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员工抚恤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制订。第二条 公司正式员工的抚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定办 理。第三条工伤的抚恤。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 内,除由公司负担医药费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以2年为限。 逾期的无法正常工作、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工亡的补助金和抚恤金。员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包括患职业病死亡)者,凡服务未满5 年的,按照最后月份基本工资一次发给4年的工亡补助金,满5年以 上的,每满1年增给1个月基本工资的一次工亡补助金。工亡员工供 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
2、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特别抚恤。员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伤或死亡的,除照上述第三、第四条规 定办理外,并要由直接主管叙明事实,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 最后月薪酌情给予两年以内的特别抚恤金。(1)明知危险而奋勇救护同事或公司财物的。(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的。(3)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的。第六条在职死亡的抚恤。员工在职死亡,凡服务未满1年的,按照其最后月份本薪一次发 给5个月抚恤金,满1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给1个月抚恤金,最高 以年为限。第七条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员工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其停薪留职原因为公伤假的,按 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申请抚恤。其停薪留职原
3、因为特别病假的,要按 第六条规定申请抚恤。第八条丧葬费。员工死亡另给丧葬费,丧葬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第九条领受顺序。领受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费的亲属,须具有确实证明,除 非遗嘱另有指定。其领受依有关法定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孙子、 同胞兄弟姊妹。第十条共同承领。领受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费的亲属,同一顺序内有数人的, 应共同具名平均承领。如有愿意放弃的,应出具书面声明。第十一条申请手续。申请抚恤金应于死亡1年内由亲属填写抚恤金申请表及申请抚 恤金保证书,连同死亡证明书、户籍香本及保证书向公司申请。如果 有不可抗拒事故发生,其期限准予延长。申请抚恤金时应由人事、会 计部门审核各项凭证后呈总经理签发。第十二条受领抚恤金的权利。受领抚恤金的权利不得扣押、转让给别人。第十三条代检的处理死亡者如无亲属时,要由其服务部门提供丧葬费,指定人员代为 殓葬。第十四条亲属迁宿处理。员工死亡时其租配有宿舍的,其亲属未住满半年的,按比例给予 房屋津贴。第十五条工伤的定义。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死亡的认定,均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 审查准则为依据。第十六条本规定经人力资源部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