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DB13 T 1187.1-2010 称重类社会公正计量站服务规范 第1部分:电子汽车衡称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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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 A 01 备 案 号 : D B 1 3 卜 丬丬 、 , , r 冫 刊省地方标准 DB 13/T 1187. 1-2010 称 重 类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站 服 务 规 范 第1部分:电子汽车衡称重 2010-02-08发布2010-02-23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 13/ T 1187. 1-2010 月 1 i 舀 D B 13汀 1187 称 重 类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站 服 务 规 范 分 为 两 个 部 分 : 第1部分:电子汽车衡称重; 第2部分:电子轨道衡称重。 本 部 分 为 DB13/T 1187的 第 1部 分 。 本 标 准 按

2、 照 G B厅 1. 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唐 山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唐 山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开 平 区 分 局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赵 本 东 、 刘 晓 红 、 刘 树 鹏 、 郭 建 军 、 夏 梅 妍 、 李 伟 。 DB13/ T 1187. 1-2010 称 重 类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站 服 务 规 范 第 1部 分 : 电 子 汽 车 衡 称 重 范围 D B13/T 1187的 本 部 分 规 定 了 称 重 类 社 会 公 止 计 量 站

3、( 以 下 简 称 公 止 计 量 站 ) 的 资 质 、 组 织 机 构 、 人 员 、 计 量 器 具 、 计 量 检 测 、 原 始 记 录 、 检 测 报 告 、 无 效 原 始 记 录 和 无 效 检 测 报 告 、 中 诉 及 投 诉 、 标 识 等 内 容 。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已 经 取 得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行 ( 站 ) 计 A T W .认 证 合 格 证 书 的 以 电 子 汽 车 衡 为 称 重 设 备 的 从 事 人 宗 物 料 称 重 业 务 的 公 正 计 量 站 。 2资质 2 . 1 应 取 得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行 ( 站 ) 计 量 认

4、 证 合 格 证 一 1 )且 在 证 一 ! 弓 有 效 期 内 , 并 在 ( (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行 ( 站 )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一 1 弓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称 重 卜 作 。 2. 2取 得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行 ( 站 )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一 弓 , 停 业 、 歇 业 时 应 及 时 向 当 地 县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告 知 。 3组织机构、人员 3. 1组织机构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应 满 足 数 据 准 确 、 公 止 、 高 效 的 质 量 方 针 。 3. 2人员 3. 2. 1管理人员 熟 悉 计

5、 W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衡 器 的 操 作 规 程 。 3. 2.2计量检测员 侮 班 至 少 有 2名 经 过 省 级 计 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的 计 量 检 测 员 。 4计量器具 4. 1计量器具配备 4.1.1主要计量器具 应 配 备 准 确 度 等 级 为 中 准 确 度 的 电 子 汽 车 衡 器 。 4. 1. 2辅助设备 DB13/ T 1187. 1-2010 4. 1. 2. 1数据输出设备 应 配 各 打 印 机 或 室 外 称 重 显 示 屏 。 4.1.2.2其他设备 可 配 备 监 控 设 施 、 稳 压 电 源 、 计

6、算 机 称 重 管 理 系 统 。 检 定 应 按 照 检 定 证 书 确 定 的 检 定 周 期 进 行 检 定 。 没 有 检 定 合 格 证 的 衡 器 或 超 过 检 定 周 期 的 衡 器 , 应 使 用 。 n 丿一 r J 4 停 4. 3设施与环境 4. 3. 1检 测 室 的 设 施 环 境 条 件 ( 包 括 : 温 度 、 湿 度 、 防 震 、 防 腐 蚀 、 防 尘 土 、 电 压 ) 应 满 足 检 测 的 需 要。 4.3.2系 统 应 当 可 靠 接 地 ( 包 括 : 传 感 器 、 秤 台 、 仪 表 、 打 印 机 、 计 算 机 、 室 外 称 重 显

7、示 屏 ) , 各 个 接 地 点 的 电 位 应 相 等 。 4. 3.3 4. 3. 4 检 测 室 及 环 境 应 清 洁 整 齐 , 检 测 设 备 的 放 置 应 便 于 操 作 。 应 有 防 火 与 安 全 措 施 , 与 检 测 无 关 的 物 品 不 得 随 意 带 入 检 测 室 。 4. 4定期检查 4.4. 1检查周期 每 半 个 月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 如 出 现 不 符 合 4. 4. 2-4. 4. 6情 况 应 停 I卜 使 用 、 及 时 处 理 , 并 做 好 检 查 、 维 护 记 录 ; 记 录 保 存 至 少 一 个 检 定 周 期 。 4.

8、4. 2秤体 秤 体 与 护 坡 应 无 接 触 、 无 异 物 , 限 位 与 护 坡 之 间 距 离 应 保 持 在 衡 器 安 装 图 纸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秤 体 下 沿 与 基 础 平 台 间 应 无 影 响 称 重 准 确 度 的 异 物 。 4.4. 3线缆 线 缆 应 无 磨 损 、 鼠 咬 、 断 裂 松 动 、 脱 落 、 腐 蚀 。 4.4. 4接线盒 不 得 浸 水 、 潮 湿 , 盒 内 应 无 灰 尘 。 4.4. 5偏载 将 衡 器 满 量 程 20 以 上 的 载 荷 放 在 秤 体 支 撑 点 的 相 应 区 域 内 的 台 面 上 , 依 次 检

