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申请北京工作居住证申请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公司非京籍骨干员工与公司共创佳绩,缓解在京的生活压力,为员工在北京生活提供便利条件,特制定本规定,为员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第二条 骨干员工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公司骨干员工:(一) 在公司工作满二年且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员工;(二) 中层及以上或具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根据北京工作居住证的申报要求,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二) 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不低于150元/月;(三) 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四) 男
2、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第四条 本章节申报条件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实时政策而定。第三章 申报流程第五条 需在北京办理工作居住证的非京籍骨干员工可向公司提出申请部门领导逐级审批经总经理批示后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第六条 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相应申报表格进行填写,提供所需材料。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不足150元/月,自行进行差额补,将差额部分以现金形式交由财务部。第八条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员工在证件有效期满,经考核符合续聘条件且公司决定继续聘用的,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为员工办理续签手续;经考核不符合续聘条件的,公司将不再为其办理续签手续。第九条 持工作居住证的员工,在证件有效期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在员工离职后1个月内办理工作居住证注销手续。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部20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