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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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目 录引言4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5(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5(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历史沿革7(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91.法人的有限责任的积极价值92法人有限责任的内在要求103.法益平衡要求的现实破坏与法人格否定11(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131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132.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贯彻法律上公平原则的需要143.确立人格否认制度是制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需要14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和差异的研究15(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151. 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152.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17

2、(二) 两大法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差异19结束语20参考文献2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内容摘要: 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开始大规模的建立并发展起来,法人以其独立的人格及其所赋予的独立责任逐渐成为公司所普遍采取的组织形式,因而独立人格成为了公司乃至法人制度的核心,以此为基石构建了完整的公司理论,独立人格的建构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然而独立人格制度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是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另一方面它又是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因为一旦股东滥用了公司的独立人格,足以掩饰公司背后股东的地位差别,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违背,由此一种新的公司制

3、度应运而生,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该制度首先在美国等英美法系的国家产生,并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为多数国家所接受,我国也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引进了该制度,但由于该制度在我国的历史相对较短,加上我国的法制环境相对较为落后,所以该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上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这篇论文旨在在此背景下通过对该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国外学说的比较法研究,探究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制度价值,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完善提供可行性的建议.关键词: 公司人格否认 法理基础 制度价值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ety ,corporations

4、 were widely built and developed . Corporation with its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and responsibility becoming a commonly adopted company form of organization, Thus independent character to become the companys legal system, as well as the core of this as a cornerstone to build a complete theory of the

5、firm。the construction of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 in turn,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d-oriented economy, however,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system is a double-edged sword, on the one hand, It is the umbrella for those who forge ahead,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also a clever frauds talisman, bec

6、ause once shareholders abuse the companys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It is enough to cover the differences of shareholders status, behind the company, resulting in the creditors interests and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to be damaged , it is also a breach of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hus, a new compan

7、y system came into being, namely, the legal system of denying company personality, also known as piercing the veil of corporation system in many states of the ocean legal system The system first appear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countries of the common legal system accepted it since then, The

8、newly revised Company Law of China also introduced the system, but because the system dont have a relatively long history in our country, coupled with Chinas legal environment is relatively backward, so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when the system is running in our country , This dissertation will

9、introduce systematically the legal system of denying company personality in some important states of ocean legal system and continent legal system ,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in fundamental theoretic problems such as the meanings and characters of denying company personality , and point out the simil

10、arities and differences and their basic rules of the legal system of denying company personality in these states by comparison ,then bring forward the systematic thinking and measures on the laysKey words:denying company personality legal basis value 引言法人独立原则与有限责任原则作为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中的基本制度,其立法意义是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

11、形成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当均衡被公司法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所打破时,应有一个法律规则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义务的均衡。由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情形复杂且相当隐蔽性强,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审判机构只能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去判断某一具体案情,做出个案的裁判。但由于我国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审判人员自身法律素养的差距巨大,极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错误适用该规则,或适用标准不一致,导致同样的案情但审判结果不一致。公司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之一,维护公司正常健康的运营,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是公司领域立法

12、、司法的目的所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规则作为保证公司合法运营的保障机制,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源自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被其背后的股东操纵以至于丧失了其独立人格时,法院基于法人的本质和目的,就特定的案件中否认法人人格的存在,直接对公司法人背后的操纵人进行追究的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法人主体资格的否认,使其丧失法人的人格权利。它是法人人格的对立,是消灭法人创制。1 商法范健编著,2007年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源于英美法,在英美法中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大陆法系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美国法

13、院首倡之后,在判例中陆续得以确定的。德国称其为“直索制度”,即在特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令债权人穿越法人的独立人格,想起背后的股东直索,法院赋予债权人“直索权”。法人人格的否认实际上是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因此,丧失法人人格特性的社会组织使其程序上获得了形式上的主体资格,该社会组织实际上也不是一个欺骗交易相对人的伪装的法人“外壳”,自然不可能换取社会对该法人组织的认可。这就是说,如果出资者一方面享有法人独立人格所赋予的投资者的有限责任的交易安全保证,另一方面却不足额出资或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滥用法人人格,那么,债权人就应当享有请求司法机关否认该法人人格,责令出资人对法

