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南浔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集聚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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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南浔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集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区级有关部门:现将南浔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集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镇(开发区)实际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表(附件1)于1月26日(下星期二)下班前以书面形式(经领导签字并盖章)传真至区国土分局办公室, 传真:2686560。附件:1.意见反馈表 2.南浔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集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征求意见稿) 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3日 附件1:意见反馈表单 位:联系人电话手 机短号单位领导(签字): 单位(

2、盖章): 2016年 月 日 南浔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集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住房改造,有效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与农业“两区”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全面提升中国魅力水乡建设水平,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4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区农房集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以改善农村民生、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创新体制机制,尊重农民意愿,加强政策引导,优化提高政府公共

3、资源和公共服务配置效率,积极稳妥开展农房集聚工作,促进人口集聚和土地集约利用,加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人文特色彰显的农民新社区,提升魅力水乡建设水平,全面推进美丽南浔建设。力争3-5年时间,全区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按照南浔区全域发展规划和湖州市区村庄布局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破解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建房难问题,有序开展农房集聚工作。农房聚集区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必须以土地流转的方式取得,不得随意买卖农民承包地。坚持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健全村级协商议事机制和“村规民约”,在工作中充分尊

4、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共建共享清丽水乡、幸福农民、和谐家园。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各镇(开发区)要按照“一村一规划”的要求,把握规划的前瞻性,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远期与近期的关系,做到科学谋划和统筹安排,实现房型设计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统一的目标。按照南浔区全域发展规划村庄布点安排,科学合理确定农房集聚点规模,每个点的集聚规模确保在50户以上,年度农民建房计划需求原则上应达到20户。人口规模小的行政村,提倡跨村集中安置,在建设时序上合理布局,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集聚模式。条件好的地方,在镇(开发区)的统筹安排下,结合全域发展规划、农村土地综合

5、整治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探索多村集中联建一个农民大社区,鼓励农村居民向城镇、中心村、大社区集中。坚持一户一宅、规范审批。农房集聚点必须落实“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政策,对旧房一时无法拆除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相应建立旧房拆除保证金制度。切实规范农民建房审批,严格按照“农户申请审核审批旧房拆除放样打桩砌基丈量农房建造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农房集聚建设。凡是要求到集聚点建房的农户,事先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按照轻重缓急,建立农民建房轮候制度,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坚持节约集约、生态安全。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以户为单位,严格控制宅基地建设

6、标准,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在建房套型上,必须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统一建设为联立式排屋建房,不提倡单家独院,坚决遏制“一户多宅”、“批东建西”、“超面积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提倡多层或小高层住宅,具体面积标准由各镇(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积极推广节能型建筑材料和技术工艺,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和生活污水治理力度,大力开展村庄绿化美化,建设绿色低碳农居,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坚持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组建农房集聚建设村级工作班子,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集聚点农民建房调查摸底、规划选址、计划排序、流转退出、

7、违法监管、承包地调整等方面的作用,严格落实农房建设审批“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发挥农民群众的自治管理,引导鼓励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增加对农房集聚工程的投入或投工投劳,提高农民群众的主动参与意识。三、主要目标 以农房集聚工作为突破口,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改造等项目建设,按照新一轮村庄布点规划,全面启动农房集聚工作。全区规划区外的169个行政村,在已规划515个农房集聚点中,按照每年增加10%的比例推进,确保每年启动50个点,力争达到60个点的农房集聚点项目实施。其中:南浔、练市、双林、菱湖、和孚等5个镇确保每年启动6个点,力争达到7个点;开发区、善琏、旧馆、千金、石淙等5个镇(开发区)确保

8、每年启动4个点,力争达到5个点。同时,要建成“规划设计一流、质量安全一流、风貌特色一流、生态环境一流、社区管理一流”的新型大社区,集聚农户150户以上的农民新村20个以上。规划到“十三五” 规划期末,农房集聚工作成效明显,确保完成5500户农房改造集聚任务(不含农整项目),力争建设6000户。四、重点工作 (一)调整完善规划编制。以南浔区全域发展规划为统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结合本村实际和村民意愿,科学编制(修编)村庄建设规划,确保农房集聚建设项目能落地。进一步明确产业、居住和公共服务等功能区的空间布局结构,高起点、高标准编制