9、查 每 个 支 撑 点 ; 各 点 示 值 之 差 应 不 人 于 该 秤 量 使 用 中 检 定 的 最 大 允 许 误 差 。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DB 13/ T 1187. 1-2010 4.4.6重复性检查 将 衡 器 满 量 程 5 0 以 上 的 载 荷 放 在 台 面 的 中 心 位 置 , 重 复 进 行 3 次 ; 多 次 秤 量 结 果 之 差 应 不 大 于 该 秤 s.使 用 中 检 验 的 最 大 允 许 误 差 的 绝 对 值 。 4.4. 7衡器异常情况的处理 衡 器 在 使 用 中 发 生 异 常 现 象 ,

10、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 影 响 计 量 性 能 的 故 障 应 经 过 具 备 计 量 器 具 维 修 资 质 的 单 位 维 修 , 经 检 定 合 格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 并 将 异 常 、 修 理 情 况 记 录 在 案 。 4. 5衡器的档案 每 台 衡 器 应 建 立 档 案 , 包 括 : 计 量 器 具 制 造 许 可 证 、 出 厂 合 格 证 、 基 础 图 纸 、 安 装 图 纸 、 使 用 说 明 ! 弓 、 近 五 年 连 续 周 期 检 定 证 书 及 与 维 修 时 对 应 的 检 定 证 书 、 异 常 情 况 记 录 、 维 修 记 录 。 5计

11、量检测 5 . 1 每 天 使 用 前 应 检 查 各 线 缆 是 否 松 动 、 折 断 、 接 地 线 是 否 牢 靠 : 每 次 开 机 是 否 能 够 正 常 白 检 进 入 称 重 状 态 , 示 值 是 否 为 00 5.2 I1/及 时 清 理 秤 台 上 的 异 物 。 5. 3应 按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时 间 预 热 。 5.4被 称 重 对 象 的 总 质 量 应 当 在 衡 器 的 称 重 范 围 之 内 。 5. 5车 辆 上 秤 台 应 直 线 行 驶 , 车 速 低 于 5 km 小 , 制 动 轻 缓 。 5.6 -v检 查 被 称 重 车 辆 所 有 车

12、轮 是 否 全 部 都 在 秤 台 之 上 。 5. 7任 何 人 员 ( 包 括 司 机 ) 不 得 滞 留 在 秤 面 、 车 辆 之 上 、 接 触 秤 体 和 车 辆 。 5 8应 在 车 辆 停 稳 后 称 重 。 5 9风 力 高 于 6级 或 雨 、 雪 天 气 时 不 得 称 重 。 5. 10称 重 后 车 辆 驶 卜 秤 台 , 应 检 查 是 否 空 秤 、 称 重 显 示 器 是 否 回 零 。 5. 11在 完 成 计 量 称 重 的 同 时 应 做 好 原 始 数 据 记 录 。 5. 12在 雷 雨 大 气 , 应 关 闭 所 有 电 源 。 6原始记录、检测报告

13、 6. 1原 始 记 录 应 当 包 括 被 测 货 物 名 称 、 时 间 、 天 气 情 况 ( 风 力 、 温 度 、 湿 度 、 雨 、 雪 ) 、 所 用 计 量 器 具 编 号 、 车 辆 编 号 、 毛 重 、 皮 重 等 内 容 。 6. 2计 量 检 测 员 、 审 核 员 应 在 原 始 记 录 上 签 字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出 具 三 联 检 测 报 告 , 买 卖 双 方 、 公 正 计 址 站 各 一 份 : 有 异 议 的 应 在 原 始 记 录 上 写 明 情 况 。 6.3检 测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 公 正 计 量 站 名 称 并 加 盖

14、检 测 专 用 章 、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行 ( 站 )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1 ) ) 编 号 、 认 证 标 志 、 报 告 编 号 、 检 测 报 告 时 间 、 天 气 情 况 ( 风 力 、 温 度 、 湿 度 、 雨 、 雪 ) 、 货 物 名 称 、 毛 重 、 皮 重 、 净 重 、 检 测 人 员 签 字 、 审 核 员 签 字 、 签 发 人 签 字 、 当 地 县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电 话 等 内 容 。 6 .4 原 始 记 录 、 公 正 计 量 站 留 存 的 检 测 报 告 应 当 按 照 报 告 编 号 建 档 保 存 ,

15、 保 存 期 限 为 2 年 以 上 ( 含 停 业、歇业)。 7无效原始记录和无效检测报告 DB 13/ T 1187. 1-2010 7.1在 下 列 条 件 下 形 成 的 原 始 记 录 和 检 测 报 告 应 确 认 为 无 效 : a )衡 器 不 在 检 定 证 一 ! 弓 有 效 期 内 时 ; b)衡器不符合本标准4.4. 2-4.4.6要求时; c)检测过程不符合本标准5. 1-5. 10要求时; d)检 测 原 始 记 录 、 检 测 报 告 缺 少 检 测 员 、 审 核 员 、 签 发 人 签 字 时 ; e)检测环境不满足本标准4.3. 1-4.3.2时。 了 .2

16、待 消 除 产 生 不 合 格 检 测 结 果 的 原 因 后 , 重 新 组 织 检 测 。 不 合 格 检 测 结 果 的 原 始 记 录 和 检 测 报 告 须 单 独 保 管 , 做 好 处 置 记 录 。 8申诉及投诉 8. 1顾 客 有 权 利 对 公 正 站 提 供 的 服 务 向 公 正 站 负 责 人 申 诉 。 8. 2顾 客 有 权 利 对 公 正 计 量 站 称 重 服 务 向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或 有 关 部 门 投 诉 。 9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标识 9. 1应 当 在 明 显 的 位 置 标 识 公 正 计 量 站 的 名 称 , 并 可 使 用 国 家 规 定 的 计 量 认 证 标 识 。 9. 2应 当 在 明 显 位 置 公 开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电 话 。 0 - 0 闪!一 L S 一一一门一国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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