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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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 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内容提要在晚清的特定时势与学术背景之下,出现了章太炎、梁启超、沈家本等“新法家”,他们反对传统上对法家的不合理批评与抨击,大力为法家平反正名,称赞法家的历史功绩,用“法治

2、”或“法治主义”来认知和解读法家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开出“新法治主义”。这一开新,具有重要的思想、学术意义。关键词晚清新法家新法治主义法学史“新法家”及其法律思想,是近代法律思想和法理学的重要分支,亦是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和法理学必须承续的历史遗产。对此,本人将作系统的介绍与论说。但因其包含诸多思想家或学者,需要广涉大量思想学术文献以及不同思想学术路线,且必须前溯先秦法家,后及今日中国法律思想和法理学的自我发展,才有可能厘清“新法家”思想的本原、结构、源流与去向。所以,对“新法家”思想的研究,显然不是一篇文章所能完功。而本文所述论者,仅限晚清最后十余年间的“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思想。为了展开这一项研

3、究,包括本文的探讨,并使读者明晰笔者所关切的思想主题及其思想主脉,这里首先对笔者的理论预设以及所使用“新法家”概念的涵义作一简要交待。笔者的基本理论预设是:“新法家”及其新法治思想,乃是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在中国近代的生成与展开,也是中国法的现代性航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使它在1949年以后的“中断”,同样是中国法的现代性展开的一种面相。这种基本理论预设的基础,就是所谓“多元现代性”的观念。这种观念由著名的现代化理论家、以色列的SN艾森斯塔特所主倡:“多元现代性的观念假定,理解当代世界实际上是解释现代性的历史的最好方法,是将它视为文化方案多样性不断构建和重构的一个故事。多元的制

4、度模式和意识形态模式的这类与时俱进的重建,是由与社会、政治、知识的激进分子有着密切联系的特殊社会角色来推进的,也是由追求不同的现代性方案、在是什么使社会变得现代方面持有不同观点的社会运动来推进的。”“正在现代化的社会的实际发展,驳斥了现代性的西方方案将走向趋同和称王称霸的假设。”差不多与此同时,C.泰勒也提出了类似的“多重现代性”观念。依据这类观念,可以说,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也是一种现代性的展开,这种展开当然包含着西方现代性的强力切入,但又并非仅仅是西方现代性在中国的呈现,而是具有中国式的现代性的生长与发展。正是立基于此,笔者对“新法家”的研究,锁定的主题在于:“新法家”的法律思想尤其是其新法

5、治主义,怎样在中国的历史、时代与思想的语境中,尤其是在从传统王朝政治向现代国家(民族国家)转变的过程中,既吸纳西方法的现代性思想,又进行“中国式的法的现代性”的建构。易言之,考评的重点,乃是在“中国式的法的现代性”的建构过程中,“新法家”如何以自己的思想、理论方式,围绕”法治主义”这一核心,不仅力求完成对外来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消化与融摄,而且试图展示“中国式的法的现代性”的思想结构与理论原理。而笔者所采取的叙事方式,由其主题或重点所决定,乃是对近代历史上相关的思想片段、人物及其著作等进行全景式的或个案式的回溯,包括梳理与检讨,而并非以指导未来为目的从事宏观的价值构想与规范研究。探讨中国法的现代性

6、问题,包括“法治主义”的走向,宏观性、导向性的规范性研究固然不可或缺,但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全景式、个案式乃至细微而又不失之琐碎的追究,也并非不重要。前者可以提供价值方向、原则及其思想理论根基,后者则可以使人们不至于陷入截断众流式的虚妄“创新”以及粗糙空疏、散漫无根的“宏大不经”。而所谓的“新法家”,原本是20世纪30年代中期的一些思想家所标举的一个思想、学术派别。如常燕生曾指出:“中国的起死回生之道,就是法家思想的复兴,就是一个新法家思想的出现。”几乎与常燕生一样,陈启天亦云,近代中国出现了法家复兴的倾向,此种倾向“是要将旧法家思想之中可以适用于现代中国的成分,酌量参合近代世界关于民主、法治

7、、军国、国家、经济统制等类思想,并审合中国的内外情势,以构成一种新法家的理论。”此外,近代学术界亦有学者发表论说“新法家”的言论。“新法家”这一称谓,其实可以有两种界定。一是狭义或严格意义上的“新法家”,明确指称某些思想家、学者为“新法家”人物,如同熊十力、张君劢、牟宗三、唐君毅、徐复观等人常常被称为“新儒家”一样。但在此种意义上,主张复兴法家思想的人之中,是否有谁可以明确归入“新法家”,则是较难判定的。如常燕生,虽然标举“新法家”的旗号,但终其一生,其思想学术,也并非都在致力于“新法家”思想的发展,而是涉足于哲学、历史、文化、社会学诸领域,故未必就可以以“新法家”名之。从笔者对清末、民国相关

