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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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管理,优化教育教学环境,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指由于教职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行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行为(含学生伤害事件或者行为),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正与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第

2、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和范围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照其性质及其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3类。第五条 教职人员在各类教学、考试及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事件或者行为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1.因非人力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导致上课、监考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2.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调课(含实验、实习、监考)、请人代课(含实验、实习、监考)或更改考试时间、地点;3.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增减学时或调整课程的教学进程,或减少实验项目、实验内容;4.未经审批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或其他教学(考场);5.上课(监考)过程中接打手机或随意离

3、开教室或考场;6.考试前监考人员未检查考生证件,导致无证件考生进入考场考试;7.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8.监考人员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考试结束收回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9.评卷人员对学生试卷评阅错误或成绩统计错误;10.考试结束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录入、上报考试成绩,或录入、上报考试成绩有误;11.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10005000元(不含5000元);12.除上述事件或行为外,教职人员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过程中因非人力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阻碍、干扰或破坏正常的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影响且造成一定后果。第六条

4、教职人员在各类教学、考试及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事件或者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1.1学年内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3.因非人力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导致上课、监考迟到或早退16分钟以上(含16分钟);4.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或因开课前未认真核实上课时间、误记上课时间等,导致停课;5.未经审批擅自向学生收费;6.考前泄题或者遗失试卷;7.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8.监考过程中包庇各类违反考试纪律行为;9.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5000元20000元(不含20000元);10.除上述事件或行为外,教职人员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过

5、程中因非人力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阻碍、干扰或破坏正常的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较为严重。第七条 教职人员在各类教学、考试及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事件或者行为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1.1学年内发生2次严重教学事故;2.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反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或者宣扬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思想,或者煽动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3.考试过程中怂恿、参与学生舞弊;4.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5.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导致教学过程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6.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20000元以上;7.除上述事件或行为外,

6、教职人员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过程中因非人力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阻碍、干扰或破坏正常的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极其严重。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当及时向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双肩挑教师和外聘教师按教学关系归口管理,下同)或者教务处报告。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应负责及时调查教学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开展训诫谈话,责令事故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填写一般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将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告知责任人并报

7、教务处备案,并在本教学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其他相关处罚按照学校相关考核制度执行。如提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报学校审批。第十条 严重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填写严重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核确认后,将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告知责任人及其所在教学单位,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其他行政或者经济处罚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一条 重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填写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核确认后,上报学校研究处理。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应告知责任人及其所在

8、教学单位,同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度(学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其他行政或者经济处罚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国家、省级各类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附:1.一般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2.严重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3.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附1一般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事件或者行为责任人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现人(单位)事故过程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

9、单位认定及处理意见 院长(主任)签名: 年 月 日学校意见备注:此表一式三份,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存一份。附2严重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事件或者行为责任人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现人(单位)事故过程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认定及处理意见 院长(主任)签名: 年 月 日教务处意见 年 月 日人事处意见 年 月 日学校意见备注:此表一式三份,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存一份。附3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事件或者行为责任人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现人(单位)事故过程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认定及处理意见 院长(主任)签名: 年 月 日教务处意见 年 月 日人事处意见 年 月 日学校意见备注:此表一式三份,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存一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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