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再保险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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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再保险概论,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第二节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第三节 再保险的发展历史,第四节 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导 言,社会发展,时代进步,财产价值趋于集中,亦即保险人所要承担的危险责任越来越大。这需要某种方式来分散危险,均衡业务,稳定经营。再保险是最佳选择。 任何一个保险业务,都离不开再保险的保障体系。再保险已成为现代保险经营过程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并日益成为保险业经营的支柱,且再保险业务具有国际业务的性质。,返回,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一、再保险定义,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BACK,一、再保险定义,(一)再保险(reinsurance)亦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

2、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二)关于原保险与再保险有关的几个概念 1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以保障双方利益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签订的,以保障双方利益的合同。,3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 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

3、y)。 4分保费(再保险费),分保佣金,盈余佣金(利润手续费) 原保险人利用再保险转嫁危险责任时所支付的保费,称为公保费或再保险费。 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用以补偿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的部分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再保险人获得赢利时,按合同规定从中提一定比例的盈余佣金作为支付原保险人的报酬或奖励,这种盈余佣金又称为利润手续费。,5“责任共担”与“盈利共享” 再保险人按承担责任份额分摊赔款,称“责任共担”。 分入公司盈利时,分出公司按合同分得报酬,称“盈利共享” 6转分保 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的业务活 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

4、:转分 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7国际再保险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经营的再保险,称国际再保险。,返回,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 (一)危险单位 1概念: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2危险单位的划分 (1)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划分危险单位。 (2)划分关键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而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同。 (3)危险单位应随标的物的变化而改变。,(4)危险单位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 如一家年产600万吨柠檬酸厂(如丰原集团下属),其布局和

5、结构、规格都有一定的规范,决定危险单位时要结合具体的建筑物和设施,经过实地查勘或图纸分析,方能确定危险单位的划分。这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来完成。 (5)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 (二)自留额与分保额 1概念 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能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分保额:又称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2计算与表示 (1)以保额为基础进行计算,此分保方式属比例再保险 (2)以赔款为基础进行计算,此分保方式属非比例再保险 (3)可用百分率表示,亦可用绝对数表示。 3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政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

6、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保险的自留额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 比如我国保险法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返回,第二节 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BACK,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一)联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2原保险和再保险相辅相成,共同承担分散风险。 3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4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反过来支持保险业的发展,地位日益突出。 (二)区别 1主体不同。原保险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保险人;再保险双方均为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

7、原保险的标的物为财产、利益、责任、信用、生命和身体;再保险标的物为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3合同性质的不同。原保险中财产保险为经济补偿性,人身保险为经济性给付性;再保合同全部为经济补偿性质。 (三)再保险的两个重要特点: 1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法律地位对等、可以互换;再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无任何关系。 2再保险合同为独立合同。 再保险由原保险产生,但具有独立性,与原保险合同无任何法律继承关系。再保险业务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返回,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一)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

8、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融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关系 1相同点: 二者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 2区别: (1)共同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 (2)共同保险中投保人分别与各保险人签订合同,费时费力;再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亦即投保人只与一家保险公司(一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再与再保险人发生任何关系,手续简便,省时省力。,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关系如下图:,在保险经

9、营中,尽管再保险的应用较共同保险普遍的多,但由于当今社会保险标的的价值和保额不断增加,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结合运用,可以使风险分散更加彻底。,返回,第三节 再保险的发展历史,一、再保险从海上保险开始,二、中国再保险事业的发展,BACK,一、再保险与原保险都是首先从海上保险开始萌芽中,再保险较晚。,14世纪中叶,海上保险在意大利出现。 16 世纪初,以海上保险条例与判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海上保险专著的 出版,标志保险学的诞生。 1370 年,一位意大利海上保险人首次发了一份转嫁风险责任的保单, 标志再保险的萌芽。 目前,排名第一的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第二,瑞士再保 险公司。 目前,世界上主要

10、的再保险市场有伦敦、欧洲大陆、纽约和东京。 再保险交易较集中于伦敦、慕尼黑、巴黎、苏黎世、纽约、东京、新 加坡、香港等。,返回,二、中国再保险事业的发展,19世纪外商将保险传入中国。1929年由金城银行投资设立 “太保”,后台是“瑞士再保险公司。 1931年由中国银行投资设立“中保”,后台是英商“太阳保险 公司”。 1933年6月,成立“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49年10月20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在相 当长一段时间内,作为国有惟一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 1996年7月,人保改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行 分业经营,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

