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食品召回制度的思考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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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古语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健康与生命,更关乎着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而世界各国都很重视食品安全,同时食品召回也在各种产品召回中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而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要明显显得落后。且看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2008年8月三鹿奶粉中被惨入大量三聚氰胺而导致众多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症甚至死亡;2009年2月起,上海熊猫乳业公司开始使用召回的三聚氰胺超标的乳制品批量生产奶酱,4月案发。2011年这些类似事件仍在持续,染色馒头、牛肉膏、毒生姜、瘦肉精等等。我们不能再这样忍受下去,为了自己的健康,也

2、为了整个人类的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措施行动起来,打一场坚定的食品安全保卫战!目前我国的食品召回机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与不足,首先,法规体系不完善,技术体系缺支撑。我国目前与食品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中有一些对问题食品的防范和处理的规定过于笼统,缺少细则,可操作性差。其次,管理机构多元化,实施过程受到限制。由于没有系统而完整的关于缺陷食品召回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缺陷食品召回进行国家层面管理的统一机构。最后,宣传教育不深入,应急措施不健全。从目前实施的几起食品召回情况看,大部分食品企业对于召回的认识不够,对于监

3、管部门提出进行主动召回的要求很难接受,有的甚至相尽办法不召回,并且在普通人心中“食品召回”仍然是一个陌生的词。同时没有健全的应急措施,在突然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不能及时、迅速地进行食品召回来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 针对上述情况,本文以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为出发点,详细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同时也介绍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食品召回制度方面的特点并将我国情况与之做了系统的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以此来表达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食品召回的概念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

4、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这是2007年8月正式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食品召回”所下的官方定义。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没有规定具体的概念,只是规定了“问题”食品召回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5、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召回定义的规定上还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一致,这种冲突和不一致主要表现在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和不安全食品的范围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责任主体是食品生产者,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责任主体不仅仅是食品生产者,还包括食品经营者,可见后者的范围大于前者,另外关于不安全食品的范围冲突将在下文具体阐述。 (二)食品召回的条件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于不安全食品应当召回。该规定第三条明确了不安全食品的范围即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

6、死亡的食品;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了有三个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对于不符合这三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这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范围比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的不安全食品范围要小。1也就是说,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即使有些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但也有可能是不安全的,因

7、此,关于食品召回的条件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继续完善。 (三)食品召回的类型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与食品安全法都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包括企业主动召回和政府责令召回者两种类型。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了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的主动召回责任,同时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第五十三条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食品召回的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在发现缺陷食品但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

8、情况下,应该积极主动地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召回计划。一般情况下主动召回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声誉,被公认为是一种双赢的制度。2但在实际实施之中,大部分食品企业都存在着这样一种落后的观念即召回食品意味着自己的产品出现了问题,这样一来不仅企业的名誉会受损而且还会造成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因此在这种心态的作用下,企业一般都不会主动实施召回,如果企业不主动召回的话那么只有靠政府部门来采取强制召回了,这样也可以保证在缺陷食品出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减少和降低缺陷食品对社会的危害。 (四)食品召回的监管机构和后续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实施分

9、段监管的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此外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也说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督管理体制导致监管交叉和盲区并存。第七条规定了食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责任。关于食品召回后的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应当对找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

10、门报告。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企业在缺陷食品召回后的处理方式,从法治上对食品生产企业形成了强有力的约束力,但该款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步骤,亟需完善。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召回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不完善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是与国外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相比较,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首先,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地位不够高,食品安全法没有对食品召回问题作出专门章节的规定,仅仅是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当中。其次,对于第五十三条中规定的“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主管部门、执行单位、违规责任等问题都有

11、待于进一步细致和明确。3再次,法律责任过轻。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于违法行为最多只有三万元的罚款,单从经济角度来看,最多三万元的罚款根本就起不到惩罚的作用,与企业的信誉和财产相比,根本就微不足道。4最后,食品召回制度应该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序性规范,但从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召回的法律和规章来看,严重倾向于实体法规范,而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却少之又少,这样就造成了实体与程序的脱轨,使得实体性规范得不到有效的实施。 (二)食品召回管理机构多元化且职能交叉重叠 在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方面,我国采用的是二级监管模式,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组织、协调整个召回工作,省级质检部门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负责本

12、省内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并由市一级的质检部门予以配合,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食品召回的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义务主动召回而不召回的情况下有责令其召回的权力。表面上看多部门的管理似乎能够涵盖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多部门同时管理必然会导致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可能会导致无人管理或争相管理的情形,一旦出现问题,各部门可能会基于不同的利益争夺监管权,导致职责不清,职能重叠。5此外,如遇比较棘手的事件,各部门会避开可能对本部门不利的因素,因这种互相推诿的行为而受损害的只能是广大的消费者。 (三)宣传教

