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 人民币现金机具.docx

上传人:奥沙丽水 文档编号:402602 上传时间:2025-07-20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3.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 人民币现金机具.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 人民币现金机具.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 人民币现金机具.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 人民币现金机具.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 人民币现金机具.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编号:CNCA-CPTP-(X)2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人民币现金机具2024-5-1实施2024-4-9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0.引言31 .适用范围32 .认证依据33 .认证模式34 .认证单元划分35 .认证委托45.1 申请与受理45.2 申请资料45.3 实施安排46 .认证实施46.1 型式试验46.2 初始工厂检查66.3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66.4 认证时限67 .获证后监督67.1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方式67.2 获证后监督审查的内容77.3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77.4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78 .认证证书88.1 认证证书的保持88.2 认证证书的

2、变更38.3 认证证书的扩展88.4 认证证书的留停、注销和撤销98.5 认证证书的使用99 .认证标志IO10 .认证责任IO11 .认证实施细则10O.引言本规则规定了人民币现金机具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认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备案后,与本规则配套使用。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具有人民币真伪鉴别功能现金机具产品,包括纸币鉴别机具和硬币鉴别机具。2 .认证依据人民币现金机具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为GB40560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技术规范,认证依据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3 .认证模式人民币现金机具产品认证的基本

3、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直+获证后监督。认证机构可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确定获证后监督方式和频次。4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应按产品类别、规格的不同划分认证单元,当以多个型号、规格的产品作为一个认证单元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各型号、规格产品间的差异说明。5 .认证委托5.1 申请与受理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5.2 申请资料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申请资料至少包括认证申

4、请书、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法人证书、产品有关信息材料、质量保证能力材料等。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5.3 实施安排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署认证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按照本规则及认证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6 .认证实施6.1 型式试验6.1.1 型式试验方案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项目、检测机构信息等。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认证机构应在实施

5、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疑议时,应向认证机构说明,认证机构应作出相应处理。6.1.3 型式试验实施型式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6.1.4 型式试验报告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及时向认证机

6、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6.2 初始工厂检查认证机构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检直和文件审查问题的核直等。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6.3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根据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直结果,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项,允许认证委托人限期(通常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认证机

7、构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整改进行确认,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仍然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终止认证,并向认证委托人说明原因。6.4 认证时限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完成。检测机构、认证委托人均应对认证活动予以配合。7.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1.1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方式为保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应持续进行获证后监督审查。获证后监督可采用现场审查或文件审查的方式。认证机构可采取事先不通知的方式对获证方实施监督。一般情况下获证后,在证书有效期内每1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直,若获证方出现

8、以下情况之一,认证机构可视情况增加监督频次:(1)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2)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方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发生变更,从而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3)获证产品在国家抽查或地方政府抽查中出现质量问题时。1.2 获证后监督审查的内容获证后监督可采用现场审查或文件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委托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获证方的产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型式试验的检测项均可以作为监督时的检测项,认证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部分或全部的检测。1.3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

9、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1.4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认证机构对抽取样品检测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允许其限期(通常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采取措施进行纠正,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8 .认证证书8.1 认证证书的保持本规则卷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通过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8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

10、当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8.2 认证证书的变更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结构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一致性的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通过确认,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直,应当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变更。8.3 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扩展产品有关技术资料,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并针对差异做补充试验或对

11、生产现场产品进行检查。核查通过的,由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型号样品作为扩展评价的基础。8.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或者无法继续生产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作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8.5

12、认证证书的使用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获证方应妥善保管证书,以免丢失、损坏。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获证方可申请补发。获证方应建立认证证书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9 .认证标志金融科技产品认证实行统一的认证标志管理,标志的图案如下图。标志的样式和使用应符合金融科技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10 .认证费任认证机构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认证委托人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性、合法性负责。11 .认证实施细则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3)认证单元划分的细则及相关要求;(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5)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及相关要求;(6)样品检测要求(包括型式试验、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的要求);(7)现场检查内容;(8)样品管理要求;(9)认证变更要求;(10)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三)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12)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4月16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