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苏建规字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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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建规字 20134 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57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

2、意义条例是近年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验的总结,也是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标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 加强组织领导,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程序(一)发包准备1 、发包人在工程项目首次发

3、包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 格式见附件四 ) 。发包初步方案中的“发包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段划分”应当科学合理。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直接发包登记表( 格式见附件四 ) 及有关批文,直接发包结果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除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转为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发包或者规避招标,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2 、 招标人具有3 名及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至少包括1 名造价工程师),并具备编

4、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办理自行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提交发包初步方案的同时, 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 格式见附件四 ) 。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在提交发包初步方案的同时,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项目),提倡采取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1 、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法定媒介上发布,并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人发布公告,应当将公告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5、规章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改正;已经发布的,应当改正后重新发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2、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需要调整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其他实质性条件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三)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具体办法详见本意见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1 、 国有资金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6、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2 、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3 、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合格条件或者无效标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其中,无效标条件应当仅限定为本意见附件二第七条所列情形。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另行规定无效

7、标条件的,应当将调整的无效标条件及其说明事先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意见后写入招标文件。凡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无效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4、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详见本意见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5、国有资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招标均应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符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应

8、当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应办理而未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查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组织开标。6、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效期时间应当一致, 一般不得少于 45 日。 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企业的法人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单项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 施工、 材料设备招标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招标人不得再收取任何形式的其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7 、 施工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以

9、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五)开标、评标1 、开标会议上,应当当众公布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含总监理工程师,下同)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总价等内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还应当公布质量目标、工期等内容。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国有资金项目施工招标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不少于 7 人的单数。其中,评审经济标的专家不得少于 2 人,评审技术标的专家不得少于 5 人。评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

10、人支付。3 、 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一般只能委派1 名代表参与评标,且必须取得工程类相关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4、招标公告发布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重新招标。( 1)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 个的;( 3)投标人少于3 个的。重新招标后,仍存在上述情形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

11、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详见本意见附件四),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六)中标候选人和拟中标人公示1 、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及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如下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名称,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 2)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3) 被判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以及被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依据;(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5

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 6) 每一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7)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8)拟定中标人名称。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实名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同意投诉人的异议并需要重新招标或评标的,应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准后重新招标或评标。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管机构收到投

13、诉后应当对评标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议、补充或者纠正;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3、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等原因,改变拟中标人的,应当重新公示拟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七)中标人公告及发出中标通知书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 15 日内确定中标人, 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前确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人名称、 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在招标

14、公告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告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 。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 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其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为拟中标人的, 企业经招标人同意可放弃某项目中标,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放弃的,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八)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 按

15、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价款、质量目标、工期以及其他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 7 日内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中标人在中标后或者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的,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 个月的,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 6 个月。中标项目负责人变更未备案的,原中标项

16、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公布。三、依法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管职责(一)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效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水平,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清理本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省规范性文件保持统一, 不断促进招标投标活动更加规范、 有序、 高效。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升监督效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合同备案、中标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一般不得超过2 个工作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不得超过

17、5 个工作日。(二)突出重点环节,加大监督力度。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备案,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组织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评标不公正的行为,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规避招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串通投标行为。要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逐步引入特邀监督员驻场监督制度。要严肃认真地受理招投标投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以及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除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外

18、一律取消该工程项目省辖市级市优、省优、“文明工地”等一切评优奖项的评审资格。(三)稳步统筹推进,全面实现电子化招标投标。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软件与硬件建设力度,确保电子招标投标在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和国有资金项目中实现“两个全覆盖”;要进一步深化远程异地评标,工程规模达到标准,且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的,必须采用远程评标方式进行评标。省辖市原则上必须在本辖市以外组织远程评标,县(市、区)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以外组织远程评标。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电子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的,一律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电子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要严格执行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

19、定。(四)加强培训考核,强化中介机构与评标专家管理。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不断改进方法,加大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力度,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承担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组的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组组长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且是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活动的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组组长不能同时 (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止)在 3 个以上(不含 3 个)工程项目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各地可探索建立评标后评估制度,强化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可以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评标专家组建招投标评估专

20、家库,定期抽取或者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试行评标后评估,通过后评估,及时发现评标和招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培训和考核的针对性和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水平。(五)加强中心软硬件建设,提升交易服务水平。 各级交易中心要按照条例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 2012】 61 号)的要求,健全工作规程,明确服务内容,公示工作流程, 提高电子招投标、 远程异地评标的保障水平,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良好的场所、信息、和管理服务。修订后的交易中心基本条件及分类标准见附件三江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条件和分类标准(修订)。(六)加强诚信建设,形成联动管理机制。

2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以建筑市场诚信建设为抓手提升招投标监管水平。要抓紧建立和使用全省统一的投标企业、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诚信库,尽快出台招标代理、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行资格预审引入信用因素和“三合一”评标法。要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省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上予以记录、公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等相关