14、人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权利。因为既然出资者不愿足额出资或者放弃法人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那么出资者也就不应当享有法人制度给他提供的仅负有有限责任的优势法律地位,即法人一旦丧失其独立人格特性,法律就应当否认已丧失独立人格的法人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将原来法律赋予法人人格而给予出资人的诸如有限责任等优越的法律地位重新归还给债权人,是法人外壳背后的出资者以个人财产直接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责任。近年来 ,特别是去年公司法的修改 ,我国学者更加关注“公司人格否认 ”制度 ,并对其历史渊源、法理基础和适用条等问题基本达成共识 ,但对其称谓 ,以持“公司人格否认” 1 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 A .梁

15、慧星.民商法论丛 第(2)卷 C.法律出版社 ,1994. 321 360居多。 在此基础上 ,通常认为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 ”,“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利益 ,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 ,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负责 ,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2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75 。从此概念可以看出 ,“公司人格否认 ”仅在个案中否了公司法人人格 ,并基于此才能否认股东有限责任的适 ,这一概念给人的感

16、觉似是只有先否认了公司人格 ,才能认有限责任的适用 ,既然没有彻底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为如此称谓呢 ? 容易使人把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适不恰当地联系在一起。究其原因 ,有人提出了四个原因3 郭升选.公司人格否认辩 A .中国商法学精萃 2001年卷 C.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2. 36 - 37: 概念的辞不达意是因为翻译时选词不准; 在概和表达事实时 ,将事物的表象与本质颠倒 ,将手段和目的混淆; “公司人格否认 ”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多属公司人格生成条件之阙如; 把股东有限责任不恰当地当成了公司格之本 ,因而 ,误把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否认当成了对公司格的否认。抛开上述翻译之辞不达意不论 ,

17、也不深究上述三个原因违反逻辑规则 ,所谓约定俗成 ,大家明白也无大 ,关键是事实不仅如此。按照第三个原因 ,公司人格生成件的欠缺既是个案否认股东有限责任的事由 ,也是彻底否公司人格的事由 ,两者存在竞合 ,容易使人混淆 ,会引起不要的争执。事实上 ,法、德、日等国都规定了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条件 ,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人格否认 ”,因为它使公司人格丧失。所以 ,通说的概念由于没有彻底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充其量能称为“股东有限责任的除外适用 ”而“公司人格否认”所表达的真正含义应是彻底否定公司的主体资格。“公司人格否认 ”制度 ,直意的理解 ,只能视为公司人格被否认的制度 ,易言之 ,应理解

18、为公司失去法人人格的法律制度。很显然 ,公司人格与法人人格的否认 ,当属同出一脉 ,有关法人人格否认之基本原理 ,应当也同样适用于公司人格之否认。在日、德等国的民法典中 ,关于法人人格之否认皆有着极为清楚的法律规定。如日本民法典 第 71条规定:“取消设立许可 法人进行其设立目的外的事业 ,或者违反取得设立许可的条件 ,进行损害其他公益的行为时 ,主管官厅得取消其许可。”4 萧榕.世界著名法学选编(民法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5 由此可以看出 ,该制度的实质内涵无非是否定法人独立受法律保护的主体资格 ,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谓的法人人格之否认。公司人格否认 ,人人格否认阵营中一支特殊的

19、种类 ,它与一般法人人格否认之原理相同 ,其人格否认的过程皆非一挥而就之事。正如一般法人与公司法人人格之取得需要一个过程 ,存在设立程序一样 ,该两者的否认亦同样存在一个清算过程。世界范围内的法人制度 ,皆普遍随法人成立而赋予法人人格 ,同时 ,随法人清算完毕而终结法人之人格。因此 ,公司人格及一般法人人格之否认 ,皆非随着否认决定之做出而即刻完成 ,惟有当依此否认决定而清算完法人财产及各项利益之时 ,法人人格才算最终完全地消失 ,法人人格之否认亦才算最终完成。如法国民法典 第 1844 - 8条第 3款规定:“公司的法人资格存续至公告清算结束时止 ,以适应清算的需要。”5 卞耀武:法国公司法

20、规范M.李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日本民法典 第 73条规定:“解散了的法人 ,在清算目的范围内 ,结束清算以前 ,作继续存在。”1 虞正平:股东有限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06-310(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历史沿革孟德斯鸠在其经典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时代前进的步伐使股东有限责任登上了法律的舞台,但同时又给社会带来噩梦般的困扰。一些以股东

