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秘密人寿保险支公司反洗钱管理实施细则适用对象: 中心支公司及下辖机构制定部门: 中支公司综合管理部文件修订版次状态版本修订原因主要修订内容编制/修订人签发人发布时间V1.0公司开业新建新建文档综合管理部V2.0细化并明确各项要求及操作流程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尽职调查标准、可疑交易及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综合管理部V2.1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反洗钱培训及宣传制度、重大洗钱案件应急管理制度综合管理部严格保密在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外不得复制或使用此文档目 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反洗钱管理机构及职责规定3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5第一节 一般规定5第二节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6第三节 客户尽职调查7第四节
2、 款项收付环节的身份识别11第五节 对既有客户资料的复查12第六节 名单核查与交易监控13第七节 退出机制14第四章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15第一节 一般规定15第二节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17第三节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及报告18第四节 重点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及报告20第五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制度21第六章反洗钱信息保密制度22第七章反洗钱协查制度24第八章 反洗钱培训及宣传制度25第一节 一般规定25第二节 反洗钱培训25第三节 反洗钱宣传26第九章 重大洗钱案件应急管理制度27第一节 一般规定27第二节 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理及报告28第十章 反洗钱审计监督制度29第十一章
3、附则2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免受洗钱及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威胁与侵害,根据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总公司反洗钱相关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洗钱”,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或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恐怖主义融资”,是指下列行为:(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
4、者其他形式财产。(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本规定所称“反洗钱”,一般泛指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人人有责。反洗钱并非仅是反洗钱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人员的职责,公司各级员工和销售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行相关的反洗钱义务。第四条 中心支公司及下辖各机构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并对本机构反洗钱管理情况负最终责任。第五条 中心支公司在
5、上级反洗钱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反洗钱工作,制定并实施中支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细则及各项操作规程。本细则适用于中支公司及下辖各机构,所有员工及营销人员均应严格遵循。第二章 反洗钱管理机构及职责规定第六条 为保障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中心支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中支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分管总及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中支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支及下辖各机构对公司反洗钱制度的执行,贯彻落实反洗钱工作各项要求,并及时向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及执行小组报告工作。第七条 中心支公司综合管理部门作为中心支公司及下辖机构负责牵头落实反洗钱工作的指定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统筹、协调中心
6、支公司及下辖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组织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二)执行公司反洗钱制度、细则及相应操作规程,推动中支及下辖机构落实反洗钱各项要求;(三)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联络,分析落实当地反洗钱监管政策,按规定编制并报送相关报表、报告;(四)贯彻落实公司反洗钱管理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相关要求。第八条 中心支公司运营管理部门作为日常履行反洗钱各项职责的主要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办理新契约投保、保全、理赔、客户服务等具体工作中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分类,审查及收取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应资料,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纪录;并在续期收费和客户服务中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二)日常监测、分析交易异常
7、情况,向中支公司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报告可疑交易;(三)对本部门及运营系列的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反洗钱技能培训;(五)根据需要制定或修订运营操作的执行细则;(六)建立并促使本部门反洗钱合规岗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等。第九条 中心支公司营销培训部、银行保险部、团险部等业务部门承担着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首要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监管规定及公司反洗钱相关要求,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的提供及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负有直接义务;(二)督促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要求核对客户身份资料并留存复印件,收集填报完整的客户信息;(三)指定并督促本部门反洗钱合规人员切实履
