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的几点思考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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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题 目: 对新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的几点思考 学 院: 法学院 2012年 5月27日 摘 要 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于2006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新义务教育法吸收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为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很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带去了温暖和希望。但是也有不尽人意之处,立法上还需进一步完善。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很多义务教育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并没有因为法条的明文规定得到解决,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执法困境。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立法不是唯一的途径,再好的法律,若不能实际操作,只

2、能是一纸空文。我们要完善立法,更要加强执法,必须采取强制性措施保障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关键词】 新义务教育法 立法 执法困境 对策 目 录前言 (4) 一、 新义务教育法应运而生 (4)1、义务教育法面临的问题 (5)2、义务教育法的修改是人心所向 (6)二、新义务教育法的亮点 (8)1、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四个基本特征 (8)2、新义务教育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教育公平(9)3、新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质量提高,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9)4、新义务教育法对教科书的编写和审定也做了规定(10)5、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10)6、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

3、务教育教师的地位和待遇(10)7、新义务教育法为解决义务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做出专门规定(11)三、新义务教育法遭遇执行困境 (11)1、幼升小天价择校费 (11)2、农民工子女被免费义务教育拒之门外 (13)四要完善立法,更要加强执法 (15)1、新义务教育法立法上完善 (15)2、新义务教育法应加强执法力度 (17)谢辞 (20)参考文献 (21)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部单行法,它对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中的重要关系和问题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在其指导下,我国的基础教育正朝着全面实施“两基”,即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和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而奋斗。1

4、986年4月12日我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实施细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义务教育法已经不能够适应我国义务教育的现况,难以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在群众的期盼下,在政府的努力下,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修改的新义务教育法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民主决策,因此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大大的超越了原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在立法上有很多亮点,但是也有一些不尽人

5、意之处,尤其是很多法条在实际操作中遭遇种种困难。本文着重讨论了新义务教育法的优势和不足,希望可以通过对新义务教育法的研究,促进其在立法上完善,在执法上加强,更好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一、新义务教育法应运而生 自1986年颁布直至2006年对其进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经有20年的历史。在那20年中,政府部门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用占全世界约2%的教育投入承担了全世界约20%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教育成就。 据教育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实现“两基”人口

6、覆盖率从20世 教育发展研究A刊2006年第3期纪90年代初的40%左右,提高到2004年的93.6%。全国有12个省(市)全部实现了“两基”,通过“两基”验收的县(市、区)总数达到2774个(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199个)。这些数据表明,义务教育法很好的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了全民族的素质,有效的推动了教育的全面发展,是我国教育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但是随着社会的变革、经济的发展,义务教育法又产生了一系列全新的问题与挑战,要求对其进行修订。1、义务教育法面临的问题(1)从文本来看,义务教育法是一部相对比较粗糙比较简单的法律。义务教育法只有18项法律条款,每一条款都具有

7、高度概括性,只能就大致方针做出规范,因此可操作性差。而且当时人们对于受教育性质的认识和理解不够正确,对于义务教育的认识和理解也不到位。最重要的是,没有认识到义务教育的重要性,也没有认识到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义务,更是公民的权利。普及教育、实行义务教育更主要的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应该为公民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2)在义务教育的执法过程中,义务教育法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义务教育法律意识淡薄。不仅教育行政机关的义务教育法律意识不强,而且公民、组织的教育法律意识也很淡薄,这是义务教育法不能很好的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义务教育法执法的严肃性不够,导致义务教育法缺乏公信力,一个不被信任的法,无异于

8、形同虚设。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早在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明确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 但在实际执行中,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并没有达到预期的占国民收入比例的4%,尤其是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相当多的农村中小学连最基本的办学条件都得不到保障。尽管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13亿元,地方财政安排28.1亿元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但由于全国各地发展不均衡,再加上有些地方还出现把教育经费挪作他用的现象,大部分地区的经费仍然不能实现“两免一补”的目标,“农村中小学生的人 教育部:2004年全国教育事