21、有限责任为护身符的公司投资者,抽逃资本、无端分享利润,甚至将公司财产经常混同于个人名下,凡此种种,皆因没有无限责任的追究后果,大行欺诈瞒骗之能事,的确给债权人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害。股东有限责任给社会道德带来的巨大破坏,使人对其心存忧虑。法律必须就此加以防范。在现代公司法理念中,一方面人们充分地注重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价值,尽可能条件宽松地赋予投资者以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尽可能赋予更多的公司形态以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特征,尽可能在自由资本的理念下满足投资者对于有限责任的法律要求;另一方面,人们也在尽量避免股东有限责任的不利影响,尽可能要求获得有限责任保护的股东,与其公司保持界限分明的分离状态,尽可

22、能约束获得有限责任保护的股东,不去损害公司的独立人格、独立资产乃至独立责任,尽可能限制股东凭借有限责任的保护而肆意妄为地损害社会。所以,从有限责任在两大法系被法律认可之时起,对有限责任的限制性规定也在公司法的体系中发展,寻找补充和完善法人制度的途径。其中,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法院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具体案例中漠视(Disregard)或忽视(Ignore)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的相对人直接承担责任。3 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8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发轫于美国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

23、公司(U.S.v.Milwaukee RefrigeratorTranslt Co.)一案中,Sanborn法官首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先河。其后,该规则被大陆法系的德、日等国的司法实践所承继。时至今日,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适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股东作为与公司法人不同的权利主体,只有真正实现了公司法人与股东个人之间的财产与意志的分离与独立,格才是健全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存在才有其基础。也只有在这时,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之间才能真正筑起一道法律屏障,使得公司的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法人直接向股东追究债务责任,股东也不直接与公司法人

24、的债权人发生法律关系。但是,当股东利用其独特的地位或对公司的影响,使得公司法人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独立或意志独立不能实现时,就有可能导致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就必须明确股东在特定条件下不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法律情形,设立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股东有限责任朝正确的方向发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无疑对债权人利益是一种保障,意味着在必要的时候,法律可以不理会公司的法人地位,而针对那些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人之具体行为决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正是基于解决债权人利益和公司制度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所以,当这一法理自美国法院上世纪初首创以来,很快就为德、法、英等国所效法,并在实践

25、中有所发展或创新。例如德国的“责任贯彻”或“责任直索”理论,日本的“透视”理论等。如果说,法律观念上从个人主义到团体主义的转变对经济活动中承认社团的法律主体资格以及股东责任从无限到有限的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话,那么,透过公司面纱,对那些滥用团体人格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个人直索责任,作为对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有益补充,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的“回归”,也即是用法律之权力来制衡权利之滥用。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分析(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1.法人的有限责任的积极价值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赔债务的责任,在法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但法人的债权人仍是不

26、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由此可见,“有限”的含义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针对法人而言的,而是针对股东而言的,它不是意味着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有限性、特定性,而意味着责任的不可转换性,股东责任的受限制性。从历史上看,有限责任制的产生曾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奠定了基础,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制度也居于“核心地位”,并被一些学者称为公司法的传统的奠基石,公司法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有限责任制度决定的。所以,按照一般的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乃是有限责任制度。1 王利明.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J .政法论坛.1992.(

27、2)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设计极大地鼓舞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的法律工具,它具有几个方面的价值:减少和移转风险、鼓励投资、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增进了市场交易、减少了交易费用等。2法人有限责任的内在要求从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和人们遵守法人法律善用法人格的角度来看,法人实在说是比较充分和易于在现实生活中把握的。但是,当法人格被滥用而社会需要揭开公司面纱时,法人实在说无能为力了,法人拟制说则可担此重任。如前所述,社会团体是先于法人而存在的,国家基于社会的需要在法律上规定了某些团体构成法人的条件、法人的能力行为和责任承担。因此,法人只是一种实现经济目标的合法

28、工具。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73也就是说,法人、有限责任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产物,平衡了法人、股东与债权人、社会公众的选择。这种平衡的选择是建立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基础上的,并不是只追求一方的利益而摈弃另一方的利益。这就要求在满足立法目标,追求既定法效的法技术操作过程中,必须进行法益平衡,对张扬的利益方设定必要的条件要求,以保护可能受到损害的另一利益方的权利。法人格是以合法目的的使用为条件而被认定的特权,法人格违反正义而被恶用时,就会丧失其存在的依据。实践中,法人活动的完成必需借助个人之力,最终要以具体人的行为来承担,即实际上被交

