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DB13 T 1187.2-2010 称重类社会公正计量站服务规范 第2部分:电子轨道衡称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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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 A 01 D B 1 3 、 吧 , 甲 冫 pi省地方标准 卜 J 丬 DB 13/T 1187. 2-2010 称 重 类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站 服 务 规 范 第2部分:电子轨道衡称重 2010-02-08发布2010-02-23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T 1187.2-2010 月 l i 舀 本 标 准按 照 GB厅1. 1-2009给 出的 规 则起 草。 D B 13/T 1187 (称 重 类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站 服 务 规 范 分 为 两 个 部 分 : 第1部分:电子汽车衡称重; 第2部分:电子轨道衡称重。 本部分为DB13/T

2、 1187的第2部分。 本 标 准 由 唐 山 市 质 最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唐 山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开 平 区 分 局 。 本 标 准 土 要 起 草 人 : 赵 本 东 、 刘 晓 红 、 刘 树 鹏 、 郭 建 军 、 夏 梅 妍 、 李 伟 。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DB13/T 1187.2-2010 称 重 类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站 服 务 规 范 第Ki部分:电子轨道衡称重 范 围 D B 13汀 1187的 本 部 分 规 定 了 称 重 类 社 会 公 正 计

3、量 站 ( 以 卜 简 称 公 正 计 量 站 ) 的 资 质 、 组 织 机 构 、 人 员 、 计 量 器 具 、 计 量 检 测 、 原 始 记 录 、 检 测 报 告 、 无 效 原 始 记 录 和 无 效 检 测 报 告 、 中 诉 及 投 诉 、 标 识 等 内 容 。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己 经 取 得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行 ( 站 )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书 的 以 电 子 轨 道 衡 ( 以 一 F简 称 衡 器 ) 为 称 重 设 备 的 从 事 大 宗 物 料 称 重 业 务 的 公 正 计 量 站 。 资 质 2. 1应 取 得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4、 行 ( 站 )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书 且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 并 在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行 ( 站 )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书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称 重 1 几 作 。 2. 2取 得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行 ( 站 )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书 、 停 业 、 歇 业 都 应 及 时 向 当 地 县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告 知 。 组 织 机 构 、 人 员 组 织 机 构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应 满 足 数 据 准 确 、 公 正 、 高 效 的 质 量 方 针 。 3. 2人员 2. 1管理人员 熟 悉 计

5、 量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衡 器 的 操 作 规 程 。 3. 2. 2计量检测员 每 班 至 少 有 2名 经 过 省 级 计 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的 计 量 检 测 员 。 计 量 器 具 4. 1计量器具配备 4.1.1主要计量器具 配 备 准 确 度 等 级 应 为 0. 5级 以 上 电 子 轨 道 衡 。 DB13/T 1187.2-2010 4. 1.2辅助设备 应 配 备 监 控 设 施 、 稳 压 电 源 、 计 算 机 称 重 管 理 系 统 , 可 配 备 车 号 识 别 系 统 。 4.2检定 应 按 照 检 定 证 书 确 定

6、的 检 定 周 期 进 行 检 定 。 没 有 检 定 合 格 证 的 衡 器 或 超 过 检 定 周 期 的 衡 器 , 应 停 止 使 用 。 4.3设施与环境 4.3. 1检 测 室 的 设 施 环 境 条 件 ( 包 括 : 温 度 、 湿 度 、 防 震 、 防 腐 蚀 、 防 尘 土 、 电 压 ) 应 满 足 检 测 的 需 要 。 4.3.2系 统 应 当 可 靠 接 地 ( 包 括 : 传 感 器 、 秤 台 、 仪 表 、 打 印 机 、 计 算 机 、 室 外 称 重 显 示 屏 ) , 各 个 接 地 点 的 电 位 应 相 等 。 4.3.3检 测 室 及 环 境 应

7、 清 洁 整 齐 , 检 测 设 备 的 放 置 应 便 于 操 作 。 4.3.4应有防火与安个措施,与检测无关的物品不得随意带入粉测室。 4.4定期检查 4.4. 1检查周期 除 对 秤 体 检 查 外 , 其 他 检 查 周 期 为 半 个 月 。 如 出 现 不 符 合 4.4.2-4.4.5的 情 况 应 停 ! 卜 使 用 、 及 时 处 理 , 并 做 好 检 查 、 维 护 记 录 ; 记 录 保 存 至 少 一 个 检 定 周 期 。 4.4.2秤体 6个 月 检 查 一 次 轨 道 衡 称 重 台 面 轨 和 引 轨 的 标 高 、 错 牙 、 轨 距 、 水 平 程 度

8、、 轨 缝 间 隙 ; 每 季 检 杳 轨 道 衡 基 础 状 况 、 秤 体 纵 横 拉 杆 是 否 松 动 和 受 力 均 匀 ; 随 时 对 衡 体 休 IF装 置 进 行 检 查 。 具 体 要 求 应 按 照 衡 器 使 用 说 明 书 执 行 。 4. 4. 3线缆 线 缆 应 无 磨 损 、 鼠 咬 、 断 裂 松 动 、 脱 落 、 腐 蚀 。 4.4.4接线盒 不 得 浸 水 、 潮 湿 , 盒 内 应 无 灰 尘 。 4.4. 5重复性检查 将5辆以 上车辆 连挂 (机后 位不 得挂空 车)由 机车 牵引重 复进 行3-5个 往返称 重计 量,同 一车辆 称 重 的 最 大

