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纳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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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出纳现金管理,提高核算意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现金犯罪活动,促进信用社现金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现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信用社出纳现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信用社、分社及辖内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第三条 信用社出纳现金管理工作以会计基础规范为目标,杜绝账表不平、账款不符、总分不符、签章不明、手续不全、要素不齐、凭证不合法的现象。第四条 信用社现金使用应在现金管理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支付,严禁一切现金犯罪活动。第五条 信用社

2、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现金专管员,负责辖内日常现金管理工作,督促出纳员按规定使用和保管现金,执行“四双”制度。现金专管员应选择政治思想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并报县联社备案,现金专管员工作变动,应及时选补,以保持现金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第六条 信用社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出纳现金的管理工作,负责人、主办会计或现金专管员要坚持不定期双人查库制度,每月至少查库2次。查库不留死角,必须全部逐张、逐把、逐捆清点库存现金,如实登记查库记录。发现长短款要追查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信用社所属营业网点到总社取现金、总社到联社取现金,凭证手续必须由内部人员传递,按规定折角效验预留支取现金的印鉴,印鉴效验不符的

3、不得支付现金。预留印鉴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章、负责人(现金专管员)名章、会计(出纳)员名章。第八条 信用社社内往来、存放联社款项支取业务现金时,支取方经办人,必须是信用社内部相应岗位人员,不得直接将现金支付给客户或外来人员。第九条 信用社因工作需要更换负责人或业务人员,应出具手续申请更换社内往来、存放联社款项支现账户预留印鉴。更换手续完毕后,才能支取业务现金;未办理更换手续的,社内往来、存放联社款项支现账户不得支取业务现金。第十条 信用社营业时间内应将成捆和大额的库存现金入出纳保险柜分开存放保管,柜台出纳留少量的现金应付业务,支付大额款项时,再从保险柜中取出。同时,柜台出纳办理现金业务时,应将成

4、把的现金与零星现金分开保管,分别放入出纳办公桌的两个箱内,严禁将全部库存现金罢放在一个办公桌箱内,要树立库存现金安全防范的意识。特别是未安装防弹玻璃的营业网点,要严格执行营业期间出纳库存现金分开存放保管的规定,有效地预防突发事件。第十一条 信用社出纳业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业务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工作日办理正常现金收付业务需留存的备用现金总和。第十二条 信用社要结合出纳工作实际,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确保现金收付业务的需要和现金管理安全。对超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次日送存总社或联社,确保库存现金可对外支付性,残损及不可用现金及时上存,严禁长时期大量积压不生息的库存现金,提高效益核算意识和安全防范意

5、识。第十三条 信用社库存现金限额由联社核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核定信用社业务库存现金限额。 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限额视信用社现金业务的需要定期核定(半年或一年),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应以信用社现金业务收支量为依据,根据前一时期信用社现金业务日平均支付量,打48折测算,合理考虑残损人民币回收需要和全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现金支付需要,科学核定出纳库存现金限额。 第十五条 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各信用社营业机构必须遵照执行,不得任意调整、突破库存现金限额。信用社应加强对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其管理责任人为信用社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现金专管员和出纳管库员。第十六条 信用社确因业务发展,需调整库存现金限

6、额的,必须提出合理的书面申请,经联社批准后,执行调整后的库存限额,批准前仍执行原库存限额的标准。 第十七条 信用社提取业务现金,必须通过联社办理,信用社分支机构应通过信用社办理,不得坐支超限额库存现金。次日确有大额现金支付的,必须经信用社负责人同意后留存,超现金需求的部分,仍应次日送存总社或联社,否则视为坐支超限额库存现金。 第十八条 信用社营业日营业终止后,全部库存现金必须清点扎账,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不得空库、亏库、溢库、白条抵库和实物抵库,全部库款必须装箱办理交接、交库手续并入库保管,有条件信用社、分社应由保卫人员押运回联社入库保管。严格执行现金出入库签收登记制度。第十九条 联社及有关部门有权对信用社出纳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责任人,联社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将责任人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办自法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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