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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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生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具有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学生,均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的;(二)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第五条有下列情

2、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胁迫或打击报复的;(三)侮辱、殴打教师及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对教师和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为发泄私愤而故意损坏公物的;(四)第二次违规或重犯同一种错误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其他依本规定应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

3、一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的;(二)将枪支、弹药或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三)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质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四)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第二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八条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策

4、划者,视斗殴规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九条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条用信函、电话、短消息、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一条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二条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电子邮件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知识

5、产权的行为第十三条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占公私财产的,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盗窃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2000元,且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二)盗窃作案总价值达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对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对敲诈、勒索等侵占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四条侵占、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金额不满人民币2000元且拒不退还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金额达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且

6、拒不退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五条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或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过失给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四节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第十八条故意泄漏国家机密文件、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等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给予警

7、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一)未经允许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擅自以学校、院部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不负责任承诺、或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五节违反学习、学术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二)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累计三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累计出

8、现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以教务部、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的认定为准。第二十二条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二十三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下列课时者(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认定为准),给予以下处分:(一)累计达15课时,给予警告处分;(二)累计达2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累计达3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四)累计达4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四条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学位论文

9、、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有违反学习、学术纪律行为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将按照相关条例给予相应的学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以学术委员会的认定为准。第六节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七条违反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造成不良影响

10、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攻击、侵入社会团体、组织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一)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三)将校徽或证件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私刻、私盖学校公章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违反学校社团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

11、刷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八)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九)对违反勤工助学有关岗位规定及协议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并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十一)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十二)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电话、电子邮件或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学习,且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十三)从事非法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

12、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十四)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学校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六)在校期间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七节违反社会公德及违法的行为第三十条违反社会公德及违法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一)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观看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观看暴恐声像制品,持有、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声像制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3、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对于赌博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赌资较大,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从事卖淫、介绍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凡有吸毒、贩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章纪律处分的程序第三十一条学院(部)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收集相关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部、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定性;相关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拟处分意见,下达拟处分意见告知书;学院(部)在接到拟处分告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本

14、人签字并将大学学生拟处分意见告知书(学校存)提交相关学生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学生对拟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拟处分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可向相关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复核。学生本人拒绝签字,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同意拟处分意见,学院(部)在大学学生拟处分意见告知书(学校存)上进行情况说明。第三十三条相关学生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结果,依据本规定相关内容,对学生作出相应处分。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院(部)讨论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院(部)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定性,相关学生主管部门审核。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第三十四

15、条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相关学生管理部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院(部),由学院(部)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处分决定生效。处分文件送达情况记录表需在送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学生管理部门。学生本人拒绝签字或本人不在学校的,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处分决定留置宿舍或邮寄等方式,由两位老师或同宿舍的两位同学签字见证,视为送达;处分决定在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无效。申诉期间不暂停决定的执行。第

16、五章处分期及解除程序第三十六条纪律处分的处分期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学生提出申诉且结论发生变化的,除免予处分外,处分期仍自原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第三十七条受记过以下处分期满后,经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可以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程序审核处理。第三十八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学生。期满后,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良好者,经学院(部)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三十九条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应当由学校主管部门及学生所在相关单位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有关学生违纪事项发生在本规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规定生效后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本规定更有利于学生的,按本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均指包含本级在内。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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