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标准]-QBT 1994-2004 沐浴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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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S 7 1 . 1 0 0 . 4 0 分类号: Y4 3 备案号: 1 5 1 0 0 - 2 0 0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轻 习 二 行 业 标 准 QB 1 9 9 4 一2 0 0 4 代替Q B 1 9 9 4 一1 9 9 4 沐浴剂 B a t h a g e n t s a n d s h o w e r a g e n t s 2 0 0 4 - 1 2 - 1 4发布2 0 0 5 - 0 6 -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Q B 1 9 9 4 一2 0 0 4 P H吕 本标准的 5 . 1 , 5 . 3中部分指标 ( 黑

2、体字部分) 、5 . 4 和 5 . 5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Q B 1 9 9 4 -1 9 9 4 浴液的修订。 本标准与Q B 1 9 9 4 -1 9 9 4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产品名称由 “ 浴液”改为 “ 沐浴剂” ,以适应不同外观形式的 “ 沐浴剂”产品; 由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 增加了产品的术语定义,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完善了产品标记; 提高了对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要求; 取消了I 型和 11型的分类; 修订了总活性物含量指标要求,并改为推荐性指标; 修订了p H指标要 求; 修订了甲醇含量、砷含量及重金属含量指标要求; 增加了汞含量指标要求

3、; 增加了微生物指标: 增加了定量包装要求; 修订了保质期期限。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 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中 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太原) 、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万绪、吴冬、姚晨之、胡茵、李晓辉、庄孟芙。 本标准于 1 9 9 4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旅之日起,代替原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 O B 1 9 9 4 -1 9 9 4 浴液 。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Q B 1 9 9 4 一2 0 0 4 沐浴剂 1 范围 本标

4、准规定了沐浴剂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以 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调制而成的用于清洁和滋润皮肤的 洗涤产品( 香皂除外)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 / T 6 3 6 8 - 1 9 9 3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禅 值测定 电位法( e q v I S O 4 3 1 6

5、: 1 9 7 7 ) G B 9 9 8 5 - 2 0 0 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 B / T 1 3 1 7 3 . 1 一1 9 9 1 洗涤剂样品分样方法( e q v I S O 6 0 7 : 1 9 8 0 ) G B / T 1 3 1 7 3 . 2 -2 0 0 0 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 测定 G B / T 1 5 8 1 8 -1 9 9 5 阴 离子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 e q v J I S K 3 3 6 3 -1 9 9 0 ) Q B / T 2 4 8 5 - 2 0 0 0 香皂 J J F 1 0 7 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

6、验规则 国 家技术监督局令 1 9 9 5 1 第4 3 号定 量包装商品 计量监督规定 l ? i t A i f 2 0 0 2 1 第2 2 9号化妆品卫生规范( 2 0 0 2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沐浴剂B a t h a g e n t s a n d s h o w e r a g e n t s 以 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调 制而成, 用于洗涤清洁人体皮肤的个人护理用品, 此类产品的外观可以是 液体、膏体或固体( 但不包括香皂类产品) 。 4 产品分类 4 . 1 产品分类 沐浴剂产品, 按其使用对象分为成人型和儿童型。 4 . 2 产品标记

7、a ) 执行本标准的标记方法 成人型沐浴剂标记为 “ 沐浴剂 Q B 1 9 9 4 “ ; 儿童型沐浴剂标记为 “ 沐浴剂 Q B 1 9 9 4儿童型,: b ) 执行其他标准( 必须符合本标准强制性条款) 的产品 标记按所执行标准的规定进行。 5 要求 5 . 1 材料要求 5 . 1 . 1 沐浴剂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9 0 %0 Q B 1 9 9 4 一2 0 0 4 5 . 1 . 2 沐浴剂产品配方中 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卫法监发【 2 0 0 幻第2 2 9 号的规定。 5 . 2 感官指标 5 . 2 . 1 外观 液体或膏 状产品不分层, 无悬浮物或沉