11、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中保集团,中保再保险 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1999年3月18日,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宣布正式成立。组 建后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国家财政 出资,注册资本金30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金1亿美元,业务涉 及国内外产寿险的所有领域。 2003年8月中国再保险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 公司,总经理戴凤举。现任总经理刘京生。中国再保险(集 团)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亿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管理法定分保存续期间的法定分保业务及未了责任;经营 管理商业分保业务未了责任;投资设立保险和再保险企业;经 营管理

12、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经中国保监会 批准的政策性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实行集团 化经营,经营管理公司资产,进行资本运作。,据悉,由更名后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先后挂牌成立。其后,相继成立中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华泰保险经纪公司和中国保险报业股份公司。即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已拥有6家子公司。并于2004年,中再集团及下属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05.95亿元,同比增长5.71%,集团和各子公司均超额完成业务计划。 随着两个再保险子公司商业分保业务和大地

13、公司直保业务的快速发展,中再集团的业务结构正在从政策性向商业性转变。到2004年底,在法定分保收入由于政策调整而下降15.4%的情况下,商业分保费比重迅速提高到26.25%。加上直保业务收入,集团商业性保费收入达64.85亿元,占总费收入的比重已达31.5%。,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财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调任到中国再保险集团担任党委书记、总经理。部署五大施政新纲,即改革发展、整合资源、防范风险、保值增值和队伍建设。改革发展这第一大施政新纲的初步设想,一是与国际著名再保险公司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借鉴成熟市场运作经验和先进经营理念,提升集团内在价值和竞争力。二是与国内直保公司建立战略合作竞争关系,

14、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双赢。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再保险市场,不断扩大中再集团在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四是适应再保险的国际化特点,研究如何与国际市场接轨,创新产品和服务。其核心无疑是要走开放、合作、创新之路。,返回,第四节 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职能,二、再保险的微观作用,三、再保险的宏观作用,BACK,一、职能,(一)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和责任,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使灾害事故责 任均衡化,利用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保障巨灾事故的经济损 失。 (二)基本职能的特殊功效 1再保险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再保险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安全,满足平均法 则。即当所有经营业务出现巨大危险单位

15、时,通过办理再保。将风险分散,同时达到自留的风险责任均衡化,以确保保 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2再保险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对于某一种特定区域内,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尽 管单个标的的保额小,风险单位小,但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 面积标的发生损失,形成积累的风险责任增大。这类积累的风 险,可通过再保险,将风险转嫁到域外,达到分散目的。 3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公司的累积风险主要是由于业务性质造成的,如业务仅局 限于几个险种。特别是集中于某个险种,最容易造成风险责任 积累导致严重后果。对于该种积累风险,再保险是唯一将这种 业务偏向冲淡,并达到风险分散的有效方式,其具有跨险

16、种平 衡分散的特点。,4再保险对某一时点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 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从较长时间内看,财政稳定性良好,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可能过于集中。 再保险可以纵向(即时间)、横向(标的数量方向)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风险。 5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面。 相互分保是保险人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分入。从而实现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风险得到最佳分散,稳定性得到很大提高。 风险的分散,保险只是最初级的,不完备的,再保险是高级的,彻底的。,返回,二、再保险的微观作用,(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根据大数法

17、则,承保标的数量越大,风险分散就越彻底, 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就越好,通过再保险达到要求。 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由于承保风险的偶然性,各年的损失率必然呈现一定的波 动,造成保险业务经营的不稳定,再保险可作为一种稳定机 制,减少波动,从而稳定业务经营。 再保险稳定机理:在损失较少的年份因付出保费减少的盈 利数额,可在损失较多或发生巨大损失时赔偿金的减少进行平 衡,使保险公司通过分保将自身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从而每 年获得均衡利润。,以下三种情况,再保险能及时履行经济补偿职能。(1)发 生某些难以预料的灾害;(2)灾害发生的频率出手常规的变 化;(3)巨大灾害的突发赔案,大量标的受到同一意

18、外事件袭 击,导致承保人的责任累积。 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正向分析:由于再保险可以将超出自身财力部分责任转移 出去,因而大大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反向分析:一般的大额保险,投保人要了解保险公司是否 安排好分保以及分保接受人是谁,才放心投保,这说了再保险 对承保的支撑。 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1)由于再保险的支撑,随业务量增加,保费收入增加, 而管理费用并不按比例增加,因而降低了业务成本。 (2)在发生损失时,分出公司向再保险人摊回赔款,从而 减少了赔款支出,降低了赔付率。,(3)可获得分保佣金,还可以分得盈余佣金。 (4)增加可运用资金。 在办理再保险后

