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六章秘书处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八章奖惩和纠纷调解第九章经费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 浙江省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 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律工作者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 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管理、教育、监督 会员,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 展律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 明进步而奋斗。第四条 本会在浙江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开 展工作,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第五条 本会中文名称:浙江省律师协会;本会英文名称: LAWYER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o本会会址设在杭州。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支持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二)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律师执业规范
3、和行业管理 制度;(三)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惩戒办法;(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六)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A)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和实习考核;(九)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十)指导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十一)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十二)组织律师开展国内和国际交流;(十三)宣传律师工作,提升律师公共影响力;(十四)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十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十六)指导市级律师协会开展工作;(十七)为会员提供福利
4、和其他保障;(十八)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 法和司法的建议。(十九)办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事务;(二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 业证书,并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的律师, 以及本省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本会 的个人会员。本省辖区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 员。第九条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并在本 省律师执业机构实习,领取实习证的人员,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 会申请律师执业人
5、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接受本会和所在 地的市级律师协会管理。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专业研讨和交流活动, 使用本会的资源;(四)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五)请求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 见和建议;(六)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或者质询;(七)对被投诉、举报或者惩戒有申辩的权利;(A)依法和依行业规范享有的其他权利。第H 条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 准则;(三)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6、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政治学习、职业培训、社会活动等;(五)在被投诉、举报过程中,接受本会的调查;(六)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八)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和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 结;(九)按规定交纳会费;(十)依法和依行业规范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二)请求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 意见和建议;(三)共享本会的信息资源;(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质询;(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业务交流;(六)对被投诉、举报或者惩戒有申辩的权利;(七)依法和依行业规范享有
7、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团体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三)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四)制定实施内部规章制度;(五)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六)在被投诉、举报过程中,接受本会的调查;(七)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八)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九)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管理,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 行考核;(十)按规定交纳会费;(H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十二)依法和依行业规范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个人会员应当在其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级 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第十五条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一
8、不在本省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二)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者被本会取消会员 资格的。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其登记地的市律师协会办理,并报本会 备案。第十六条 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 执业证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第十七条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本会可以视情节予以惩 戒。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十八条浙江省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 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 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 年。经三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书面提议,或者经理事会决定,可 以召开临时律师
9、代表大会。第十九条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 其他重要的行业规则;(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五)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六)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 的建议;(七)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具 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五年内未因执业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的浙江省执业律师。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市级律师协会推选产生。市级律师协会现任会长作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10、根据需要,律师代表大会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 议。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大会表决权。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任期四年, 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当举行预备会 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大会主席团成员从律师代表和特邀代表中产生。第二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 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候 选人。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 议,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联系会
11、员,反映会员呼声和建议,维护会员权益;(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始得举行。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 权。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期间,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律 师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律师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由主席团 审查并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 求撤回的,对该提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六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的代表, 可以书面提出对常务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 决
12、定交受质询部门,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在大会上答复。提 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第二十七条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者联 名向本会提出提案、意见或者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提 案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当书面 告知提出提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 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第二十八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通过提案或者其 他表决事项的,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等方式。第五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 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13、每届任期四年,可 以连选连任。每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第三十条 理事应当执业五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具有 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议事能力,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 神。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 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建议。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 律师代表大会职权;(三)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 有关规章制度等;(五)听取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六)选举、罢免会长、
14、副会长、常务理事;(七)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选举、罢免理事的提案;(A)选举、罢免本省推选的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九)审查会费收支情况报告,批准会费预算、决算;(十)贯彻本会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十一)其他应当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 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 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三条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具有本省律师身 份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理事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理
15、事会会议或者不再具有本省 律师身份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辞去理事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 动终止。第三十四条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一)不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二)受到刑事处罚,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三)其他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理事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处分的,可以罢免其职务。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 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应当从执业八年以上, 在本省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 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 理事中产生。
16、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但会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每届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的更新 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七条常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二)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三)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四)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主任、副主任 的任免;(五)向理事会提出增选、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和罢免、 补选会长的提案;(六)聘任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决定秘 书处机构的设置;(七)听取秘书处工作报告;(八)讨论和决定对会员的奖励与惩戒;(九)贯彻本会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十)指导与监督各市律
17、师协会的工作;(十一)决定本会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处分和重大财务支 出;(十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研 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九条 在常务理事会会议期间,常务理事可以向秘书 处、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提出质询案,由受质询部门的负 责人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上答复。第四十条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会
18、的重要文件;(四)代表本会参加有关会议,开展对外交流与协调;(五)处置突发事件;(六)行使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会长因故不能正常工作达三个月以上的,由常务理事会在副 会长中推选一人代理会长的职务,至会长能够正常工作或者选出 新的会长止。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以受会长委托,召集、 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第四H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第四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应当每年向理事会作 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的评议、考核。会后将该报告在本会会刊 和网站上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
19、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一年内两次无正当 理由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或者任期内累计五次不参加常务理 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职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理事资格依本章程自动取消的, 其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职务相应取消。第四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罢免其职务:(一)被罢免理事职务的;(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三次以上 的;(三)其他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有应当罢免职务情形的,由常务理 事会决定先行停止其职务,在下次召开理事会会议时,通过罢免 决议。第四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利用其在 本会担任的职务或者享
20、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者进行不正当 竞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当诚恳听取会员和司法行 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第四十六条本会可以根据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名 誉会长和顾问。第六章秘书处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 长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 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四十九条
21、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 办公会会议的各项决议;(三)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其 他工作人员;(四)制订、实施秘书处内部规章制度;(五)拟订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六)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七)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 工作;(A)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五十条秘书长、副秘书长聘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第七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五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各项专门职责的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应当每年 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专门
22、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门委员会每 届任期四年。第五十二条专业委员会是会员进行业务研讨和交流的机 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应当每年 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业委员会每 届任期四年。专业委员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 领导担任顾问。第八章奖惩和纠纷调解第五十三条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 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行业惩戒。第五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给予通报表 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一)在民主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23、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三)在办理重大法律事务中成绩显著的;(四)在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热心公益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成绩显著的;(六)为律师行业建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七)被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A)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形。第五十五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单独 或者合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 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的;(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五)
24、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六)本会认为应当予行业处分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本会可以建议有处罚权的司法行 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会员作出行业惩戒决定前,应当认真听取 会员的申辩,会员有权按规定要求听证。第五十七条 会员因违法违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 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第五十八条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 当的方式予以公布。第五十九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 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因调处所产生的费用由相 关各方承担,具体承担方式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决定。调解达成的协议,会员应当自觉履行。第六十条对
25、会员奖励、惩戒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 本会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第九章经费第六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下同);(二)财政拨款;(三)社会捐赠;(四)会员赞助;(五)政府资助;(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对拖欠、截留 会费的会员给予行业惩戒,并责令限期补交。第六十三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 交纳会费。第六十四条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一)上缴上级律师协会会费;(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三)工作和业务研讨会的各项支出;(四)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五)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经费;(六)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
26、流活动;(七)宣传推广律师工作;(A)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九)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十)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H一)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十二)其他必要支出。第六十五条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会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会 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律师代表大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修改。第六十六条 本会应当建立会费的预算、决算制度,律师协 会的年度预决算由理事会批准。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七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的外国和港、 澳、台地区律师执业机构在本省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常驻律师,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本会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律师代表大会应当修改章 程:(一)本章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相抵触;(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必须经律师代表大会出席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七十条 本章程规定的“至少”、“不少于”、“以上” 均含本数在内。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自浙江省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 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浙江省司法厅和 浙江省民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