13、育不深入且应急措施不完善 第一, 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社会上对这个制度还不甚了解,大部分企业对于召回的认识很浅,对于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其主动召回很难接受,这就出现了有的企业宁愿接受罚款也不召回的情况,花钱消灾。一些专业人士甚至对食品召回持怀疑态度,原因是认为我国目前还缺乏食品召回制度实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从这一点上也说明了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教育和宣传很不够。6第二,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于食品召回的认识水平也有待于提高。有很多消费者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受到缺陷食品的侵害时不愿主动站起来保护自己,因此有必要加强这

14、方面的法律宣传。第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于食品召回的应急措施规定不健全。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没有关于应急措施的规定,而食品安全法也仅仅是笼统地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缺乏统一的实施主体和具体的实施步骤。 (四)缺陷食品检测技术水平低且危险评估标准多重化 食品安全法第五章规定了食品的检验,但是关于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规则以及检验方法等都规定的特别抽象,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特别是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则更增加了缺陷食品出现的风险。各个企业的规模和经济实力不同,检验的水平自然也有高低之分,而食品面对的消费者却都是相同的,如此一来自然也就造成了同样的食品却有不同的质量。目

15、前我国从事食品检验的技术机构有几千家,分别隶属于卫生、质检、农业、粮食、商务、食药、环保七个部门,检测人员数达十几万人,但是这样一来,部门分割、机构重复、职能交叉自然也容易造成检测效率的低下。7此外关于危险评估标准,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了有三个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了把安全食品的范围主要有四个,这个标准的范围要大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范围,这也就出现了标准的不一致。但是美国等发达国家都确立了严密、科学的标准体系,政府每年都给予强大的财政支持。 (五)食品召回后续处理不到位且监管不力、处罚过轻 第一,缺陷食品召回后一般是退市之后由企业自行

16、处理,但是企业作为一个营利性主体,在利益的诱惑下有谁能保证其完全将这些缺陷食品销毁,而在召回后法律仅仅规定了将处理的情况报告给有关部门,这样一来,企业便有机可乘,只要政府部门不现场检查处理情况又有谁能保证企业交上的这份报告是真还是假?一旦监管部门疏于监督,则将会导致这些缺陷食品重返市场。第二,现实中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大部分规模小、数量多而且分布极为广泛,监管部门人力物力有限,很难做到对每一个食品生产企业都能监管到位。此外,由于一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的现象仍时常发生,这样也就难免会有“漏网之鱼”,进而在出现问题之后必然会出现监管不力甚至不监管。第三,食品安全法关于法律责任的

17、诸项条款中,对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而获取经济利益的,都是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没有获得违法所得的,所处罚款最多三万元,这些规定明显显得处罚过轻,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对于这种行为的罚款要重的多。罚款少了,会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心存“交罚款免灾祸”的侥幸心理,这样就起不到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8 三、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与特点 (一)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美国、澳大利亚等主要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都制定了相当详细的法律,在食品召回的监管机关、主体、条件、程序、法律责任、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诸方面都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与此同时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食品

18、召回规定了严格的操作程序,有了这些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的发达国家在实行食品召回时便有法可依,而且操作性强,效率高,效果好,有利于科学理性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9 (二)有效的政府监管体系 从美国、澳大利亚等主要发达国家的监管体系来看,搞好食品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是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监管体系的核心。以美国为例,美国将食品种类分为两大部分,由两个部门分别管理,一个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另一个是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这两个部门负责各自管辖下的食品召回过程,分工明确,互不交叉。再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在中央设立一个独立的食品管理部门,由它对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全过程进行监管,食品召回统一由中央机构

19、负责实施,实施如此类型的还有欧盟、加拿大等国家。10经过这些发达国家长期的实践证明,无论是统一的监管体系还是多部门分管的监管体系,只要分工明确,协调一致,都可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三)分级制的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美国、加拿大将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类型即主动召回、要求召回和指令召回。另外,对于召回的分级,美国和加拿大根据缺陷食品的危害程度将食品召回分成三个等级:一级召回是最严重的,如果消费者食用了这类食品则必定会危害其身体健康甚至有可能导致其死亡;二级召回危害较轻,食用了这类食品则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三级召回一般是针对没有危害的食品,这类食品只是由于包装的错误或其它未充分说明使用情况

