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ppt

上传人:少林足球 文档编号:4152010 上传时间:2019-10-23 格式:PPT 页数:130 大小:9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结算.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30页
国际结算.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30页
国际结算.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30页
国际结算.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30页
国际结算.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结算.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结算.ppt(13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1,第七章 国际结算,在本章中你将 了解国际结算的基本工具和其功能 考察各类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 区分各类国际结算业务的差别 弄清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思考现实中的几个实例与本章学习内容的联系,2,第一节 国际结算概论,国际结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与国际贸易、国际航运业、保险业、金融业以及国际通信技术的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纵观国际结算的演变,明显表现出由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元化发展的特点。具体如下: (1)从现金结算向非现金结算发展。 (2)从买卖双方的直接结算向有银行介入的结算发展。 (3)国际结算单据化为凭票据结算奠定基础,使国际结算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

2、济环节。 (4)随着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向电子化方向发展,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将发生一场深刻的革命,电子数据交换(EDI)将最终替代纸质单据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形式。,3,与此同时,国际结算制度,也先后经历了自由的多边国际结算制度、管制的双边国际结算制度、多元化混合的国际结算制度三种不同的类型,随着生产、市场和资本的国际化以及跨国公司的蓬勃兴起,国际贸易结算制度将进一步向着多元化和自由的多变结算制度发展。,4,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国家间由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的转移行为。它是一项国家间

3、的综合经济活动。,一、国际结算的界定,5,1. 国际结算的研究对象,(1)国际结算工具。现代国际结算主要是银行的非现金结算,而非现金结算的主要工具是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它们被称为国际结算的基石。 (2)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是指以一定的条件实现国际货币收付的方式,主要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保付代理、保函业务等类型。 (3)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以银行为中心的现代电子转账划拨支付体系是国家间资金得以安全有效结算的基础设施。,6,2. 国际结算的性质,国际结算主要是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也就是利用汇票或承付委托书等信用工具将两国之间的债权、债务集中到银行所进行的冲抵结算。主要

4、性质是: (1)国际贸易是基础。国际贸易实务实质是指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行在内的全过程,货款收付是合同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货款收回是卖方的根本目的和最主要的权利,货款支付是买方最主要的义务。 (2)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即不直接运送黄金,而是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利用信用工具进行货币收付,以了结国际间的债权债务。 (3)涉及两种货币的兑换。由于不同国家所用的货币有不同的单位和名称,并代表不同的价值,因此进行国际结算,必须将一种货币按照一定的汇率兑换成另一种货币。,7,3. 国际结算的类型,引起货币跨国收付的原因有很多,所以国际结算的范围很广,为了便于业务操作,在实务中通常把国

5、际结算分为国际贸易结算和非贸易国际结算两大类。 国际贸易结算是指由有形贸易(Visible Trade)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有形贸易是指商品或货物的进出口,它是国际贸易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非贸易国际结算是指由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无形贸易主要是指单方面转移、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等,其主体是服务贸易。近些年,在国际贸易中,无形贸易比有形贸易发展更快。 与国际贸易结算相比,非贸易国际结算较为简单,通常它只涉及一部分结算方式和内容。掌握了国际贸易结算,非贸易结算也就不难掌握了。,8,二、国际结算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国际结算中适用的国际惯例和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

6、种: 英国票据法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及统一支票法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提示补充规则(eUCP600)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725) 国际商会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国际商会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解决专家意见规则(DOCDEX) 独立保函惯例与规则,9,三、 国际结算的支付清算系统,国际结算的支付清算系统是指由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货币转移的法规以及实现支付的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的,用于清偿经济活动参与者在获取实物资

7、产或金融资产时所承担的债务。,10,1. SWIFT系统,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简称SWIFT)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营利性的合作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成立于1973年5月,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目前SWIFT在全球拥有会员银行2044个,它的环球计算机数据通讯网在荷兰和美国设有运行中心,在各会员国设有地区处理站,共连接3758个用户,日处理SWIFT电讯150万笔。SWIFT具有安全可靠,高速度,低费用,自动加核密押的特点,为客户提供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