29、给一定的个人去实现。那为什么把这些由个人方可实现的权利和义务,说成是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呢?为什么身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的人格与法人格相互独立呢?从个人到团体的演化所经历的自然人、合伙、非法人团体、无限责任法人、有限责任法人的过程来看,是一个法律技术主宰的逐渐强化的“分与合”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中始终包含着法律拟制技术的目标、法效、需平衡的法益、拟制条件要求等内容。“分”的强化:个人作为团体外自然人的目的与个人作为团体的投资人的目的之分离;个人未投资于团体的财产与个人投资于团体的财产之分离;个人不作为团体机关成员时的意思与个人作为团体机关成员时的意思之分离;个人不作为团体机关成员时的行为与个人作为团体

30、机关成员时的行为之分离;个人不作为团体机关成员时的责任与个人作为团体机关成员时的责任之分离。“分”的强化使得本都是个人做出的和个人有关的目的、财产、意思、行为、责任,根据个人与团体的关系 一分为二 。“合”的强化:个人作为团体的投资人的目的与团体目的之统一;个人投资于团体的财产与团体财产之统一;个人作为团体机关成员时的意思与团体的意思之统一;个人作为团体机关成员时的行为与团体的行为之统一;个人作为团体机关成员时的责任与团体的责任之统一。“合”的强化使得由个人作为团体的人做出的和团体有关的目的、财产、意思、行为、责任与团体的“合二为一”。当“分”与“合”全面完成时,团体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成为法

31、律上认可的法人,法人以独立的主体地位与自然人并列成为民事关系的两大主体,而责任方面的独立是有限责任法人制度的核心目标法效,是减少和移转风险、鼓励投资、刺激经济发展的立法追求。有限责任形成为法人的面纱,它把法人与其出资人分开,并保护出资人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3.法益平衡要求的现实破坏与法人格否定我们也应该看到,目的、财产、意思、行为四个方面的“分”与“合”,乃是责任方面的“分”与“合”的前提和基础,这是设立有限责任法人制度进行法益平衡的必然要求,也是法人格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这种要求不仅是对有限责任法人成立之时而且是对有限责任法人运行直至消灭之际。如果达不到目的、财产、意思、行为等方面的真正全面

32、的“分”与“合”,去追求责任方面的“分”与“合” ,则构成对法人格的滥用。但是,这种法益平衡的要求是应然法层面上的,在实然法层面上却不可能较容易地得到全面的满足。所以,在实际立法中,有限责任法人成立时的法定要件:须有章程,须有独立的必要财产须有机关,须依法设立有限责任法人成立后运行的法定要件:法人的目的限制,资本三原则,人事、财务制度完备,企业年检;有限责任法人消灭时法定要件:公告、清算。这些要件部分地形式地静态地满足了目的、财产、意思、行为等方面的“分”与“合” ,却不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杜绝大量出现了下述的不完全的或假的目的、财产、意思行为等方面的“分”与“合”即不能避免法人格的滥用:.名为

33、有限公司实为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公司。.股东设立公司时股东虚假出资或不足出资,或成立后抽逃出资;或注册资本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经营规模远远超过了经济能力,使股东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下,将交易风险过分分担给交易对方。.为逃避债务,公司利用公司财产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将公司的资金、财产转移到新公司,让公司空壳运转,使公司的债务无法履行或执行。.公司没有经营自主权,母公司或股东未按法定方式行使权利,过分干预或操纵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使公司丧失其独立人格。.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在营业场所、住所、主要设备设施、资金、其他财产、生产经营业务、从业人员、组织机构等完全混同,以规避法律或合同义

34、务、侵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正是因为实然法时效与应然法要求的这些差距,还造成了当前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对传统的法人的目的限制、资本三原则、企业年检等做法的质疑,甚至对有限责任法人制度的价值的怀疑。根据许多学者的观点,现在法律的目标不是鼓励过度的风险投资和聚集资本,而是如何完善投资环境、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因此,需要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而有限责任制度恰好在保护债权人方面是薄弱的,这是该制度的缺陷。但这一缺陷是可以通过一些配套措施的完善从而加以弥补,而不能因噎废食,据此废除有限责任制度。我们应该看到,法人毕竟是法律拟制的产物,滥用法人格的是站在法人背后的个人,当法学家拟制法人、有限责任法人的条