20、的食品。11将食品召回分级处理,有利于正确认定缺陷食品的危害程度,对于风险高的就大范围的采取应急措施,风险低的可在局部范围进行处理,这样既能及时化解风险,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消费者的心态又能免于社会资源的浪费。 (四)完备的食品溯源制度 美国、澳大利亚、欧盟等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食品溯源制度是指通过溯源系统追踪食品或食品成分在生产过程和食物供应链中每一环节的信息来实现对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进行全程监控的一种制度。12食品溯源系统有助于迅速识别产品的批次、加工和分销记录的关系,同时能及时确定污染和劣质成分的源头在哪里,有助于提高监测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与主要

21、发达国家的比较及借鉴意义 (一)我国与主要发达国家之比较1、 在监管部门方面,我国的食品召回监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市级质检部门,采用的是建立在行政管理划分基础上的纵向管理模式。美国召回主管机构是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疫局和食品药品管理局,前者负责肉、禽、蛋类产品的召回,后者负责前者管辖范围之外的食品的召回,两个机构分工明确,互不交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召回主管机构是澳新食品标准,下设食品召回协调员,在各州和领地也设有食品召回协调员,这样使得召回制度更加专业化。加拿大的食品召回主管机构是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的食品安全和召回办公室,其与食品检验署内部的运作部、项目部、法律服务部等以及加拿大卫生部、

22、公共健康局等外部机构密切合作,通过法定的召回程序开展召回工作。132、 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关于食品召回的法律和规章只有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其中对于食品召回制度规定的比较少。美国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联邦肉产品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蛋品检验法、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等。澳大利亚的主要有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澳新食品企业召回规范、贸易行为法案等。加拿大的主要有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法、食品召回制造商指南、食品召回进口商指南、食品召回分销商指南、食品召回消费者指南等。1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完善,程序严格、可操作性强。3、在召回主体方面,我国法律将食品召回者局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

23、范围过窄,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加拿大规定食品召回的主体有批发商、进口商、制造商和零售商,澳大利亚的食品召回主体有生产商、批发商、分销商和进口商。召回主体的范围大小是影响召回效果好坏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扩大我国食品召回主体的范围。154、在法律责任方面,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诸项条款中,对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而获取经济利益的,都是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没有获得违法所得的,所处罚款最多三万元。美国对于食品召回者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可以查封和诉讼,加拿大对于这种行为规定了罚款、监禁或者罚款与监禁并罚,加拿大对违法食品召回有关规定的行为处罚力度较大,其食品

24、检验署法规定:任何人若不执行食品召回命令就被视为犯罪,处以五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六个月以内的监禁,严重的可以两者同时并罚。16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关于食品召回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不仅单一,而且处罚过轻。 (二)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关于食品召回体系方面的借鉴。主要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程序都要求严格,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分工明确,职能互不交叉,高效协作。完善的信息系统也是发达国家的一大重要法宝,它们都建立了专门的召回信息系统,信息的公开透明能让公众及时了解食品的召回过程,便于公众的参与,这样就极大地提高了召回工作的效率,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欧盟国家还建立

25、了科学快速的风险预警系统,系统范围广泛,覆盖了几乎整个食物链,有效地预防和遏制了整个食物链的安全风险。172、关于法律保障体系方面的借鉴。目前世界上很少国家对食品召回进行单独立法,虽然我国针对这一方面制定了专门的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但其法律效力有限,很多问题的解决仍然依赖于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上位法,缺乏更加具体完善的实施细则。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都制定了相当详细的法律法规,在食品召回的监管机关、主体、条件、程序、法律责任、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诸方面都进行了明确地规定,这样在实行食品召回时便有法可依,而且操作性强,效率高,效果好,有利于科学、理性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3、关

26、于监管部门方面的借鉴。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众多,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管理效率低下的现象。而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监管部门仅有一到两个,各自拥有涵盖食品召回各个环节的职权,同时又被赋予充分的权力,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保证对食品召回工作进行全面、深入地管理。4、关于缺陷食品评断标准方面的借鉴。食品安全标准是确立食品是否应该被召回的基本技术依据,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食品安全标准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些多重标准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感到无所适从,往往造成了缺陷食品的泛滥。因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标准。 五、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一

27、)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1、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难以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立法的缺位。首先,应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除了食品召回事项之外,还应当建立关于标准化、质量体系的认证、投入品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特殊 食品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形成权威的、完整的、科学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其次,要分别制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具设备召回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具设备召回的适用范围、分类、程序、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监管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最后,要制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具设备召回指南,其作用是帮助和指导企业遵守法律、法