8、人物和文献的初步了解来看,似乎只有陈启天一人属于狭义的“新法家”。二是广义或宽泛意义上的“新法家”,指在文化、思想与学术的路向和立场上,具有新的“法家思想”,即在近现代的背景之下对法家思想既推重继承又发扬光大。常燕生使用的“新法家思想”一词,可以视为是比较恰当的说法。此种思想,可能是某个思想家、学者的整体思想、学术的一个侧面,也可能是某个思想家、学者在一个特定阶段表达的东西。但其终生又并非以阐明”新法家思想”为其文化、思想、学术的使命,甚至在其思想、学术生涯的前后,对“新法家思想”的态度具有较大的变化。为了全面观照和审视“新法家”的基本生态及其历史意义,本文在广义的意义上使用“新法家”这一指称

9、。笔者对“新法家”的研究,包括本文的述论,在考察、透析其相关历史文献时,将遵守一种大致的分际。因清末迄至民国,关于法家的文献,实为浩瀚繁复,但可以相对地划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对象性”的研讨,即将“法家”视作中国历史上存有的客观对象而加以探索,包括从文献学、考据学、训诂学的角度对法家著述所作的真伪考证、注疏、注解、集释,以及近代以来人们对法家著作、思想从史学角度所作的介绍与分析,主要是侧重于哲学史、思想史、学术史方面的研究。第二大类,是“意义性”的挖掘,也就是对“法家”义理(思想、精神、意蕴)的阐发与弘扬,主要是肯定、推崇、倡导、复兴古代法家思想或鼓吹“新法家思想”的著述。这些著述也可能是

10、以哲学史、思想史、学术史乃至人物评传的形态呈现的,但它们并非哲学史、思想史和学术史式的史学作品,而是表述、阐释著述者自身思想观念的文本形式。笔者在这里所涉及的,理所当然的是第二大类的文献。第一大类的文献,反映的主要是关于法家著述与思想的客观的和历史的考证、研究,但这种考证、研究本身不能说明考据家、研究者对法家思想的倡行,也不能等同于法家思想的复兴,更不意味着它们包含“新法家思想”,故除非特别必要,如这类文献可作为意义挖掘的基础,否则基本不在笔者的梳理、解读、评说之列。一、晚清“新法家”人物的限定研究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首先必须确定其主要的代表人物。考释清末法政诸家及其法政文论,可属“新

11、法家”或具有“新法家思想”者,大略有章太炎、刘师培、梁启超、沈家本、汤学智、麦孟华等 人,而由章、刘、梁三人担纲主导。沈家本作为法学大家,亦属非常重要。我们先来观察章、刘、梁、沈诸位的“新法家”思想的形成过程,或者梳理一下他们关于“新法家”思想的基本著述,以为下文述论的基础。至于汤学智、麦孟华则因其相关著述较为单一,只在下文中附带予以述论。当然,他们并非属于一个学术团 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

12、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体,其思想又各有差异,而且有时不免前后频繁更变,甚至相互矛盾,如刘师培对建立“法治国”的主张亦曾有所怀疑。所以,对他们的定位与述论,只取相对的立场,以及关注他们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看法。晚清“新法家”的崛兴,与清代尤其是清末诸子学的兴盛、国粹派的“古学复兴”思潮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本文不准备对清代诸子学和“古学复兴”思潮过多着墨,只是简要指出:晚清的“新法家”之崛起,代表着法家的抬头和一定程度上的昌明,这无疑是诸子学和“古学复兴”的

13、组成部分,而它们都绝非偶然的显露,乃是有清以来思想、学术内在孳衍的结果。正如郭湛波所言,有清一代的思想、学术的基本进路是“由尊孔读经而到考证经学史学,由考证经学史学而到考证诸子,由到考证诸子之书而到研究诸子学说思想,由秦汉以前诸子学说思想之起,而推翻孔孟学说思想之独尊,”指明这一基本进路,并不是要否定时局国势包括外洋的政治、思想压力的重大影响,而是意在强调,任何外缘的影响,最终只有透过思想家、学者内在的问题意识、思想学术进路及其基本理论结构,才能实际上得以真实的显现,也才能解读出其中蕴涵的思想、学术意义。章太炎首先是一个最好的例证。章太炎(1868-1936,浙江余杭人)作为近代杰出的思想家和