9、农房集聚点详细规划设计,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设计图和施工图,集聚点新社区民居要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形态美”,既要有时代风貌,又有南浔水乡特色。(二)科学选择集聚村点。各镇(开发区)要加大调研力度,充分了解村情民意,选择产业基础好、区位条件优、基础设施水平高、规模适中、群众建房意愿强、建新区符合“两规”的村率先启动,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农房集聚工作。农房集聚工作应逐级审核,严格把关,必须经区农房集聚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选择集聚村(点)要与魅力水乡(美丽乡村)创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业“两区”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农房拆迁安置等有机结合起来,优先将有农房集聚建

10、设基础的村创建为魅力水乡(美丽乡村)。年度魅力水乡(美丽乡村)创建村原则上要带头开展农房集聚建设,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农业“两区”建设创造条件。(三)规范农民建房管理。严格审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目标,做到依法用地,规范用地,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农民建房审批。加强批后监管,确保“建新拆旧、一户一宅”。对未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全面清理,对出现新的违章建筑,将从严查处。各镇(开发区)要加大农房集聚点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查力度。对以农民自建方式实施农房集聚建设的村,应组织开展施工队伍和村镇建设工匠人员的培训,切实做好质量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区级财政、住建、农林、水利、国

11、土等部门应积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确保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四)大力提升建设品质。要把地域特色、生态特色、人文特色作为农房集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注重保留农房传统特色,不搞“千村一面、照抄照搬”。对不同产业特色的村庄、不同沿线景观带的村庄以及不同类型传统风貌的村庄,要根据不同的发展定位,深入挖掘、整合、提升特色要素,在农林渔业、休闲旅游、人文历史、自然生态、民居风貌、民俗文化、基层建设和社会管理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彰显特色。同时,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新社区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污水治理和绿化等基础设施,完善物业用房等公共设施建设,为优化社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提供保障。(五)积极鼓励土

12、地流转。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为核心,积极鼓励农民通过转包、互换、出租、转让、入股等形式出让承包权,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工作,积极开展流转服务,在土地流转的合同、程序上加强指导,并在流转的方式方法上不断创新,加快推进整村、整片流转。通过土地有序大规模流转,大力助推农房集聚点建设。计划到2020年,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整村流转比例达到90以上。对已经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村,优先安排农房集聚点建设,对规划农房集聚点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尚未流转的村原则上不予审批农房集聚点建设项目。(六)增强村庄发展后劲。要将农房集聚工作与村庄产业

13、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夯实村庄产业的发展基础,加大农业两区建设力度,加强村庄特色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乡村休闲旅游业、高效生态农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加快发展,实现资源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变。新村建设要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有机结合,全力提升欠发达村经济收入状况,努力增加村级集体财产性、经营性收入,夯实新农村建设物质基础。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南浔区农房集聚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牵头协调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专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农房集聚工作的领导

14、负责集聚点选址、建房用地的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研究制定集聚点宅基地使用方案,讨论决定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协助镇(开发区)和区级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级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区住建局负责村庄布局规划、农房集聚点建设规划、农房建设的技术指导与服务监管;区国土分局负责做好集聚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管理、用地指标安排与审批、原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和新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确权发证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政策补助资金的落实到位工作,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协调金融机构贷款相关事宜;其他交通、环保、安监、消防、税务、电力、水务等部

15、门(单位)要加强沟通,按照部门职能,围绕农房集聚点建设主动作为,做好服务指导工作。 (二)强化政策保障。要继续落实好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中明确的各项保障政策,确保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的比例不少于10%,优先保障农房集聚工作的建设用地需求。农房集聚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给予50万元/点的预拨资金、验收后给予2.5万元/户的区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对集聚达到100户以上适当递增奖励资金要落实到位,并且要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预拨资金的使用,必须用于农房集聚项目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同时,规范部门收费行为,严格按照湖州市南浔区物价

16、局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的通知(浔价20101号)文件政策执行,对农民建房不允许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三)强化资源整合。推进农房集聚建设,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要将农房集聚建设与魅力水乡(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房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心镇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两区”建设、水利建设等紧密结合,统筹运作,协调推进。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按照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变,统筹使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引导所有涉农资金和可用政策资源,重点向农房集聚点行政村倾斜,切实改善集聚点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四)强化

17、社会共建。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农房集聚的重要意义。对在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创新做法,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宣传推广。积极吸引各类工商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农房集聚点建设和农民新村建设,大力发展生态高效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及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鼓励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增加对农房集聚工程的投入或投工投劳,提高农民群众的主动参与意识。附件:南浔区农房集聚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件:南浔区农房集聚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 长:叶理中 夏坚定常务副组长:管会斌副组长:徐国华成 员:郑云华(区委办) 施永伟(区府办)

