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守法、拒腐倡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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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法守法、拒腐倡廉,前言,十八大以来,刮骨疗伤、拍苍蝇打老虎成“新常态”。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成绩面前,党中央始终保持清醒坚定。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形势的准确判断令人警醒。当前,腐败问题依然存在,“四风”问题面上有所收敛、但远未绝迹,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等“微腐败”问题,仍在啃食群众的获得感任务仍然艰巨繁重,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依然是任重道远!,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全

2、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刑法罪名,(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1、内涵: 职务犯罪,就是法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简单地讲,就是具备公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或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行为,损害了职务的廉洁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2、特点:职务犯罪有几个主要特征: 一是职务犯罪的对象身份有特殊要求

3、,只有具有公职身份也就是通常讲的公务员身份、国家干部身份的人才可能构成此类犯罪。 二是实施职务犯罪必须利用职务便利条件,这种职务便利条件通常包括领导权、管理权、监督权、处罚权等。 三是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损害了政府威信,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各个国家都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二)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职务犯罪主要包括: 贪污贿赂犯罪 渎职犯罪 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二、公职人员易发的几种职务犯罪,

4、贪污贿赂犯罪,(一)概念:贪污贿赂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二)具体罪名 1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2与职务密切相关的犯罪。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隐瞒境外存款(对于个人在境外的存款,违反国家规定,隐瞒不予申报) 3与受贿具有对向性的犯罪。介绍贿赂罪(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联系、沟通,以

5、牵线搭桥的方式,撮合条件,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贪污受贿案件最新立案标准及刑期 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2、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

6、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上面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数额巨大的认定及刑期 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2、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情

7、形之一的: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具有上面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

8、万元以上的。 2、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情形之一的: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具有上面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

9、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刑期,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依据具体情形量刑: 1、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渎职犯罪,(一)概念: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

10、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的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国家公务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此类犯罪的主体是具有特定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罪名类型:根据其表现分为三种类型:滥用职权型、玩忽职守型、徇私舞弊型。 (三)近期查办的司法人员违纪违法行为:1、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赃款赃物的行为(毒品犯罪);2、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放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隐瞒犯罪事实);3、司法人员不履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报警不出警,出现重大命案);4、司法人员不作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监管不到位,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1滥用职权型渎职犯罪(乱作为): 1、滥

11、用职权罪(两种情形,一是不认真地运用权力,未尽到注意义务,在职务范围内随便、随意或者马虎地行使权力,二是过度地运用权力,超越职务范围行权力,或者在职务范围内超越权力运用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等要求而行使权力。定罪的结果要件,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造成重大伤亡、经济损失30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私放在押人员罪(利用看守、押解、关押在押人员的便利,将在押人员释放使其逃离监管机关的监控的行为。) 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该两罪主要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

12、境人员而予以办证或放行的行为。) 5、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有解救职责而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如利用职务便利,通风报信,或者是故意设置障碍的。) 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如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人员。如,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仿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等。),2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不作为): 1、玩忽职守罪(一是不履行职务,即应该履行且能够履行,但没有履行。如擅离职守,在执行公务时擅自离开岗位,如未履行职务,虽在岗位,但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守要求行事,以致没有能够履行职务。定罪的结果

13、要件,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造成重大伤亡、经济损失30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2、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包括,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多人多次脱逃的,脱逃后行凶报复或者重新犯罪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有解救职责的人员,接到要求或举报后不进行解救的。立案标准是造成严重后果,如被解救人员伤亡,被转移、隐匿、转卖致使不能及时解救等)、 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公安机关

14、等负有相关职责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3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谋私利、徇私情): 1、徇私枉法罪(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无罪的人而故意不使其受追诉)、 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公安机关一方面担负刑事案件的侦查,同时也担负大量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够罪案件不移交的,也可能构成该罪。),三、职务犯罪的几个常见问题,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如何区分一个行为是违纪,还是违法,是工作失误,还是违法犯罪,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这里结合具体罪名谈几个容易产生误解的问题。 1、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问题 2、渎职

15、犯罪的主体问题 2、挪用公款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3、收受哪些内容构成受贿罪的问题,(一)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问题 职务犯罪与一般犯罪来讲,其主体有特殊性,而且也比较复杂。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 1国家工作人员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渎职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在依照法

16、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挪用公款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17、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四)收受哪些内容构成受贿罪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那么,除了一般性财物外,哪些对象还可以构成受贿的内容?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内容可以用金钱来衡量”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2收受干股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6特定关系人“挂名” 领取薪酬

18、7接受出资旅游,四、职务犯罪的起因问题,(一)权利扩张 (二)财富不均 (三)机制滞后,1、管理权力的扩张。 自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前者手中的权力使其有了分配社会资源的能力,而被管理者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只能服从于这种权力。而权力拥有者手中的资源便使得职务犯罪成了一种可能。而随着社会的加速发展,政府权力不断加剧扩张,公共权力在社会各个方面的涉入极速增加,为腐败创造了更多机会,致使职务犯罪进入了一个频发的时期。,2、社会财富的不均。 在社会转型时期,特别是在资本积累时期,由于经济体制的不健全,由于经济管理的不完善,社会财富出现了极度的不均,贫富悬殊加大。公职人员对财富的追求导

