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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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 录第一部分 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二、生产安全事故

2、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类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 职业健康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四部分 非煤矿山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石油天然气管

3、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九、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五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危险化学

4、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一、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六部分 烟花爆竹类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七部分 其他类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

5、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一部分 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6、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5万元

7、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6.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

8、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9、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10、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

11、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 未履行1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未履行2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 未履行3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 未履行3项以上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5万元的罚款。(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

12、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

13、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

14、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

15、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16、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17、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

18、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8万元以

19、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工作。生

20、产经营单位使用培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动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2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

22、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23、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情况记录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24、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或者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25、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知的;。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与实际不符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

26、,并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2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28、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

29、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

30、6万元以下的罚款;3.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31、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实施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75万元以上100万

32、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33、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实施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

34、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

35、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36、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实施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37、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有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38、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实施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六)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9、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明确显示的安全警示标志。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有1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40、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2.有2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3.有3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

41、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42、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查、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2.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

43、以下的罚款;3. 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八)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44、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45、.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3.既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九)违法行为描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46、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2.有2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

47、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3.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4.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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