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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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3篇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1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和民主化水平,使议事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信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一)参加对象全体党组成员。必要时吸收其他同志列席会议。(二)议事范围1、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2、制定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3、业务工作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4、贯彻落实信访重大改革事项;5、人事任免等事项;6、重大项目安排;7、大额资金使用、固定资产处置建议、预算安排;8、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9、审计、巡视巡

2、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10、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11、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12、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三)议事原则及纪律1、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2、党组要结合工作实际,在信访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3、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

3、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要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要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4、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5、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四)会议制度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2、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3、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

4、组成员到会。4、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要回避。5、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6、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7、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五)决定

5、事项的办理1、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党支部委员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2、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3、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属干部问题的,由办公室做好呈报和发文工作;其他事项除会议指定执行人员外,一般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具体股室负责执行,办公室负责做好督查和反馈工作,确保党组决策落实。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集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业务中心

6、工作抓好党建工作,抓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抓好企业文化建设,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集团的贯彻执行。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企业法人治理水平,支持工会、共青团开展工作,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第二条 为健全集团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使集团党委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 议事范围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的主要范围如下:(一)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部署、会议精神,并结合集团自身实际,提出党委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二)讨论提出党委年度工作计划、主要报告和总结,讨论党委重要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等的建立、修订

7、废除;(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保证与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集团正确贯彻执行;(四)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发展工作计划,审批成立或撤销下属企业党组织,负责审批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处理等事宜;(五)讨论决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六)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七)研究决定集团中层干部的任免、奖惩和评定,研究决定集团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人选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委派人选;向上级党委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八)审议集团安全、设备等重大事故的处理意见;(九)研究决定需要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它事项。第三章

8、会议召开第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第五条 集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由党委书记视情况决定。党委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天将确定的会议议程、议题内容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并印发相关议题材料。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提前向党委书记请示批准。第六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集团党委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及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

9、主持人根据会议需要协商确定。第八条 建立候会制度。除会议成员和全程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党委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另室候会,在讨论有关问题时方可与会,讨论完毕即退场。第四章 议事程序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根据上级指示精神、集团具体工作需要和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确定并提出。第十条 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事先应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进行充分的酝酿,在此基础上,提交党委会讨论。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和准备不充分的决策方案,一般不讨论。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对不能到会的党委成员要在会前或会后征求意见,列入表决范围,决议

10、才能生效。讨论有关人事议题时,如果拟定人员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第五章 会议纪律第十三条 所讨论的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办公

11、室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第十四条 对党委会议研究的机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情况。第六章 决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第十五条 对党委会的决议(决定),所有党委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决定),不得公开发表保留意见。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策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由集团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专职记录,要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发言内容、表决结果和决议,并根据会议要求起草决议、决定或纪

12、要等。所有资料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存档保管。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集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称公司)党委会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央和上航局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党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

13、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委会是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发挥核心作用的主要形式,董事会、经理层在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相关议题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听取党委会意见建议。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委成员的意见建议;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杜绝以个人决定代替会议集体讨论、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二)依法遵章原则

14、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符合党章党规、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理顺党委会研究讨论决策与各治理主体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既要尊重和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理层经营管理权、监事会监督权、职代会民主管理监督权,又要保证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三)科学决策原则。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确保科学决策、正确决策。第二章 议事范围和程序第

15、四条 议事范围。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涉及公司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改革发展稳定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建立党委会“议事目录清单”(见附件),实行清单管理。“议事目录清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第五条 议题确定。需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党委工作部,由党委书记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对于重大议题,相关主责部门应进行充分的会前准备,提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其中,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涉及公司改革改

16、制、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意见,必要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就议题内容与党委书记进行充分沟通,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无特殊原因不能搞临时动议。多数党委委员对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沟通协商后确定。议题征求意见后,有关部门应形成书面议题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计划,提交会议审议。第六条 讨论酝酿。党委委员议事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首先由相关部门就议题内容进行汇报,并接受与会人员询问,然后由分管领导阐述意见,党委委员按照末位发言制分别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

17、作小结,或进行会议表决。在党委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之前,主持人不应发表引导性或倾向性意见。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委员和人员应当回避。第七条 会议表决。议题经充分研究讨论后,如需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应当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第三章 会议组织第八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到以下情形时,党委书记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18、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召开的;(三)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四)出现其他情形,有必要召开的。第九条 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下临时决定开会的,会议议题也应尽早告知参会人员。会议讨论涉密事项时,有关材料在会上发放,会后收回。第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会议召集人可指定

19、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研究,研究完毕,即告退席。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应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应形式规范、内容详实。会后应由专人尽快将会议记录送达党委委员,党委委员阅后签署明确意见。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必要时应形成决议、请示、报告等有关文件;党委书记委托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发。会议记录和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送签,如无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应按规定存档备查,上级党组织有权调阅会议记录。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第十二条

20、党委工作部具体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发送、归档等工作。第四章 决议执行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党委会作出决议后,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坚决执行。须报请上级审批的事项,待批复后再组织实施;须报送备案的事项,按要求报备;须由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的事项,议定后再执行。党委委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航局党委、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但在决策改变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对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已有明确分工的,分管党委委员应根据决议和分工,负责牵头执行;对没有明确分工的事项,会议决策时应一并明确牵头的党委委员和相

21、关人员职责;决定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首办负责制,一般由首个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全过程协调负责,直至办理完结,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第十四条 议事目录清单所列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会在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提交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研究决策时,应充分表达党委会的意见,对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的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第十五条 党

22、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由党委书记或由其指定的同志督促落实,相关主责部门应及时反馈。党委委员有了解、监督决议事项实施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提出意见建议,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五章 纪律和追责第十六条 凡属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禁止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独断专行。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

23、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开党委会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得泄露党委会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在公共媒体、职工群众中违规散布个人不同意见,发表损害党内团结和党委形象的言论。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委委员和人员的责任:1.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2.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的。3.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公司党委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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