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20XX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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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特征码 BKJphiLlWpkacbUZxvcf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 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2、 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 例执行。 第 2 页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 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 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

3、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 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 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 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 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 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 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 第 3 页 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

4、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 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 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 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 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 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 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

5、、 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 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 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 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 第 4 页 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 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 不得扣押。

6、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 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 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 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 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 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 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

7、 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 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第 5 页 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 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 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 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

8、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 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 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 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 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 6 页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

9、约定,全 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 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 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 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 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

10、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 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 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 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 7 页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 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 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 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

11、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 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 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 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 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 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 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 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

12、条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 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8 页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 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 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 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 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关注新浪微博 李迎春律师,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用人单位未按照

13、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 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 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 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 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 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 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 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 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 9 页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

14、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 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 履行。 (关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 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15、。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 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 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 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 第 10 页 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 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

16、二个 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 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 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 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 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 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关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获取 更多最新资讯) 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 人

17、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 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 定仍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 第 11 页 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 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 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 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

18、 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 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 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 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 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 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

19、利、 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第 12 页 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 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 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 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 第四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 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 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 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

20、件和安 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 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 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 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 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 理意外伤害保险。 (关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获取更多最新 资讯) 第 13 页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 酬,且不得

2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 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六章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 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 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 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 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 况进行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22、的 要求,报送反映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情况、招用职工、遵守劳动 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 会保险等情况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 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 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同 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 14 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 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 报有关部门。 (关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第

23、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 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 行政,秉公执法,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 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 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 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问题进行协商,向 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 用人单位侵

24、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 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等有 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 第 15 页 就劳动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协商争议和劳动 纠纷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引导用人单 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引导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 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5、离 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 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 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 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 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 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 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6、责任。 第 16 页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 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 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 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 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 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 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 社会

27、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 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 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 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 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 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 第 17 页 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 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 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 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 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 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 20XX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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