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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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目 录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藏品管理与展示服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与劳动用工制度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九章 附则一、根据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示范文本。二、本示范文本旨在为非国有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 内文字为基本要求,为可选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

2、条 本博物馆的性质是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第三条 本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博物馆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本博物馆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概述基于本馆定位的藏品体系),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下同第五条 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

3、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藏品、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会、监事会的理事和监事人选;(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二)协助理事会为博物馆运营提供保障经费;(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撤回、转移所提供的

4、藏品、资金等资产;(五)不得要求分红;。第八条 本博物馆开办藏品: 件(套);开办资金: 元。 开办藏品、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存在多个出资者,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者提供的藏品数量和出资金额第九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一)藏品收藏: ;(二)陈列展览: ;(三)学术研究: ;(四)社会教育: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十条 举办者向博物馆提供的藏品,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举办者提供的开办资金,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开办藏品、资金转移手续完成后,相应藏品、资金等资产即为本博物馆法人财产。藏品财产权转移通过签订捐赠协议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本博物馆成立后,

5、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内容包括:(一)博物馆名称;(二)博物馆成立日期;(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及其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博物馆盖章。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本博物馆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名,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3-25人,以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3年或4年第十三条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代表、职工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专家代表、公众代表)组成,理事来源、名额和产生方式为: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代表 名,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6、推选产生;职工代表 名,由全体职工推选产生;社会人士代表 名,其中包括政府部门代表 名,由有关单位推选产生,其余通过邀请或征选的形式产生。有关单位包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博物馆所在地政府民政、财政、文物等相关部门,下同。凡接受政府资助或有政府财产投入的非国有博物馆,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理事参与治理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 制订、修改博物馆章程;(二) 制订、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三) 制订、审议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四) 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

7、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五) 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审议和批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六) 审议、批准、监督博物馆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对博物馆重大财务支出、募集资金、增加开办资金等事项行使决策权,监管博物馆法人财产,确保博物馆拥有独立、稳定的法人财产权;(七) 审议、批准、监督博物馆征集、接受捐赠和处置藏品的有关方案,监督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确保博物馆藏品妥善管理和有序传承;(八) 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九) 聘任或解聘馆长,根据馆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博物馆的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十) 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十一) 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届

8、满前拟定下届理事会组织方案,主持理事会换届事宜;(十二) 决定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在博物馆终止时负责拟定藏品及法人财产处置方案; (十三)为博物馆运营筹集保障经费;(十四)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 次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

9、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必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 藏品注销及处置;。凡接受政府资助的藏品、资金等资产的处置,需经政府部门代表理事的同意后,方为有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

10、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有理事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持反对意见的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本博物馆聘任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本馆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本馆内设机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11、 本博物馆设监事(或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非国有博物馆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博物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博物馆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依法监督理事会、馆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

12、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七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的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一) 。职能: ;(二) 。职能: ;(三) 。职能: ; 。第二十八条 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包括本馆专家和馆外专家。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三)指导重要陈列展

13、览举办和引进;(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馆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证书的非国有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藏品管理与展示服务第三十二条 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公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

14、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藏品主要类别如下: (一) ;(二) ;(三) ; 。第三十三条 本博物馆藏品取得方式包括:(一)购买;(二)接受捐赠;(三)依法交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第三十四条 本博物馆不接收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第三十五条 本博物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博物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标准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七条 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

15、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藏品账目及档案、文物藏品档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第三十九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结藏品移交手续。第四十条 本博物馆对藏品注销从严掌握、谨慎处理。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一)不够本馆收藏标准的;(二)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第四十一条 本博物馆注销藏品,需由馆长提出申请,组织专家组评估,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报

16、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执行。注销文物藏品,应严格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有政府部门代表参加的非国有博物馆理事会,在审议注销文物藏品议案时,政府部门代表享有一票否决权。第四十二条 本博物馆对已注销的藏品,可通过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等方式依法处置。注销藏品处置方案应当与注销藏品申请一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处置方案、处置结果等全部记录,须永久妥善保存。第四十三条 从对

17、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收益,仅限用于本博物馆藏品的征集和保护,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第四十四条 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藏品信息和知识。依托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知识传播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和措施,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所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第四十五条 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 个月以上(不得少于8个月);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第四十六条 本博物馆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报告,公开本博物馆的组织情况、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

18、、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用工制度第四十七条 本博物馆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八条 本博物馆不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与博物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陈列、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损于博物馆标准,不能损害观众利益。第四十九条 本博物馆应当制定法人财产管理制度,并建立法人财产清单,清单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本博物馆的法人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

19、挪用。本博物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五十条 本博物馆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博物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开展的法人财产管理情况(包括藏品管理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专项审计。第五十一条 本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二条 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五十三条 本博物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0、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按照博物馆条例有关规定,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藏品、陈列展览等备案材料。第五十四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的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工。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博物馆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活动。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第五十五条 本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

21、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第五十七条 本博物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二)发生分立、合并的;。第五十八条 本博物馆在理事会关于博物馆终止的决议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第五十九条 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条 本博物馆终止后,藏品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没有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接收,由业务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博物馆,并向社会公告。其他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 本博物馆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第六十二条 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 2017年1月4日印发初校:刘清 终校:焦丽丹-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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