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标准]-SL 309-2004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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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S 0 3. 1 2 0. 2 0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 L 3 0 9 - 2 0 0 4 替代J J G ( S L ) 1 0 0 1 -9 4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A s s e s s me n t c r i t e r i o n o f me t r o l o g y a c c r e d i t a t i o n f o r q u a l i t y t e s t i n s t i t u t e o f w a t e r r e s o u r c e s 2 0 0 4 - 1 1 - 3 0发布2 0 0 4 - 1 1

2、 - 3 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 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 L 3 0 9 -2 0 0 4 的通知 水国科 2 0 0 4 1 5 5 7 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 ( 水务)厅 ( 局) ,各 计划单列市水利 ( 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审查,批准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为水 利行业标准, 并予发布。 标准编号为S L 3 0 9 -2 0 0 4 , 替代 水利 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计量认证考核规程 C J J G( S L ) 1 0 0 1 -9 4 , 本标准 自

3、颁布之日起实施。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前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 ( 验收)评审准则 ( 试行) 的规定, 根据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水利技术标准的编 制计划, 编制了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 并替代 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 质量检验测试机构计量认证考核规 程 J J G( S L ) 1 0 0 1 -9 4 , 本标准共 1 6 章, 主要技术内容为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的通用要求。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 ( 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即为 产品质量检 验机构计

4、量认证/ 审查认可 ( 验收)评审准则中 的实验室。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版本为: J J G( S L) 1 0 0 1 -9 4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计t办公室 本标准参编单位:松辽流城水资源保护局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水利部水文局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山刘咏峰邓湘汉 王黎高俊杰李怡庭 陶秀珍刘晓辉王剑影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陈华康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5、窦以松 目次 1 总则 ,. . 一1 2 引用标准 . “ 1 3 术语 , ” , , , , , , , 一1 4 组织和管理 . . . 3 5 质量体系、 审核和评审 4 6 人员 ,- , 7 7 设施和环境 二 二7 8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8 9 量 值 溯 源 和 校 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9 1 0 检验方法 1 0 1 1 检验样品的处置 ,. , , 1 1 1 2 记录 1 2 1 3 证书和报告 , ,. 1

6、 3 1 4 检验的分包 , 二 1 4 1 5 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1 5 1 6抱怨 “ , , , , , , 1 5 总则 1 . 1 为统一水利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工作,制定本标准。 1 . 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水利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 a ) 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安全的质量检测机构。 ( b )各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及水资源、水环 境监测机构。 ( c )水利行业科研院所和设计、 施工等单位的质量检测机构。 ( d ) 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 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水文、 水质监测 机构 口 ( e )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执行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 质量检测机构。 1

7、. 3 水利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除应符合本准则规定外, 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2 引用标准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 B / T 1 5 4 8 1 -2 0 0 0 )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 G B / T 1 5 4 8 3 -1 9 9 9 )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 / T 1 9 0 0 0 -2 0 0 0 ) 3术语 3 . 1 实验室l a b o r a t o r y 从事校准和/ 或检验的机构。 注: 1 . 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 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 还 进行其他活动,则 “ 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

8、分 2 .本标准中的 “ 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 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 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 在 或来 自一个可移动的设 施 3 . 2 检测t e s t 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确定给定产品的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 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注 t e s t 在某些场合也译为 测试、试验或检验. 3 . 3 能力验证p r o f i c i e n c y t e s t i n g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 检测能力。 3 . 4 实验室间比 对i n t e r - l a b o r a t o r y c o m p a r i s i o

9、 n 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检 测产品或物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3 . 5 管理评审m a n a g e m e n t r e v i e w 由机构最高管理者就质量方针和目标,对质量体系的现状和 适应性进行的正式评价。 注 : 1 .管理评审可以包括质量方针评审 2 .质量审核的结果可以作为管理的一种输入。 3 .最高管理者指的是其质量体系受到评审的组织的管理者. 3 . 6 质量审核q u a l i t y a u d i t 确定质量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 排是否有效地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有系统的、独立的 检查。