18、鲍劲松(区信访局)沈雪芬(区发改经信委)何琪虎(区财政局)屠 峻(区住建局)朱建章(区水利局)季建兴(区交通局)吴林元(区农林局)李学明(区安监局)王秀红(区环保局)茹 伟(区国土分局)闻煜强(区地税分局)徐 枫(湖州电力客服中心)杨建忠(区水务集团)沈海明(区移动分公司)沈 博(区电信分公司) 沈振华(南浔经济开发区) 屠赞宏(南浔镇) 闵金良(练市镇) 张正华(双林镇) 文 涛(菱湖镇) 何文彬(和孚镇) 吕 翔(善琏镇) 翟海峰(旧馆镇) 董海辉(千金镇) 陈舟艳(石淙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茹伟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国土分局副局长徐峰、区农林局副局长董明华、区住建局副局长

19、李建华任办公室副主任。南浔区农房集聚点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区房集聚进程,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题,加大对农房集聚点建设项目政策的支持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集聚工作的实施意见(浔委办通2016 号)精神,在总结往年农房集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制定南浔区农房集聚点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如下:一、总体要求开展农房集聚项目建设,要继续按照“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拆旧建新、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生态安全”的原则实施,做到合理规划、统筹推进、有序实施。在推进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作用,切实做到发扬民主,集中民意;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强迫

20、命令,不搞“一刀切”。所需资金按照“村民承担、镇村统筹、区级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措解决,其中区级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列支,纳入当年度区级财政预算。二、补助对象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对象为:集聚建设地点纳入全区515个村庄布点规划范围,并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农房集聚点项目。集聚建设地点不在515个村庄布点规划范围内,已办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安置点建新区项目、工业平台内拆迁安置项目和其他省、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项目,不得按照农房集聚点建设项目享受区级资金补助。三、补助方式及标准区级补助资金分为预拔启动资金、户均补助资金、专项奖励资金等三项。(一)预拔启动资金。对已批准列入年度农房集聚点建

21、设计划,集聚规模达到50户以上的农房集聚点,区财政给予所在行政村预拨50万元/集聚点,专项用于农房集聚点启动资金。预拨启动资金使用期限为2年,到期后在实际竣工验收户数的区级补助资金中进行核减。(二)户均补助资金。每年底,集聚点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建房结顶农户达到20户以上,并经区农房集聚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验收通过的项目(包括前期已经列入农房集聚点试点项目),区财政按2.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农房集聚点所在行政村拔付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三)专项奖励资金。为鼓励建设规模化、小区化农房集聚点,加快自然村整村向集聚点集聚,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奖励,对单个集聚点集聚建房农户达到100户以上或

22、者2年内完成2个以上自然村全部搬迁(搬迁农户达到50户以上)的集聚点,区财政给予所在行政村10万元/集聚点的专项资金奖励;对单个集聚点集聚农户超过100户的,每增加1户区财政奖励给所在行政村1万元。奖励资金必须用于村公益事业、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四、申报条件及程序(一)启动资金拨付1.申报条件(1)已纳入全区农房集聚点选址布局规划;(2)已经纳入年度农房集聚点建设计划名单;(3)集聚点建设规模达到50户以上,并落实建设用地及完成场地平整;(4)当年度申请集聚建房的农户达到20户以上,且足额缴纳相应保证金;(5)经区农房集聚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2.申报程序(1)农房集聚点所在行政村提出申

23、请;(2)所在镇(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镇城建办实地踏勘确认;(3)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4)区农房集聚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5)区财政按照年度预算情况予以拨付。3.所需资料(1)所在行政村资金预拨申请表;(2)已经列入年度农民集聚点建设项目的批复;(3)当年度集聚农户建房用地需求表(建房名单);(4)所在村委会与集聚农户签定的建户协议及集聚农户缴纳保证金的相关票据凭证(复印件);(5)农房集聚点建设项目审查意见表;(6)区财政预拨资金核拨单。(二)补助资金拨付1.申报条件(1)历年经区政府同意的农房集聚点试点建设项目或已列入区政府同意的年度农房集聚点建设项目名单;(