35、件要求被破坏时,我们一方面要调整实然法、另一方面要根据应然法的法益平衡的要求追究滥用法人格的个人的责任。这也就是否认法人格原则的历史使命。从表象上看,否认法人格就是否认法人制度,因为法人的产生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标志的,但法人格否认恰恰从反面证明了法人制度的法人特性,因为没有独立的人格也就不存在否认的问题,否认法人格只是对法人特征的彰显。法人实在说印证了“分”与“合”的结果,但难于阐明这个法律技术主宰的“分”与“合”的过程,惟有再持起法人拟制说的手术刀,方能对此过程进行剖析、方能对法人这个法技术产物进行机理的解析。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简单接受法人实在说的我国普遍对法人格否定论不解和困惑的根本原因

36、。(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1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设计本身,对债权人有失公正。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与其承担的风险不对等,而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的外部利害关系人,通常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过程,又无法支付获得公司信息的高昂费用,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契约债权人虽然可以事先通过协议限定公司行为或设定担保,但这又会增加交易谈判成本,不符合现代交易活动快捷迅速之要求。至于非自愿债权人,更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最大牺牲品,他们与公司之交往,既无讨价还价之机会,又无采取积极保护措施的能力。特别是在公司为追求高利润从事极度冒险事业或资

37、本不足空壳经营时,往往使公司股东获得丰厚的利润而损失却转嫁给社会公众,使公司侵权行为之受害人得不到充分补偿,甚至使侵权行为法都失去作用。可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据其所拥有的股东权对公司拥有了实际控制能力。比如,公司的股东利用其在公司的优势地位,发展“资本多数决”即股份多数决定或资本份额多数决定的弊害,将自己的意思作为公司的意思,使公司根据股东的指令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少数股东或控制股东的意图不可避免地渗入公司行为之中。从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运行实践中,使我们深刻体会了法律的“效力”与“实效”的根本区别,即人们应当遵守和适用的法律规范

38、与法律规范的实际被遵守和实际被适用是如此的不同。法律的一厢情愿,面对无法遏止的人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冲动,显得那么软弱无力,可能轻而易举地被扭曲。我们“发现法律在世界的硬邦邦的东西上碰得头破血流”。面对上述种种因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度所带来的使社会经济混乱的“公司问题”,人们不仅要问:团体本位的法律思想基础能否使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具有绝对的含义?当公司人格的利用与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原本的价值取向发生冲突时,法律将以何种救济方法实现其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目标?对此,人们并未因噎废食,采取取消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无视这项制度的做法,而是采用了用权力制衡权力的做法,设置相应的对立性制度,与公司人格

39、独立形成反思性平衡,进而消解公司问题。2.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贯彻法律上公平原则的需要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的价值目标。在公司的经济活动中,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类利益群体就是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因此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许多具体规范都体现着谋求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平衡这一公平理念。股东为减少投资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便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控制或操纵公司,将风险经营所产生的成本转嫁给债权人,甚至采取空壳经营、资本不足、抽逃资金等方式欺诈债权人,而当其因逃避法律或契约义务受到法律追究时,往往又主张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

40、极大的损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基于解决上述问题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直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使公司独立人格的不合目的性得到有效地纠正,同时又可以使因此受到利益损害的债权人获得最大的有效补偿,从而使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体系得以矫正,法律的公平原则得以真正贯彻。3.确立人格否认制度是制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需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运行过程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谋求法外利益。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是法律抽象的结果,现实中的公司在经济上不可能独立于股东,其运营还是要靠人来实现,公司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根据控制股东的指令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少数股东或控制股东的个人意图因此不可

41、避免地渗入公司行为之中。控制股东在强劲有力的经济理性支配下,利用其事实上的控制力量,可能迫使公司牺牲自身利益,从事有利于控制股东的不正当交易;也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规避公法义务,为自己牟取非法所得;还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等行为。公司的独立人格往往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不但出现了高度危险来源,而且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日益普遍,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此种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成为“非自愿债权人”,他们在与公司间的交易中往往没有讨价还价之机会,采取积极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公司侵权场合,有限责任制度常常使受害人得不到足额