14、国学大师,在清末的诸子学研究中,极力表彰法家思想,并阐述自己的“新法治”主张。他自小饱读经书,17岁时就推崇诸葛亮、黄宗羲等人。成年后又旁理诸子,并于1890年师从著名朴学大师俞樾(号曲园)精研诸子,亦问学于时贤高宰平、谭献,曾对诸子逐条考释,得以广涉管子、晏子、商鞅、韩非,著膏兰室札记(1891)四册。20世纪初,对管子、韩非子钻研尤深。章氏曾自叙曰:“少时治经,谨守朴学,所疏通证明者,在文字器数之间;虽尝博观诸子,略识微言,亦随顺旧义耳。”但晚清之际,“遭世衰微,不忘经国,寻求政术,历览前史,独于苟卿、韩非所说,谓不可易。”又曰:“余所持论不出通典、通考、资治通鉴诸书,归宿则在孙卿韩非。”

15、章氏所本源于荀卿者,不在其延续孔门的儒学儒术思想,而在其具有法家倾向的部分,即性恶论、“法后王”和重法思想。故侯外庐总结道:“按他尊崇荀韩并不是偶然的,乃有其学术上的前提。”这表明,晚清的章太炎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确实可以归宗于管、商、韩诸子之学,堪称为晚清“新法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近代以来,不断有史家作此论断,如史学大家吕思勉在20世纪30年代就指出:章炳麟“近于道家和法家”,萧公权亦曾说,章氏“民权制度之理想近乎法家之商、韩”。我国台湾史学家王沉森于20世纪80年代更确指章太炎为“新法家”。这些论断,均可视为不刊之论。章氏晚清论述“新法家”思想,主要集中在下列著述之中:(1)弘扬先秦法家

16、者,包括读管子书后(1897)、儒法(1897)、商鞅(1898)、秦献记(1901)、学变(1904)、诸子学略说(1906)、官制索隐(1907)、秦政记(1910)、原法(1910)、释戴(1910)等篇章。(2)评论黄宗羲的“有治法无治人”之论者,有王夫之从祀与杨度参机要(1908)、非黄(1910)。(3)直接论述“新法治主义”主张者,以代议然否论(1908)一文为主。其大要不外乎在于一方面高扬传统法家,另一方面倡议新的法家思想。章太炎的“新法家”思想,乃是其诸子学的华彩篇章。郭湛波说:“章氏即由考证学到诸子学之重要人物,集清代考证学之大成,开近代研究诸子学之先河,这就是章氏在近50

17、年中国思想史上之贡献。”进一步观察,则可以发现,章氏对诸子包括法家,不仅阐明义理,剖析精要,而且力图整理出条理,并贯通为系统,以完成中国古代思想学术的近代转型。一贯强调为学必须注重学问结构、理论系统的胡适,对章氏的这一苦心孤旨大加申彰:“贯通便是把每一部书的内容要旨融会贯串,寻出一个脉络条理,演成一家有头绪有条理的学说。清代的汉学家,最精校勘训诂,但多不肯做贯通的功夫,故流于支离碎琐。校勘训诂的工夫,到了孙诒让的墨子间诂,可谓最完备了,但终不能贯通全书,述墨学的大憎。到章太炎方才于校勘训诂的诸子学之外,别出一种有条理系统的诸子学。太炎的原道、原名、明见、原墨、订孔、原法、齐物论释,都属于贯通的

18、一类。”而其它如儒法、商鞅、诸子学略说、学变、非黄等,亦属章氏的贯通之作。刘师培(1884-1919,江苏仪征人)是与章太炎并重的独特的思想家和国学大师,对近代的“诸子学”和中国学术史的兴创,也颇有开先奠基之功。而以现代的眼光与见识发微法家思想,正是晚清时的刘氏思想学术的一个主旨。他申论“新法家”的文献,主要有中国民约精义(上海镜今书局1904年出版)和周末学术史序(1905)。前者有管子和商君书案语;后者有政法学史序、法律学史序。此外,还有南北学派不同论之南北诸子学不同论以及儒学法学分歧论等。在这些著述中,刘氏倾力推崇法家的政法思想与法律学说。如果说章太炎、刘师培立足于弘扬“国粹”的立场而使