24、2)农房集聚点建设规模已达到20户以上;(3)已经拨付25万元/点的农房集聚试点项目或已经拨付启动资金50万元的农房集聚点项目;(4)农房集聚点建设标准符合已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5)符合“建新拆旧”要求,原宅基地上建筑已经拆除或已经按照标准足额缴纳拆旧保证金。2.申报程序(1)年终由农房集聚点所在行政村提出验收申请;(2)所在镇(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城建办实地踏勘确认;(3)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4)区农房集聚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国土分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财政局进行联合验收;(5)报区政府审批同意;(6)区财政局按照验收意见按实拨付。3.所需资料(1)农房

25、集聚点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2)已列入农房集聚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批复;(3)经批准的农房集聚点规划设计方案;(4)已经拨付预拨资金或启动资金拨付的批准文件及相关票据凭证;(5)集聚点建房农户清单及每户已建成农房的现场照片;(6)集聚点建成农房的勘测定界报告;(7)原宅基地的土地证或相关权属证明;(8)原宅基地上建筑物已经拆除的照片或经村委会确认的承诺一定期限内拆除的承诺书及相关拆旧保证金缴纳凭证;(9)区农房集聚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国土分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财政局联合验收意见。(三)奖励资金拔付1.申报条件(1)已经拨付25万元/点的农房集聚试点项目或已经拨付启动资金50万元的农房

26、集聚点项目;(2)集聚建房农户达到100户以上或者2年内完成2个以上自然村全部搬迁(搬迁农户达到50户以上)的集聚点;(3)农房集聚点建设标准符合已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2.申报程序(1)年终由农房集聚点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2)所在镇(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城建办实地踏勘确认;(3)当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4)区农房集聚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国土分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财政局进行联合验收;(5)区财政局按照验收意见按实拨付。3.所需资料(1)已列入农房集聚点建设项目的批复;(2)经批准的农房集聚点规划设计方案;(3)集聚建房农户清单及集聚点建成情况现场照片;(4)集

27、聚点建成农房的勘测定界报告;(5)原自然村宅基地上建筑物已经拆除的农户名单及现场照片;(6)区农房集聚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区财政局联合验收的意见。五、有关要求(一)加强领导,有序实施。农房集聚建设工作要在区农房集聚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各镇(开发区)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职人员,有效抓好工作推进。各镇(开发区)必须在每年的12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的农房集聚点项目申报计划,并报区农房集聚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列入年度农房集聚建设的项目,按照资金拔付申报程序,由区财政于当年3月底前将启动资金拨付到所在行政村;达到户均补助资金和专项奖励资金条件

28、的集聚点,区财政于次年1月底前将相关资金拨付到位。(二)明确主体、强化责任。农房集聚点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各行政村,在实施过程中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集聚点规划设计方案,制定工作推进计划,有效引导农民建房向集聚点集中。镇(开发区)和区农林局、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分别抓好农房集聚点建设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农房集聚点建设项目申请验收和区级补助资金的拨付,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三)健全机制,专款专用。农房集聚点建设项目区级补助资金、农民自筹资金、拆旧保证金以及其他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项目实施村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29、进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四)公开透明,严格监管。项目实施村要将相关补助资金支出使用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自觉接受村民监督。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挥霍、浪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当地政府负责予以追回,涉及违规违纪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长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力度,从源头上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有效遏制并及时查处个私企业、农业设施、农民建房等违法用地,现就落实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制定如下意见:一、建立土地执法动态巡查队伍各镇人民

30、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土地执法动态巡查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所所长、城管执法中队长任副组长,国土、城建、城管、公安、供电、供水、市场监管等部门为成员,负责辖区内的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各镇(开发区)国土所),以村两委(经济合作社)为单位每日对辖区内进行动态巡查(包括节假日和休息日,必要时要实行晚上巡查),并建立相关巡查记录台账。二、落实土地执法巡查报告制度村两委(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是违法用地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发现有违法占地行为应立即制止,24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土地执法巡查报告制度,

31、各镇(开发区)国土所要落实土地协管员分片包村工作,实行日报告制度,对每日的巡查情况进行总结报告,按要求填写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日报表(以下简称“日报表”),日报表必须由巡查人员、国土所副所长和所长签字,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后,于当日下午4点半前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国土分局。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日报告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并实行周报告和月报告制度。周报表必须由国土所副所长、所长以及镇(开发区)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章后,于每周五下午4点半前报区国土分局;月报表必须由国土所长、镇(开发区)分管领导以及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章