9、 误 差 不 得 超 过 相 应 称 量 的 使 用 中 最 大 允 许 误 差 。 4.4. 6衡器异常情况的处理 衡 器 在 使 用 中 发 生 异 常 现 象 , 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 影 响 计 量 性 能 的 故 障 应 当 经 过 具 备 计 量 器 具 维 修 资 质 的 单 位 维 修 , 经 检 定 合 格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 并 将 异 常 、 修 理 情 况 记 录 在 案 。 DB13/T 1187.2-2010 注 : 需 更 换 称 重 传 感 器 、 称 重 显 示 仪 表 、 接 线 盒 等 影 响 计 量 性 能 的 故 障 修 理 后 应

10、进 行 检 定 方 可 使 用 ; 其 他 故 障 排 除 后 可 继 续 使 用 。 4. 5衡器的档案 每 台 衡 器 应 建 立 档 案 , 包 括 : 计 量 器 具 制 造 许 可 证 、 出 厂 合 格 证 、 基 础 图 纸 、 安 装 图 纸 、 使 用 说 明 1弓 、 近 五 年 连 续 周 期 检 定 证 书 及 与 维 修 时 对 应 的 检 定 证 书 、 异 常 情 况 记 录 、 维 修 记 录 。 5计量检测 5, 1每 犬 使 用 前 应 检 查 各 接 线 是 否 松 动 、 折 断 , 接 地 线 是 否 牢 靠 , 设 备 台 面 、 整 体 道 床 、

11、 称 台 及 基 坑 内 无 障 碍 物 ; 弹 条 、 扣 件 、 螺 丝 是 否 紧 固 ; 轨 道 衡 过 渡 器 及 轨 缝 在 2 m m -10 m m 之 间 ; 钢 轨 上 、 左右错位应不大T2 mm. 5 .2 按 说 明 一 弓 的 要 求 给 予 预 热 。 5. 3标 识 限 速 标 志 , 在 规 定 的 速 度 范 围 内 匀 速 通 过 , 限 速 按 照 轨 道 衡 说 明 书 执 行 。 5.4车 辆 全 部 通 过 台 面 后 , 应 检 查 空 秤 码 值 或 称 重 显 示 器 是 否 回 零 。 55在 完 成 计 量 检 测 后 , 录 入 相 关

12、 信 息 , 整 理 原 始 记 录 , 审 核 无 误 后 , 计 量 检 测 员 、 审 核 员 应 签 字 。 5. 6在 雷 雨 天 气 , 应 关 闭 所 有 电 源 。 6原始记录、检测报告 6. 1原 始 记 录 应 包 括 车 号 、 车 种 车 型 、 发 货 单 位 、 收 货 单 位 、 货 物 名 称 、 速 度 、 毛 重 、 皮 重 、 净 重 、 标 重 、 超 欠 、 天 气 情 况 ( 风 力 、 温 度 、 湿 度 、 雨 、 雪 ) 。 6. 2计 量 检 测 员 、 审 核 员 应 在 原 始 记 录 上 签 字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出 具

13、二 联 检 测 报 告 , 买 卖 双 方 、 公 正 计 L L 站 各 一 份 ; 有 异 议 的 应 在 原 始 记 录 上 写 明 情 况 。 6. 3检 测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 公 正 计 量 站 名 称 并 加 盖 检 测 专 用 章 、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行 ( 站 )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Is)编 号 、 认 证 标 志 、 报 告 编 号 、 检 测 报 告 时 间 、 车 号 、 车 种 车 型 、 发 货 单 位 、 收 货 单 位 、 货 物 名 称 、 速 度 、 毛 重 、 皮 重 、 净 重 、 标 重 、 超 欠 、 天 气 情 况 ( 风

14、 力 、 温 度 、 湿 度 、 雨 、 雪 ) 、 检 测 人 员 签 字 、 审 核 员 签 字 、 签 发 人 签 字 、 当 地 县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电 话 等 内 容 。 6 .4 原 始 记 录 、 公 正 计 量 站 留 存 的 检 测 报 告 应 当 按 照 报 告 编 号 顺 序 建 档 保 存 , 保 存 期 限 为 2 年 以 上 ( 含 停 业 、 歇 业 ) 。 7无效原始记录和无效检测报告 7. 1在 卜 列 条 件 下 形 成 的 原 始 记 录 和 检 测 报 告 应 确 认 为 无 效 : a)衡器不在检定证书有效期内时; b)衡器

15、不符合本标准4.4.2-4.4. 5要求时; 。)检测过程不符合本标准5. 1-5. 4要求时; d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 检 测 报 告 缺 少 检 测 员 、 审 核 员 、 签 发 人 签 字 时 ; e)检测环境不满足本标准4.3. 1-4.3.2时。 7. 2待 消 除 产 生 不 合 格 检 测 结 果 的 原 因 后 , 重 新 组 织 检 测 。 不 合 格 检 测 结 果 的 原 始 记 录 和 检 测 报 告 须 单 独 保 管 , 做 好 处 置 记 录 。 DB13/T 1187.2-2010 8申诉及投诉 8. 1顾 客 有 权 利 对 公 正 站 提 供 的 服 务 向 公 正 站 负 责 人 申 诉 。 8.2顾 客 有 权 利 对 公 正 计 量 站 称 重 服 务 向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或 有 关 部 门 投 诉 。 9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标识 9. 1应 当 在 明 显 的 位 置 标 识 公 正 计 量 站 的 名 称 , 并 可 使 用 国 家 规 定 的 计 量 认 证 标 识 。 9.2应 当 在 明 显 位 置 公 开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电 话 。 0 - 0 刊 1 刊卜 8 一一 1 的一 H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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