8、通讯服务。,11,2. CHIPS系统,纽约“银行间支付系统清算所”(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s System, 缩写为CHIPS)。它于1970年4月建立,逐步发展成为纽约银行间电子支付系统,也是当前最重要的国际美元支付系统,经该系统支付的美元金额占国际银行全部美元收付的90%。现在参加CHIPS的一百多家美国银行和外国银行在纽约的分支机构中,有12家是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ers),它们都在联邦储备银行开立账户,作为联储系统成员银行(Member Bankers)。各家非成员银行必须在一家成员银行开立账户作为它们自己的清算银行,用于每

9、天CHIPS头寸的清算。成员银行要把它们的电子支付头寸通过设在联储的账户进行最后清算。,12,3. FED WIRE系统,美国跨州电汇划拨款项需要通过联邦储备电划系统,即FED WIRE系统办理清算,它是全美范围的电子支付系统,较多地用于纽约州以外的美国境内银行间的资金划拨。例如,电文中的账户行是在纽约州以外的美国境内某地,电文应注明:“BY FEDERAL WIRE”(用联储系统划拨)。 美元电子支付总的来说有三条渠道:第一是通过CHIPS系统,第二是通过FED WIRE系统,第三是纽约的银行在其本行内部转账。,13,4. CHAPS系统,自动支付系统清算所(Clearing House o

10、f Automated Payments System, 缩写为CHAPS)不仅是伦敦同城电支付清算中心,也是世界所有英镑电支付清算中心。CHAPS系统向它的会员和参加者提供一套高效、无风险、可信赖的当天支付运行机制。每一笔CHAPS系统的支付都是无条件、不可逆转和有保证的。CHAPS系统在英国全国范围内都有效,它由各清算银行通过计算机进行传递,银行间的清算每天通过清算银行在英格兰银行的账户电子支付。,14,第二节 国际结算工具票据,现代国际结算主要是非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使用的信用工具是票据。票据(Bills)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

11、、存单、提单、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等等。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本章所研究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以汇票形式为主。,15,票据的主要特征:,1.流通性。流通(或转让)是票据最基本的特性。一般来说,除非票据上写明类似“禁止转让”(not negotiable)字样,所有票据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票款,该持票人都有权采用背书或者交付的方式将它自由转让给其他人而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设权性。票据发行的目的并不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设定权利。票据上的权利在

12、票据设立之前并不存在,但是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票据的权利、义务便随之确定。 3.要式性。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形式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即票据上所记载的绝对必要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的规定填制,否则不产生票据的效力。此外,处理票据的票据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出票、背书、提示、追索等行为都必须符合要求。,16,4.无因性。票据是否有效不受出票或转让原因的影响,只要符合法定的要式,在票据到期日,付款人必须无条件支付款项。其目的是保护持票人,确保票据的流通性。 5.提示性。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其根据票据内容履行债务。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需自出票日起1个月

13、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定期付款的汇票需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6.返还性。持票人获得票款后,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该票据的流通。,17,汇票(Draft, Bill of Exchange)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即期或于指定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一、 汇票,18,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汇票必须具备下列要素才能成立: (1)写明其为“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付款人的姓名或商号; (4)出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付款地点; (7)付款期限; (8)一定金额; (9)收款人姓名或

14、商号。,1. 汇票的主要内容,19,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由于汇票可以流通转让,因而可以在流通过程中派生出其他关系人,如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等。 出票人(Drawer)是指开具汇票并交付给他人的人。汇票经出票人签字后承担汇票的有关责任和义务,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付款人(Drawee)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款项的人。付款人是汇票的债务人,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收款人(Payee)即收取票据的人。作为汇票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背书人(Endorser)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收到汇票之后,经过背书把汇票转让给他人,以这种背书形式转让汇票的人叫背书人。接受这张汇票