9、业发展统计公报。 周洪宇: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石,196页。均教育费还是少的可怜,而这可怜的人均经费,往往被拿来搞一无、两有、六配套的学校基础建设,使学校的正常活动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城乡间、民族间、区域间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 。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上虞市曾在2005年共拿出450万元支援贫困学生义务教育,共有5300个家庭的中小学生子女获益;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宁夏南部山区的9个国家级贫困县中只有1/3实现了“普九”目标。教育目标严重错误。什么是教育,这是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到现在很多人还是搞不清楚。笔者认为教育就是对人们生存和发展能力的培养。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教育是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的

10、确,教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个人而言,教育与人的全面发展息息相关,对国家而言,教育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振兴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应该侧重素质的培养。然而,我国目前的义务教育仍然把应试作为教育的主要目标和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在课程设置上,实行以学科知识为中心的,考什么学什么的应试教育模式,教育内容严重脱离实际。在新时期新的时代背景下,随着中国社会关系的变化,一些新的问题尤为突出:各个地区掀起一股“择校热”,很多普通学校生源大量流失,很多名校学生挤破脑袋往里冲,如何走出“择校热”的困境,是我们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我国百分之八十五的人群都已经普及了义务教育,最后的百分之十五的人群

11、主要分布在特别贫困、特别落后、特别偏远的农村地区,如何解决最后这百分之十五的人群的义务教育问题,不但是重中之重,也是难上加难;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规模的农村人口不断涌向城市,这些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大多都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如何解决这些孩子进城后的义务教育,尽管很多地方出台了一些相应政策,但流动人口子女上学难、受歧视的问题根本没有得到完全解决。2、义务教育法的修改是人心所向为了保证我国义务教育事业顺利良好的发展,需要有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时 周洪宇主编:农村、农民与农村教育。当代教育论坛,2005,(1) 浙江上虞为贫困生上学“买单”。中国教育报,2005-10-19 宁南

12、1/3国贫县实现“普九”目标。中国教育报,2005-9-5代发展的义务教育方面的立法。只有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保障义务教育的顺利运行。在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环境和社会背景发生巨大变化的时刻,义务教育法的修改刻不容缓。社会各界都对此问题予以了高度关注,从政府部门、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到学者专家、普通民众,大家都期盼着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在2003年3月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们关于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中有近600人签名,在2004年的“两会”上建议加快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数量又高居教育类议案之首,2005年要求尽快修订义务教育法的呼声更加强烈,仅2005年“两会”期间,就有740名

13、人大代表参与提出修改义务教育法议案。而且,2005年新闻媒体中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的文章和报道层出不穷。可见,义务教育法的修改是人心所向,势在必行。2005年,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多次召开了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的座谈会、听证会和讨论会,针对义务教育法存在的种种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修改义务教育法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2006年,针对我国新时期、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在对中国义务教育20年历史进行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吸收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第一,应建立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体制。随着我国经济的迅

14、速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我国已经具备实施义务教育完全免费制的财力和条件。第二,应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制度,发挥政府职能。在义务教育中,政府应当承担最主要的义务,确保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的完善义务教育制度,规范个人和政府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能 。第三,关注弱势群体的义务教育问题。修订义务教育法,应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进城务工的农民子女,残疾儿童等的平等受教育权。第四,促进我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已经达到了突出的程度,不仅是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之间,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发展也严重失衡,甚至是同一

15、城市不同街道的学校发展水平都有很大差距。加强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为全国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环境和条件是全国人民的心声。 储召生。人大召开座谈会保障义教投入成立法焦点 中国教育报,2005年8月2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2月、4月和6月的三次审议,义务教育法“草案”已臻于完善。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义务教育法共八章63条,总字数7000余字,与过去不分章节只有18条的原义务教育法相比,无论是从条款内容上还是规模上,都不可同日而语,说是重修一部法律也不为过。 二、新义务教育

16、法的亮点新义务教育法是在对中国义务教育二十年历史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新义务教育法是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进行的修订,因此,毫无疑问,新义务教育法是符合时代要求的。在其实施的这几年以来,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国各地都努力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并对其进行大力宣传,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新的法律机制全面实施,更好的促进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同时各个地区在新义务教育法的指导下积极采取措施,努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国教育正在努力迈向惠及全体人民的公平。笔者认为,新义务教育法“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四个基本特征免

