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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外地劳动力进沪就业审批一、办理依据1、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1996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议通过)2、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1)11号)二、办理条件单位需要招用外地劳动力,必须先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招聘章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所,以本市劳动力市场指导价格招聘本市劳动力,二周后招聘不足的,由区、县职业介绍中心开具招聘本市劳动力不足证明后,方可申请使用外地劳动力。三、办理凭证1、申请使用外地劳动力报告;2、招聘本市劳动力不足证明;3、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受理部门市外管中心或区县劳动保障局五、办理结果审批通过:由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领取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批复。审批未通过:由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告知未同意的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