有药尘的工作服进入其他工房。 9 生产条件和环境 9 . 1 上 产条 件 9 门. 1 凡有可 能产生睁电积累的操作工房, 应保持地面潮湿 9 . 1 . 2 生产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工人上班必须配有蓄水的消防桶。 9 . 1 . 3 在从,If 有药产品制作过程中, 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停止生产, 慎重处理。 G s 1 1 6 5 2 一 6 9 a . 电 源线路发生漏电、 短路和其他情况以 及机器运转不

25、正常时; b . 大雷暴雨时; c . 药物温度自 发升高或产生异味时; d . 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 3 2时, 一般工房室温超过 3 5时。 92 生产环境 9 . 2 . 1 含有易 燃、 易爆的有毒颗粒、 粉末、 纤维等固形物的废水处理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排水系统应有相应的沉淀、 过滤、 浮除装置, 能完善地清除废水中的固形物。 b排水沟壁应进行平整铺砌, 废水流速不低于l M J s , c . 排水时清理出的固形物应按9 . 2 . 2 要求进行处理。 d . 能发生化学反应和生成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的废水, 在分别处理和消除这种可能之前, 严禁排 入同一沟池。 9 . 2

26、 . 2 含有易 燃易 爆的废渣和垃圾等固 形物严禁埋人地层或排入地面水体, 必须由 专人负责按规定方 法到指定地点销毁。 9 . 2 . 3 在清扫工房、 车间药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 清扫前, 应将药物、 半成品搬走。 b . 采用湿法清扫, 严禁使用铁器清理垃圾。 c . 搬动设备时, 必须轻抬轻放, 不许拖拉。 9 . 2 . 4 厂区、 车间、 仓库、 工房附近应种植有抗污染性能的绿化植物。 GB 1 1 6 5 2 一 8 9 附录A 相应的灭火物质 ( 参考件) 类别燃烧物质 灭火物质类别憔烧物质 灭火物质 硫磺砂土 高氯酸钾 高抓酸钱 氯酸钾 敏酸钡 水、 砂土和泡沫可姗物 铝、 铝镁合金粉和含 此类药物的烟火药 干粉 砂 土 氧化剂 水 水 着色剂 碳酸银 氟铝酸钠 碳酸铜 草酸钠 水、 泡沫 水、 砂士 可燃物 硝酸钾 石 肖 酸钡 硝酸银 硝酸钠 木炭 硫化锑 树脂 虫胶 聚氯乙烯 其他 花炮成品、 半成品 无镁、 铝的烟火药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越常、 陈仲伟、 胡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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