19、法家思想有所发光,那么梁启超则以思想启蒙者的身份释放法家思想的时代意义。梁氏在晚清倡导法家思想,论议“法治主义”,以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和管子传为其代表性的著作。他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断言:先秦法家的“法治主义对于其他诸主义,最为后起,而最适于国家的治术。”管子传更是把管子视作“法治精神”的生产者,指出:“法治精神”是“今天下言治术者”必论及的“最要之名词”之一,但这一名词并非萌芽、发达于欧美诸国,而是中国的管子。“此我国足以自豪于世界者也。”沈家本作为晚清法学界的大家,既学贯古今,又融化中西,从而成为传统律学的最后的守护者和现代法学的最早的开门人。今人张舜徽评日:洗氏“治法家言,至为精谨。”

20、“家本学识渊博,不徒以法学名家而已。故其精研律学,稽之录略以溯其源,证之史传以明其变,按之当时之事实以究其利病,参之列邦之法意以辨其同异。法家之学,素号专门,而儒者不废。家本学有根祗,淹贯群籍。其于律学也,攻之至深,为之至久,所造卓尔,夫岂偶然。近世之言法意者,要必以斯人为大家矣。”毫无疑问,沈家本是具有浓重儒家情怀的法学家。但是,沈氏也对法家思想抱同情乃至一定程度上推许的态度。从本文所关注的主题来看,沈氏所著主要有设律博士议、法学盛衰说、法学通论讲义序、裁判访问录序、法学名著序、新译法规大全序诸篇,均收入八卷本寄移文存。总体而观,章、刘、梁、沈氏四人以及汤学智、麦孟华,在展开“新法家”思想尤

21、其是法治主义时,大致 的思路可略分为表彰法家、将法家“治”之道术命名为“法治”或“法治主义”、在新的时代境遇中对法家的“法治主义”进行新的创发(即“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三个阶段。由此,他们初步完成了“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思想的一个粗略呈现。二、晚清“新法家”对法家的表彰晚清的“新法家”欲发扬法家义理,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回应汉代以降历朝历代对法家的责难、苛评乃至抨击。众所周知,汉初思想家贾谊就曾指责商君以刻深为本,捐弃礼义仁恩。其后,史记太史公自序日:“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下上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

22、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 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汉书艺文志亦言:“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偿必罚,以辅礼制。易日: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

23、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此类对法家刻薄寡恩的非议及辅佐礼治与帝王之治的工具性的定位,一直延续至清代。到了晚清,这类抨击仍不绝于耳。正如章太炎所言:谗诽商鞅,“今世为尤甚”。据精研章氏旭书的语言文字学家徐复注评,章氏所谓“今世为尤甚”者,是指晚清张之洞、康有为、谭嗣同等人对商鞅的指责和攻击。如张之洞的劝学篇就指责“商鞅横暴,尽废孝悌仁义。”有鉴于此,晚清的“新法家”当然必须为先秦法家辨白、申冤、平反,以重塑法家的正面形象,从而彰显法家的时代意义。“新法家”如不能为“旧法家”正名,又何以为“新法家”?于是,替先秦法家翻案、为先秦法家昭雪,就成为晚清“新法家”的当务之急。在此方面,章太炎出力最

24、著。他在商鞅一文中,竭力为商鞅辩护,直呼“商鞅之中于谗诽也二千年,而今世为尤甚。其说以为自汉以降,抑夺民权,使人君纵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说为之倡。呜呼!是惑于淫说也甚矣。”章太炎认为,法家者流,犹如西方所谓政治家,并非胶于刑律而已。商鞅之法与刑,正在于“以刑维其法,而非以刑为法之本也”。在章氏看来,商鞅之法与汉朝公孙弘、张汤之刑律大不相同。“及夫张汤,则专以见知、腹诽之法震怖臣下,诛组谏士,艾杀豪杰,以称天子专制之意。此其鹄惟在于刑,由汤之法,终于盗贼满山,直指四出,上下相蒙,以空文为治,何其与鞅反也,则鞅知有大法,而汤徒知有狴刑之制耳。法家与刀笔吏,其优绌诚不可较哉!且非特效之优绌而已,其心术

