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及填报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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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AOOOOOO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1O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1O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O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1O4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1O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是否1O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写代码)1O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O18年版)是否1O9小型微利企业是否11O上市公司是(境内境外)否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2O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2O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是2O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分国(地区)不分项不分国(地区)不分项2O4有限合伙制

2、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2O5创业投资企业是2O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写代码)2O7非营利组织是2O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2O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口 13O纳米 口 65纳米21O科技型中小企业21O-1年(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121O-2入库时间121O-3年(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221O-4入库时间2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11-1 证书编号1211-2发证时间1211-3证书编号2211-4发证时间2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一般性特殊性213重组交易类型(填写代码)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写代码)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_

3、年_月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是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是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是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是22O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是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是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是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是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投资比 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 册地址)其余股东合计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

4、应纳税额相 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一、基本经营情况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1. “ 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代码类型大类中类小类100非跨地区经营企业210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总机构(跨省)一一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办法220总机构(跨省)一一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230总机构(省内)311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需进行兀整年度纳税申

5、报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 并按比例纳税)312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 但不就地缴纳)代码说明:“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 经营企业。“总机构(跨省)一一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 机构。“总机构(跨省)一一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 人

6、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 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 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 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 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

7、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2. “ 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 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 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3. “ 103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 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十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 标。4. “ 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

8、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5. “ 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 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6. “ 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 “是”;其他选择“否”。7. “ 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代码类型大类小类110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120银行130:证券140保险150担保200小企业会计准则300企业会计制度410事业单位会计

9、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420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430:医院会计制度440高等学校会计制度450中小学校会计制度460:彩票机构会计制度500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600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700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999其他8. “ 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 选择“是”,其他选择“否”。9. “ 109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

10、201877号)等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10. “ 110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选择 “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 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1. “ 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 投资企业等),选择“是”。2. “ 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

11、3. “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 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4. “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 企业且为其法人

12、合伙人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 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 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5. “205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创业投资 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

13、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9号)和外商 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 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 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 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 应填报本项。6. “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 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

14、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代码类型大类小类110服务外包类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120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130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210服务贸易类:计算机和信息服务220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230文化技术服务240中医药医疗服务7.“

15、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8“ 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纳税人按照企业类型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 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代码类型大类中类小类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120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13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140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150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2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220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0符合领域的

16、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311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12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3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4符合岀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1321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 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22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3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4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500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600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代码说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

17、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具体说明如下:(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勺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 15%勺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勺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

18、 15%勺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勺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 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4)“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勺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5)“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 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9、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649号)等文件 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具体说明如下:(1)“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 49 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

20、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 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的规定。(3)“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 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 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70%”的规定。“软件企业”

21、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 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649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 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具体说明如下:(1)“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 企业,且其符合财税 201649 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 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的规定。(2)“一般

22、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 49 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应纳税 所得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的规定。3)“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3、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 49 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 业)收入不低于 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70%”的规定。(4)“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

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 49 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 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 低于 25%”的规定。(5)“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

25、得税优惠政策的符 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 201649 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 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30%”的规定。(6)“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 2016 49 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 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26、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 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和第六条第(一) 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的规定。(7)“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 2016 49 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

27、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和第六条第(二) 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 低于 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8)“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是指可以享受减 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 2016 49 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

28、系统集成产品 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和第六条第(三) 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 800 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 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6 号)文件规定 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

29、生产企业”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6 号) 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6 号)文件 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9. “ 209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或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 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30、项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8 27 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 130 纳 米”,投资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 选择“65 纳米”; 同时投资上述两类项目的,可同时选择“ 130纳米”和“ 65纳米”。纳税人既符合“ 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 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 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10. “ 210科技

31、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 ”“210-2 ”“210-3 ”“210-4 ”。如,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 _ (申报所属期年 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 2018 (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 ,“ 210-3 _ (所属期 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若纳税人在2018 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 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 210-1 ”和“ 2

32、10-2 ”项目中;若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 至2018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 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 210-3”和“ 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 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11. “ 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 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 ”“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 应填报。如:纳税人2015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

33、企业证书,有效期 3年,2018年再次参加 认定并于2018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 ”“211-2”“211-3”“ 211-4 ”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 填报本项。12. “ 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13. “213重组交易类型”和“ 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 212重组事

34、项税务处理方 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 213重组交易类型”和“ 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纳税人根据 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判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重组交易重组当事方代码类型代码类型100法律形式改变200债务重组210债务人220责权人300股权收购310收购

35、方320转让方330被收购企业400资产收购410收购方420转让方500合并510合并企业520:被合并企业530被合并企业股东600分立610:分立企业620被分立企业630被分立企业股东14.“ 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搬 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15 “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 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16. “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 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

36、0号发布)等有关 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 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 期间的,选择“是”。17. “ 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非 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18. “ 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文件规定,在不 超过5年期限内分

37、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19. “ 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技术入 股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20. “ 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 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38、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选择“是”o21. “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4 10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5年第 40 号)等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 选择“是”。22. “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59 号)等文件规定,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 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三、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 10 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 ,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 。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 10 位的,应 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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