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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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休宁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休宁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在本县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 第三条县政府设立_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金3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借转补”、事后奖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重大平台和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条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会展、旅游、养老养生、文化、卫生、教育、体育、信息科技、电子商务、后台服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上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

2、中房地产部分)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照财政资金借转补方式可给予5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2021年7月1日后的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按总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和2亿元以上的投资规模给予不同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由县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但最高支持金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借转补”采取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的资金分配方式。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未转作补助部分限期收回。专项资金预拨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以下事项实行事后奖补: (一)县内旅游企业从_航空口岸年接待入境旅客达到2000人

3、及以上的按每位入境旅客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首次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在上一年度排名无退位的情况下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5A级、4A级、3A旅游景区(含多个景区联合申报)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8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2万元。对评定为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五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荣获中国饭店金星奖的饭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五钻级、四钻级的酒家酒

4、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评定的省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新评定的省级、市级特色民宿(客栈)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新荣获全国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3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项目申报的保护单位10万元、5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2000元。新建并获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民办博物馆一

5、次性奖励10万元。新列入的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 旅游演出类的演出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全年演出超过200场的大型室内演出项目超过150场的大型室外演出项目超过场次每场补贴2000元。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动漫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三)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在线销售产品收入超3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在线销售产品收入超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

6、中华老字号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服务业_著名商标、_老字号、_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服务业_市知名商标、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特色商业街区可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省级特色商业街区可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晋升为国家1A、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7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四)境外银行业机构及境内全国性银行业机构首次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区域性银行业机构首次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五)新主持完成国家、行业和地方服务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0

7、万元、20万元、10万元;纳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的补助;通过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验收获得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在我县举办的国际或全国著名品牌赛事、国际性或全国性展会、大型节庆活动、高层次论坛、千人以上会议根据其具体规模和影响力可给予承办方0.5万元至2万元奖励。 (七)对发展势头好、社会贡献大的限额以上优秀服务业企业(县统计名录库内企业)经县发改委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评定按每户1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以下事项安排专项资金。 (一)每年安排旅游营销专项资金用于对外宣传促销、旅游产品开发、教育培

8、训、促销奖励和宣传促销购置等由县旅委具体组织实施。对组织团队游、自驾游、直通车、专列游到我县的旅游企业给予一定奖励由县旅委商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每年安排文化产业发展和_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_古建筑的系统保护和科学利用由县文广新局商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每年安排内贸流通业发展综合类专项资金用于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电子商务促进、城市共同配送和物流标准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居民生活服务业和消费促进由县商务局商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每年安排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_特色体育产业发展由县体育局商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中相关事项达到_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奖励标准的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按照30%配套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部门同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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