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确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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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确定标准(一)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1.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者,是指处于有效婚姻关系状态下的人,包括登记结婚、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当事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直系

2、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由此可以推断,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应适用拟制直系血亲,而且从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来看,无论该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自然血亲,不在禁止通婚之列。(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通过我国母婴保健法可以得知,医学上认

3、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二是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

4、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以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律规定,欺诈、包办、诱骗等均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因而实践中认为应当将可撤销婚姻的范围界定的更宽泛一点。(二)婚姻无效、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限1.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婚姻法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果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法定事由消

5、灭之前提出。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所规定的请求权人行使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的一年期限应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之情形。2.婚姻法对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行使期限规定为一年。该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所规定的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请求权的一年期限应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在婚姻法规定的一年期限内,受胁迫方如果没有提出

6、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就会失去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三)婚姻无效、婚姻撤销请求权人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为依据。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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