19、,一方面要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另一方面有分保佣金收入,收到保费到支付分保费之间有时间差,在时间差内该资金也可运用。 (二)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1扩大风险分散面 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同时也是直接保险人,当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同类业务时,便扩大了本公司同类业务的风险单位数,风险面得以扩大。 2节减营业费用 再保险公司接受分入业务所负担的费用,比直接承保业务所负担的费用要少。首先,节省设立五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所支付的费用;其次,节省培训专职理赔人员所支付的费用;再次,再保险可靠少数几个合同,分入大量的业务,从而节省直接承保业务的签单费用。,3是借鉴先进保险经验和技术的重要途径 (三)

20、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1加强安全保障 当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后,原保险人对保单更加信任。事实上,对于大额业务,通过再保险,被保险人往往可获得更广泛的国际安全保障。 2简化投保手续 相对于共同保险可言。指大额业务。 3提高企业信用 由于有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对作为申请贷款的抵押品的多重保障,从而提高了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即提高了企业的信用。 4支持自办保险 自办保险,亦可通知再保险转嫁风险,使自办保险得以生存和发展,从而再保持自办保险。,返回,三、再保险的宏观作用,(一)对整个保险的作用 1建立风险分散网络 2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提供了解国际保险市场的途径 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二)

21、宏观管理及经济效用 1再保险是政府管理保险业的措施之一 2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 3再保险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 4再保险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 (三)再保险的社会意义 通过再保险来保障保险人的经济补偿能力,从而达到分散风 险,均衡责任,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与财产的安全。,返回,第四节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一、关于责任和范围划分的条款,二、再保险费率和再保险准备金,三、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计算,四、未了责任转移,五、赔款的处理程序,六、分保账单和结算,七、报表,八、合同的终止和修改,BACK,一、关于责任和范围划分的条款,(一)业务范围的规定 1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的业务一般是限于同一险种的保

22、险业务。 在国际再保险实务中,常分为“水险”,“非水险”,“汽车险”,“航空险”,其中“非水险”并非完全指水险以外的所有业务,在再保险合同中,必须尽可能表述清楚。 2在分保合同中,业务范围必须明确外,还要明确规定除外责任范围。 原则上,除外责任与原保险单的规定相同,但特别指出,战争风险和原子能风险在再保险合同必为除外责任。,(二)再保险对象与地区范围 1对象: 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其对象为直接承保的业务和通过再保险吸收的业务。 2地区范围: 在合同中要说明列入的某一险种业务的地理区域范围。 凡分出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经营的某种业务全部列入合同,不论业务来自何地区,但亦可将某些特殊地区

23、除外,另做安排。 (三)责任的划分 就再保险承担的危险而言,原则上与原保险单承担的危险相同。 责任的划分包括:自留额、分出额、最高限额的划分;一个危险单位的确定(一般由分出公司确定);接受公司亦对本合同项下的业务的责任应同分出公司同时开始及终止,并按原保单或更改条件负责。,返回,二、再保险费率和再保险准备金,(一)再保险费率 比例再保险业务的费率,一般都是按原保单上规定的费率处理,所用货币也与原保单一致。 (二)再保险准备金 保险费准备金(premium reserve):是指为确保再保险人能依约履行义务,原保险人从应付再保险费中提取一部分留存一定期间,以备将来之需的钱款。 (1)准备金数额。

24、一般应为再保险费的35%、40%或50%,以40%为普遍。 (2)扣提方法。准备金从每季应付再保险费中扣提,每季办理一次,到第四季止,其扣提总数达全年总分保费的40%。 (3)留存期限。从提存日起,共12个月,期满归还,并就新再保险费提存准备金。 (4)归还准备金。到期归还准备金,并支付事先与接受公司议定的利息。,返回,三、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计算,(一)分保佣金 1又称再保险手续费,是接受公司根据分保费支付给分出公司的一定费用,用以分担分出公司为招揽业务及业务经营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因接受公司对此并无任何支出,故以佣金方式负担一部分。 2如分出公司调查危险,签发保单,处理赔款等支出的适当费

25、用 现代保险实务中,展业费用不断上升,再保险佣金率表现出增长趋势。,3合同明确规定的重要性。佣金对接受公司而言,与赔款、费用共同为三大支出项目,佣金大小,直接影响经营利润;对分出公司,各种佣金收入,可否补偿其分出业务的承揽成本,与收益密切相关。 (二)盈余佣金及其计算 1定义: 盈余佣金,是指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系再保险人将自再保险合同业务中所获利润的一部分,以佣金形式退还与原保险人的款项。 2计算: 三种计算方式:一年基准法、三年平均法、亏损转移法。 (1)一年基准法(annual basis) 按每一年度(指单独个别年度,与过去年度无关)计算合同利润,并依此计算盈余佣金。,一般不使用本方法,

