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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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3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 12月3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19年版)(内政办发2019 43号)同时废止。2024年6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版)1总贝IJ1. 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2、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 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抗 震救灾工作机制,持续深入防范重大地震灾害风险,有力有效应 对重特大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 会秩序和谐稳定,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 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 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

3、区行政区域内或自治区与相邻省 (区、市)交界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对和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1.4.1 4. 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认真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 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 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积极防控地震 灾害风险,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的准备,最大程度减少地震造成的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统筹调度下,按照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层级响

4、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 不断完善部门间、行业间的协作机制,强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 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和基层组织第一责任, 形成抗震救灾整体合力。1.4.3 多级联动、广泛参与充分发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多层 级联动响应,优化整合应急力量资源,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 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震灾害。2地震灾害分级应对2. 1 灾害分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 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5、)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K以上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其他地 区发生7. 5级以上地震。(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者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 06. 9级地震,或者其他地 区发生6. 57. 4级地震。(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 0-5. 9级地震,或者其他 地区发生5. 56. 4级地震。(4)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一定经 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6、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 0-4. 9级地震,或者其他 地区发生4. 55. 4级地震。2. 2 应对分级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发生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分别由事发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 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地震灾害超出所在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盟市、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 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 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必要时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 统一响应支援。涉及跨区级行政区域的,超出自治区人

7、民政府应 对能力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 国家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抗 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2. 3 响应分级自治区级层面响应分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2. 3. 1 一级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自治区级地震一级应急响应:(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7.0级以上地震, 或者其他地区发生7. 5级以上地震。(3)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的地震。一级响应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自治区 党委和政府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2. 3.2

8、二级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自治区级地震二级应急响应:(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6. 0-6. 9级地震, 或者其他地区发生6. 5-7.4级地震。(3)发生社会关注度高、危害大的地震。二级响应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启动,同时向自治区党委和 政府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2. 3.3 三级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自治区级地震三级应急响应:(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5.05.9级地震, 或其他地区发生5. 5-6. 4级地震

9、3)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较大的地震。(4)发生灾情明显涉及2个及以上盟市、旗县(市、区), 或者超出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应对能力的地震。三级响应由盟市、旗县(市、区)提出请求,或者由自治区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长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自治区级层面根据地震灾情,综合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响应和 响应级别。各地区可以结合历史经验和工作要求,科学设置本级 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原则上应当满足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 任务的要求。2. 3.4响应级别调整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 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响应级

10、别的建议,启动 应急响应机构宣布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3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职责3. 1 领导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 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3.2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 工作的指挥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 协调、部署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 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副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厅长、 内蒙古地震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 同志组成。3

11、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林草局,内蒙古地震局、 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 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组成。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党委军民融合办、科 技厅、民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商务厅、外事办、广电 局、统计局、能源局、国防动员力、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粮 食和储备局、团委、红十字会,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金融 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

12、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中国铁路呼和 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 公司等部门单位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指 挥部各项工作,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应急处置任务。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视情成 立综合协调组、技术保障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 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 治安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指 挥部可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组长由自治区抗震救 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现场指挥部各 工作组编成及职责见附件1)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自治区人

13、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3.4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地震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应急 管理厅厅长、内蒙古地震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应急管理 厅分管副厅长、内蒙古地震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地震发生后,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设立文电会 议组、综合协调组、信息汇总组、督办落实组、专家会商组、技 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各工作组编成及职责见附件2)3. 5 专项工作组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响应等级和实际需要,临时设立 相应工作组,并根据实际增减、合并工作组或

14、调整成员单位。各 工作组组长根据响应等级分别由自治区领导、牵头单位主要负责 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 干力量组成,实行集中办公。3.6 盟市、旗县(市、区)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 其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 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盟市、旗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 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 灾工作。4监测报告4. 1 地震监测预报内蒙古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 地震重点监视

15、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盟市、旗县(市、 区)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 时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上报内蒙古地震局,并协助内蒙 古地震局开展异常核实和综合分析研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预 报的震情决定是否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4. 2震情速报地震发生后,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地震,内蒙古地震局按照 内蒙古地震台网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的时间要求快速完成 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自治区抗震 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1)全区及邻近地区4. O级以上的

16、地震。(2)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及人口较密集的重点危险区3.0级 以上的地震。(3)区内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地区的有感地震。4. 3灾情报告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将 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应 急、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 地震灾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 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 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 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和中 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将收集了 解的情

17、况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发现地震伤亡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自治区外事办(港澳办)、台 办,同时抄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文化和旅游厅及内蒙古地震局。5应急响应措施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应急 响应措施。5. 1 搜救人员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 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 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 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 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5.2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迅

18、速组织协调医疗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 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 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 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得到医治,最大程 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 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开 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 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 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

19、每日报告 制度。5.3 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 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 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设 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 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 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 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 活。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进行自救,广泛动员社会 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 组织灾区学校复课。5. 4

20、抢修基础设施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 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 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 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5.5 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 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 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 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 除污染危害。5.6 防御次生灾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 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

21、组织专家对水库、 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 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以 及供电、供气等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5. 7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 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 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 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 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 助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5. 8开展社会动员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

22、 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 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保险缴纳、培训等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 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自治区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 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 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 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 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相关规 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5. 10 发布信息各级

23、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 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 时、准确、客观。同时,实时关注震后的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社 会舆论。5. 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 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灾区调 查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 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5. 12应急结束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 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 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

24、响应的原 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6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6. 1 先期处置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内蒙古地震局立即向自治区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厅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并根据地震灾 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 息通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自治区抗震 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 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自治区内 各铁路集团公司采取必要的交通、航行措施,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快速到

25、达灾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 需要。(2)内蒙古通信管理局按照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 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 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 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3)当地盟市、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苏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发动本地干部群众开展灾情 收集和自救互救工作,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 护,对交通干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 临时集中安置点,调配、征集救援救灾物资,及时转移安置受灾 群众。6. 2 一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6.