17、费性,是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免费性,就是适龄儿童上学不收学费、不收杂费,没有经济负担。义务教育是典型的公共事业,必须由国家承担,政府提供。公民有义务将适龄子女送到学校接受教育,国家有义务承担义务教育的全部费用。如果义务教育做不到免费性,政府就没法强迫家长送孩子上学,义务教育也就毫无意义。当然,要完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就必须考虑国家的财力问题,必须从国家和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免费性,国家也正在努力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更好的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在新义务

18、教育法中,义务教育的公共性这一特征贯穿始终。义务教育属于社会公共事业,是非营利性事业,义务教育学校是公益性机构。义务教育面向的是整个民族是全体国民,具有公共性。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强调在全社会范围内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强调对全体国民负责,体现了全体国民的意志。这些与公共性相关的内容都以不同的形式在新的义务教育法中体现出来。并通过这种体现公共性的法制法规,保证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公共性,来促进义务教育在全国范围内的均衡发展,更好的促进教育公平。在新的义务教育法中,更好的体现了义务教育一个基本特征强制性,即义务教育的义务性。一直以来人们对于受教育权的性质都不太

19、清楚,人们对义务教育的认识和理解都不太准确。笔者认为,义务教育从某种程度来说就是一种“强迫教育”,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到了该入学的年纪,都必须强迫其接收义务教育。(当然,强迫性必须是在免费性的基础上。)新义务教育法就很好的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比如第五条规定了社会组织和个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有义务为其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国家运用其强制力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新义务教育法体现了义务教育的素质性。这种素质性应该是侧重全体国民素质提升的教育,而不是应试教育。比如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

20、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这一规定,很好的表明我国义务教育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侧重素质教育。2、新义务教育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教育公平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近些年来,大量的农村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涌入城市,而且未来中国的流动人口规模很可能继续膨胀,这些流动人口的孩子接受义务教育还面临着很多困难。新义务教育法第二章中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

21、育的条件。”这一规定保障了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很多外来务工人员都认为新义务教育法更好的体现了公平,给他们自己也给他们的子女带来了新的希望。3、新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质量提高,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第五章专门针对教育教学这一版块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学校将学生的德育放在首位,更加注重学生各个方面能力的全面提升,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位发展。要求学校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查,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新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不得对各个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促指导学校的标准,要求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得采取像过去一样为了应付考试,为了提高升学率的填鸭式应试教育模式。4、新义务教育法对

22、教科书的编写和审定也做了规定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科书的规定对于推进全社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很大意义。通常大家所说的义务教育的公平发展指的是外部条件,比如学校的房屋建筑、硬件设施等等,事实上,教学内容的一致与否,也是教育公平的一个体现。现行的教育情况是一纲多本,各省可以自己编写教科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教学内容相对浅显一些,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教学内容相对高深一些。新义务教育法中,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提出,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国家对教科书进行审定。这一规定就否定了过去各地区各省份自主编写教材、审查教材的行为。在过去,发达地区实行较高的教育水平、学习更高层次的知识,而欠发达地区实行较

23、低的教育水平、学习较低层次的知识。很多欠发达地区的学生,在高等教育学校里因为教育基础薄弱跟不上整体水平,出现门门功课亮红灯,甚至不得不重修或者退学。新义务教育法对教科书编写与审定的规定,要求全国实行统一教材,也就意味着取缔了这一区域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象。5、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新义务教育法中明确提出,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循环使用教科书,一方面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另一方面,在基础教育阶段,就可以培养起孩子们节约意识,爱护书本的意识,势必会在全社会范围内更好的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同时,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对教育内容稳定性要求很高,可以更好地促进义

24、务教育的稳定发展。6、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新义务教育法中第三十条提出:“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还明确的规定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最重要的是,在对教师的资格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还强调: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新义务教育法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全社会必将更好的传承尊师重教的这一美德。7、新义务教育法为解决义务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专门规定针对义务教育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新义务教育法作出了

25、专门规定。比如说,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由于地方经济发展不均衡,各个学校在经费、师资等资源配置上存在不均衡,学校间的差距自然加大,这是“择校热”的根源。上海交通大学教授熊丙奇如是说:要根治择校,关键在于均衡学校之间经费、师资等资源配置,保证公办学校收费透明;建立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的教育财务制度,明确学校和教育部门的财政权限和责任。第二十二条的这一规定要求教育部门预算更加倾向

