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内规范性文件 自查报告(共16篇)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我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第三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市.县
2、市.区)级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决议用于对自治区.市.县 (市.区)党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会议.纪委全会等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规定。决定用于对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和涉及自治区.市.县 (市.区)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意见用于对自治区.市.县 (市.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通知用于发布.传达要求自治区.市.县 (市.区)各级党组织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第四条 采用决议.决定.意见.通知作为名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不用条
3、款形式表述。第五条 制定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承担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各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第六条 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党规与国法相衔接.相协调,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精简与效能相适应的原则。第二章 起草与报送第七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按其内容一般由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协调本级纪委.党委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4、第八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名称.制定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具体规范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名称正确.格式规范,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第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经过以下5个环节一是准备工作;二是调查研究;三是拟出草案;四是征求意见;五是报审草案。第一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第二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
5、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给出倾向性意见。第三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需作出与现行党内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四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涉及全局工作特别是涉及全体党员利益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要在相应党组织范围内征求意见;涉及面广.比较重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党代表大会代表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涉及群
6、众切身利益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第五条 部门单独或联合起草需以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向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 (室)送审,送审稿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联合起草的,经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牵头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以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的送审稿须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报审时应当同时报送制定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制定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必要性.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以及建议发文方式.密级和范围等。应当明确联系人和
7、联系方式,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制定说明均要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第三章 审批与发布第六条 自治区.市.县 (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负责对以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二)是否同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三)是否同中央和上级党委.本级党委决策部署相违背;(四)是否同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原则性问题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七)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8、第七条 各级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本部门和单位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征求同级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的意见。第_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审核。需要起草部门和单位说明情况的,起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说明。第_条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市.县 (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级党委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职权审议批准(一)涉及贯彻执行中央
9、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市.县 (市.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涉及自治区.市.县(市.区)党的建设和其他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会议审议批准;(二)涉及组织实施中央和自治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会议决议以及涉及自治区.市.县(市.区)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性工作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三)涉及其他方面内容专项性较强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报请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必要时,报请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四)自治区.市.县 (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
10、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审议批准;必要时,报请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或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第二一条 经审议批准的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修改完善后,送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请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其委托的党委负责同志签发。经审议批准的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按照规定程序报请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第二二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自治区.市.县(市.区)
11、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室)文件的形式发布。内容属于全局性.综合性的,以自治区.市.县 (市.区)党委文件形式发布;内容属于专题性.单项性的,以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发布。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或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自行发布。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密级和发布范围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第四章 适用与解释第二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二四条 各级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提请同级党委处理。第二五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解释工
12、作由起草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起草部门商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第五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第二六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和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备案(一)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制定的以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备案机关报送备案;(二)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及党委各部门制定的以纪委文件.各部门文件形式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向本级备案机关报送备案;(三)联合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制定机关.联合发文主办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备案
13、的具体工作。第二七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承办自治区党委规范性文件向中央报送备案工作,受理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各市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市委办公厅(室)承办市委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党委报送备案工作,受理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县(市.区)委办公室承办县(市.区)委规范性文件向市委报送备案工作,受理县(市.区)纪委.县(市.区)党委各部门和乡(镇)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依照本办法,应当向中央报送备案的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向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直接送自治区.市
14、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备案具体要求.审查办法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执行。第二_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和纪委.党委各部门应当适时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作出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等相应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并向相应备案机关报备。第二_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党内规范性文件起草或实施部门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第六章 附 则第三条 乡(镇)党委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作者党委第
15、5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新华社_5月27日电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
16、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17、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第六条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第七条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四)是否与其他同位
18、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第八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第九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第条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第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三条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第四条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
20、案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第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第_条本规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第6篇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31)2.关于调动派遣工会干部的规定(寅159,1950年3月8日)5.中央关于整党的指示(辰33,1950年5月1日)7.中央关于发展党的指示(辰565,1950年5月21日)9.对我党党员高级干部治病请医之规定(午77,1950年9月4日)11.关于在职干部学_问题(酉810,
21、1950年10月17日)21.关于青年团干部编制的规定(卯62,1951年4月4日)26.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共产党员出国后党的生活与归国华侨党员的党籍问题的决定(申509,1951年10月4日)27.中央关于在学校中进行思想改造和组织清理改造的指示(戊23,1951年11月12日)30.关于处理贪污法办的共产党员的党籍的问题(子344,1952年1月29日)31.关于对待三反运动中杯撤销或撤职查办的干部待遇问题的指示(丑460,1952年3月7日)32.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对党员犯有错误的处分规定(寅352,1952年3月7日)34.中央关于提拨调整干部精简机构的指示(寅435,1952年3月2
22、9日)35.关于干部交代和资产阶级的关系的指示(卯83,1952年14月5日)36.关于处理在三反斗争中受到行政处分的干部的指示(卯423,1952年4月24日)37.关于在三反中对干部处分的批准手续(辰194,1952年5月11日)38.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进行整党建党工作的指示(辰284,1952年5月30日)39.关于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的党员的党籍的规定(中辰404,1952年6月9日)41.关于省以上党委设农村工作委员会的指示(巳351,1952年7月2日)42.中央关于培养俄文干部指示(未29,1952年8月2日)45.中央对中央机关参加抗美援朝干部问题的指示(未16,19
23、52年8月22日)49.关于加强合作社系统的干部的指示(戊152,1952年11月12日)51.关于大行政区机构改编后有关人员编制几项决定(亥242,1952年12月17日)52.中共中央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子43,1953年1月5日)55.中央关于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的编制与训练经费问题复华东并告各局电(子43,1953年1月5日)256.关于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斗争中应注意事项(寅31,1953年3月4日)59.中共中央关于解放区乡工作中“五多”问题的指示(寅391,1953年3月19日)61.关于如何在县区乡进行新三反的问题(寅516,195
24、3年3月25日)62.中共中央关于在中央一级机关中具体执行“中央关于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斗争的指示”的决定(寅发573,1953年3月28日)69.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厂矿干部调动的几项规定(未发55,1953年8月5日)72.关于精简行政编制的通知(发戊12,1953年11月9日)73.中共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戊210,1953年11月24日)74.中央转发东北局关于在基本建设部门建立政治机关与健全党的组织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亥71,1953年12月8日)75.关于修改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两项决议的通知(中发亥145,1953年12月11日)77.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干部文
25、化工作的指示(亥158,1953年12月24日)80.复关于对脱党分子党龄的计算办法(寅发52,1954年3月12日)388.中共中央关于轮训全党高.中继干部和调整党校的计划(中发亥89,1954年12月17日)89.关于取消建党组织员的通知(中发子24,1955年1月5日)90.关于审查干部工作上几个问题的答复(发子57,1955年1月8日)93.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国营厂矿党委.行政干部的通知(中发丑108号,1955年2月20日)94.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归国华侨中马来亚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通知(中发丑169,1955年2月20日)97.中共中央关于对中.小学校教职员进行组织清理的指示(中发卯299号,1955年4月27日)98.关于干部审查结论的批准手续的通知(中发辰144,1955年5月28日)99.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省.市委书记处的决定(巳发56,1955年6月10日)105.关于各省市委书记.副书记等以上主要负责干部审查问题的决定(中发未602,1955年8月22日)106.中共中央关于各省(市)委书记省市长以上干部级别调整意见及级别调整的指示(中发申47号,1955年9月3日)108.关于肃反运动中干 第 15 页 共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