10、注 : 1 .质量审核一般用于对质量体系或其要素、过程、产品或服务的审核. 2 .质量审核目的之一是评价是否需要采取改进或纠正措施。 3 .质量审核可以是为内部或外部的目的而进行的。 4 .质量审核应由与被审核领域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但最好取得有 关人员的配合。 3 . 7 标准物质 r e f e r e n c e m a t e r i a l 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稳定的特性,用于校准仪器、评 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材料或物质。 3 . 8 有证标准物质 c e r t i f ie d r e f e r e n c e m a t e r i a l 2 附有证书的参考物质,

11、其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 的程序确定, 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 每一种出证的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 3 . , 运行检查r u n n i n g i n s p e c t i o n 计量标准 ( 器具)或检测仪器设备在两次校准 ( 或检定、验 证)期间,为保持其合格状态而进行的核查。 3 . 1 0 内 审员in n e r - q u a l i t y a u d i t o r 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具备从事内部质量体系审核资格的人员。 注:内审员须经授权才能进行某一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4 组织和管理 4 . 1 质检机构或其母体组织应具

12、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其组织和运 作方式应保证固定的、 临时的和可移动的设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申请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 ( 验收)的质检机构一般为独立法人, 应 具有法人资格证明,其负责人应有主管部门任命文件;非独立法 人的需经法人授权,其负责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或授权文 件,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能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 动,有独立账目和独立核算。 4 . 2 质检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 a ) 有管理人员,并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资源。 ( b ) 有措施 ( 如公正性声明、 质量承诺等) 保证所有工作人员 不受任何来 自商业、财务和其他会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压力。 ( 。 )

13、其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诚 实性 。 ( d ) 对影响检验质量的所有管理、执行或验证人员规定其职 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 e )由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 了解检验工作目的, 以及懂得如 何评定检验结果的人员实施监督。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 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有负责技术工作的技术主管 ( 无论如何称谓) , 可以专职 也可以兼职,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检测工作三 年以上。 ( 9 ) 有负责质量体系 及其实施的质量主管 ( 无论如何称谓) , 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检 测工作三年以上,他可以直接与负责

14、质检机构质量方针和资源决 策的最高管理者及技术主管联系。在规模较小的质检机构中,质 量主管也可以是技术主管 h ) 在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 要指定其代理人, 代理人应满 足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岗位资格的要求,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 (i ) 应在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 规定,保护委托方的机密信 息和所有权 G ) 适当 时, 参加国际、 国家、 行业或自 行组织的实验室之间 的比对和能力验证计划。 ( k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 按时完成。 5 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 5 . 1 质检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 范围和工 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也应将其制度、计

15、划、程序和作业指导 书等文件化。质量体系要素应形成文件,并达到确保质检机构检 测和 ( 或)校准结果质量所需的程度。质量文件应提供给质检机 构人员使用。质检机构应明文规定达到良好工作水平和检验服务 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作出承诺。质检机构的管理者应将质量方针 和目标纳入质量手册,并使质检机构所有有关人员都知道、理解 并贯彻执行。质量主管应负责保持质量手册的现行有效性。 52 质量手册以及相关的质量文件应阐述质检机构为满足本准 则的要求所制订的方针和工作程序。质量手册和相关质量文件应 包括 : ( a )最高管理者的质量方针声明,包括目标和承诺。 ( b ) 质检机构组织与管理结构以及它在任一母体组

16、织中的地 位和相应的组织图。属独立法人性质的质检机构,应在组织图中 明确表示出本质检机构的内部、外部关系;非独立法人性质的质 检机构, 应表示出本质检机构在母体组织中所处的位置及内部、 外 部关系 。 ( c ) 管理工作、技术工作、 支持服务和质量体系之间的关系, 宜采用质量体系职责分配表表示 ( d )文件的控制和维护程序,应明确在所有相关场所和人员 均可得到所需文件的有效版本。 e )关键人员的岗位描述及相关人员的工作岗位描述。 “) 质检机构获准签字人的识别,并规定其授权签字范围。 ( 9 ) 质检机构实现量值溯源的程序。 ( h ) 质检机构检验的范围, 包括检测项目、 参数和依据的