25、亦殊绝矣。”所谓心术殊绝,在于法家如商鞅辱太子,刑公子虔,“而不欲屈法以求容阅”;弘、汤之徒则乃“专乞哀于人主,藉其苛细以行佞媚之术者”。所以章氏指出:“后世之有律,自萧何作九章始。远不本鞅,而近不本李斯。张汤、赵禹之徒起,踵武何说而文饰之,以媚人主,以震百辟,以束下民,于是乎废小雅。此其罪,则公孙弘为之魁,而汤为之辅,于商鞅乎何与?”他哀叹道:“悲夫!以法家之鸷,终使民生;以法家之刻,终使民膏泽。而世之仁人流涕演以忧天下者,猥以法家与刀笔吏同类而丑嫫之。使九流之善,遂丧其一,而莫不府罪于商鞅。”而更令章氏愤愤不平且悲怒不已的是:“鞅既以刑公子虔故蒙恶名于秦,而今又蒙恶名于后世,此骨鲠之臣所以

26、不可为,而公孙弘、张汤之徒,宁以佞媚持其禄位者也。”在章氏心中,前者为综核宪度的法家,后者乃任刑专制的刀笔吏,岂可同日月共光辉!商鞅一文,实属为商鞅平反昭雪的大著雄文。晚清的“新法家”进而高评法家的历史功绩。章太炎的商鞅篇引述太史公之言称道商鞅“行法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并对商鞅与汉代公孙弘、张汤、董仲舒之法的“效之优绌”进行比较,断言:“商鞅行法而秦日富,张汤行法而汉日贫”。麦孟华商君评传,开篇即结论曰:“中国之弱于欧美者,其原因不止一端。而其相反之至大者,则日中国人治,欧美法治。”麦氏观察到,在西方历史上,喀瓦士立法而斯巴达强,梭伦立法而雅典霸。而中国自古以来能与

27、喀瓦士、梭伦相比肩者,“于齐则得一管子,于秦则得一商君”。麦氏扬管、商之意,以斯为盛。他特别称赞说:“商君者,法学之巨子,而政治家之雄也。”汤学智著管子传,同样称“管子者,中国之最大政治家,而亦学术思想界一巨子也。”管子在中国历史上千古而无俩,其法治思想,更先于欧美的法治思想而萌芽。其后,梁启超的管子传将汤学智对管子的褒扬之词引为同调,几乎不易其词加以复述,并且极尽赞美之言词,称颂“管子之功伟矣,其明德远矣!如管子者,可以光国史矣!”晚清的“新法家”还通过儒、法两家短长劣优之相较的方式表达抑儒(特别是汉儒)扬法的意旨。对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引经坏法,章太炎几乎近似于破口大骂了。除在商鞅篇中将董

28、仲舒与公孙弘、张汤这类刀笔吏相提并论之外,原法篇更是严厉指责“董仲舒为春秋决狱,引经附法,异道家、儒家所为,则佞之徒也。汉世儒者,往往熹舍法律明文,而援经诛心以为断,盖自仲舒以后,儒者皆成蚩尤,为法之蠹。悲夫!经之螟也,法之贼也。”而法家之为法则与此相异。“吾观古为法者,商君之厉,侯之平,释之之岂弟,为治不同,要之以法令明符为质,名在刀笔,而持正过于儒者。”刘师培也贬儒颂法,以达到抑儒扬法的目的。他说,对于政法之事,“战国学者,持论各殊。”但儒、墨、道、法各家的政法学说,是非得失互见。他特别指出,儒家的政法学说,是不圆满的政法学说:“儒家以德礼为本,以政刑为末,视法律为至轻。夫人君既操统治之权

29、,无法律以为之限,而徒欲责其爱民,是犹授刃与盗,而欲其不杀人也,有是理哉?故儒家所言政法,不圆满之政法学也。”他也同章太炎一样,猛烈抨击汉代儒家、儒生引经决狱,以礼弄法:“战国以降,秦尚严刑,汉崇清净。而一二儒生,复能引经术从决狱讼,如董仲舒、兄宽,是。著章句以解律文,如马融、郑玄,是。甚至借礼文以舞法,如张汤之流,是。执空理以绳民。如宋儒是。惨鸷刻深,远迈申、韩之上,而比附经谊,咸求伺籍于儒家。大抵尊君抑民,且舞文弄法。刑律之淆,至此始矣,安能行之而无弊乎?”这番述说,实将汉代以后的乱法之象以及刑治之弊归咎于儒家。相反,刘氏对法家的政法思想与法律学说则大加推崇。他认为,法家的精要及其意义在于

