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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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部门名称行政权力类别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县卫计局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正案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无不收费县卫计局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2、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3、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关于安全警示标志和劳动防护用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县卫计局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

4、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县卫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2.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5、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县卫计局行政处罚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6、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县卫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3.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7、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无不收费县卫计局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县卫计局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

9、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县卫计局行政处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

10、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县卫计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11、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

12、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县卫计局县卫计局行政处罚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

13、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生产经

14、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县卫计局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登记企业不办理危

15、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县卫计局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未给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及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未给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处罚县卫计局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处罚县卫计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河北

16、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县卫计局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县卫计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县卫计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

17、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县卫计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县卫计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无不收费县卫计局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县卫计局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县卫计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19、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县卫计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县卫计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县卫计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县卫计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

20、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县卫计局行政处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的处罚县卫计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21、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县卫计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罚县卫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无不收费县卫计局行政强制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

22、、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县卫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强制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县卫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无不收费行政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承诺诚信监督县卫计局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140号)五、(4)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承

23、诺的各类企业无不收费行政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县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至五十六条社会无不收费其他类防汛抢险储备县水利局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省人大制定)第四十三条、河北省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十三条社会无不收费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的处罚县水利局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六条;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不收费县城管局行政处罚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县城管局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

24、织、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非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或到期后未拆除县城管局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六)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擅自设置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县城管局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夜景灯光亮化设施污损、破旧、文字残缺、灯光显示不全或松动、脱落、具有安全隐患又未及时修复县城管局邯郸市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县城管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

25、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违反城市排水管理规定的处罚县城管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号)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七条;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不收费县农业局行政处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农药的,或者生产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经营无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或者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县农业局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

26、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企业、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县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企业、自然人无不收费县畜牧局行政处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县畜牧局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县畜牧局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县畜牧局兽

27、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县畜牧局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县畜牧局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自然人无不收费县畜牧局行政处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县畜牧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

28、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县畜牧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县畜牧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或不及时报送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县畜牧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县畜牧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自然人无不收费县畜牧局县畜牧局行政

29、处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县畜牧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县畜牧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疫区内易感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县畜牧局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30、,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县畜牧局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县畜牧局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自然人无不收费县畜牧局县畜牧局行政处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县畜牧局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执业兽医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

31、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县畜牧局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县畜牧局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自然人无不收费县农机局行政处罚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县农机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

32、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四条;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修正)第五十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号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自然人无不收费县农机局行政处罚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县农机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第

33、五十三条;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号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自然人无不收费县农机局县农机局行政处罚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办理牌、证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县农机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修正)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号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无不收

34、费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或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处罚县农机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一条;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修正)第四十八条自然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无驾驶、操作证件而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县农机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二条;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修正)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号

35、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自然人无不收费县住建局行政处罚违反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的处罚县住建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布)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二条;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不收费县住建局行政处罚违反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的处罚县住建局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13第7号)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四条;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五条;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邯郸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三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不收费县住建局行政

36、监管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长输油气管道企业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县住建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3、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建筑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县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不收费保证资金投入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37、责的处罚县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企业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无不收费县住建局行政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县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县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企业或项目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县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租

38、赁单位或总包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县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七款企业或项目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县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或项目无不收费县住建局行政处罚对未给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及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未给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处罚县住建局河

39、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项目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县住建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或项目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县住建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或项目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县住建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个人无不收费行政处罚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

40、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县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监理单位无不收费县住建局行政处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县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租赁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

41、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县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安装单位无不收费行政处罚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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