28、规和规章。2、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将其上升为由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来明确在召回过程中各部门的监管角色。在修订过程中可以考虑由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负责食品安全工作,除此之外,还应细化关于召回后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过程的监督方面的规定,以防止被召回的食品再度流入市场。183、 加快关于食品召回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如食品召回风险评估规范、过敏性成分检验、食品功能性成分检验、食品包装材料中有害化学物质检验等。4、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缺陷食品致人损害,往往不仅给受害人的身体和财产带来了损害,而且有时也会给受害人的精神造成极大地痛苦。建议食品安全法加

29、入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不仅能够充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权,而且还惩罚和教育了致害人。19 (二)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监督,加大处罚力度1、在中央建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召回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食品召回的组织、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将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有关监督食品安全的某些环节结合在一起,建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召回办公室,设立国家级食品召回官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建立食品召回协调办公室,并设立区域召回协调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召回监管工作。20只有这样才能上行下通,打破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的局面,真正建立起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长效的、全覆盖的监管体系。2、食品安全关系着广

30、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更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发展,我们对于缺陷食品应该是零容忍,为此,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严格依法办事,对于监管不力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对其作出严厉的处分,决不能让无人为监管缺位负责的现象出现。另外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不仅仅是要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建议食品安全法应将罚款数额幅度提升到十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情节严重的可处罚款并处吊销执照,同时建议刑法里面增加关于对食品召回方面的条款,以此来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真正建立起一条“食品安全高压线”。 (三)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管理制度 食品溯源是指进入食品流通领

31、域的食品必须拥有完整的来源记录,并确保依据该来源记录清楚的、详细的与该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制度,该制度是建立和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可以迅速查明不安全食品所在。 1、对食品企业实施进入管制。由于我国的食品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是小作坊式的企业,它们往往没有建立食品溯源的概念,这样就严重阻碍了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不利于食品安全,因此,建议立法规定对新建的食品企业实施严格的进入管制,即只有建立食品溯源制度的企业才允许其进入市场,对于已经存在而还没有建立食品溯源制度的企业应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21 2、为了避免在发现问题食品时无法确定生产厂家及其原料来源,要从食品生产的源头做起,实施从“农田到餐桌”

32、的全程监控,将整个监控体系分成两大过程,一是食品原料的生产过程,二是食品原料的加工过程。在食品原料加工和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要求生产者对所生产的产品作出详细的记录,如每批产品从原料到最后产品的完整记录,原材料和散装产品的使用与处理记录以及已购买产品的客户的详细信息等。此外,除了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分销商等也应该建立产品的记录系统,记录产品的分配以及其他情况。 (四)建立食品召回责任险制度 食品召回责任险是以食品召回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的保险意识不强,抗风险能力差,大多数食品企业规模小,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济赔偿能力很有限,非常

33、不利于生产生活的及时恢复。假如建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则不仅可以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强企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使企业经营活动稳定发展,而且还有利于发挥保险行业的经济补偿作用,减轻政府部门的救助压力,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221、食品召回责任险的投保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食品企业,建议立法规定所有企业应参加食品召回责任保险,新设立的企业应当参加责任保险,不参加的不予批准其进入市场,对于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企业应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保险,不参加的强制其参加或者吊销执照。2、如同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保险一样,参加食品召回责任

34、险的方式应为强制性保险,企业在设立时必须参加责任保险,这样一旦发生食品召回事故时,就可以确保用保险赔款来帮助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3、食品召回责任险的主要内容是承保有缺陷的被保险食品由于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必须召回所产生的“召回费用”,包括:告知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销毁费用、雇佣额外劳动力费用、员工加班费用、重新配送费用、聘请专业顾问进行危机处理的费用以及其它合理及必要的费用。 (五)完善与食品召回相关的配套机制 食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的配套机制,而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完善应急处理体系。立食品召回的应急

35、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应急监测系统等,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便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2、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档案归档制度。要准确记录和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3、建立食品召回网络信息系统。建立食品召回网络信息系统,能够使广大的消费者通过网络及时获得有关的食品召回信息,有利于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对食品召回全过程实施监督,使食品召回不至于只是流于形式。同时,通过网络加强对企业和消费者的有关食品召回知识的宣传,形成了政府监管、企业

36、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方模式,更加使食品召回工作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4、建立食品行业诚信系统,加强企业诚信自律。23企业若违背诚信,则必然会有人惩罚它。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秩序经济,是道德经济,食品安全的有效检验必须建立在生产经营者的良好经营理念和诚心的基础上。很多食品企业因为利益驱动,不愿召回已出现问题的食品,因为召回就意味着自己的产品出了事,自己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就会大打折扣,而不召回的话只要监管部门查不出来,自己就可以免于一难。事实上,这是一种愚蠢的做法,有错不改只能让他人更加反感,更加不信任,到头来害的还是企业自己。因此,在目前的形式下,建立行业诚信系统,加强企业诚信自律,使企业勇于承担