26、因为不能平均盈余年与亏损年的收支,对再保险人不利。 (2)三年平均法(three year average system) 按当年与过去两年的合同利润的平均值,依此计算盈余佣金,较公平,各国采用。年数可为二年或四年不等,故应称为数年平均法,但一般认为三年较合适,故惯称之为三年平均法。 (3)亏损转移法(losses to extinction, caring loves forward basis) 将任何年度的亏损,均继续转入次一年度以计算盈余,如次一年度亦亏损,连同上一年度一齐转入再一年度,直至全部亏损抵消而有盈余为止,再据此计算并支付盈余佣金。 多用于意外险或业绩不佳或合同不稳定的情况下

27、采用。,返回,四、未了责任转移,未了责任有两种情况:保费未了责任和赔款未了责任。 (一)定义 未了责任转移是指分出人为了结束某个业务年度的账务将保费未了责任和赔款未了责任转移由下一业务年度新的接受人承担。 (二)未了责任转移的方式:结清方式、自然满期方式 1结清方式 (1)指在合同终止之日,将未满期保费和未决赔款转移给下一个业务年度的接受公司,账务予以结清的处理方式。 (2)未满期保费计算方法 A“日数比例计算”:其为最准确的办法,是对合同终止时的每一保单,逐笔计算未满期的天数,按比例计算出每一保单的未满期保费,然后加以汇总。但不经济,不被采用。,B33.3% 、35% 、40%法 事先假定一

28、定的费用率,除去费用之外的保费按一半作为未满期保费,且按全部保费收入为100%。 若假定费用率分别为33.3%,30%,20%,则未满期保费率分别为33.3%,35%,40%。其中一般用35%来计算。 C1/8,1/12,1/24法 a. 1/8法(eighths system) 按季计算法,且以八季(两年)为基础,故又称1/8法。因在实际操作中以每季中间一个月的15日为计算时,则4季被分为8等分,故每计算日的系数即为八分之几。 规定:第一季度1/8,第二季度3/8,第三季度5/8,第四季度7/8 各季度所算得的未满期保费之和,即为未满期保费。,b. 1/12法(twelfth system)

29、 假定各月业务全部于该月底签发保单,基原理同1/8法。 有:第i月的保单未满期时间比为i/12。 用各月保费与此系数乘积得各月未满期保费,之和为全年的。 c. 1/24法(twenty-fourths system) 以各月的15日为计算日,原理同上二法。 有:第i月的保单未满期时间比为(2i-1)/24以此计算全年的。 d. 几点说明: 尽管按1/8,1/12,1/24法计算出的未满期时间为50%,但不能直接拿50%与全年保费相通来计算,因为每期的比例与保费收入均不相同。 若保单期限为一年以上,可按其实际期限,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因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较短,不适用上

30、述方法,多采用经验判断法,通常由当事人之间协商保费收入一定百分比为计算基础。,2自然满期方式 即保持现有的再保险责任,到每一笔业务的责任期满结束时为止,自合同终止日起,不再有新的再保险业务,对于已发生的分保责任的保险费,分出人已支付,不予收回,应付未的,应支付。发生赔款,仍按合同规定处理,亦即业务全部到期,保费全部支付。 此时无保费未了责任转移,但如尚有未决赔款按合同规定结清。 3未决赔款的结清 无论是以结清方式,还是以满期方式来处理未了责任,均会存在未决赔款,一般情况按估计赔款的90%为现分保接受人款项,若实际赔付金额与估计金额有较大差额,一般可超过10%的幅度,对原付赔款未了责任进行调整。

31、,返回,五、赔款的处理程序,(一)分出公司的处理范围 1一般比例分保合同规定,分出公司全权处理,全部赔付,部分赔付,通融赔付和拒绝赔付等。 2合理的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与接受公司按比例分担。 3损余收回,向第三者追回款项,与接受公司按比例分享。 (二)处理方法及程序 分出公司在获得原被保险人有关赔款的通知后,通常有如下处理方法:,1小额赔款,一般不向接受公司发损失通知,而是由分出公司将小额损失记入季度报表中,以分保费作抵补。 2发生赔款超过一定数额时,分出公司要将危险情况,估损金额,出险日期和原因等用函电通知接受公司。 3发生巨额赔款,即超出合同规定限额,此时合同规定任何一笔赔款及费用总额按1