42、赔偿,外化了一部分因公司的冒险行为造成的损失。这样公司及其股东从公司的冒险行为中获益,但却将损失转嫁到受害人和社会身上,这种转嫁损失的能力促使公司及其经营者不顾后果,热衷于冒险。因此,公司人格独立甚至会沦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1 .潘勤:美国法学界就股东的有限责任问题的讨论,载于法学研究动态,1993年第二期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它仅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补充。该制度的实质是“在股东筑就的有限责任的围墙上凿一个孔,以窥探其背后股东的欺诈或犯罪,它并非否认人格的整个推倒,而是在篱笆上撕开一个口,这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实质意义”。2 魏波:“公司人格否认”概念正名及公司

43、人格否认制度的思考,载于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2005年第六期。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和差异的研究3 本部分多参照:朱慈蕴著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1. 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美国是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最早的国家,也是适用该制度处理此类案件最多的国家,他们关于该制度得以适用的各种学说主要有:代理说,是指公司的设立和存续完全依附于股东的指令,公司只是以股东的代理人身份存在的一种“外壳公司”,此时应揭开公司的面纱。工具说,是指当公司已成为股东或控制参与方的“工具”时,公司的面纱将被揭开,由股东或控制参与方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44、。企业整体说,是指设立若干公司经营同一事业,或者所设立的若干公司之间存在着业务及利益等方面的一致性,这些公司的设置目的只是为了逃避可能发生的契约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此时,法院将无视各个公司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将这些公司视为一个企业实体来追究企业整体责任。另一个自我说是指一公司完全为另一公司的利益而存在,则该公司的存在应被认为是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如果承认其为各自独立的实体,则将支持诈欺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公司的面纱将要被揭开。实际上此说与工具说并无本质区别。4 朱慈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到125页美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大约分成

45、三个阶段。5 张国平:公司法律制度,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第一阶段为19世纪末到1910年这段时间,美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判例集中于三种类型:一是利用公司形式规避法律义务,二是利用公司回避契约义务,三是利用公司诈欺第三人。但这些判例中很多都以命令违法的公司解体而告终,说明这个时期美国还没有完全形成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第二阶段为“形骸化论”(工具理论)的时期。为解决适用这一制度混乱问题,对照公司董事,从业人员及支配股东的忠实义务,开始有意识地集中在公司债权人与公司支配股东利益的调整方面,以保护债权人。同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不仅强调是否有诈欺、滥用、违反公序良俗之行为,

46、而且特别注重是否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是否将公司作为一种“工具”(instrumentality)。第三阶段从1939年开始,主要标志为美国法院在审理“泰勒诉标准石油电气公司”一案中创立了“深石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针对母子公司中,母公司在对子公司出资不足的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以及清偿顺序问题。这一原则的确立,对解决公司集团中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母子公司各自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很有意义,也有利于制止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的控制权利。1 【日】江头宪治郎会社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东京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4到15页转自朱慈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7、第81 页。除判例外,美国公司法也作出相应的规定。美国标准公司法第6章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司股票的购买人,就其所购股票而言除了付清价金外,不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第2款规定:“除非在公司组织章程中另有规定,公司的股东并不对公司的活动或债务承担个人的责任,除了因为是他自己的活动或行为,他才可能对上述公司活动或债务承担个人责任。”2 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第27页到29页美国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的各种学说一般也为英国学者所接受。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中,英国的特色之处在于以成文法的形式对一些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以免滥用司法审判权。英国的成文

48、法为其他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形式构建“否认公司人格”制度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立法范例。英国公司法规定可以揭开公司面纱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关于股东法定人数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要求,如果一公司在股东少于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持续营业超过6个月,任何一个公司成员在知道上述情况下于6个月后继续参加营业,则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诈欺交易的规定。公司从事欺诈或非法的交易的规定,散见于1985年公司法第458条、1986年破产法第213215条、第332条等。根据这些规定当一公司解散、清算时,如发现该司实施了有意诈欺其债权人的业务活动,或虽无诈欺之意图,但实施了非法的行为,如子公司执行母公司之非法指令等,法院可应清算人、债权人或其他关系人的请求,以适当的方式判令实施这种欺诈交易行为的积极股东承担对公司资产进行资助的责任,以防止公司资产因公司欺诈之交易行为而受损时,无法有效地补偿公司债权人;公司集团的规定。有关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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