15、的人叫被背书人(Endorsee)。 承兑人(Acceptor)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经持票人提示汇票,在汇票正面书明“承兑”字样,以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汇票当事人,20,2. 汇票样式,汇票基本格式,21,汇票的票据行为主要可分为出票、背书、提示、承兑和付款。 (1)出票(Issue)主要包括两个动作,一是作成汇票(Draw):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二是交付(Delivery):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汇票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出票的行为。出票是汇票的基本行为。,3. 汇票的票据行为,22,(2)背书(Endorsement)是以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的行为,经过

16、背书,票据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主要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在汇票背面背书,另一个是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 背书主要有三种形式: 限定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某人,不得转让”字样; 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为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字样; 空白背书(Black Endorsement)又称为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只在汇票背面签字,不写付给某人的字样,即没有被背书人。,23,(3)提示(Presentment)是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汇票提

17、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承兑提示(Presentment for Acceptance)即持票人将未到期的远期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提示(Presentment for Payment)即持票人将即期汇票或已承兑到期的远期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 (4)承兑(Acceptance)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字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动作,一是承兑人承兑,二是退票给持票人。,24,(5)付款(Payment)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的到期日前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人对即期汇

18、票或经承兑的到期汇票履行付款义务,并收回汇票。 以上是票据行为的主要内容,也是办理汇票业务的一般程序。当然,在办理汇票业务的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从而相应地产生了其他的一些票据行为,如拒付和追索等。,25,(6)拒付(Dishonor)是指持票人按照规定依法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时,却不获承兑或付款,这种拒绝承兑或付款也称为“退票”。 (7)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诺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后,有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汇票债务人等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且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缺陷的影响

19、。,26,4. 汇票的类型,汇票的类型在实际使用中,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为若干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出票人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汇票(Trade Bill)和银行汇票(Bank Draft)。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签发的汇票称为银行汇票;银行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签发的汇票称为商业汇票。 (2)按承兑人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Trades Acceptance Bill)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由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27,(3)按

20、付款期限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即期汇票(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Bill)。即期汇票是指持票人提示后见票即付的汇票。远期汇票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4)按有无附属单据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光票(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此外,根据出票地和付款地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根据票面币种的不同,汇票可分为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28,二、 本票,本票(Promissory Note)是由出票人签发的,保证自己在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承诺。,29,1. 本票的主

21、要内容,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汇票必须具备下列要素才能成立: (1)写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4)出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付款地点; (7)付款期限; (8)一定金额。,30,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所以本票上需记载付款人的姓名。在任何情况下本票的出票人都是主债务人。远期本票到期由出票人负责履行付款义务,无需承兑,31,2. 本票样式,本票基本格式,32,3. 本票的特点,由于本票的出票人是绝对的主债务责任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就可立即要求法院裁定。法院只需审核票据内容,如记载合格、票据成立,就可裁定命令出

22、票人付款。但有些国家为了保护出票人,使其不致受到伪造本票的损害,要求持票人出具担保后才由出票人付款。,33,4. 本票的类型,(1)以是否记载权利人为标准,本票可以分为记名本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 记名本票,又称为抬头本票,是指在出票时记载收款人的名称的本票,持票人在转让时必须背书; 无记名本票,又称为来人本票,是指在出票时不记载收款人名称,或记载为“来人”、“持票人”的本票,持票人在转让时只需交付无需背书; 指示本票是指出票时除了记载收款人名称外,还要记载“或其指定人”的本票,出票人开立这种本票时,不得禁止持票人背书转让。,34,(2)以出票人的身份不同为标准,本票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