26、于农村学校以及城市薄弱学校,基本实现中小学教师资源均衡配置,逐渐杜绝“择校热”现象,走出“择校热”困境。三、新义务教育法遭遇执行困境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义务教育领域尤为严重,为了在处理这些新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我国于2006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改。义务教育法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权。虽然新义务教育法基本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符合时下的大背景的,也考虑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然而,我们都知道,法律作为一种意志的体现,它本身并不能自行实施,还需要执法部门的保障,新义务教育法在实施中出现了

27、很多问题。笔者在网上看到了一些案例,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1、 幼升小天价择校费。网上出现一个名为“北京幼儿园升小学中间人开价参考价目表”的帖子,对 浙江日报新义务教育法能否纾解择校困境 2006-9-2各个北京各个学校明码标价,有将近20所小学,比如实验二小12万,中关村一小、三小10万,北京小学8万,景山学校8万,史家胡同小学6万等等。这一帖子刚一出现,便引起网民们的热烈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确,中间人所要求的天价择校费或许并不属于“学费、杂费”,从表面上来看,好像只是某些中间人想要谋取私利。但是,让我们认真的思考一下,为什么会出

28、现这些中间人?这些中间人又是凭什么开出这张参考价目表?谁给了他收取择校费的权利?家长们又是为什么心甘情愿的交出这笔天价择校费?答案很简单,家长们想让自己的孩子上更好的学校,不得不支付“天价择校费”。站在这些中间人背后的是教育主管部门。思考过后便是痛心,国家投入大量教育经费,想要为孩子们带去免费教育,可是没了“学费、杂费”便有了“天价择校费”,这让义务教育法情何以堪。北京不是一个意外,在全国各地很多地方,都存在这种“天价择校费”。除了“天价择校费”,还有所谓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等,这些都不过是巧立名目,掠夺家长们的财产。“想上好学校没钱别进来”,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29、不收学费、杂费,是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其受教育权。“天价择校费”这一现象的出现本身就是对义务教育法的巨大讽刺,是中国义务教育前进道路上的耻辱。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人学。” 法条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促进义务教育在区域间、城乡间、校际间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义务教育权。如果教

30、育资源、教师资源能够在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实现均衡,也就不会有那么多“天价择校费”的现象。正是教育资源不均衡,师资力量不均衡,才会导致家长、孩子费尽心机千金散尽只为进名校。法律规定如此明确,违反法律规定,处罚如此严厉。为什么依然没有解决择校难、上学贵这一现实状况,值得我们大家反思。法律的根本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如果不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条文不过就是一纸空文。2012年3月9日,教育部和15个省(区、市)签署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3月11日,又与广东省签署了备忘录。希望通过签署备忘录的形式,省部共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其中北京市承诺全市16个区(县)中,2012年底 10个区(

31、县)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2015年所有区(县)全部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此后北京市又发布了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目标,同时也明确的规定了具体的措施和方法。”这一系列官方事件与“天价择校费”这一现实状况形成了鲜明对比。北京究竟能否履行其承诺,能否在2015年实现其声称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免试和就近入学,公众缺乏信心。2、农民工子女被免费义务教育拒之门外。“三年前就来苏州打工的四川农民李大伟的女儿今年11岁,就读于民办郢都学校,根据苏州市的相关规定,李大伟的女儿要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李大伟必须提供劳动合同,作为其在苏州有稳定工作的证明。

32、李大伟无奈地说:“能在苏州谋得一份工作已经很不容易了,要签合同就更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能够教育机会均等,能够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教育公平。所谓“教育公平”正是要求不能因为教育环境的限制,使出生在不利环境中的儿童与出生在优良环境中的儿童相比,他们的发展在各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然后,现实状况与法律的规定形成巨大反差。李大伟的女儿明明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按照规定,应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却因为父