8、淀; 块状产品 色泽均匀, 光滑细腻, 无明显机械杂质和污迹。 注:配方中含有人工添加的悬浮粒子或多相成分的均匀产品除外。 5 . 2 . 2 气味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5 . 2 . 3 稳定性 ( 液体或膏状产品) 于( - 5 1 2 ) 的冰箱中放置2 4 h , 取出 恢复至室温时观察, 无沉淀 和变色现象,透明 产品不混浊; ( 4 0 11 ) 的保温箱中放置2 4 h , 取出 恢复至室 温时观察, 无异味, 无分层和变色现象, 透明产品 不混 浊 。 注:稳定性是指样品经过测试后,外观前后无明显变化. 5 . 3 理化性能 沐浴剂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1 沐浴

9、剂的理化性能 指标 项目 指标 成人型儿童型 总活性物/ %) 1 29 P H e ( 2 5 C ) 4. 0-1 0 . 0 4. 0-8 . 5 甲 醇/ ( m g / k g ) 20 0 0 砷( 1; ( A s 计) / ( m g / k g ) 1 O 重金属( 以P b 计) / ( m g / k g )( 4 0 汞( 以H g计) / ( mg / k g ) 5 1 注:表中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指标 a液 体 或 膏 体 产 品 用1 : 5 ( 质 量 浓 度) 的 水 溶 液 测 试, 固 体 用1 : 2 0 ( 质 量 浓 度) 的 水 溶 液 测 试 5

10、 . 4 微生物指标 沐浴剂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沐浴剂的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成人型儿童型 菌落总数/ ( C F U / g )( 1 00 0 5 0 0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5 . 5 定量包装要求 沐 浴剂每批产品的小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 家技术监督局令 1 9 9 5 第4 3 号的 要求。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QB 1 9 9 4一2 0 0 4 6试验方法 6 . 1 外观 对于液体或膏状产品,取适量样品 置于干燥洁净的透明实验器皿内,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 按指标要求进行评判。 对于块状产品在非直射光

11、条件下直接进行观察。 6 . 2 气味 感官检验。 6 . 3 总活性物 一般情况下,总活性物含量按G B / T 1 3 1 7 3 . 2 - 2 0 0 0 中8 . 1 的规定进行。当 产品配 方中含有不溶于 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 或客商订货合同书中规定有总活性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 要求用 三氯甲 烷萃取法测定时, 总活性物含量按G B 9 9 8 5 -2 0 0 0 附录A的A 1 测定。 6 . 4 p H 按C 日 / T 6 3 6 8 -1 9 9 3 的 规定进行。 测试温度2 5 0C ,用新煮沸并冷却的 蒸馏水配制 成质量浓度分别 为1 : 5( 液体或

12、膏体产品) 或 1 : 2 0 固体产品) 的 试验溶液,混 匀,测定。 6 . 5 甲醇 称 取 无 水甲 醇2 0 . 0 g ( 精 确 至0 . 0 0 1 g ) 按G B 9 9 8 5 - 2 0 0 0 附 录D 的 规 定 配 制 标 准 溶 液后 , 进 行 测 定。 6 . 6 砷( 以As 计) 按G B 9 9 8 5 -2 0 0 0 附 录F 的规定进行。 在按砷斑法测定时, 用样品L o g ,砷标准使用溶液2 m L , 按规定步骤测定。 6 . 7 重金属 ( 以 P b计) 按G B 9 9 8 5 - 2 0 0 0 附录G的规定进行。 测定时用样品2

13、. 5 g , 铅标准使用溶液2 m L , 按规定步骤测 定 。 6 . 8 汞( 以H g 计) 按卫法监发 2 0 0 2 第 2 2 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6 . 9 微生物 按卫法监发【 2 0 0 2 第 2 2 9号第四部分“ 微生物检验方法” 进行。 6 . 1 0 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 沐浴剂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 解度的 测定按G B / T 1 5 8 1 8 -1 9 9 5 的规定进行。 6 . 1 1 净含量 按J J F 1 0 7 0 的 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 . 1 检验分类 7 . 1 . 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5 章规定的全部项