19、致公权力成为了其手中谋利的手段,希望通过权力的资本化来获得更大的利益。一方面,是公职人员的待遇较低,生活成本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是社会上一部分人通过短时间的原始积累拥有了极多的社会财富,这种社会财富的不均衡性使得权力急需实现资本的转变,从而使得权钱交易有了产生和发展的土壤。,3、制约机制的滞后。 没有制约的权力极易产生腐败。因此,习总书记说“要让权力进制度的笼子”。就是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但这种机制的高度完备不可能一步到位,而且犯罪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隐蔽性、利益的高额性,都使得制约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很难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既使象西方制约机制相对完备的发达国家,职务犯罪依然是频频发生。,(二)

20、职务犯罪产生的外因 三字经开篇即说:“人之初,性本善,习相近,性相远”这里的“习”,就是我们所生活的环境,包括社会心理、社会文化、社会制度等等。 社会因素 心理因素 文化因素 道德因素 经济因素 制度因素,1、社会因素 社会监督的作用被忽视。我们必须认识到,社会监督尤其是舆论监督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作用。而在国外,舆论的监督作用尤为突出。 “潜规则”大行其道。“办事要送礼,送礼才办事”成为一种惯常的社会交往方式,公众对某些腐败行为见怪不怪,自觉或不自觉地对部分腐败行为默认和容忍,这与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民众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以致削弱了社会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动力。 社会公众对腐

21、败侵害自身利益的直观感受不深,抵制腐败的动力不足。作为国家行动的反腐败是基于维护各方利益的考量,公众参与反腐败,最大的动力也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出于对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愤恨。在各种举报行为中,可以说利益驱动是群众反腐败最直接、最主要的动力。但由于对腐败行为如何直接或间接地损害群众利益的宣传不到位,以及权力运行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普通公众对腐败如何侵犯自身的利益较难感同身受,群众相对缺乏参与反腐败的热情和意识。 思想政治教育的脱节。在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下,一些国家公职人员观念淡薄,经不起考验,权力观、利益观和地位观错位:不以为人民谋福祉为己任,反而处处谋取私利,在高消费的重压和经济收入相对低微

22、的矛盾下,他们便实施贪利型及渎职型的职务犯罪。在法治观念还未深入人心的背景下,滥用权力成为较多见的现象。,2、心理因素 法不责众的安全心理。法不责众是许多腐败行为主体的心理屏障。认为任何腐败行为,只要是大家普遍为之,即使违法犯罪也是安全的。正是在这种心理,一些公职人员胆大妄为、无所顾忌,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同时,法不责众心理还常使一些部门和单位通过集体决策来实施腐败行为,如通过小金库发钱来集体贪污或是私分国有资产,认为这是为“集体利益”、“单位利益”,企图规避法律制裁。 “常在河边走,总想不湿鞋”的侥幸心理。实施腐败行为,一些官员不是不知道后果之严重,而是对自己的腐败抱有很强的侥幸心理

23、,并因此变得越来越目无法纪,自甘堕落。侥幸心理的产生,主要源于现行制度不健全、漏洞多,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使腐败行为不容易被发现;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不够,看到别人的腐败行为没有被发现,就盲目地认为自己的腐败行为也可能不被发现,侥幸心理大大加强。 “这山看到那山高”的攀比心理。应该说,在西方发达国家,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的待遇都相对优渥。而在我国,国家公职人员的正常收入偏低,极容易产生“太亏求偿”心理,少数国家公职人员因经不起金钱引诱而陷入腐败的泥潭。他们在这种心理驱使下,总认为仅靠正当工资收入无法养家糊口和维持一种体面的与公职地位相适应的生活方式,也就把灰色收入看做

24、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一步步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 “人财两空”的失落心理。有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收入和待遇上盲目攀比,感到自己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因而产生心理失衡,走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违法犯罪道路。,3、文化因素 我国传统社会是从血缘推衍而出的关系社会,家人、族人、近亲、远亲、同乡、同学、同事、乡邻、上下、长幼、官民一 一个一个的关系延伸出去,就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关系社会。在关系社会中,关系成为人与人之间的纽带,每个人扮演的角色被赋予了一定感情和义务,表达感情和义务时都需要奉献一定的“人情”,“人情”在适当范畴中是“情义”,也是求人办事的不二法门,但超越一定范畴就可能演变成腐败。,4、道德因