33、亲的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免费义务教育拒之门外。这种现象完全背离了教育公平的本质,也违背了义务教育法制定的目的。更让人心寒的是,这种现象,不仅仅发生在李大伟的女 中国教育报:共同书写义务教育的新篇章2011-03-10光明日报:北京承诺,2015年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 2011-03-16人民网: 苏州众多农民工子女享受不到免费教育 2007-03-09儿身上,大部分的农民工子女都没有享受到“免费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

34、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制定这一法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平等入学受教育。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而且大部分务工人员的子女都处于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因为文化水平低,多从事低层次的体力劳动,劳动报酬偏低,而且经常会遇到不按时发放工资拖欠工资等现象。但是多年来,城市的学校总是收取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等,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来说,这种不合理的收费无疑就是雪上加霜,严重阻碍了他们的子女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二十二条所规定

35、的非户籍所在地的子女,当地人民政府应该为适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主要就是针对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问题。可是根据各地区的实施情况来看,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原因很多。比如相关教育体制不健全、教育经费无法保障、输入地与输出地利益难协调等等。除此之外,恐怕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在目前农民工子女读书普遍难的情况下,哪个地方政府先出台相关政策,哪里就有可能成为教育的“盆地”,面临各地外来工蜂拥而入,公办教育资源人满为患的局面,最后还可能落得个骑虎难下的境地。教育部的统计资料,2007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约为800万,其中:

36、省内流动学生占52%;跨省流动学生约占48%。这部分学生绝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经济发展发达地区,而且占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比例较高,如浙江为53.4%,广东为47.3%,上海为31%,北京为24%。这些数据表明:发达地区除了经济上对于农民工有吸引力以外,因为有着优于其他欠发达地方的义务教育政策,一部分重视子女教育的家庭被吸引到这些地方扎根,使得农村子女“入学难”的问题更加突出,从而产生了令当地政府非常担心的“教 人民网: 苏州众多农民工子女享受不到免费教育 2007-03-09 龙宝新.城市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实践难题与现实出路J.教育发展研究,2008(17):1-5.育盆地

37、效应”。在这种背景下,有关部门只好以各种名目设置对农民工子女入学的门槛,达到限制外来子弟入学的目的。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核心环节,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是构建和谐社会必要部分。各地政府都明白要做到教育公平,就必须解决好农民工子女读书难的问题,真正缺少的是科学的实施方案。要破解教育的“盆地效应”,就必须全国“一盘棋”。四要完善立法,更要加强执法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为推进我国义务教育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2006年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新义务教育法经过了多次实地调研,同时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是我国义务教育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38、。原义务教育法只有18条法规、1800多字,而新义务教育法将其拓展为8章63条、7000多字,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规模上都对原义务教育法做了很大扩充。更重要的是,新义务教育法将原来比较笼统模糊的原则性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可操作性大大增强。毫无疑问,新义务教育法在立法上是成功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然而新义务教育法在实施中遭遇严重困境,实际操作遇到了一系列困难。如何走出困境,已经不仅仅是立法的问题,立法是解决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方法,还应该极力的去实践,不能因为有条文就不去做。我们既要立法,又要不受它的限制,不能光指望立一个法就解决所有的问题。我们要完善立法,更要加强执法。1、新义务

39、教育法立法上需要完善笔者认为新义务教育法虽说很成功,但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1)新义务教育法只提出义务教育在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并没有明确的写出义务教育在我们国家的重要性。义务教育为全体公民提供了自由、平等、公平的享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为每个人提供了培养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机会,是民族兴盛的基石。孩子是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的未来,只有义务教育办得好,少年儿童的教育问题放在 张锰摄.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后的难题EB/OL.新华网,2008-08-01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上去考虑,国家才能有希望。高等教育是精英教育,义务教育是全民教育,只有整个民族的素质提高了,国家的实力才会增强。事实上,

40、我认为国家应当更加重视义务教育。国家必须要改变目前重高等教育、轻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倾向。新义务教育法中没有明确的提出义务教育在我们国家的地位,是不够重视义务教育的体现。 (2)新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队伍的建设问题没有很好的处理。调查发现,义务教育阶段师资的水平低下,而且质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农村学校的师资队伍质量问题尤为严重,除了公办教师以外,农村学校多聘请薪资较低的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这部分教师学历低,而且大多未受过良好的师资培训。同时,农村教师教育观念相对比较落后,整体的教学质量低下。在教育里,失败的教师就意味着失败的学校,失败的学校就意味着失败的学生,也就意味着失败的教育体