17、标准 名称及编号。 ( i )确保质检机构评审所有新工作的措施,以保证质检机构 在开始新工作之前有适当的设施和资源。 (j ) 列出 在用的 检验程序。 ( k ) 处置检验样品 的程序。 ( 1 ) 列出在用的主要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和参考测量标准 ( m) 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 ( 验证)维护程序。 ( n )涉及检定 ( 验证) 的活动, 包括实验室之间比对、 能力验 证计划、标准物质的使用、内部质量控制方案。 ( o ) 当发现检验有差异或发生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时,应 遵循的反馈和纠正措施程序。 ( p ) 质检机构关于允许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或标准规范的 例外情况的管理措施。 ( q

18、 )处理抱怨程序。 ( r ) 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的程序。 ( 5 ) 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程序。 ( t )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程序。 ( u )设施和环境控制管理程序。 ( v ) 记录管理程序。 5 . 3 质检机构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 审核活动应验证纠正措 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以证实其运行能持续地符合质量体系的 要求。这种审核应由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内审员承担,内审员应 与被审核工作无关。当审核中发现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 疑时,质检机构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 所有委托方。 5 . 4 管理者应每年对为满足本标 准要求而建 立的质量体系至少 评审一次,评审应予以记

19、录,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性.并进 行必要的更改和改进。管理评审应考虑到: ( a )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 b ) 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 c ) 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 ( d ) 纠正和预防措施。 ( e ) 外部机构评审的结果。 ( f )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 ( 9 )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 h ) 客户的反馈。 ( i ) 抱怨。 G) 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员工培训。 5 . 5 在审核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形成文件。 对质量负责的人员应保证这些纠正措施在议定的时间内完成。 5 . 6 除定期审核以 外, 质检机构还应采取其他有

20、效的检查方法来 确保提供给委托方结果的质量,并应对这些检查方法的有效性进 行评审,其内容包括 ( 但不仅限于此) : ( a )尽可能采用统计技术的内部质量控制方案。 ( b ) 参加能力验证试验或其他实验室间的比对。 ( c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和/ 或在内部质量控制中使用副 标准物质 。 ( d )用相同或不相同的方法进行重复检验。 ( e )对保留样品的再检验。 “ )一个样品不同特性检验结果的相关性。 6 人员 61 质检机构应有足够的专职人员, 这些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 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 .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每个检 测项目、参数应有两名以上检测人员能够承担。 ( a

21、)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 技术主管、 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 应有任命文件。 ( b ) 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 部门确认。 ( c )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 政领导成员担任。 ( d ) 质检机构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 验业务 。 6 . 2 质检机构应制定人员教育和培训计划, 确保其人员在专业技 术和管理方面得到及时培训。检验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 . 3 质检机构应保存所有技术人员有关资格、 培训、 技能和经历 等的技术业绩档案。 7 设施和环境 7 . 1 质检机构的设施、 检验场地以及能源、照明、 采暖和通风等

22、应便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行,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7 . 2 检验所处的环境不应影响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或对其所要求 的测量准确度产生不利的影响, 在非固定场所 ( 如在移动实验室、 抽样现场或野外现场)进行检验时尤应注意,且应保留其所有相 应 的记录 。 7 . 3 适当时, 质检机构应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 控制和 记录的设施。对影响检验的因素,例如生物灭菌、灰尘、电磁干 扰、湿度、电源电压、温度、噪声和振动水平等应予以适当重视, 当环境条件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时,应停止 检测工作。应配置停电、停水、防火等应急的安全设施,以免影 响检验工作质量。 7 . 4 相邻区域内的工