37、责任,鼓励其主动实施召回,不仅不会使其信誉遭受损害,而且还有可能免于处罚,减少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结语 以上内容便是自己对于我国目前食品召回制度的思考和见解。尽管我们中国关于食品召回的立法还不够完善,技术还不够成熟,但我们有信心去完善它,立足国情,在此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争取早日赶上和超越发达国家,保卫食品安全,我们任重道远。文中不足之处,望各位前辈老师多加指点。注 释:1吴宏举.试论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N.法治2010(6)2丁海俊.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滨州职业学院学报2010(5)3盛凤杰.浅析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措施N.法制与经济2009(6)

38、4苏保涛.对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若干思考J.宜春学院学报2009(12)5程景民.发达国家食品召回机制给我们的启示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10(9)6纪红梅.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0(3)7许和平.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探析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2)8苏保涛.对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若干思考J.宜春学院学报2009(12)9盛凤杰.浅析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措施N.法制与经济2009(6)10程景民.发达国家食品召回机制给我们的启示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10(9)11盛凤杰.浅析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措施N.法制与经济2009(6)12王宗

39、玉.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改革及完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4713王宗玉.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改革及完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4314刘法辉、陈红兵、高金燕.国内外食品召回制度的比较研究J.食品科学2009(6)15刘法辉、陈红兵、高金燕.国内外食品召回制度的比较研究J.食品科学2009(6)16刘法辉、陈红兵、高金燕.国内外食品召回制度的比较研究J.食品科学2009(6)17张俊霞、李春娟.食品安全法之食品召回制度适用研究J.法学杂志2010(9) 18吴宏举.试论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N.法治2010(6)19许和平.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探析J.福建政法管

40、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2)20苏保涛.对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若干思考J.宜春学院学报2009(12) 21苏保涛.对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若干思考J.宜春学院学报2009(12)22杜波、彭亚拉、王仕平、张睿梅.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再认识J.食品科学2009(11)23张俊霞、李春娟.食品安全法之食品召回制度适用研究J.法学杂志2010(9) 参考文献:1张云.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2程言清、黄祖辉.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启示J.南方经济2003(3)3王宗玉.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改革及完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陈安.国际经济

41、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吴宏举.试论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N.法治2010(6)6李正明.食品召回势在必行J.食品科技2006(6)7王菁.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与特点J.食品科技2007(5)8陈志湘.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25)9袁健群、叶桦、丁宪.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其思考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7.10杜波、彭亚拉、王仕平、张睿梅.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再认识J.食品科学2009(11)11凡真.美国食品召回制度J.中国保健食品2004(4)12李世敏.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特点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6)13徐进、刘秀梅、樊永祥.加

42、拿大食品召回管理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7(6)14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15孙玉凤.入世后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后记 历经一个星期,毕业论文初稿基本上已经完成了,这也是我们大学四年来最后一门“必修课”,俗话说得好,凡事要善始善终 。因此,自己对于毕业论文也可谓倾己所学,尽心尽力了。 之所以选择“食品召回”这一话题,笔者认为其与社会现实非常接近,有可研究的价值,值得探讨一番。此外论文不仅仅应该只具有学术上和理论上的价值,其还应当反映社会现实,能来源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我们挖掘现实,从现实中得到启发,论文之精华在

43、于能够将社会现实情况实实在在地表达出来,让读者读了之后能有一番收获,进而引导其价值观,从而做出有益于社会的行为。这便是论文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大家且看,时至今日,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仍在继续,我们应该彻底清醒了,政府、社会、企业乃至我们广大的消费者都应该警醒起来,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办法去阻止这损人利己的行为,为了每一位国民的身体健康,我们不能视之不理。尽管我们中国的食品安全立法刚刚起步,但是我们绝不能以此为借口来推脱责任,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健康,它更关系着我们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鉴于此,笔者写下此篇论文,详细分析了我国目前食品召回制度实施的现状,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的一些文献和资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和想法,希望对读者能有所启发。最后,对于此篇论文的最终完成,我要由衷地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从选题到定稿再到论文的最终结束,李老师给予了自己莫大的帮助,感谢您,李老师!即将离开校园了,心中依依不舍,舍不得美丽的校园,舍不得敬爱的老师们,也舍不得朝夕相处了四年的同学们,在此,自己一并祝福你们,希望你们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石海龙 2011年6月6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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