30、倡导以法治国:“管子以法家而兼儒家,以德为本,而不以法为末;以法为重而不以德为轻。合管子之意观之,则正德利用者,政治之本源也;以法治国者,政治之作用也。举君臣上下,同受制于法律之中,虽以主权归君,然亦不偏于专制。特法制森严,以法律为一国所共守耳。商鞅著书,亦知以法治国之意,韩非亦然。复以峻法严刑,助其令行禁止,而治吏之刑,较治民为尤重。盖纯以法律为政治之本者也。”这种法治思想,不仅于当时颇为适当,而且于后世也大有意义。故而,法家的政法思想与法律学说,相较于儒家更为圆满。前人鉴于法家“刻薄寡恩”,并导致秦王朝二世而亡,故多归罪于商、韩或法家,称法家之法不足崇尚。对于这类看法,沈家本和章太炎都予以

31、驳正,认为这是“用法之过”,而非“法之过”。沈家本在法 学盛衰说中认同前人对法家的指责:“自商鞅以刻薄之资行其法,寡恩积怨,而人心以离;李斯行督责之令,而二世以亡。人或薄法学为不足尚,”但沈氏紧接着又一针见血地指出:“然此用法之过,岂法之过哉!”章太炎的秦政记亦言:“自法家论之,秦皇为有守。非独刑罚依科也,用人亦然。”“独秦制本商鞅,其君亦世守法。”但秦亡显然罪不在法。章氏曰:“秦政如是,然而卒亡其国者,非法之罪也。”既然亡秦之因在于“用法之过”,而非“法之过”,“法”又何罪之有?重法尚法的法家不可尽废,其理亦甚明了。刘师培还针对司马父子和班固等史家讥评法家刻薄寡恩之言,从两个方面予以反驳:第

32、一,以法律治国,就是要不立亲疏贵贱的等差,君臣上下一律以法律为准绳,奉法行事。他说:“且法家定制,不尚差等,一绳以法。班志斥之为伤恩薄厚,则是执儒家以绳法家也。岂知以法治国,则君臣上下,悉当范围于法律之内哉?”第二,法家特别是三晋法家“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班固),乃与其地理、民风相关。刘氏指出:“东周以降,学术日昌, 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

33、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然南北学者立术各殊,故学术互异,悉由民习之不同。”他在谈到齐国和三晋法家之不同时说:“如齐国背山临海,与大秦同,即罗马国。故管子、田骈之学以法家之实际而参以道家之虚无。西秦三晋之地,山岳环列,其民任狭为奸,雕悍少虑,故法家者流起源于此,如申韩商君是也。盖国多奸民,非法不足以示威,峻法严刑岂得已乎。”又说:“法家起于三晋。及商君、韩非入秦,其学遂行于雍土,则以关中民俗与三晋同,非法不克治国也。”这种阐释意在说明,法家任法重刑,乃与三晋民风相关,而不是法家在心理上为人刻深残酷

34、。迄至清末,在西方民主人权思想影响下,批评法家尊君权抑民权的言论,时有所发。晚清的一些“新法家”也尝为法家辩解。如章太炎在商鞅一文中指出:就史实而言,汉代以降,刀笔吏或儒生多傅春秋尊君抑臣之义,“故人君尊严若九天之上,萌庶缩肭若九地之下,此诚防于弘、汤之求媚,而非取法于鞅也。”但“今缀学者不能持其故,而以抑民恣君蔽罪于商鞅。呜呼!其远于事情哉,且亦未论鞅之世矣。”刘师培中国民约精义之管子按语则认为,法家与儒家一样,也是主张限抑君权:“近人多轻视法家,以为尊君权之始也,岂知法家限抑君权,无异于儒家之说乎。”梁启超的管子传,以管子为“法家之正宗”。而在梁氏看来,管子的法治主义,乃是限制君主的法治主

35、义。梁氏详引管子书中论断以证其言:“虽然,管子之法治主义,又非有所私于君主也。管子之所谓法,非谓君主所立以限制其臣民,实国家所立,而君主与臣民同受其限制者也。故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任法篇)又曰: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行法修制,先民服也。(房注云:服行也,先自行法以率人。)又曰:禁胜于身,(房注云:身从禁也。)则令行于民矣。(俱法法篇)又曰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法法篇)凡此皆谓君主当受限制于法,然在法治之本原立也。”但如何使君主必奉法守令而不违法毁令,管子则未涉及。梁氏认为,断言管子的法治主义不似现代立宪国的法治以限制君权为要义,只说对了一半。当然,晚清的“新法家