23、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 应采取有效的隔 离措施。 7 . 5 进入和使用有影响工作质量的区域应有明确的限制和控制 措施。 7 . 6 应有适当措施确保质检机构有良好的内务和安全管理, 符合 有关人身健康和环保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予以特别注意: ( a )检测区域应保证清洁卫生、整齐有序。 ( b ) 检测区域内仪器设备摆放布局合理、便于操作。 ( c ) 检测区域内禁止吸烟、 进食 , 禁止存放与检测工作无关的 杂物 。 ( d ) 需要更衣换鞋的检测区域应保持清洁。 ( e )检测区域 “ 三废”的排放和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8 仪器 设备和标准物质 8 . 1 质检机构应正确配备进行检验的

24、全部仪器设备( 包括标准物 质) , 应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 并注明仪器设备名称、 编号、 型号、 测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 不确定度、 量值溯 源等。 如果要使用质检 机构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 ( 限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 , 则应 保证符 合本准则规 定的相关要求。 仪器 设备购置、 验收、 流 转应受控。未经定型的专用检验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 验证证 明。 S . 2 质检机构应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并有维护程序; 如果任一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 或通 过检定 ( 验证)及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 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贮存在

25、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 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 ( 验证)或检验证明其功能指标已 恢复。质检机构应检查由于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验所造成的 影 响。 8 . 3 每一台仪器设备 ( 包括标准物质) 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 其状态,根据计量仪器设备状态分别采用 “ 合格” 、“ 准用” 、“ 停 用”计量认证专用标识;非计量实验设备也应有类似的标识表明 其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8 . 4 应保存每一台仪器设备的档案,其内容包括: ( a ) 仪器设备名称。 ( b )制造商名称、型号、序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 c ) 接收日期和启用 日 期。 ( d )目前放置地点 ( 如果适用) ( e

26、 ) 接收时的状态及验收记录 ( 例如, 全新的, 用过的, 经改 装 的) 。 ( f ) 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 ( 或复制件) 。 ( 9 ) 校准和/ 或检定 ( 验证) 的日 期和结果以及下次校准和/ 或检定 ( 验证)的日 期。 ( h ) 迄今所进行维护的记录和今后维护的计划 ( i )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的历史记录。 ( j ) 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8 . 5 应保存对检验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 ( a )标准物质名称。 ( b ) 生产单 位名称。 ( c )标准物质唯一性标识。 ( d )购买日期及接受时的状态记录。 ( e )标准物质的等级和规格。 ( f

27、 )标准物质的有效期。 ( 9 ) 领用人和领用量。 ( h ) 失效标准物质处理记录。 9 .1 量值溯源和校准 凡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 在 9 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和/ 或检定 ( 验证) 。质检机构应制定有 关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的校准与检定 ( 验证)的周期检定计划。 , . 2 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 或检定 ( 验证)和由技术 主管确认的总体计划,以确保质检机构的测量可追溯到已有的国 家计量基准。校准证书应能证明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并应提供 测量结果和有关测量不确定度和/ 或符合经批准的计量规范的说 明。自检定/ 校准的仪器设备, 按国家计量检定

28、系统的要求, 绘制 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 ( 适用时) , 以确保在用 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的要求。 ,3 如不可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质检机构应提供检测结果相 关性的满意证据,例如参加一个适当的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 证计划。 9 . 4 质检机构建立的测量参考标准只能用于校准, 不能用于其他 目的,除非能够证明其作为测量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5 测量的参考标准的校准工作应由 能提供对国家计量基准溯 源的机构进行。应编制参考标准进行校准和检定 ( 验证)的计划。 计量检定用最高计量标准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 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 . 适用时,

29、参考标准、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的两次检定 ( 验 证) / 校准之间应进行运行中的检查,使仪器处于受控状态。 9 . 7 如可能, 标准物质应能溯源到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 或溯源 到国家或国际标准参考 物质应使 用有证 标准物质 ( 有效 期 内) 。 1 0 检验方法 1 0 . 1 质检机构应对缺少指导书可能会给检验工作带来危害的 所 有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样品的处置和制备、检验工作编制指 导书,并在质量文件中规定。与质检机构工作有关的指导书、标 准、手册和参考数据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1 0 . 2 质检机构应使用适当的 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检验工作以及 1 0 职责范围内的其

