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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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一.目的 1.为完善本公司管理制度,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特制定本制度。二.范围、期限与载体2.1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及应承担保密责任的公司其他聘用人员(以下称“员工”)。2.2期限:员工在劳动合同/其他聘用合同存续期间及劳动合同/其他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商业秘密。2.3本制度所称公司商业秘密的载体是指包含公司商业秘密内容的:2.3.1书面形式:包括草/底稿、文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及其他形式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正本、副本、复印件、传真件、电报、电传等);2.3.2口头形式。2.4以电子数据交换和

2、电子邮件等载体表现的公司商业秘密由公司信息部信息安全处负责管理并另行制订颁布相关办法规范。其他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载体表现的公司商业秘密由本制度规范。三.管理机构3.1公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商业秘密实行统一管理。3.2管理机构3.2.1公司所有部门均是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职能;3.2.2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信息部信息安全处对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进行监督、审查和指导。四.公司商业秘密含义、保密范围及保密等级的确定4.1公司商业秘密指未对外公开,不为他人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3、经营信息等。“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是指设置保密警示标识,或标注保密等级标志,或签署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采取其他保密措施的任一行为。4.2保密范围: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2.1技术类,包括但不限于:4.2.1.1尚未申请专利相关的或已确定以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的技术信息,包括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与公司产品相关的所有技术信息;4.2.1.2与生产技术、工艺技术、工艺相关的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内容;4.2.1.3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

4、、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4.2.1.4其它科技成果权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4.2.2经营类,包括但不限于:4.2.2.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商业秘密事项;4.2.2.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4.2.2.3公司不宜对外公开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4.2.2.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4.2.2.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4.2.2.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4.2.2.7经公司确定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4.2.3其他:产品配方、制作

5、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行销计划、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以及员工本人理应判断为保密的信息。4.3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等级确定:公司商业秘密等级分为机密、秘密两级,其具体范围包括:4.3.1 机密指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如泄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其范围包括:4.3.1.1公司股东、董事会资料、会议记录、纪要,保密期限内的重要决定事项;4.3.1.2公司的年度工作总结,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纳税申报信息,营销报表和各种综合统计报表;4.3.1.3公司有关销售业务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咨信调研资料;

6、4.3.1.4公司开发设计资料,技术资料和生产情况;4.3.1.5公司与同行对手的竞争策略、计划;4.3.1.6公司重要的合同、协议;4.3.1.7公司认定的其他应属于机密的商业秘密。4.3.2秘密指公司内部的一般性商业秘密,若泄密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其范围包括:4.3.2.1公司各机构的人员编制、调整,未公布的计划,员工福利待遇资料,员工手册;4.3.2.2公司的安全防范状况及存在问题;4.3.2.3公司员工违法违纪的检举、投诉、调查材料,发生案件,事故的调查登记资料;4.3.3.4公司中层以上职员人事考核、涉嫌违法违纪调查、未公布的人事任免、奖惩决定;4.3.2.5一般性的合同、协议;4

7、.3.2.6公司认定的其他应属于秘密的商业秘密。五.保密措施5.1.公司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或其他聘用合同时,应就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事宜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5.2公司可根据需要,就专项工作与专门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5.3公司所有部门在对文件或资料进行编制时应当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确定保密等级,设置保密警示,即凡需保密的文件或资料等,应在左上角注明保密等级与阅读范围,注明“不得复印”、“不得外传”或“不得外携”等字样。5.4 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体现的电子类文件须进行加密处理,在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和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时,离开加密环境数据无法使用;如需离开加密环境

8、使用,由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5.5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未经允许或者未经管理员注册的计算机信息媒体或载体,一律不得在公司信息网络中使用。5.6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资料等的报废处理,应由负责报废处理的相关部门经过切碎处理。5.7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等,应由公司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执行,并应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5.8对公司规定禁区和不对外开放的场所、区域,公司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除该部门负责人或获得其授权外,其他人不得擅自决定是否对外开放,或扩大范围,或进入。5.9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资料等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

9、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出详细规定。六.保密责任6.1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向公司不应知悉该秘密事项的员工或公司以外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6.2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注册之前或过程中,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均应依公司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在未经公司批准对外公开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漏。6.3公司所有部门负责人对于本部门所负有的保密责任与义务事项、保密等级、保密措施等,应当向本部门员工予以说明,并应告知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若有泄密情形出现,应对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6.4未经批准或同意,公司所有

10、部门和员工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包括他人及按照本制度规定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公司其他员工)知悉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其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该商业秘密。6.5员工离职时,或者在向公司提出请求离职时,应当返还全部属于记载着公司商业秘密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商业秘密的载体为由员工自备的,且商业秘密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公司相关部门将商业秘密复制到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商业秘密消除。此种情况下员工无须将载体返还,公司也无须给予员工经济补偿。6.6员工离职时,应当在其直接主管领导的监督

11、下进行相关商业秘密的交接,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的传达、移交以及保密责任的告知等,交接后应做好记录,并由交接当事人签字。6.7员工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第三方(包括他人及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公司其他员工)的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七.泄密应急7.1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有可能泄露或已经泄露的,应立即向所在部门领导或上级领导汇报,公司应立即采取防范或补救措施。八. 限制8.1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均应在离职后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任何商业秘密,承担保密、并不得擅自使用的责任。 8.2员工在公司

12、任职期间,非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员工。8.3员工离职后,如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竞业限制补充协议的,则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公司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九.泄密责任9.1如员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本制度、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及相关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补充条款等约定追究该员工相应违约金;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还应按公司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同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聘用合同:9.1.1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但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并且尚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9.1.2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9.1.3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为第三方(包括公司以外任何人及按照本制度规定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公司其他员工)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商业秘密的;9.1.4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导致公司遭受公司以外任何人的侵仅指控的; 9.1.5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利用职权强制公司有关部门或员工违反本制度的;9.1.6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9.1.7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92 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其他10.1对于本制度未尽之商业秘密,公司所有部门与员工均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以维护其所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公司对上述商业秘密有确定、处置和管理的权利。10.2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10.2.1未经公司同意使公司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的人知悉的;10.2.2未经公司同意使公司商业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且不能证明应被接触的;10.2.3其他泄密行为。十一.本制度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改。-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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