32、后,于每月月底前报区国土分局,周报表、月报表由区国土分局汇总后及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区督查办。三、建立土地执法快速反应机制(一)村两委要积极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劝阻,力争当事人自觉消除违法状态,协助镇(开发区)做好违法用地的查处和整改工作,对政府已列入强拆的违法用地项目,村两委要做好当事人及其家庭工作,确保强制拆除工作顺利进行。(二)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组织拆违力量,对发现的违法建筑,必须在日报表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如遇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无法实施拆除的,在制止的前提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区土地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提出延期拆除的书面申请。

3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建筑,不能组织力量实施拆除的,可在日报表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土地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区执法大队组织拆除。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制定好具体的拆违行动方案,并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拆违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三)加强重点责任部门的共同监管。供电部门要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切断违法建设的电力设施,负责拆违行动中违法建筑的断电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供电;严肃查处私搭乱接用电行为。(四)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各镇(开发区)要整合国土、城建、城管等综合执法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

34、法建筑处置规定以及省政府“三改一拆”有关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统一领导指挥,及时组织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进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切实提高违法行为的整改到位率,降低违法行为的发案率。四、建立土地执法考核评分制度区土地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对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实行百分制和扣分制,每月进行统计,年度实行累计。具体计分标准如下:(一)对日报、周报和月报表报告不及时、相关责任人应签字而未签字的,发现一次扣1分;(二)对发现的违法建筑,虽报告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拆除整改到位的,发现一起扣2分;(三)对发现的违法建筑,不报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拆除整改到位的,发现

35、一起扣3分。(四)对发现的违法建筑,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拆除,由区土地联合执法大队直接组织拆除的,每实施一起扣5分。(五)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初需制定对行政村严控违法用地的考核制度。年初考核细则和年底考核结果需报区土地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五、建立土地执法长效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一)考核奖励1.设立区土地规范管理综合考核一、二、三等奖各1名,对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奖励,分别奖励工作经费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各镇(开发区)辖区内当年度违法用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或违法耕占比超过8%,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10亩的,实行一票否决。2.区国土分局每周对各

36、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日常巡查发现和查处情况进行动态抽查,并实行每月通报制度,对上月的巡查情况和考核打分情况进行通报,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区督查办对巡查情况和考核打分情况进行动态抽查。3.设立村级农村土地规范管理考核奖。由区政府、镇政府及区国土分局分别出资设立考核奖,对村两委(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二)责任追究1.村两委会责任追究为加强源头管理,强化村两委(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的巡查报告责任,对未履行巡查、发现、制止报告职责,造成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农村土地管理规范,发现违法用地报告及时、处置及时,积极配合

37、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处置,严控新增违法用地的村两委(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奖励1万元;(2)对各行政村内当年度发生的违法用地不按时报告、不制止、不整改的,发生1宗,由所在镇(开发区)党委对该村两委主职领导进行口头效能告诫,并扣发考核奖5000元;(3)发生2宗,由所在镇(开发区)党委对该村两委主职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扣发全额考核奖,并暂停该村个人建房审批,经查处整改到位后,再恢复该村的个人建房审批; (4)发生3宗及以上,由所在镇(开发区)党委对该村党组织主要领导进行调整,并扣罚考核奖之外5000元。2.镇(开发区)及国土所的责任追究(1)对欺报、瞒报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第一次,由区督查办和

38、区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扣发包片土地协管员奖金1000元;第二次,由区国土分局撤销分管副所长职务,扣发包片土地协管员全年奖金;第三次,由区国土分局撤销所长职务,对包片土地协管员予以辞退,并建议区委调整所在镇(开发区)分管领导;第四次,建议区委对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问责,建议市国土局对区国土分局主要领导问责。(2)对各镇(开发区)辖区内当年度发生的违法用地不按时整改,宗数达到或超过所在镇(开发区)行政村数量20%的,或单宗违法用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由区督查办对镇(开发区)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区国土分局对国土所长进行通报批评。(3)对各镇(开发区)辖区内当年度发生的违法用地

39、不按时整改,宗数达到或超过所在镇(开发区)行政村数量30%的,或单宗违法用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建议区委对镇(开发区)分管领导进行调整,区国土分局对国土所长进行调整,区督查办对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4)对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由区国土分局撤销分管副所长职务,并对国土所所长进行问责,建议区委调整所在镇(开发区)分管领导,并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土地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南浔区土地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件南浔区土地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名单组 长:管会斌副组长:徐国华成 员:郑云华(区委办)施永伟(区政府办) 沈利建(区委组织部