23、本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银行;商业本票的出票人为除银行以外的其他企业、团体、事业单位等。 (3)以到期日的不同为标准,本票可以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即期本票是指见票即付的本票,其持票人自出票日起可随时要求出票人付款;远期本票是指其持票人只能在票据到期日才能请求出票人付款的本票。,35,三、 支票,支票(Cheque)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书面支付命令。,36,1. 支票的内容,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汇票必须具备下列要素才能成立: (1)写明其为“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收款人或其指定

24、人; (4)出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付款地点; (7)写明“即期”字样,如未写明即期者,仍视为见票即 (8)一定金额; (9)付款银行名称。,37,2. 支票样式,支票基本格式,3,000 ,38,3. 支票的特点,(1)支票是一种可流通的票据。支票背书后转让他人,若付款银行拒付,收款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2)支票的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相应地负有票据上和法律上的责任。 (3)支票提示有一定的期限,对已过期支票,出票人对收款人有偿付的责任。若出票人在银行账户上没有存款,而且未经银行同意透支而开出空头支票,须承担法律责任。,39,4. 支票的类型,(1)现金支票。现金支票是由

25、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付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转账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者委托开户银行向收款人付款的票据。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又称为平行线支票。为了有效地防止冒领,出票人或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划两条横向线条,这样的划线支票就只能通过银行收款,不能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款。 (4)空白支票。空白支票又称为“空白授权票据”或“未完成票据”,它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后将票据交给收款人,票据上应当记载的事项中有一项或若干项没有记载,授权收款人根据授权范围进行补记而完成的票据。 (5

26、)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票据为空头支票。我国禁止签发空头支票。,40,四、汇票、本票、支票的异同点,41,第三节 国际结算基本方式,国际结算方式,是指国际间通过结算工具,办理因债权债务所引起的货币资金的收付所采取的方式。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债务人对债权人偿还债务的方式,又称之为国际支付方式。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银行业务的发展,国际结算方式也从简单的现金结算方式,即交货付款,转变为凭单付款的非现金结算。,42,目前,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一般划分为汇款、托收、信用证三大类别。从信用的角度来看,汇款和托收方式提供的是一般商业信用,而信用证方式提供的是银行信用。,国

27、际结算基本方式的种类,43,结算方式按资金的流向和结算工具传送的方向分类,有顺汇和逆汇两大类别。 顺汇(Remittance) 又称汇付法,是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支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法。顺汇的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一致,并且是从付款方(债务人)传递到收款方(债权人)。 逆汇(Reverse Remittance)又称出票法,是由债权人以开出汇票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索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其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国际结算基本方式的种类,44,一、 汇款,汇款(Remittance)又称汇付,是指付款人

28、主动将款项交付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在汇款方式下,资金与信用工具流动的方向一致,属于顺汇。,45,1. 汇款方式的当事人,汇款结算方式一般有四个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若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没有建立直接的账户往来关系,还需其他代理行参与汇款业务。 (1)汇款人(Remitter):即向银行交付款项,申请汇出款项的人。 (2)收款人(Payee or Beneficiary):即接受汇款人所汇款项的债权人。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汇款人的委托,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的银行。 (4)汇入行(Paying Bank):又

29、称付款行或解付行,即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给收款人,办理汇入汇款业务的银行。,46,2. 汇款方式电汇,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加押电报(Tested Cable)、电传(Telex)、或SWIFT等形式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47,3. 汇款方式信汇,信汇 (Mail Transfer, 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将信汇委托书(M/T Advice)或支付委托书(Payment Order)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48,4. 汇款方式票汇,票汇 (Remi

30、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49,5. 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汇款既可以用于贸易结算,又可以用于非贸易结算。虽然汇款方式具有简便、灵活、快捷的特点,但它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可靠性差。因此,很少用于贸易结算,大多数情况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结算或非贸易结算。 在国际贸易中以汇款方式结算买卖双方债权债务时,根据货款的交付和货物运送时间的关系可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其中,货到付款在国际贸易上又可分为售定和寄售两种。,50,二、 托

