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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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4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 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宣州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三条宣州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 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影响净空或电磁环境保护 的情况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建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无线电、公安、气象、住房和城乡 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联 席会议。各联

2、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宣州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不 得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和活动,并有权制止、 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第五条、宣城两市人民政府会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依据 经批准的宣州机场远期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宣州机 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制作障碍物限制图, 按规定报请批准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 气象、无线电、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应急管理等主管 部门备案。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划定后,市人民政府、宣城市人民政 府及

3、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净空保护区的宣 传,并按规定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和净空保护区内张贴。第六条 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宣州机场 远期净空保护要求纳入该区域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第七条 在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 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 或者设施;(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 光、标志或物体;(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

4、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七)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八 班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其他升空物体;(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以及排 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十)燃放烟花爆竹;(十一衽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才苔建建筑物、种植树木, 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十二股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 养殖场等场所;(十三)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第八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活 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第九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 建对空射击的靶

5、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第十条宣州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宣 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 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项目法人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第十一条宣州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 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由机场管理机构报所在地政 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 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和规划或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净空保 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和其它物体前,应当

6、对项目是否符合宣州机场 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并取得民航安全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审批前必须取得监管局的净空审核 意见:(-)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 超过起飞爬升/进近坡度面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二)位于侧净空内:在过渡面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以及其最高点在内水平面和锥形面以下15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和其他物体;(三)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藏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 其他物体。第十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外、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 150米的高大建设项目或物体,可能会影响机场运行安全,应在

7、审批前应当取得民航安全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第十四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 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华东地 区管理局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在宣州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外的建(构)筑物、设施和物 体等达到限制高度以及符合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 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 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建(构)筑物、设施和物体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和标志的, 业主人员或单位应当明确管理人,并保证其正常使用。飞行障碍 灯、标志损坏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

8、不得影 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应当按规定为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和 机场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或部门开展净空调查提供查询服务。第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检查宣州机场的净空状 况,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 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的, 应当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的,立即要求其停 止违法行为,未能当场制止并拆降的,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相 关材料,通报空管部门并书面报告民航监管局和所在地政府。第十七条宣州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 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驱赶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进行处理。宣

9、州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 全的鸟类活动时,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十八条、宣城两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航华东地 区管理局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确定宣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区域,按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 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划定 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当地城市规划。、宣城两市政府有关部 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 电台(站)正常工作,并加强对宣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

10、 作。第十九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 严格管理才非除辖区内电台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责令使用者停止使用。第二十条 禁止在宣州机场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 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 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 磁环境的行为。在宣州机场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以 宣州机场的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半径

11、IOOO米的范围 内和距宣州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设置、存放金属堆积 物和种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 见。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禁止在以民用机场中波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 事下列活动:(-泮径500米以内架设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二)半径150米以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架空金属线 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半径120米以内修建高于8米的建筑物;(四)半径50米以内修建高于3米的建筑物或者种植高于 3米的树木。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 仪器、装置,不得干

12、扰宣州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民用电磁环境保护情况 进行巡检,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 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 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干扰情况。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第二十三条在宣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航华 东地区管理局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第四章升空物体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施放升空物体,不 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禁止在民用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宽度为5公里 的

13、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第二十五条 在以民用机场为中心半径30公里范围内施放 系留升空物体,距离地面高度超过100米的,施放单位或个人应 事先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 日起3日内,就施放地点、时间、高度作出规定,并予以书面答 复。放飞热气球、飞艇、滑翔机、动力伞等的飞行活动,放飞单 位应当事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 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机场管理机构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按规定向气象 部门申请,其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需按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 提出申请。第二十六条经

14、批准升放系留升空物体,应当有可靠的固定 设施,并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施放现场须有专人负责。升放 系留升空物体飞失或出现意外情况时,升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 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气象主管部门、 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对航空器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关部门应 当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从事建设活动的,由所 在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查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宣州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 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由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

15、项、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 理。第三十条 违反办法第七条第(九)项规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 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是指由 宣州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边界所围成的

16、区域。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有关限制执行市人民政府、宣 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宣城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和净空限制要求 的通告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宣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 为保障宣州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划定的用以排除非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 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包括无线电台 (站)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指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或升放于 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以及飞艇、热气球、动力伞、滑翔机、无人 驾驶自由气球等物体;以及气象部门人工影响天气、在净空保护 区范围内施放高度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高度的焰火、设置 激光射灯等对空活动。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 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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