26、2.1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信息、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 一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 合协调、技术保障、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 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 外事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并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组织开 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1)派遣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 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内蒙古军 区战备建设局和武警内蒙古总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 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 备

27、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 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 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 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 组织快速抢险救援。(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震情趋势判断队伍,布设或恢复地 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 工作。(7)派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害损

28、失 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 征、地震社会影响等。(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 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工作,维护社会稳定。(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 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Io)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盟市和干线交通 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 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12)其他重要事项。必要时,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 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 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

29、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安排部署。(2)根据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调集应急 物资、装备。(3)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 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区提供交 通运输保障。(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 灾害。(7)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6. 2.2盟市、旗县(市、区)应急处置(1)灾区盟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 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 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

30、要目标。(2)灾区旗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 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 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6. 3二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6. 3.1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内蒙古地震局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报告震情 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意见提出启动 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 成立综合协调、技术保障、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 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 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

31、道等工作组,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工作。具体如下:(1)派遣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 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 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 时,协调内蒙古军区战备建设局和武警内蒙古总队组织应急救援 队伍参与应急救援。(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4)根据需要派出震情监测与趋势判断、次生灾害防范、群众 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 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5)派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

32、灾害损失 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 征、地震社会影响等。(6)协调非灾区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7)需要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8)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 出建议。6. 3.2盟市、旗县(市、区)应急处置(1)灾区盟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 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 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2)灾区旗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 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

33、设立安置点, 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6. 4三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 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 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开展抗震救灾 各项工作。盟市、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各类专 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 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具体如下:(1)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 作,震后第一时间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召开会议,了解灾情、社 情和救灾需求。会议宣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组织、协调抢险救 援力量物资,及时向自治区党委

34、和政府、应急管理部报告抗震救 灾工作进展。(2)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接通知前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参加 会议,并视情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协调、 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3)内蒙古地震局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 势会商意见。(4)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震中现场 指导抗震救灾工作。(5)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灾情排查 和救援救灾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值班值守。(6)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及 时发布相关信息;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 作报道。7. 5其他情况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自治区级层

35、面未启动响应时,由事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 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应对处置工 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具体如下:(1)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第一时间视频调度了解灾情、社情, 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2)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迅速指 导当地力量开展灾情排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3)内蒙古地震局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4)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 赴重点受灾区域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7恢复重建7. 1调查评估应急、地震等有关部门单位及灾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

36、有关规 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 估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7.2 恢复重建规划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 关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 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 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7.3 恢复重建实施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 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8应急保障8. 1 预案建设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地震 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

37、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推进政府部门、 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 备案和检查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 责制修订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福利 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 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并报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嘎查村(居) 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在综合性应急预案 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 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

38、定地震应急预案。预案 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和工 作手册。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开展精细化地震灾害预 评估、地震灾害情景构建等工作,为地震应急预案检验、应急处 置提供更加科学、客观、精准的决策依据。内蒙古地震局负责提 供技术支持。8.2 技术支撑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 应急指挥系统。有条件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 管委会也可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系统,并与旗县级应急指挥系统 互联互通。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 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日常管理制度 和信息处理方法,建立应急通信

39、网络体系,配备卫星电话、对讲 机等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的地震应急指 挥技术体系。8.3 应急队伍保障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内蒙古军区战 备建设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及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加强 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 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 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地震局及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应当 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烈度考

40、 察、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等提供人才保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 层组织,可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灾害救援 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 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苏木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应当在灾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 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 抢险救援工作。8. 4群众安全保障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 疏散

41、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 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 全隐患。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 指导工作。9. 5物资与资金保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 应急物资储备、调拨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 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 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 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盟市、旗县(市、区)应当保

42、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自 治区财政对启动自治区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 地区给予支持。10. 6基础设施保障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 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 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1种以上临时通信 手段有效、畅通。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够及 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 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 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11. 指挥平台保

43、障在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 门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技术系统 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 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 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 速反馈,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 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12. 8避难场所保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 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

44、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 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 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 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 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充分 考虑冬季极寒天气条件下的防寒保暖措施。13. 交通后勤保障地震发生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 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交通、后勤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调 度、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原则,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 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或

45、机场,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内蒙古总队 等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 线通畅。14. 10 宣传保障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内蒙古地震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围 绕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自 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媒体及时进行报道各级党委和政府救 灾情况,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自治区 党委网信办会同内蒙古地震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相关盟市 同步做好线上舆情监测和线下问题处置,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顺 利进行。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 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

4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结合 自身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 校、社区将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 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 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9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15. 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当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 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 响,内蒙古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自治区人民 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同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自治 区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 工作,

47、保持社会稳定。15.2 震谣言事件应急当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 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内蒙古地震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当 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相 关盟市督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权威准确信息进行辟谣, 并协调通讯运营商等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配合;自治区党 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应急管理厅和内蒙古地震局采取多种方 式传播辟谣信息,开展网上网下正面引导;自治区公安厅依法依 规迅速处置并及时公开处置结果,形成有力震慑。15.3 山灾害事件应急当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火山喷发或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 象,内蒙古地震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

48、有关情况分别逐 级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中国地震局。自治 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 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 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 民的建议。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 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支援。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 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15.4 对国内、毗邻震灾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毗邻省(区、市)发生6. O 级以上地震并对自治区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自治区应急管理 厅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受影响的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自 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并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相关 应急处置工作。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造成大量难民进入自治区境 内时,自治区外事办、公安厅、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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