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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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 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 回避行使表决;(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

2、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五)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六)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 规定。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髙级管理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确认第五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

3、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髙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髙级管 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4、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第九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

5、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 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 知公司董事会。第十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A)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

6、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关联交易决策权限第十一条总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单笔交易金额或在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 (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 在0.5%以下(含0. 5%)的关联交易。第十二条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一)公司拟与关联

7、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或12个月累计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人民币至3000万元人民币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在0. 5%至5%的关联交易;(二)虽属总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 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第十三条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一)与关联方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或在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额的比例在5%以上的关联交易;(二)虽属总经理、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

8、易,但独立 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核的;(三)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的规定执行,(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第一节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和股东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

9、应当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任职的;(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髙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且其表决权不计人表决基数内:(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

10、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自然人。第二节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十六条属于总经理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应由第一时间接 触到该事宜的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 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 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中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或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总经理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关

11、联交 易的信息及资料应充分报告董事会。第十七条属于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应由第一时间接 触到该事宜的总经理或董事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依照董事会召开程 序就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作出合理判断并决议。第十八条经董事会判断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董事 会应作出报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应明确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议题等,并明确说明涉及关联 交易的内容、性质、关联方情况及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评估或审计情况等。第十九条与关联方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或在12个月内累计交 易金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比例高于0.5%

12、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独立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第二十条对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关联交易进行决策的程序为:(一)公司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二)由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通过;(三)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一条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及列席的监事会成员,对董 事的回避事宜及关联交易的表决事项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建议董事 会立即纠正。第二十二

13、条符合关联交易回避条件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在 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事项前,明确表明回避。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总数和占公司总股数的比例后,非关联股东进行投票 表决。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监督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宜,且自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 经理及其他髙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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