36、”也看到法家所具有的巨大流弊,这就是法家以术乱法和钳制思想言论。对此,刘师培发表了颇有代表性的批评言论:“惟申、韩、李斯,综名核实,虽多祖述商君,然申、韩以术辅法,李斯以术督臣,此则法家之弊也。申、韩、李斯,皆欲君智而民愚,主佚而臣劳,故以术辅法,已开舞文弄法之先。以术督臣,则为尊君抑臣之旨。此则法家之流毒后世者也。”且“及暴秦削平六国,易王为帝,采法家之说,而饰以儒书,愚锢人民,束缚言论,相沿至今,莫之或革。此则中土之隐忧也。”此种流毒,流行广播两千余年,实属贻害无穷。而晚清的“新法家”对此严加抨击,显示出了他们对待法家的清醒认识。三、晚清“新法家”对法家“法治主义”的命名与阐释在为先秦法家

37、翻案、昭雪乃至正面肯定、褒扬之后,晚清的“新法家”又如何认知和解读先秦法家有益于世道的治道与治法呢?从思想逻辑上看,这种认知和解读,是晚清的“新法家”继往开来、推陈出新,也就是续继“旧法家”思想以开出“新法家”学说的基础和前提。统观晚清“新法家”的各种相关著述,不难发现,他们主要是运用“法治”或“法治主义”这一概念及其所蕴涵的义理,对“旧法家”的思想予以认知与解读。章太炎在儒法、原法、商鞅、秦政记诸篇中未使用“法治”一词,但归纳、阐述管、商法家学说以及秦皇的政治实践,则无不突显和强调其以法为治的思想。如说管子重在“法以明刑”、“律以定分”;认为“商鞅贵宪令”,“核其宪度以为治本”,且不欲屈法以

38、求媚主;而秦皇之治本于商鞅,“持法为齐”,“其守法则非草茅、捂绅所能拟已”。凡此种种,无不表明,章太炎所认知和解读的法家为治的思想,就是“法治”思想。除章太炎外,其他的几位晚清“新法家”,则明确用“法治”或“法治主义”的概念来标明法家的思想主张。刘师培指出,与儒家以伦理治国不同,法家以法律治国,他说:“管子以道家兼法家,故以法治国。”(法律学史序)又说:“商鞅著书,亦知以法治国之意。”“韩非亦然。”(政法学史序)沈家本认为:“法治主义,古人早有持此说者,特宗旨不同耳。”这里的“古人早有持此说者”,是指管子书中所论“以法治国”之言。沈氏特引管子曰:“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又曰:“以法

39、治国,则举错而已。”又曰:“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沈氏认定:管子“其言与今日西人之学说流派颇相近是。”也就是与今日西人的“法治主义”相近是。麦孟华在商君评传中也将商鞅归结为“法治主义”者,说商鞅“奉一法律万能之主义,举凡军事、生计、风俗、制度,无一不齐之以法,定一公布之法。凡一国之平民贵族,治者被治者,靡不受治于同一法律之下。”汤学智的管子传,同样盛赞管子的”法治”。对法家的“法治”思想或“法治主义”阐述最为系统且产生深远影响的,则非梁启超莫属。梁氏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和管子传这两篇文论中,不仅指称法家为“法治主义”,而且对这种“法治主义”的各个面相予以梳理和

40、诠解。下面对梁氏的梳理和诠解略加述论,以展现晚清“新法家”认知和解读先秦法家思想的大要脉络。1、梁氏将法家的治道命名为“法治主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称法家不同于道家、儒家的为治道术,就在于法家主张“法治主义”。该文详引管子、商君书、韩非子等法家典籍中有关以法为治的论断,以资佐证。管子传还认定管子是人类历史上最初发明“法治主义”以成一家之言的先哲,且认为“管子以法家名,其一切设施。无一非以法治精神贯注之。”由于梁启超在思想、学术以及舆论界的强大影响,后人在阐释、定论法家的道术思想时,也往往沿用“法治主义”这一名号。2、梁氏讨论了法家“法治主义”的发生及其衰亡 梁氏指出,“法治主义”萌芽生长于春秋

41、战国之间,即起源于春秋,极盛于战国。这是春秋战国之间的时势所致。他说:“我国自三代以来,纯以礼治为尚。及春秋战国之间,社会之变迁极剧烈,然后法治思想乃始萌芽。法治主义者,应于时势之需要,而与旧主义宣战者也。”所以,迄至战国,法治主义乃大盛。但到了秦汉之际,法治主义不仅未能“继长增高,有进无已,”反而归于衰亡。那么,极盛一时的法治主义为何又衰灭了呢?梁氏认为至少有三个重要的原因,导致了法治主义的衰灭:第一,“夫法治主义与国家观念,密切而不可离者也。国家观念衰,则法治主义随之。”法治主义之所以萌生于春秋战国之间,实与当时萌芽的国家观念相关切。但秦汉之际,战国萌生的国家观念,渐成夏袄秋扇,所以法治主