31、收,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提示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在托收方式下,资金与信用工具流动的方向相反,属于逆汇。,51,1.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 (1)委托人(Consignor),又称出票人(Drawer),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人。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代为收款的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债务人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Drawee),即

32、签订贸易合同的买方、进口商。,52,2.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是以他们所订立的契约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 (2)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依据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 所确立的委托代理关系。 (3)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依据是托收行给代收行签发的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 (4)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付款人对于代收行应否付款,并非根据他对代收行应负的责任,而是根据付款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契约中所承担的债务,即对托收票据或凭证的付款责任。,53,3. 托收方式光票

33、托收,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是指仅凭汇票而不附有任何货运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有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这种情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54,4. 托收方式跟单托收,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出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各项货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委托其代收款项的托收方式。 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55,5. 托收方式即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委托人开具即期汇票,通过代

34、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审核单据无误,立即付款赎单。这种托收方式下,货款的转移和单据的交付,在同一时间内完成。,56,6. 托收方式远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D/P at xx days sight),是指委托人开具远期汇票通过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见票后,先办理承兑手续,汇票到期时付款赎单。,57,7. 托收方式承兑交单,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是指接受委托处理代收业务的代收行,在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给付款人,付款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托收方式。,58,8. 托收结算方式的特点,(1)建立在

35、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出口商发运货物后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无论是托收行还是代收行,都是代理人,对能否收到货款不负责任。故在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承担较大风险,面临钱货两空的可能。 (2)资金负担不平衡,但存在一些基于交易的融资手段。采用托收结算方式,出口商发运货物在前,进口商付款在后,因而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而进口商则不占用本身的资金。但买卖双方都有了一些基于交易的融资手段,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可以对出口商叙做出口押汇,使出口商在货款收回以前,就可以得到银行提供的资金融通;在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时,进口商可以利用信托收据,在付款前得到提货的单据,也能得到银行提供的资金融通。 (3

36、)手续比较繁琐,费用较高。托收比汇款要多交单这一环节,自然手续比汇款方式复杂,因而费用也比汇款方式高。尽管如此,因为托收比汇款的安全性高,总体看来,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托收结算方式还是优于汇款结算方式的。,59,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简单而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带有条件的承诺兑付的书面文件。 在信用证方式下,资金与信用工具流动的方向相反,属于逆汇。,四、信用证,60,1. 信用证的当事人,(1)

37、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为进口商。进口商有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到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义务,并提供开证担保、承担相关费用和及时赎单付款,同时也有拒绝赎取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权利。 (2)开证行(Issu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后,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若仍不足抵偿其垫款,可对进口商行使追索权,但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

38、手追索。,61,(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出口商。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而与开证行之间存在一份信用证。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有权要求修改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经接受,出口商即有按时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取款的权利,同时对单据的正确性和货物的合格性承担全部责任。 (4)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出口国的代理人,应根据开证行的要求,及时、正确的通知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通知行对信用证内容不

39、承担责任,对开证行和受益人不承担议付或代付款项的责任。,62,(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议付是指由一家信用证允许的银行,经审核认为单证相符后购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向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又被称作”出口押汇”。议付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情况存在,可以拒绝偿付,而议付行有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6)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保兑行一旦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就对信用证负独立的确定的付款责任。如遇开证行无法履行付款时,保兑行履行验

40、单付款的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票款。,63,(7)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开证行偿还垫款的银行,也就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偿付行的费用以及利息损失一般由开证行承担,其偿付后向开证行索偿。偿付行不受单和审单,代偿货款后,责任即告终止,不受追索,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 (8)付款行(Paying Bank or Drawee Bank):一般为开证行,也可以是接受开证行委托代为付款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指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的银行。付款行如同一般的汇票受票人,一经