25、素 道德是社会互动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起着标准、典范和协调作用。当一个人的思想行为同别的群体和个人发生冲突或矛盾时,道德就开始发生作用,使矛盾双方适应社会主流道德规范的约束。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职务犯罪发案率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道德工作,党员干部的思想都比较单纯。改革开放后,社会思潮的多元化,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化,使得传统的道德控制大大削弱,出现了“道德滑坡”、“信仰迷失”现象,同时经济生活的多元化所引起的竞争,也促使了人们道德观的分化,表现在党政领导干部身上,表现为享乐主义思想抬头,追求物质待遇,职务犯罪率不断上升。另外,同类群体在职务犯罪发生之后,在道德上并不排斥。,

26、5、经济因素 经济条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物质基础,对物质的占有欲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动力,对于掌握公权力者而言,经济因素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当前,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政府的职能转换不到位,甚至越位、错位情况比较突出,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客观经济条件。 1对资源配置本应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而政府却常常过多干预,层层审批。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虽然经过一再改革和减少,但仍然还有数千项。事实上,政府管了一些不该管的事以及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权力过多,监督不到位,导致腐败的发生。 2对矿产、土地等应当严格监管的国家资源,却放弃了对市场的有效监管权,致使部分投机分

27、子官商勾结,大肆圈项目、圈国有企业、圈土地、圈矿产资源,公然开了廉政建设的倒车。 3分配制度存在缺陷。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如果能够得到真正实现,势将成为社会运转的调节器,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存在着分配不均或分配不合理的现象。这就给公平、公正等社会价值观带来了重大威胁,造成一部分人的心理不平衡。许多职务犯罪中的发生,正是因为这种心理不平衡诱发的。,6、制度因素 转型期大面积腐败和愈演愈烈的趋势,表明现行的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它诱使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从事腐败活动并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机会,而从事腐败活动被发现和受到制裁的概率很小。换言之,腐败

28、已成为一种有利可图、有机可乘、风险却极小的达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方式,而为许多公职人员所选择。制度性因素主要表现为: 权力结构不合理。地方党政“一把手”全面掌控人、财、物,管理机制不透明,难以形成有效监督,结果是有集中无民主,有个人无集体;制约弱化的权力结构,使领导集体成员的分工缺乏监督制约功能。 决策过程不科学。决策程序流于形式,决策不公开,决策不民主。 权力运行不规范。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如何规范有序运行,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进行规制,工作机制不严谨、不规范、随意性大,恶劣作风、不负责任、不计后果时常可见。同时,对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途径。,五、职务犯罪预防,(一)

29、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无庸置疑。对国家,对老百姓,包括对公职人员本身,都是危害极大。 但为什么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成效并不明显呢? 主要还是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 1、职务犯罪不可能杜绝,既使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没有什么作用。 2、职务犯罪可以允许一定范围内存在。有人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数额应该提高 3、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要小于其他犯罪。有人认为,有的职务犯罪只是贪图一些小利,于大局无害,有的职务犯罪案件情有可原,因此而严厉打击太重。 4、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纪委和检察机关的事情。 5、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难做。涉及面广,既使做了,也很难体

30、现效果。 确实,职务犯罪的发生有其历史的原因,也有中国特有的国情,但是职务犯罪案件不可以说是能完全杜绝,但在一定范围内减少和控制,还是可以做到的。更重要的,我们要看到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因为腐败问题已经危害到了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今后反腐败的措施会越来越严,力度也会越来越大。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明确再传达一个信息,就是职务犯罪的发生,不再是职务犯罪主体的责任,而也成为了党委的责任,领导的责任。因此,必须改变以前那种职务犯罪只是个人问题的观念。今天在座的,很多是单位或乡镇的一把手,应该要有政治敏感性。,(二)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思路,对此,中央有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31、不敢腐:通过纪律和执法部门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形成威慑。 不能腐:就是要加强制度的落实,特别是权利运行机制的监管。 不想腐:就是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要通过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政治风气、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特别是对干部的社会评价要有正确的引导。,(三)职务犯罪预防的主要措施,标本兼治,打防结合,配合专门机关开展职务预防工作,特别是要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 1、严肃查处和机制制约相结合。也就是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 2、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 。 3、一般预防与重点(专项)预防相结合。,1、严肃查处和机制制约相结合。,也就是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 特殊预防包括:“零容忍和全覆盖的巡

32、视检查、任期审计和财务情况审计等。 机制制约包括:财产申报、金融实名制、薪俸养廉、行政问责等等。,2、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专门预防是指专门的机构(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开展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包括媒体监督、舆论监督等的社会监督作用,共同提升预防效果。,3、一般预防与重点(专项)预防相结合,一般预防:通过建立执法规范的常态机制,明确权限、分解权力,民主决策,多途径防止权力集中;强化阳光政务,公开执法工作流程,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建立良好的职务犯罪预防氛围。 重点预防:针对在一定时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防范工作风险。,结束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关系到每一位干部的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我们要充分认识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坚强决心,携起手来,积极投身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建设宜章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共同努力,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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