8、行职责等。(四)对本系列业务人员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同时做好业务人员及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五)负责所合作的中介及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并协调落实相关渠道客户的身份识别、客户资料提供及大额或可疑交易的报告。第十条 中心支公司财务会计等其他岗位或部门的反洗钱职责,相应参照分公司对应职能条线部门的职责执行。第十一条 中心支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作为中支反洗钱部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中支公司及下辖各级机构对反洗钱管理制度、细则及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二)组织中支及下辖机构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三)制定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组织领导反洗钱相关责任部门和岗位人员落实
9、工作计划;(四)报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揭示面临的洗钱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提出解决方案;(五)定期对本级机构相关部门和下级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考核,并跟进考核对象的整改和完善情况;(六)负责本级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等信息报表、报告的报送工作。(七)协调应对监管检查,负责日常与当地相关监管部门、机构及执法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第十二条 中心支公司运营管理部门须指定一名资深管理人员担任兼职反洗钱合规员,要求必须具备较全面业务知识并熟悉反洗钱监管要求。中心支公司其他部门也应指定一名资深人员担任本部门兼职反洗钱合规员。第十三条 中支公司运营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兼职反洗钱合规员是日常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重要角色
10、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编拟或参与编拟中支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细则及操作规程,将反洗钱的各项要求嵌入部门或岗位操作流程;(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义务;(三)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日常交易监测、分析及报告义务,对于日常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中支公司反洗钱部门负责人及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四)组织开展本部门或职能条线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五)配合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的反洗钱检查或审计工作,并如实提供资料。第十四条 四级机构反洗钱负责人由机构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本机构反洗钱相关工作,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本机构及下辖业务经营单位对反洗钱管理
11、制度、细则及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二)组织本机构及下辖业务经营单位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三)报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揭示面临的洗钱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提出解决方案;(四)负责本级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等信息报表、报告的报送工作。(五)协调应对监管检查,负责日常与当地相关监管部门、机构及执法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和要求,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核对并登记客户基本信息。识别的范围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他们的授权代理人;如果客户为法人或其他机构,还包括其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第十六条 客户身份识别应
12、当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相关。公司依据客户类型、业务关系、地域、产品和交易特点以及其它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相关风险因素,通过综合分析、甄别,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洗钱风险等级并采取不同程度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了客户洗钱风险及尽职调查模型(附件一)作为尽职调查的参数。该模型是基于客户背景、业务关系特点、产品、服务特点和交易性质而设定。客户洗钱风险及尽职调查模型将用以判断对客户应采取何种调查措施,抑或是否接受该客户。公司客户信息数据库应当设立一个客户尽职调查指标,用以即时确认客户的风险类别,并指示应当采取何种调查措施。第十八条 除在建立客户关系之时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以及在客户关系存
13、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之外,如有必要,公司还应建立适当的退出机制。客户每当出现应引起公司注意的变化和/或不正常现象时,应当对客户进行复查。对于高等级风险客户,尤其是最高级别风险客户,公司应采取更严格的持续复查措施。第十九条 即使将客户背景调查工作外包给第三方执行,公司仍需承担最终责任。因此公司必须在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后方能进行外包。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向客户销售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二节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针对性和效率,综合考虑客户行业、身份、资金来源和所
14、在地域等背景情况,以及所购买产品类型及金额、交易特点等因素,公司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洗钱风险等级。第二十二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必须以“了解你的客户”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和分析客户的地域、业务、行业、身份、交易目的、交易特征等各类因素及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分类。(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对客户的国籍、行业、职业等定性指标进行分析的同时,还应对客户交易频率、交易规模等定量因素进行分析,正确地评估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三)持续性原则。由于受到政治、经济、市场等各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等级以及分类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为确保客户洗
