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标准]-QBT 1702.3-1993 浮洗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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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 国轻工行业标准 Q B / T 1 7 0 2 . 3 -1 9 9 3 浮洗机 主题 内容与适用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G T 5 A 1 型浮洗机的产品分类、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G T 1 1 B 1 型番茄酱成套设备中的浮洗机。 2 引用标准 G B / T 1 4 2 5 3 轻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Q B / T 1 5 8 8 . 1 轻工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 B / T 1 5 8 8 . 2 轻工机械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Q B / T 1 5 8 8 . 3 轻工机械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Q B /

2、T 1 5 8 8 . 4 轻工机械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Q B / T 1 7 0 2 . 1 1 2 t / d 番茄酱成套设备 Z B J 5 0 0 0 4 金属切削机床噪声声压级的测定 3 产品分类 3 . 1 产品型式 本浮洗机为鼓风式番茄浮洗机, 由浸洗区、 发泡区、 选择处理台所组成。 3 . 2 产品型号 GT 5 A 1 设备设计顺序号 设备品种代号( 清洗) 设备类别代号( 原料处理) 设备专业代号( 罐头机械) 注: 产品型号由轻工业部杭州轻工机械设计研究所统一归口 颁发。 3 . 3 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表 1 , 表 1 项目单位数值 处理能力t / h)1 0 装机容

3、量 k W 3 . 3 4 技术要求 4 . 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同时亦应符合Q B / T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1 9 9 3 - 0 3 - 2 8 批准1 9 9 3 - 1 0 - 0 1 实施 31 9 Q B / T 1 7 0 2 . 3 -1 9 9 3 1 7 0 2 . 1的要求。 4 . 2 所有外购件和原材料应有供货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如无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制造 厂应对外购件和原材料进行检验, 合格的才能采用。 4 . 3 整机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 G B / T 1 4 2 5 3的有关规定。 4

4、. 4 绝缘电阻不得小于2 MO, 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 2 n . 4 . 5 零部件和产品的焊接应符合 Q B / T 1 5 8 8 . 1 的有关规定。 4 . 6 零件的机械加工应符合 Q B / T 1 5 8 8 . 2的有关规定。 4 . 7 产品的 装配应符合Q B / T 1 5 8 8 . 3 的有关规定。同一传动轴上的链轮方位必须一致, 所带动的 链 条紧密一致。 4 . 8 油漆应符合 Q B / T 1 5 8 8 . 4的有关规定。 4 . 9 滚筒在选择台区间翰送番茄时能自 身转动。 4 . 1 0 空载噪声不得大于 8 5 d B ( A) . 5 试验方法

5、 5 . 1 处理能力 用分度值为。 . 1 s 的秒表, 测量处理 I t 物料所需的时间, 然后换算为1 h 的处理能力, 应符合表 1 规定。 5 . 2 电功率消耗 用精度为。 . 5 级的三相功率表测量, 数值不得大于表1 装机容盆的规定。 5 . 3 绝缘电阻、 接地电阻 在电机出线端子与机壳之间, 用精度为 1 . 0 级的 5 0 0 V兆欧表测出绝缘电阻, 应符合 4 . 4 条的规 定; 在机器接地端子与外壳之间, 用精度为士。 . 0 0 1 n的数字微欧计测出接地电阻, 应符合4 . 4 条的 规定。 5 . 4 噪声 用精度为士1 d B的声级计, 按 Z B J 5

6、 0 0 0 4 的规定测试, 应符合4 . 1 0 条的规定。 5 . 5 其他项目 用目 测、 耳听、 手摸等常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 . 1 出厂检验 6 . 1 . 1 检验必须在产品出厂前进行. 6 . 1 . 2 每批产品应逐台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 技术文件和4 . 1 -4 . 1 0 条的要求, 对产品的制造、 装配、 外观、 安全卫生等进行检验。 6 . 1 . 3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并附有证明机器质量合格的文件。 6 . 2 型式检验 6 . 2 .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 新产品试制完成或老产品

7、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 .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 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 d . 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e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 . 2 . 26 . 2 .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 检验项目应特合3 . 3 条、 第 4 章的规定。 型式检验在使用单位进行。 3 2 0 Q B / T 1 7 0 2 . 3 -1 9 9 3 6 . 2 . 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如不合格, 则应加倍抽检, 如仍不合格, 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按 Q B / T 1 7 0 2 . 1 第 8 章的规定。 : 梦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 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前卫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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