41、制。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资源的问题迫在眉睫。然而,新义务教育法中国家并没有采取什么强有力的措施来解决师资队伍后备人才的问题,只是用“鼓励”、“支持”这样的字眼号召城市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效果可想而知,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义务教育法应该制定专门性的强制性的法条,拿出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队伍的高质量、高水准和后继有人。 (3)新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资问题做的规定,表述上也有些模棱两可,闪烁其辞。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句话里的“应当不低于”很让人困惑,在不低于前面为什么还加上个“应

42、当”,应当不低于的意思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指“虽然不应该但是可以这么做”,这么说虽然会有咬文嚼字的嫌疑,但是法律法规就是必须非常严谨,避免某些人钻法律的空子。近几年的实际情况表明:任何一个地区,教师的实际收入大约只相当于当地公务员的一半左右,这个“应当不低于”,难以给出明确的保障措施,贫困地区的教师资源本就薄弱,如果无法保障教师的工资水平,很难阻止教师的流失,更别说吸引优秀的大学生、知识分子到贫困地区任教。这对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我建议在教师工资这一块增加更多强制性措施。(4)新义务教育法缺乏补充和完善义务教育监督体制的条款。 义务教育法应当从行政、立法、司法、社会各个方面

43、提出对义务教育实施监督的有效措施,只有明确义务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严格规定对义务教育各实施主体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的办法,才能做到对保障义务教育健康均衡发展,才能更好的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违法必究,让它真正成为全国人民认可的法,信任的法。我们衷心地期待着这一时刻的到来。2、义务教育法应更加注重加强执法立法本身一方面是对过去的总结,另一方面又具有前瞻性,这就像是路上的里程碑,先树一个在那里,走过一段再竖下一个里程碑。然而只有立法也是远远不够的,再好的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贯彻实施,都是毫无意义的。除了完善立法,我们更要努力的推动法律的实施。针对义务教育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重

44、进行解决。 (1)通过深入、持久学习和宣传义务教育法,提高全社会的义务教育法制观。笔者认为,实施中之所以出现那么多得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义务教育法没有公信力,无论是公民还是政府中,都存在消极对待义务教育法的现象,很多公民甚至都不知道义务教育法的存在,在他们心里,该法只不过是一些与自己无关的条例,至于义务教育法保护了自己的什么权益,如果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维权,没有多少人去关注。同时,很多政府工作人员也对义务教育法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认为义务教育法只不过是一部“软”法律,不像刑法、民法那样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执法是政法机关的责任,不是行政机关的责任;有的还认为贯彻执行义务

45、教育法是教育部门的责任,而教育部门则认为自己充其量是提供一些措施,根本就谈不上执法,如此的互相推卸责任,义务教育法能否很好的贯彻实施,也就可想而知了。公民们没有义务教育法制观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政府部门没有义务法制观念来执行自己的职能,因此,义务教育法遭遇执法困境的事屡见不鲜。我们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和宣传,促使全社会都能认识到义务教育的重要性,提高全体公民的义务教育法制观。对于政府工作人员,要采取强制性的措施督促他们提高对义务教育的重视,督促他们积极落实义务教 聚焦民办教育立法:胡卫、丁笑炯主编 教育科学出版社 第137页育法的实施。对于普通公民,要进行反复、耐心地宣传教育

46、,督促他们学习和理解义务教育法,使他们深刻的认识到义务教育法与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让他们变成督促政府部门更好的履行其职能的监督者。 (2)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完善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教育政策的核心是教育财政政策,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落实需要财政政策和相关财力的支持。笔者认为要真正保证教育公平的实现,教育经费问题是关键,必须加强和完善对同级政府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法律监督。2006年,温家宝总理在人大会议上郑重宣布:“从今年起,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并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到2007年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这一政策,使贫困家庭的孩子都能上学读书,完成义务教育。”这句话,温暖了多少贫困孩子的心,可是,有多少贫困孩子被免费教育拒之门外。义务教育经费不能及时保量到位是出现这些困难的核心原因。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监督机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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