14、目, 但 5 . 1 若己知其性能指标, 在正常生产、 使用时可不检。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 正式生产时,原料、配 方、 工艺、 管理等方面 ( 包括人员素质的变化) 有较大改变, 或设各改 造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 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 c )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QB 1 9 9 4 一2 0 0 4 e )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 . 1 . 2 出厂 检验 出 厂检验项目 包括5 . 2 , 5 . 3 中 总活性 物和p H , 5 . 4中 菌落总 数及

15、5 . 5 . 7 . 2 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 7 . 2 . 1 组批 产品按批交付及抽样验收,以一次交付的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产品组成一交付批。 生产单位交付的产品, 应先经其质量检验部门按执行标准检验, 符合执行标准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书,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应包括: 生产者名称、 地址、 产品 名称、 商标、 类型、 净 含量、执行标准编号、批号或生产日期、质量指标等。 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相关合同验收, 必要时可按下述规定在一个月内 抽样验收或仲 裁。 7 . 2 . 2 取样 收货方验收、 仲裁检验所需的样品, 应根据批量大小按表3 确定样本大小

16、, 交收双方会同 在交货地 点从交付批中随机抽取样本。 表 3 批量和样本大小单位为箱 批量2 - 1 5 1 6 252 6 -9 09 1 - - 1 5 01 51 -5 0 05 0 1 -12 0 0 ) 1 2 01 样本大小 23 581 3203 2 验收产品的小包装时,应检查样箱中 全部小包装, 合格判定率为5 %. 注:合格判定率是判定批产品合格所允许的最大不合格品率。本处是指渗漏瓶数、漏贴商标和标志不清的瓶数与样 品总瓶数的百分比。 产品检验时, 从每个样本箱中随机取2 小件( 瓶、 袋、块) , 使总量约3 k g ( 若取2 小件不够时, 可 适当增加件数;若过多,

17、应集中后, 二次随机抽取) 。 取出的 样品若是块状固体按 Q B / T 2 4 8 5 - 2 0 0 0 第5 章分样, 其他类型按G B / T 1 3 1 7 3 . 1 一1 9 9 1 分样, 然后分装在三个干燥洁净的密封容器中, 并封签。 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类型、批号( 或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生产厂名及抽样人签名等项 目。 交收双方各执一份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之用,其保管期不超过一个月。 7 . 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 如指标有一项不合格, 可重新取两倍箱样本采取样品, 对 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

18、批产品不合格。 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终依据。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 . 1 标志 8 . 1 . 1 小包装标志 小包装( 指产品 销售 包装,下同) 标志应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通常应有下列标志: a ) 产品名称、 商标、类型( 儿童型要另外标明) 、 执行标准编号; b ) 生产日 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 期; c ) 净含量; d ) 产品性能、 使用说明 及必要的注意事项( 当配方中使用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或要求用 三氯甲 烷萃取法测定总活性物含量时,应说明) ; e ) 生产者名称、 地址和邮政编码。 8

19、 . 1 . 2 大包装标志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QB 1 9 9 4 一2 0 0 4 产品大包装上应有如下标志: a ) 产品名称、商标、类型 ( 儿童型要另外标明) 、执行标准编号: b ) 生产日 期或生产批号: c ) 小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 d ) 货箱毛重、 箱体尺寸; e ) 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 钓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8 . 1 . 3 包装物上的标志应端正牢固、清晰美观、易于识别。如印 有条形 码,应符合我国 条形码的 有关 规定 。 8 . 2 包装 8 . 2 . 1 小包装的 要求 用塑料瓶( 袋)

20、或软塑小包装的产品,瓶盖应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应有漏液沾污包装的外表面。 其他包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为原则。 8 . 2 . 2 大包装的要求 产品大包装以不损坏小包装为原则。 小包装产品在大包装箱中应排列整齐,不应有缺瓶现象, 封箱 应严实可靠。 每一大包装箱或小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8 . 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应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8 . 4 贮存 8 . 4 . 1 产品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雨淋的 场所。 8 . 4 . 2 堆垛要妥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要活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9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 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 产品的保质期为自生产之日起 十八个月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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