15、钱风险等级分类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公司应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进行动态、持续的管理。(四)保密性原则。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属于公司内部保密信息,直接关系到客户风险分类,需要严格保密,以避免被犯罪分子知悉后有意规避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三条 依据上述原则,公司将客户洗钱风险划分为四类,风险由高到低依次为:不可接受风险等级客户、高风险等级客户、中风险等级客户和普通(低)风险等级客户。第二十四条 不可接受风险等级客户为洗钱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包括:(一)客户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通缉罪犯名单,联合国发布的制裁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名单中的人员;
16、二)客户坚持匿名投保或提供虚假姓名投保;(三)客户正经历刑事诉讼。第二十五条 高风险等级客户为洗钱风险较高的客户,包括:(一)客户所属国家和地区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以及联合国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恐怖组织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二)客户为离岸公司,且在避税天堂及(或)金融管制宽松地区(参见FATF定义)注册;(三)客户为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居民(附件二);(四)客户为外国政要;(五)客户参与高风险国家的奢侈品(如名牌轿车、手表珠宝)的交易;(六)客户本人及(或)其最终受益人与高风险国家和地区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七)客户为从事或参与珠宝、贵金属、艺术品、古董、或其他高昂收藏品拍卖
17、的;(八)客户没有任何投保动机地购买本公司的产品,且完全不关心保单利益;(九)无法识别其资金来源的;(十)通过第三人支付个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关系;(十一)投保人有意逃避对交易的监测与检查;(十二)投保规模、交费方式、频率与投保人身份、财务状况不符;(十三)作为可疑交易已报送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所涉及客户。第二十六条 中风险等级客户为洗钱风险一般的客户,包括:(一)客户为中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居民(附件二);(二)客户对保单贷款、撤销与解约的权益表现出过度关注的;(三)客户无合理理由坚持要求日后再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四)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并且没有在合
18、理期限内进行更新的,或者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第二十七条 普通风险等级客户为洗钱风险低的客户。包括不可接受/高/中风险客户之外各项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齐全的客户。第三节 客户尽职调查第二十八条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公司必须以本准则识别客户的身份,从而做到了解客户,进而实施风险评估。根据客户洗钱风险及尽职调查模型确定的标准,不同风险级别的客户适用不同的尽职调查程序:客户洗钱风险等级适用的尽职调查程序普通(低)风险标准调查程序中风险进阶调查程序高风险特殊调查程序不可接受拒绝建立关系或启动退出机制前线业务部门、运营服务部门以及IT部门在执行防范洗钱及恐怖融资行为时应依据自身工作特点,
19、根据本基本准则适当调整其作业流程或工作手册。第二十九条 客户洗钱风险及尽职调查模型是公司客户尽职调查的主要工具。由客户投保时的情况结合购买的产品确定不同的风险等级,最终决定适用何种评估标准。经办部门必须依照客户洗钱风险及尽职调查模型的内容审核客户的风险,采取利用本模型得出的相应评估标准。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可接受者,新件应拒绝受理;既有客户应启动退出机制。第三十条 客户资料库中应有客户尽职调查评估记录,表明该客户已经过客户尽职调查以及风险等级评估,以备查核。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可免于客户尽职调查评估程序:(一)意外险;(二)寿险保单年缴保费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趸缴保费低于人民币2.5万元;(三)没
20、有退保条款,并不能被用于担保的养老金计划保单;(四)定期寿险;(五)健康险;(六)通过从工资里扣除保费方式提供员工退休福利的养老金、退休金、或相似计划,而此类计划的规则不容许转让该计划下的成员利益。上述情形虽不适用客户尽职调查评估程序,但仍需进行公司执行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和其他限制性名单的查核。如客户购买多份保单,只要其中一项达到客户尽职调查的标准,则此客户将适用公司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第三十二条 普通风险的客户适用标准调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步骤: (一)个人投保时,销售人员(包括代理人、合作银行柜员、经代公司代理人或经纪人等)应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出示身份证明原件,确认为其本人
21、此外,还应确认其所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团体客户投保时,销售人员应确认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合格登记注册资格证照及其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确认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二)核保人员核保时,需确认投保单信息;如有疑问,需发照会向代理人或销售人员了解情况,必要时应要求个案生调,并附具相关资料,以备查核。(三)通过客户洗钱风险及尽职调查模型对每一位客户进行系统检核,用以判断对客户应采取何种调查措施,抑或是否接受该客户。 (四)将客户与公司执行的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加以核对。第三十三条 中风险的客户适用进阶调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一)按照第三十二条完成标准调查措施;(二)
22、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 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第三十四条 高风险的客户适用特殊调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一)按照第三十三条完成进阶调查措施;(二)进一步调查客户、最终受益人及其代理人的背景:1. 必要时,核保人员可要求客户提供第二身份证明文件,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驾照、户口簿等,以确认其身份;2. 调查并记录客户资金来源或收入来源;3. 调查并记录客户与公司开展业务的合理性,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三)执行此措施的相关资料需存档
23、备查;(四)每半年对高风险客户进行一次审核。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拒绝接受下列之客户:(一)客户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通缉罪犯名单,联合国发布的制裁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名单中的人员;(二)客户坚持匿名投保或提供虚假姓名投保;(三)客户正经历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 与客户建立关系前,应判断此客户或其关系人是否为外国政要,评估与其进行业务往来是否会增加公司的风险。一旦查明或有嫌疑表明一项业务的申请人属于外国政要,须采用“特殊调查程序”并应对资金的来源加以特别注意。该调查程序应在接受该客户以前完成,此后还应定期复查。对于外国政要的审查,除应实施特殊审查