40、沈新发(区政法委) 吴建学(区督查办) 马新梁(区法院) 沈福荣(区检察院) 沈雪芬(区发改经信委) 屠 峻(区住建局) 吴林元(区农林局) 李学明(区安监局) 姚国祥(区城管执法局) 冯新民(区公安分局) 鲍劲松(区信访局) 王秀红(区环保局) 茹 伟(区国土分局) 徐天林(区市场监管局) 徐 枫(市供电局客户服务中心) 杨建忠(区水务集团)沈振华(南浔经济开发区) 屠赞宏(南浔镇) 闵金良(练市镇) 张正华(双林镇) 文 涛(菱湖镇) 何文斌(和孚镇) 吕 翔(善琏镇) 翟海峰(旧馆镇) 董海辉(千金镇) 陈舟艳(石淙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和区综合执法局),国土分局局长和

41、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南浔区关于推进村级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高效利用的实施办法(1月22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化村级集体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加大城镇规划区外低小散企业的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水乡魅力之城,现就推进村级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高效利用,加大低小散企业整治力度提出以下实施办法:一、总体目标以“产业集聚、企业集聚、土地集约、要素集中”为目标,把推进村级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高效利用与“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工业有效投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等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对村级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42、分类处置,进一步加强全区村级集体建设用地精细化管理,加大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置换力度,加快推进美丽乡村(魅力水乡)建设、“五水共治”、“三改一拆”、“两路两侧”、“无违建”县(区)创建等工作,提升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能力,达到城乡环境更优美、用地结构更优化、空间布局更科学、村级物业管理更规范、集体经济发展可持续的总体目标。二、对象范围本意见所指村级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为全区各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级服务用房以及经营性物业用房(含出租土地)等非农建设用地;用于农业、林业、渔业种(养)殖的存量建设用地;城镇规划区外或产业功能区外列入农村拆改土地的低小散个私企业用地。三、处置方式(一)村级服务用房

43、按照“因村制宜、科学布局、节约集约、功能完善”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村级服务用房便民服务功能,对村级服务用房进行分类处置。1.保障村级服务用房正常使用。全面排摸村级服务用房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并及时整改,对无法整改的,按要求进行改造提升,保障村服务用房的正常使用。对严重影响美丽乡村(魅力水乡)创建、“无违建”县(区)创建的,要坚决予以拆除。2.严格村级服务用房用途管制。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村级服务用房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应符合相关用地标准,限制铺张浪费和超标准用房。同时,严格用途管制,对违规用于经营性出租的,应及时予以清退。 3.规范新建村级服务用房管理。切实加强新建村级服务用房管理,包括村

44、级办公用房、文化大礼堂、老年活动中心和村医疗服务救济站等服务用房,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切实规范村级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二)村级经营性物业。按照“规划引领、抱团发展、规范手续、保值增值”的原则,对现有村级经营性物业用地区分城镇规划区内、外,实施“一宗一策”分类处置。1.城镇规划区内村级经营性物业。城镇规划区内无合法审批手续的村级经营性物业,应结合城镇规划实施、城镇有机更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村级物业“抱团发展”等工作逐步开展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限期整治或者拆除。(1)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的;(2)影响“无违建”县(区)、“两路两侧”、“三改一拆”、美

45、丽乡村(魅力水乡)创建的;(3)属于落后淘汰产能和“低小散”的企业;(4)不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城镇规划区外村级经营性物业。城镇规划区外村级经营性物业无论有无用地审批手续,均采取“拆除置换一批、保留规范一批、整治提升一批”的方式进行分类处置。(1)拆除置换一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拆除并复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的;列入“两路两侧”、“四边三化”专项整治范围的; “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县(区)创建中明确应予拆除的;不符合产业政策,且建筑破旧、公共配套差、出租收益低、容积率低于平均水平的;已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年度实施计划的。(2)保留规范一批。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的违法建筑及违法用地,允许过渡性保留。符合补办规范条件的,依法依规分批补办相关手续。补办建设用地手续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属地政府统筹解决,涉及税费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承担。(3)整治提升一批。对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村级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的,按照改造提升和环境整治的要求实施整治提升,在完善相关交通、管网、通信等公共配套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置换低小散企业和环境不达标项目的集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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