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加强交通秩序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小客车施行指标管理。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用于新增小客车登记的指标,包括普通车增量指标、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新能源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车
2、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的非插电混合动力小客车。具体由车辆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会商确认。本办法所称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10月1日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小客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注的进口新能源小客车。本办法所称普通车是指除前述节能车、新能源车以外的其他小客车。第五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一
3、增量指标以1个自然年为1个配置周期。普通车增量指标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8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参加增量指标摇号累计次数达72次以上的个人,可直接申领普通车增量指标,不占用配置额度。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新能源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二)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单位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0%,个人指标占配置额度的90%。(三)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新能源车增量指标直接配置。第六条小客车指标的配置额度、方式以及申领使用要求等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本
4、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本市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注销”“达到报废标准(包含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或“被盗抢”状态;(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小客车指标;(五)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六)2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1 .本市户籍人员:2 .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3 .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4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5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6 .持有本省
5、有效人才优粤卡的人员;7 .经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8 .持有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9 .经南沙区认定的外籍和港澳台人才;10 .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2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港澳台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11 .持有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的港澳台居民;12 .在本市办理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2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外国人。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限计算至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审核结果的前一个月,外地转入医保时限不纳入累计时限,重
6、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时限。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节能车登记的,可凭车辆信息直接申领节能车增量指标。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可凭车辆信息直接申领新能源车增量指标。第十七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12F1.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市公安、医保、市场监管、税务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第十八条市公安户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以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一)在公安机关立案,并于2012年7月1日以后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
7、台登记为“被盗抢”状态:(二)被盗抢车辆在办理被盗抢登记业务前,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没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被盗抢车辆被迫回后,单位和个人应当放弃因车辆被盗抢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若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在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D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上述登记的,名下使用上述指标新购置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今后均不产生更新指标。车主应当在车辆登记为“被盗抢”状态之后24个月内申领指标。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按照本办法不产生更新指标的车辆不适
8、用本条规定。第五十二条个人因离婚办理本市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车辆转让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第五十三条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一方的,凭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车辆变更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第五十四条按本办法取得增量指标有效编码的单位和个人,因成功竞拍法院司法拍卖的本市登记小客车,需要办理转让登记的,可以凭法院相关文件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车辆办理转让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者不能获得更新指标。按照本办法不产生更新指标的车辆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五十五条使用其他
9、指标办理登记的专用校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教练车、公路客运车、旅游客运车以及本办法实施前使用其他指标办理登记的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不产生更新指标。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申领取得其他指标后办理登记的车辆,口后产生的更新指标类型应与该车辆原登记时使用的指标类型一致。第五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齐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章指标使用管理第五十七条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
10、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者到指定的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第五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购买车辆后,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及时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之后,依照有关规定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依照有关规定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以下业务:(一)车辆转让登记;(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三)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P1.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五)使用其他指标办理登记的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教练车、公路客运车、旅游客运车改变使用性质,以及本办法实施前使用其他指标办理登
11、记的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改变使用性质。公安交警部门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九条因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注册、转让登记或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已取得的指标证明文件。第六十条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有效期12个月,自公布次日起算。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指标使用后即自行失效。逾期未使用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以竞价方式取得指标的竞价成交款不予退还。第六十一条指标不得借用、租赁、转让或继承。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取
12、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可以用于普通车、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第六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普通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产生的更新指标,可以用于普通车、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单位和个人将名F2012年6月30日之前在本市办理登记的普通车更新为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后,产生的更新指标,可以用于普通车办理登记。第六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其他指标,应当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办理登记。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审核、查验
13、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第六十七条对提供虚假信息、承诺和材料申请指标,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借用、租赁、转让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网已配置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贵任。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上述相关违规信息。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八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
14、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九条市公安交警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结合道路交通运行及拥堵情况,适时采取措施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小客车的通行进行规范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第七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一)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一)单位是指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三)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
15、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四)税款是指单位实际缴纳(不含车辆购置税、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和代扣代缴税款)减除退税额(不含出口退税)后的税款总额。具体数额以本市税务机关确认为准。(五)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所列的身份证明。(六)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七)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是指二手车企业收购本市登记中小客车后,在本办法实施前使用周转指标将其转让登记至名下静态停放待交易售出的车辆。(八)专用客车、专用校车指分别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机动车结构分类表中“专用客车”“专用校车”分类规定的小客车。(九)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教练车、公路客运车、旅游客运车指分别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出租客运”“公交客运”“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教练,,”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使用性质规定的小客车。(十)本办法中的“以上”“超过”“不超过”“之前”“之后”“起”“以下”均包含本数。(十一)指标有效期、更新指标申领期限、盗抢车其他指标申领期限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