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章程(外资一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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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投资举办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第二条 投资者 名称: 国别:香港 法人代表: 国籍:香港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法定地址:市区路号幢楼室。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

2、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信息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网络与通讯工程,发布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礼仪服务,图文设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开发、电脑配件、耗材、数码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自动化成套设备的销售,房地产经纪。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万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人民币

3、。投资方以 以境外人民币出资 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100。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20年内缴清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第四章 股东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投资者即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 股东职权范围如下:(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4、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 执行董事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

5、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六章 监事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九

6、条 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会议,并对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执行

7、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2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前180天,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第

8、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

9、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由投资者在 签订。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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