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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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年月日,担保法提要,本法主要阐述担保法的概念、原则;保证与保证人的条件;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的效力与抵押权的实现;质押的特征与形式;留置担保的条件、范围;定金合同。,思考,1、担保的概念是什么? 2、担保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证 第三章 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第二章 保证,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合同

2、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责任,第三章 抵押,一、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二、抵押物 三、抵押合同 四、抵押的效力 五、抵押权的实现 六、最高额抵押,第四章 质押,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第五章 留置,一、留置的概念与特征 二、留置的发生 三、留置的效力与实现,第六章 定金,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七章 附则,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九十五条 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讨论(担保法案例分析题),案情一: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

4、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题目,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F/N) 2、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F/N) 3、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F/N) 4、 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F/N

5、) 5、 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F/N),讨论(担保法案例分析),案情二:199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199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199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问题: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分析:,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的

6、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The end,thank you!,希望我们以后一同进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

7、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的概念,担保又

8、称债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保证措施。 担保是一种为保证债的履行而设立的从属之债,它的存在是以它所担保的主债的存在为前提。 担保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担保一旦成立,便在参与担保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设定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借助这种权利义务的约束,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担保法的原则,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通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

9、因此保证是一种合同关系。 保证人与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是保证与被保证的关系,保证人有权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保证同一债务的,称为共同保证。 按份额分担责任的,是指每个保证人只对自己担保的那一部分债务负责,对其他部分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一)保证人的条件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符合规定的法人、组织、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提供保证应当是保证人自愿的行为 关于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国家机关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关于保证人的例外规定 为使用外国政

10、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分为两种: 保证人与债权人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某项经济活动,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所订立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方式,(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11、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保证期间 保证范围 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人无责任情况,抵押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在不转移对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抵押

12、的特征: 抵押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标的物大多为不动产和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抵押的动产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抵押物,(一)允许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13、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三)抵押物登记,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分如下: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

14、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为保证主合同履行所订立的以一定财产做抵押的担保合同。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抵押的效力,对抵押物的效力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行为。 抵押权实现的基本条件 抵押权有效存在 债务已届清偿期 抵押权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或抵押物折价等方法实现。,1、动产质押

15、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权利质押是为了担保债权的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所设定的质权。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

16、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留置的概念与特征,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称为留置权人。,留置权具有如下特征: 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的发生,留置权发生的必要条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同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有牵连关系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

17、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答案,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答案,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答案,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

18、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答案,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答案,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

19、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中断情况包括:1起诉 2请求 3认诺(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额抵押,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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