42、义的衰灭就成为必然之势了。第二,我国人最富于保守性,主张因革损益的儒家学说,正好与之相恰适;且儒家学派中又多好学深思之士,能发扬光大其学说。而法家剧烈变革,逆于一般人的心理,又秦汉之间几乎无人发扬其学说以与其他思想相抗衡,其法治主义的衰灭也就不可避免。第三,法家中的极端思想,认为道德与法律势同冰炭,水火不容,故而倡行法治而排斥道德。但是道德与法律原本相互为用,法治国也不能舍弃道德徒法为治。否则,法治主义“虽足以救一时,而其道之不可久,有断然矣。”而在历史上,李斯用术坏法,离法治主义去之已远;汉武帝采董仲舒之策,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治主 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

43、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义亦被摒弃。于是,“自汉以来,法治主义陵夷衰微,以迄于今日。”3、梁氏揭示了法家“法治主义”的真精神,即“救世”的精神左传鲁昭公六年载:郑国子产之所以铸刑鼎,理由就是“吾以救世也”。据此,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归结说:“救世一语,可谓当时法治家唯一之精神

44、,盖认为一种之方便法门也,。”而与法治主义对峙的放任主义、人治主义、礼治主义、势治主义,“皆不足以救时弊,于是法治主义应运而兴焉。”那么,所谓“救世”、“救时弊”之“救”,藏涵的真切意蕴,又是什么呢?梁氏指出:出于“救世”的精神与情怀,法家的法治主义具有消极与积极两大动机。消极的动机:用严正的法治,首锄贵族的专横,维持一国的秩序,以求国家内部的统一。积极的动机:依靠法治,富国强兵,以图或立于诸国之林,或争霸称雄于天下。因为“欲举富国强兵之实,惟法治而为能致之。”可见,梁氏所揭晓的法治主义的“救世”真精神,不外乎国家富强与统一两大要义。4、梁氏梳理了法家“法治主义”的基本构成梁氏认为管子乃法家的

45、正宗,其“法治主义”也理当是法家“法治主义”的标本。因此,梁氏对法家“法治主义”基本构成的梳理,管子传实为最具代表性的文本。管子传的第六章,标题就是“管子之法治主义”。在这一章里,梁氏较为系统地阐明了管子已成一家之言的“法治主义”。他将管子的“法治主义”分梳为六大问题:第一,“法治的必要”。梁氏指出,管子论法治的意义和作用,其关键在于无法则无国家,有法国家乃得成立;国家既成之后,又必须以法治之。第二,“法治与君主”。梁氏着力辨清的问题,是“管子之法治主义”,同今世立宪国的法治主义一样,也有限制君主之义,而管子所缺乏的,就是今世的立宪制度。所以,管子的“法治主义”最终只能寄托于君主的“自禁”,即

46、君主自己不枉法毁令。梁氏为此而叹息道:“此管子之法治所以美,犹有憾也。”第三,“法治与人民”。在梁氏的笔下,管子的“法治主义”,重在以民为本,取信于民,利益百姓。“立法之业,必揆诸人民”;行政行法,必由人民监督。由此观之,管子亦“尊民权”。第四,“立良法”。梁氏指出:“管子之言法治主义,以得良法为究竟者也。”而得良法之道又是什么呢?揆诸管子一书,梁氏归纳其大要为以自然法为立法之本、综核名实、立法贵平等、立法贵画一简易、立法须适时、立法不能偏至等等。第五,“法治与政府”。讨论管子言欲行法治必有责任大臣或责任政府的思想。第六,“法治之目的”。在梁氏看来,在法治问题上,“管子贤于商君远矣。”因为商君之法只治标不治本,舍富国强兵之外而无余事。而管子则标本兼治,其“法治主义”,除了富国强兵之外,还另有一大目的,这就是谨守礼义廉耻四维,化民成俗,以形成至善至美的民风习俗。管子日:“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任法篇)据此,梁氏说:“法也,刑也,政也,事也,教也,训也,俗也,道也,德也,管子所认为一贯而不可相离者也。语至是,而法治主义,洵圆满无遗憾矣。”由以上六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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