30、他有关业务活动 ( 包括样品的抽取、 处置、 传送、 贮存、 制备, 测量不确定度的 估算, 检验数据的分析) 。 这些方法 和程序应与所要求的准确度和有关检验的标准规范一致。 1 0 . 3 没有国际、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检验方法时,质检机 构应尽可能选择国际或国家标准中已经公布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 或有关科技文献或杂志上公布的方法,但应经质检机构技术主管 确认。 1 0 . 4 需要使用非标准方法时,这些方法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 形成有效文件,使出具的报告为委托方和用户所接受 1 0 . 5 当采样或抽样作为检验方法的一部分时,质检机构应按有 关程序文件的规定和适当的统计技术采集或抽取样品

31、,并记录与 采样或抽样有关的背景资料和操作过程。 1 0 . 应对计算和数据换算进行适当的检查。 1 0 . 7 当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采集、处理、运算、记录、报 告、贮存或检索检验数据时,质检机构应确保: ( a ) 符合本标准要求。 ( b ) 计算机软件应形成文件并满足使用要求。 ( c ) 制定并执行保护数据完整性的程序, 这些程序应包括 ( 但 不限于) 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贮存、数据传输和数据处理的完 整性。 ( d ) 对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进行维护, 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并 提供保证检验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 e ) 制定和执行保证数据安全性的适当程序,包括防止非

32、授 权人员接触和未经批准修改计算机记录。 1 0 . 8 质检机构应制定其技术工作中所使用的消耗材料的采购、 验收和贮存的程序。 u检验样品的处置 1 1 . 1 质检机构应建立对拟检验样品的唯一识别系统,以保证在 任何时候对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 1 1 1 1 . 2 在接收检验样品时,应记录其状态,包括是否异常或是否 与相应的检验方法中所描述的标准状态有所偏离。如果对样品是 否适用于检验有任何疑问,或者样品与提供的说明不符,或者对 要求的检验规定得不完全,质检机构应在工作开始之前询问委托 方,要求进一步予以说明。质检机构应确定是否已完成了对样品 的必要准备,包括是否按委托方要求对样品进行

33、的相应准备。 1 1 . 3 质检机构应在质量文件中规定有适当的设施避免检验所用 样品在贮存、处置、准备检验过程中变质或损坏,并遵守随样品 提供的任何有关说明书。如果样品必须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贮存 或处置, 则应对这些条件加以维持、 监控和记录 ( 如必要)。 当检 验样品或其一部分须妥善保存时 ( 例如, 基于记录、 安全或价值昂 贵或 日 后对检验进行检查的原因),质检机构应有贮存和安全措 施,以保护这些需要妥善保存的样品或其部分状态的完整性。 1 1 . 4 质检机构应编制对检验样品接收、保存或安全处置的质量 程序文件,包括为维护质检机构诚实性所必需的各项规定。 1 2 记录 1 2 .

34、 1 质检机构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规章的记录制 度,应建立和维持识别、收集、索引、存档、借阅、维护和清理 的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所有的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 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副本、检验证书副本、检验报告副本均应 归档并保存适当的期限。每次检验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 证其能够再现。除依据检测标准规定的必需信息外,记录应包括 参与采样或抽样、样品准备、检测仪器设备、检测地点、检测时 间、检测环境条件及检验人员的标识。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 在工作时予以记录,并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识别。记录更改应按 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1 2 . 2 所有记录 ( 包括 8 . 4条中有关校准

35、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记 录 ) 、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 贮存 、妥 善保管并为委托方保密 1 3 证书和报告 1 3 . 1 对于质检机构完成的每一项或每一系列检验的结果,均应 按照检验方法中的规定,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在检验证书 或报告中表述,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证书或报告中还包括为说 明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1 3 . 2 每份检验证书或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 a ) 标题, 例如 “ 检验证书”或 “ 检验报告” 。 ( b )质检机构的名称与地址,进行检验的地点 ( 如果与质检 机构地址不同)。 c )检验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 ( 如序号)和每页及总