24、程序外,还应:(一)确定其资金来源;(二)就其所担任的职位,考量其收入与其职位是否相当;(三)注意以下风险因素:1. 该人物来自足以引起特别关注的国家,应关注其职位;2. 财产来源不明,或与其收入不符;3. 从政府或国有企业获得巨额意外收入;4. 资金来源于政府项目的佣金;5. 该人物要求对交易进行任何形式的保密;6. 采用国有银行的账户或政府账户进行的交易。第三十七条 客户若由第三人转介,公司应谨慎评估该客户的背景。即使客户是由股东转介并已实施过客户尽职调查,仍不能免除公司对客户背景调查所负有的责任。第三十八条 即使将客户背景调查工作外包给第三方执行,公司仍需承担最终责任。因此公司必须在采取
25、适当保护措施后方能进行外包。第三十九条 公司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信赖销售金融新产品的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要求;(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要求,采取了
26、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二)第三方为本公司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三)本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四)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公司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电话、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面对面”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以确保采用与“面对面”客户尽职调查效力相当的方式对“非面对面”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第四十一条 对“非面对面”客户的识别和
27、查核程度取决于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性质以及基于客户背景评估的洗钱风险大小,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适用于“面对面”客户的尽职调查措施,如亦适用于“非面对面”客户,其也应采取相应调查措施;(二)通过设置适当的身份验证措施,识别通过网络购买公司产品的客户;(三)不接受未经核实的身份证件;(四)不接受刻意回避“面对面”接触的客户;(五)客户的地址必须真实、有效。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
28、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五)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的金额或财产价值大小;(六)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四节 款项收付环节的身份识别第四十三条 所谓款项指保费、理赔金、退保金、保单借款及其它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收付款项。 第四十四条 款项收取时的注意事项:(一)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达到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
29、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公司在承保前需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二)对于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支,经办人员应立即通报反洗钱报告官,反洗钱报告官应当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总公司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第四十五条 款
30、项支付时的注意事项:(一)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二)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三)查核受益人变更的过程是
31、否正常合理;(四)查核保险给付的对象,必须在决定付款前将其身份信息与公司执行的各类限制性名单加以核对,若与前述名单相符,应立即填写可疑交易报告报告反洗钱报告官;若属于外国政要,则应审查该人作为给付对象或受益人是否存在可疑之处,若发现涉嫌洗钱,应立即通报反洗钱报告官。第四十六条 其他应注意事项:公司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制度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公司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
32、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第五节 对既有客户资料的复查第四十七条 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更新资料信息。如果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公司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第四十八条 对既有客户应采取的复查程序:(一)复查时机客户每当出现应引起公司注意的变化和/或不正常现象(一般指出现购买新的产品组合或非正常退保、或不合乎其身份和需求或无正当理由的变更等情形)时,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
33、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包括但不限于频繁变更通讯地址、变更受益人为无正当关联的第三人、频繁购买新保单、集中退保、办理高额度保单借款;(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或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公司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5)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7)对高、不可接受风险客户应至少每半年复查一次;(8)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
34、户身份的其他情形。(二)复查程序客户若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应复查其档案,确认身份证明文件是否完整;设法了解客户要求该等变更之动机或目的,并将其动机与目的加以记录以供查核。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2)回访客户;(3)实地查访;(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四十九条 对高、中风险等级客户,在一段时期内经过严格审核未再发现风险因素,或通过回访调查等措施发现客户交易特征均正常时,按审核程序可适当降低其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风险等级的监控措施。第六节 名单核查与交易监控第五十条 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监控名单