22、部门的协调配合;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与建管、 质安、造价等的相关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交流制度,共同推进招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本意见及附件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本意见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江苏省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招 2001 318 号)、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 (苏建招 2001 332 号)、省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过程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 2001 385 号)、 关于执行苏建招 2001385 号文的补充

23、通知(苏建招2002 2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建招 2002231 号)、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 2003205 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 (苏建法 2004229 号)、 关于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统一规定废标条款的通知(苏建招 2006224 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 2006372 号)、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

24、查工作的通知(苏建招 2006408 号)、关于下发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类标准和条件的通知(苏建招200719 号)、政府投资工程实行远程评标的通知(苏建招(2009) 114 号)、关于对江苏省建筑业“百强企业”投标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奖项加分的通知(苏建招 201123 号)、开展电子化招投标的通知(苏建招( 2011 ) 464 号)、电子招投标实施方案(苏建招办( 2011 ) 2 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公布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25、附件三:江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条件与分类标准(修订)附件四: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部分用表( 格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住建部,省监察厅,省发改委2013年10月 18 日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项目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资格预审申

26、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第四条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 资格后审均采用合格制。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定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有限数量制是指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第五条 资格审查的方式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资格后审;(二)对于大型且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三)对于特大型且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

27、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对有限数量制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第六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七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第二章 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第八条 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预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

28、审;编写资格评审报告;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二)资格后审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采取资格后审的,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及资格评审的方法、标准。第十条 资格审查条件分为必要条件和可选条件。第十一条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即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必选的,资格审查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一)具

29、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 联合体的资格 (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六)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七)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b. 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 并且:原合同工

30、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c. 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 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可选条件, 招标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选择作为资格审查的合格条件:(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二)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 者省优工程,或者国优工程;(四)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者省

31、优工程,或者国优工程;(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者“ 标化工地”;(六)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 “文明工地”或者“标化工地”;(七)其它与招标的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属于合同履行所必须的条件。项目负责人变更到其它单位的上述第(二)、(四)、(六)项内容不再使用。第十三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项目,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仅限于必要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且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 仅可以增设 “企业、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第十

32、四条 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 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第十五条 招标人设定的可选条件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9 个,招标人必须调整原设定的可选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和进行资格预审,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少于 9 个为止。招标人调整可选条件直至可选条件全部取消后,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仍不足9 个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第十六条 招标人调整可选条件,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提交资格预审申

33、请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第十七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办法”,并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第十八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预审, 可以选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因素进行评价:(一)财务状况;(二)类似项目业绩: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类似工程情况;(三)信誉:企业诉讼和仲裁、不良行为等情况,企业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四)认证体系: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五)工程奖项: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

34、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六)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评分内容和标准进行细化,制定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 通过必要条件审查的申请人多于 9 个的,招标人应当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选择不少于 9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其通过资格预审不少于9 个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应当在招标公告中预先予以明确。通过必要条件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 3 个且不超过9 个的,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参加投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设定与招标

35、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三)对潜在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五) 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经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获

36、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 招标人 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三)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

37、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二)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三)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或者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四)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五)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送达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地点。

38、 资格预审开始时间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招标人收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并妥善保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资格预审开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前, 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补充、 修改、替代的内容予以签收和保管。第四章 资格审查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39、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资格后审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资格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第二十九条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办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没有

40、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第三十条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者缺乏证明材料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澄清。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澄清的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资格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第三十一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查申请人的业绩、信誉、主要人员情况等内容时,可以对重要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内容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第三十二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 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一)资格审查基本情况;(二)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主要理由及相关证明;(三)采

41、用合格制的,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采用有限数量制的, 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排序表名单;(四)资格审查记录表等附件。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况。第三十三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的名单和原因,公示期不少于 3 日。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 将资格评审报告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第三十五条 资格预审评审中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重新进行评审。第三十六条 资格预审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

42、一的, 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一)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且拒不改正的;(二)应当回避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审的;(三)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四)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审结果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 或者申请人认为资格预审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申请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

43、规章规定的, 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招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据材料。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结果不一致的,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由原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项目,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 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 幕墙工程, 单

44、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 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特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 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 万元以上的智能化、 土石方、 桩基、 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大型和特大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复杂工程是指: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大型地下公共设施、五星级酒店装饰、大型场馆等复杂工程。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类似工程”是

45、指:项目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并在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人可以选择潜在投标人是否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或者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但不应设置数量要求。类似工程业绩的有效期一般是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5年内。第四十二条获得工程奖项的有效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国优工程 3 年,省优工程2 年,市优工程1 年,省级、省辖市级“文明工地” 2 年,有效期自发证或者发文之日起算起,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的时间为准。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人公告到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四方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期间的工程。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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