36、页 数的标识 。 ( d ) 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 如果适用) 。 ( e )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 ( f ) 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 ( g ) 检验样品的接收和进行检验的日 期 ( 如果适用) 。 ( h ) 对所采用检验方法的标识,或者对所采用的任 何非标准 方法的明确说明。 (i )涉及的抽样程序 ( 如果适用)。 G )对检验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 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 k 测量、 检查和导出的结果 ( 适当地辅以表格、图、 简图和 照片加以 说明) ,以及对结果失效的证明。 ( 1 )对估算的检验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 ( 如果适用)。 (

37、 m) 对检验证书或报告 ( 不管如何形成)内容负责人员的签 字、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 日 期。 ( n )如果适用,做出本结果仅对所检验样品有效的声明 ( o )未经质检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 ( 完 整复制除外)的声明。 1 3 . 3 如果检验证书或报告中包含分包方所进行的检验结果,则 7 3 应明确地标明,并将分包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记录存档。 1 3 . 4 应合理地编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尤其是检验数据的表达应 易于读者理解。注意逐一设计所承担不同类型检验证书或报告的 格式,但标题应尽量标准化。 1 3 . 5 对已发出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重大修改,应另行编制一份 完整

38、的检验证书或报告, 并以另发文的方式注明所替代的原报告, 或采用对“ 编号为XXXX的检验证书或报告” 作出补充声明, 或 以检验数据修改单的方式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应有相应规定并符 合本标准第 1 2 章的全部相应要求。 检验证书或检测报告应由获准 签字人签发。 1 3 . 6 当发现诸如检验仪器设备有缺陷 等情况, 而对任 何证书、 报 告或对证书或报告的修改单所给出结果的有效性产生疑间时,质 检机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1 3 . 7 当委托方要求用电话、电传、图文传真或其他电子和电磁 设备传送检验结果时,质检机构应保证其工作人员遵循质量文件 规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应 满足本标准的要

39、求,并为委托方 保密。 1 4 检验的分包 1 4 . 1 如果质检机构将检验工作的一部分分包,应选择通过计量 认证具备检测资格和能力的质检机构,接受分包的质检机构要符 合本标准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 ( 限仪器设备为使用频 次低、 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 。 质检机构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 力完成分包任务,并能满足相同的能力要求。质检机构应将分包 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并就其分包方的工 作对委托方负责。 1 4 . 2 质检机构应记录和保存分包方的能力及符合性调查的详细 资料,并保存有关分包事项的登记册及证明记录。质检机构应保 存所有分包工作的纪录。 1 5 外部支持服

40、务和供应 1 5 . 1 质检机构在寻求本标准未涉及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以支 持其检验工作时,应选用能充分保证质检机构检验质量的外部支 持服务和供应。 1 5 . 2 如外部支持服务或供应商无独立的质量保证,质检机构应 制定有关程序确保所购仪器设备、 材料和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 只 要有可能,质检机构应确保所购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在使用前按 相应的检验所要求的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校准或检定 ( 验证) , 并 保存相关记录。 1 5 . 3 质检机构应对影响检测和校准质量的重要消耗品、供应品 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保存所有为检验提供所需的支持服 务和供应品的所有供应商的记录。 1 6 抱怨 1 6 . 1 质检机构应在质量文件或程序中,作出处理委托方或其他 单位对质检机构工作提出抱怨的规定,并记录和保存所有抱怨及 处理意见,包括质检机构针对抱怨所开展的调查以及采取的纠正 措施 1 6 . 2 当抱怨或其他任何事项是对质检机构是否符合其质量方针 或程序,或者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或者是对其他有关质检机构 检验质量提出疑问时, 质检机构应确保按本标准 5 . 3 条的要求, 立 即对抱怨涉及的范围和职责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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