35、核查机制,建立并维护监控名单数据库;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实施全天候实时监测。在接受客户前须将客户的资料与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名单进行比对。公司应当建立适当程序和电子系统来指示何时以及如何核对有关核查名单。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于核保时、保全变更时、付款时、资料复查时,将客户姓名、名称及其它重要关联方与名单加以比对。公司获得新的监控名单后,应立即对监控名单做回溯性检核和调查。第五十二条 主要的核查名单包括:(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二)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三)联合国等
36、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名单;(五)司法机关发布的通缉罪犯名单;(六)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以及联合国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恐怖组织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七)外国政要名单;(八)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九)其他各类限制性名单。第五十三条 公司须将客户及其代理人、委托人以及最终受益人的姓名、生日和/或其他有关信息与上述各类制裁名单、限制性名单相核对。须根据其业务类型,在客户接纳与交易/付款环节核查一个或多个名单。必须在建立客户关系以前或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完成名单的核对,完成核对前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金融产品。此外,还有
37、必要在进行付款之前将客户信息与更新后的某些名单加以核对。第五十四条 发现目标如何处理:(一)发现外国政要名单上的目标:应进行相关核查,以确定客户是否属于外国政要范畴。如果是(或显示是)属于外国政要范畴,则应立即通知保单运营部门,进而采取特殊调查措施。(二)发现中、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上的目标:(1)一旦发现来自中、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交易,在进行交易前应通知运营或其他相关部门, 对此加强注意;(2)应立即通知负责客户接纳的部门或员工,对此客户加强注意;(3)对此客户采取进阶或特殊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三)发现客户、最终受益人、代理人客户所属国家和地区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以及联合国发布的制裁、禁运
38、的国家和地区或恐怖组织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应进行相关核查,并立即通知保单运营部门,进而采取特殊调查措施。(四)发现国家监管机构发布的限制性名单上的目标:(1)应立即停止交易;(2)应立即通知负责该交易的部门;(3)须立即通知公司反洗钱报告官;(4)应立即通知负责客户接纳或维持客户关系的相关部门, 停止接受该客户;(5)应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七节 退出机制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现既有客户的风险级别从低/中/高变为不可接受时(根据客户洗钱风险及尽职调查模型),应启动退出机制。第五十六条 鉴于我国目前法律并不支持公司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因此,
39、所谓退出机制是指,当发现客户风险级别变为不可接受时,公司应采取其他措施如下: (一)将该客户相关资料(包括已缴保费总额)报请部门主管签核,提交公司反洗钱报告官;(二)密切监控该客户的交易活动;(三)不再与其开展新的业务;(四)记录其交易活动并妥善保存资料,至少每半年复查一次;(五)对于涉嫌犯罪的客户,公司须在咨询法律顾问后采取相应措施。第四章 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 达到以下大额交易标准的,应根据本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大额交易报告:本细则所称的大额交易,是指通过公司各机构办理的各项业务中,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
40、收支交易。累计交易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明确如下:保费缴纳人在缴纳保险费时,由保险业务员收取其现金或其向保险公司缴纳现金的,应视为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现金收支”情形,而采取将现金交付银行柜面或利用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将保费缴入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的,应视为第(二)、(三)项所规定的“款项划转”情形。客户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支付保费的,由银行按照法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
41、额交易报告。第五十八条 异常交易经过分析,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根据本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可疑交易报告。本细则所称的异常交易,是指:(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公司解释后,仍
42、坚持购买的。(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
43、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除以上情形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如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隐瞒有关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情况的,以及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阻
44、碍公司对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做尽职调查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五十九条 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
45、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七)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除以上情形外,公司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司法机关发布的恐
46、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或者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相关的,也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第六十条 公司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六十一条 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按照监管机关的统一标准、格式进行报告。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勤勉尽责原则,在利用技术手段或人工筛选出大额交易及异常交易后,加强对大额交易及异常交易的人工审核,提高交易甄别能力。第二节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第六十二条 公司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应以客户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