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干部轮岗管理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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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品资料税务局干部轮岗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使干部经受多岗位锻炼,不断拓宽视野,增长才干,提高和强化工作能力,培养一批复合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自治区税务系统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轮岗交流是指在本局范围内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第二条轮岗交流对象是本局中层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第三条轮岗交流应坚持的原则;(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道正派的原则;(二)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四)分期分批、到期轮换的原则。第四条有下列情况的可向基层税务所交流:(一)

2、从事税务工作以来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二)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新调入的人员;(三)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需要提高自身工作能力的;(四)因工作、培养锻炼干部需要,需要到基层所工作的;(五)其他情况需要轮岗交流的;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到基层税务所轮岗交流:(一)怀孕、哺乳期间及家中有3岁以下小孩的女干部;(二)家中有困难且夫妻一方在基层乡镇(不含镇、乡)或夫妻一方在外地工作的;(三)因工作需要,从事特殊岗位的干部;(四)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进行交流的;第六条在基层税务所轮岗交流工作时间至少在2年以上,不足1年的,不计算为基层交流时间。第七条原则上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期满3年的进行轮岗交流

3、(特殊岗位除外)。第八条一般工作人员在同一科(室)所工作满3年的原则上应跨科(室)所进行轮岗交流。特殊情况不适合轮岗交流的,由党组研究决定。第九条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干部交流轮岗方案,提出交流轮岗人选;(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部门意见;(三)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四)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与交流轮岗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五)办理调动手续。第十条轮岗交流人员,要有大局意识,正确对待工作变动,尊重领导、团结同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组织的安排,将按本局相关制度给予组织处理。第十一条轮岗交流人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主动加强学习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所在部门可随时提出解聘意见,上报县局党组研究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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