32、00%计算,超出双方约定金额时,分出公司可向接受公司立即摊回现金赔款。接受公司在收到现金赔款通知后7或14天内给予支付。 (三)赔款处理应注意的三点: 1原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2原保险人对赔款的处理权; 3现金摊赔。,返回,六、分保账单和结算,(一)分保账单 在再保险实务中,最重要而繁重的工作是:危险的安排、账务处理,其最终归于编制再保险账单、结付再保险费,故再保险账务是再保险交易的归结。 1分保账单编制期间 按月、季、半年、年为期间来编制和报送。 其中按“季”最多,按“月”限于国内,按“年”较少。 2复证 (1)复证,即接受公司就账单的内容、计算方法以及数据正确与否,根据合同的条件或事先约定

33、加以核算。,(2)复证方法,通常在原保险人所寄达账单的副本上,加上再保险人的签署寄回。 (3)复证期,一般为接受公司收到账单后2-3周,逾期不复证,视为确认。 (二)结算 1结算期,经确认后的账单,其结算期一般为30天,在此期间内由欠方向收方进行结算。 2结算货币。 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办理,如有规定以外的货币,由分出公司按实际付款当天的汇兑率折成合同规定的货币向对方进行结算。,返回,七、报表,原保险人办理再保险业务,需向接受公司编送业务报表和业务更改报表。,(一)再保险登记薄(reinsurance register) 登记内容: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姓名、标的物及其地址、保险期间、保险金额、限额号

34、码、地段号码、再保险号、自留额和再保险金额等。此为再保险交易最基本的记录,是原保险人据此编制业务明细表及再保险账单的基础。 (二)业务明细表 1初步业务明细表(按周编送) 目前已基本不使用。因为目前业务日趋繁杂,加之最后以确定业务明细表为准,按业务变动明细表办理,故已基本无价值。 2确定业务明细表(按月编送) 内容: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的内容与所在地、保险期间、保险条件、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等以及再保险号码、自留额、再保险金额、再保险费等。,3变动业务明细表(按月与确定业务明细表合寄) (1)是再保险人掌握危险情况及全盘管理业务的依据。 (2)是计算再保险责任与再险费、赔款的

35、依据。 4业务明细表的不利之处 (1)需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费用大。 (2)担心业务机密外泄,合同中规定:再保险人不得将信息外泄。,返回,八、合同的终止和修改,(一)合同的终止 三种方式:期满终止、通知终止、特殊终止。 比例再保险合同是不定期合同,其方式:通知终止、特殊终止。 1通知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在事先表示其愿意终止合同的意思,以挂号信方式提前通知另一方,一般信函中都说明“暂时性通知”,在合同终止前,如无收回前函,则时间一到合同便终止。 (1)如果在终止前,寄出收回前函终止通知的信件,则经双方交涉洽商,并将决定事项以附约交换签署存证。 (2)合同一般的从某年1月1日0时起生效,

36、故通常的终止时间为12月31日24时。当然由各国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期不同,其相应的终止时间亦不同。 (3)发送终止通知的时间性很强,必然在终止期前3个月发出,否则无效。,2特殊终止 分保合同中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性质特殊,或是时间上须紧急处理,适用突然死亡条款(sudden death clause),而立即终止合同,称特殊终止。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 (1)由于双方无法控制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如颁布新法或修改原法律,使现行合同规定与之相抵。 (2)由于经营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关系无法持续。 如合同一方因经营不善,丧失已缴资本的全部或一部分;合同的一方被宣布清理、破产或吊销营业执

37、照;合同的一方被其他公司收、并或被其他公司控制经营权;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应尽义务;合同的一方停办与合同有关的业务。 (3)由于战争的发生,不得不终止合同。即合同中的战争条款。 合同终止也要一方以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对方。对已付未付的再保险费和已决未决赔款按以下两种方法解决:一是自然满期方式,二是结清方式。,(二)合同的修改 分保合同在有效期内,可由任何一方取得对方同意,对合同的内容、条件等进行变更或修改,其方式可用函件或附约办理。 1信函方式处理 对修改内容从性质上转为轻度非正式的,往往采用信函处理,其方法由双方指定的人或负责实务的人,交换签署函件,或以一方签署的函件,由对方再签署复证后寄回存查。 有对为争取时效,以电报交换互证,其后往往再补函件由对方签署复证以示慎重。 2附约方式处理 对修改内容在性质上较为重大者,要采用附约的方法处理。 附约视为合同的部分。其处理方式与合同文本一样,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为凭。,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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