41、付款,即使事后发现有误,对收款人也无追索权。,64,2. 信用证的业务程序,(1)进口商申请开证。进口商依据合同,向当地银行申请开证,须填写开证申请书并按规定交付押金或抵押品及手续费。开证申请书是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一种契约,也是开立信用证的依据。 (2)进口方银行开证。进口方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一式数份的信用证,并及时用航邮或电报形式直接通知出口商或通过其国外代理行(通知行)转递通知书。 (3)出口方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出口方银行接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如受益人对出口方银行资信不明,可要求开证行找一家受益人熟悉的银行,对该信用证加以保兑。,65,(

42、4)出口方银行议付。出口商收到信用证,经与买卖合同核对无误,即可备货装运,备齐单据,签发汇票并连同信用证,在有效期内交到议付行请求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相符,即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商,同时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往开证行索偿。 (5)进口商赎单提货。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将票款偿还议付行后,即可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若进口商发现单证不符可拒绝赎单,开证行不能向议付行要求退款。进口商如接受单据,就将货款、手续费付给开证行,凭单据提货。进口商付款赎单后,若发现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符,不能向银行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只能区别情况向受益人、承运人或是保险公司等责任方索偿。,66,信用证

43、方式的基本程序图,67,3. 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由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的,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满足了信用证的条件,就可以直接向银行要求付款,而无须关心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否履行其应付的付款责任。开证行是主债务人,其对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68,(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自足性的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存在的一项契约,该契约虽然可以以贸易合同为依据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就不再受到贸易合同的牵制。有关当事人必须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办事,而不问其他和信用证有关文件的执行情况如何,银行履行

44、信用证付款责任仅以信用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为前提,只要单据和信用证条款相符,开证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来推卸责任。,69,(3)信用证结算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银行对于受益人履行契约的审查仅针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单据所代表的实物是否符合贸易合同规定则不是银行关心的问题。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商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若进口商发现货物有缺陷,则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70,(1)保证作用。信用证使用的前提,即贸易双方缺乏一种相互满意

45、的信任基础,因此需借助第三者即银行信用使国际间的贸易结算行为得以实施。对进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进口商在支付货款时即可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并可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出口商按量、按时交货。对出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出口商在履约交货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向银行交单取款,即使在进口国实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也可保证凭单收到外汇。,4. 信用证的作用,71,(2)资金融通作用。在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可以在货物装运前凭信用证向银行要求打包贷款,也可在货物装运后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银行申请出口押汇,取得全部货款,获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缴纳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才向银行赎单付清差额。如为远期信用证,

46、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单先行提货出售,到期向开证行付款。,72,(1)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分类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是跟单信用证。国际结算上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指仅凭收据 或汇票即可付款、无须附带货运单据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等,也属于光票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多用于非贸易或贸易从属费用及预付货款结算。,5. 信用证的种类,73,(2)按开证行对所开出信用证所负的责任分类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

47、指在开证行在出口方银行议付前,对其 所开信用证随时有修改和撤销的权利。但是,若受益人已 经按信用证规定交单,指定银行已经凭单证相符做出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则不可再撤销或修改。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要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收取货款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74,(3)按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对之加以保兑分类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

48、单据履行付款。保兑行对信用证所负担的责任与信用证开证行所负担的责任相当。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加以保兑。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保的信用证。资信较好的开证行多不愿意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以免影响其信誉。,75,(4)按付款期限的不同分类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按汇票付款人不同,又可分为银行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商业即期付款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上应用最广。 远期付款信用证(Usance Credit)是指付款人收到符合规定的远期汇票所附单据后,不立

49、即付款,待汇票到期才履行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也有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和商业承兑远期信用证。,76,(5)按是否可以转让分类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可根据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信用证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一般是与进口商签订合同的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往往是实际供货人。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无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信用证。凡在信用证上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77,第四节 国际结算辅助方式,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辅助方式,也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重要中间业务。本节,将重点介绍这两种辅助结算方式。,78,一、银行保函,1.银行保函的含义和用途 银行保函(Banks Letter of Guarantee,简称L/G)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担保人代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